劉克儁(1893年—?)[1]卓吾[2]江西省安福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政治人物。[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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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克儁早年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習。[3]後來,劉克儁曾任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教授。1928年,出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後來曾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4]

1929年12月,立法院長胡漢民擬具《民事調解條例草案原則》,經過政治會議審查後提交立法院。提案中的六項原則被增加至七項,送交立法院討論。立法院第43次會議議決之後,交付立法委員劉克儁、蔡瑄羅鼎起草。1930年1月11日,《民事調解法》16條通過,1月20日公佈,1931年1月1日施行。[5]

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召開第十屆國際監獄大會,國民政府派劉克儁為代表參加。[6]

1930年12月6日,《民法》第四編親屬公佈;12月22日,《民法》第五編繼承公佈。立法院乃令立法委員林彬羅鼎、劉克儁起草《人事程序法》。他們討論後認為,人事訴訟程序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應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故擬「人事訴訟程序」草案,作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四章。立法院第129次會議通過了該章草案,1931年2月13日由國民政府公佈。[5]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令劉克儁、郗朝俊等人組織刑法委員會,修訂刑法(顧問為寶道賴班亞),1934年修訂完畢,1935年7月1日施行。[7][8]

1934年4月,因《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各規定,有過於繁雜者,亦有尚嫌疏漏者,於訴訟人既多不便,而法院結案亦不免因之延滯……」,司法行政部擬定修正草案9編639條,呈請行政院轉咨立法院命議。立法院第三屆第55次會議初讀草案,決議交立法委員羅鼎、劉克儁、林彬、史尚寬瞿會澤審查。1934年7月,羅鼎等立法委員開始討論司法部所擬《修正民事訴訟法草案》。同年11月26日,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9編12章636條。立法院第二屆第85次會議通過,國民政府1935年2月1日公佈。此後,立法院又委託羅鼎等上述5位立法委員起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該法於1935年5月10日公佈。依該法規定,《民事訴訟法》於1935年7月1日施行。[5]

1946年,劉克儁成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9]1948年7月14日,監察院同意中華民國總統提出之大法官江庸燕樹棠黃右昌郗朝俊張式彝李伯申胡伯岳洪文瀾張於潯林彬、劉克儁、沈家彝十二人(未同意者有史尚寬等五人)。劉克儁被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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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裴艷,留學生與中國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1頁
  2.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3. ^ 羅章龍,椿園載記,東方出版社,1984年,第49頁
  4. ^ 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中華書局,1995年
  5. ^ 5.0 5.1 5.2 吴泽勇,动荡与发展: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制度述略,现代法学2003年01期. [2013-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25). 
  6. ^ 王志亮,中國監獄學世紀嬗變與反思展望,現代法學2001年06期
  7. ^ 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紀的中國刑法學(上),中外法學1999年02期[永久失效連結]
  8. ^ 趙秉志、姚建龍,廢除死刑之門——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則及其在中國的確立與延伸,河北法學2008年02期
  9. ^ 國民大會實錄,南京:國民大會秘書處編,1946年
  10. ^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