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觀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觀因素(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活動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由刑法規定,說明某種犯罪是透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1]。 犯罪客觀因素分為兩類:
- 必要條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 選擇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等
危害行為
編輯概念
編輯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有人的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所謂「我只是由於表現自己,只是由於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收立法者支配的範圍。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來源請求]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以破壞社會為目的的行為。
特徵
編輯表現形式
編輯作為
編輯行為人積極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行為人消極的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的行為。
持有
編輯對物品的控制狀態,通常起始於作為,之後以不作為維持其存在形態。
作用
編輯危害行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無危害行為則無犯罪。它是犯罪客觀方面中的核心。要素在整個犯罪構成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構成體系中聯繫犯罪主觀性要件與客觀性要件的中介。[2]
犯罪對象
編輯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危害結果
編輯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客觀損害。
因果關係
編輯危害行為是危害結果產生的原因,危害結果是危險行為造成的結果。這種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繫被稱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但不能認為只要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還要考察主觀要件和主體要件。
參考
編輯- ^ 李保沅. 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1986年02期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6).
- ^ 梅傳強,李邦友. 《刑法实务教程》. 9787300168494: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