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創意

為公開發布創作作品創建版權許可的組織

共享創意(英語:Creative Commons)又稱創意共用[2]共享創意版權宣告[3],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該組織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的特許方式,即知識共用許可協定。共享創意組織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廣為流通與改作,可使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用,並以所提供的特許方式確保上述理念。知識貢獻是一個每個人相互交流的過程。在知識自由傳遞的同時,接收者的知識將被重建。換言之,共享創意不僅可以定義為知識轉移的過程,而且可以定義為知識傳送者和知識接收者之間知識系統的互動和重構。[4]

共享創意
原名Creative Commons
成立時間2001年
創始人勞倫斯·萊斯格
類型非營利組織
法律地位非營利組織
總部美國三藩市
服務地區 全世界
方法共享創意特許條款
重要人物
Cable Green (CEO)
收入
$160萬[1]
捐款2,736,370 美元 (2019年) 編輯維基數據
員工數147 編輯維基數據
獎項FSF Free Software Award for Projects of Social Benefit[*]電子藝術大獎Open Publishing Awards[*]
網站creativecommons.org 編輯維基數據連結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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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創意的理念與Copyleft緊密相連。傳統的版權中有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該組織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思考並探索知識產權資訊年代的意義。共享創意可以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特許形式以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其創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條件下再散佈的權利,卻又可能保留其他權利。另外還有一種則是「撤回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versed),與著佐權Copyleft)相關。

該組織還提供了描述特許條款的RDF/XML詮釋資料,以利於電腦自動處理以及尋找以共享創意協定特許的作品。

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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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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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創意協定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特許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版權法制定的版權協定,版權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條件:(以下條件均不適用於原始創作者)

標誌 英文 縮寫 全稱 說明
  Attribution BY 署名 您(用戶)允許他人對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絡向公眾傳播,但在這些過程中對方必須保留您對原作品的署名。
  Non-commercial NC 非商業性 您(用戶)允許他人對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絡向公眾傳播,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目的。
  No derivative works ND 禁止衍生 您(用戶)允許他人對您的作品原封不動地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絡向公眾傳播,但不得進行演繹創作。
  Share Alike SA 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對演繹作品使用與您的原作品相同的特許條款的情況下,您才允許他人發行其演繹作品。
 
CC0

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允許對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允許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衍生創作

另外,含有「NC」和「ND」共享創意協定的作品不被認為符合「自由文化協定」。[5]

混合搭配這些條件,產生了16種可能的組合,其中11種是有效的共享創意特許,5個是無效組合。無效組合中,有4種是同時包括「ND」和「SA」的條款的組合,因為這兩種條款相互排斥;還有一種為沒有要求任何條款的組合,稱為「CC0」。11種有效組合中,五種缺乏「BY」的條款已經失效了,因為98%的特許人要求署名。[6][7][8]剩下的6種常用的特許為:

特許條款 有效組合
署名(BY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  
署名-禁止衍生(BY-ND  
署名-非商業性(BY-NC  
署名-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共享(BY-NC-SA  
署名-非商業性-禁止衍生(BY-NC-ND  

其他特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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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建國者版權(Founder's Copyright,簡稱FC)特許條款:重塑最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所提出的版權概念[9],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終身加死後70年(美國法律)。
  • 特別取樣特許(Sampling Plus)、非商業特別取樣特許(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於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作。但於2011年9月12日取消。[10]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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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創意協定類似於開放出版物協定(OPL)和GNU自由文件協定。GFDL主要用於軟件文件,但是也可以用於其它像維基百科這樣的非軟件文件的專案。而隨着OPL的消失,他的創造者建議新的專案不要再使用它。但有批評者[誰?]認為OPL和GFDL都還不夠「自由」,GFDL與CC協定不同之處在於它要求分發的作品提供一個「透明版本」,也就是說,不能是一個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共享創意在2001年正式執行,勞倫斯·萊斯格是創始人和主席。共享創意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釋出。[11]本計劃在2004年榮獲電子藝術大獎網絡願景類金尼卡獎。

共享創意的董事包括了勞倫斯·萊斯格、等長期對現代知識產權進行批評的學者、教授律師

本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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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共享創意特許條款是以美國法律體系寫成的,所以用詞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特許條款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共享創意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劃,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41個國家完成本地化。自3.0版開始,原始的特許條款改以國際法及相關慣例撰寫,稱為「未本地化版本」或「未移植版」(Unported)[12],但各司法領域團隊仍然會依其法律翻譯、修改成該司法領域的適用版本。

在使用中文的國家和地區當中,臺灣中國大陸香港已陸續完成該協定的本地化。中國大陸的正式命名為知識共享,臺灣的正式命名為創用CC,香港的正式名稱命名為共享創意。該套協定在民間也被稱為創作共用[13][14]

臺灣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所於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臺灣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 [15],並在2005年11月將台灣正式名稱定為創用CC。[16]中國大陸由中國人民大學CNBlog.org進行本地化,並於2006年3月30日正式釋出共享創意中國大陸版(CC China)2.5協定[17][18],2010年12月再次釋出共享創意中國大陸版3.0協定草案[19],2012年底,共享創意中國大陸版3.0協定完成了本地化並正式釋出[20]。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進入本地化公眾討論的階段[21][22]。並於2008年10月25日完成本地化。而澳門則於2010年下半年由澳門科技大學進行本地化,至今仍在進行中。而新加坡等地,至今為止尚未進行Creative 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

台灣本地社群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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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創用CC的工作團隊最初是2003年11月由中研院資訊所的經費支應在台灣推廣和維護的相關工作,自2009年後改為中研院資訊創新研究中心進行支援[16],2016年起相關的參與人力逐步轉移到以開放文化基金會支援的社群志工。[23]

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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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自由文件特許條款(GFDL)允許使用於商業目的,並可散佈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 BYCC BY-SA3.0可與GFDL單向相容CC可改為GFDL,GFDL不可改為CC)。CC BY-SA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相容(CC BY-SA要求衍生作品同樣以CC BY-SA釋出,因此不能改以GFDL釋出)。共享創意3.0中已經增加CC BY-SA對GFDL的相容性。

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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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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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CC特許作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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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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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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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Nonprofit Explorer. ProPublica. [2020-0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20). 
  2. ^ 存档副本. [2021-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6). 
  3. ^ 存档副本. [2021-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6). 
  4. ^ Yao, Q.et al (2021) Construction Safety Knowledge Sharing on Twitter: A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Safety Science, 143, 105411,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abs/pii/S092575352100255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5. ^ Permissible restrictions. 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 [2012-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29). 
  6. ^ Retired Legal Tools. Creative Commons. [2012-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7). 
  7. ^ Announcing (and explaining) our new 2.0 licenses. [2016-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7). 
  8. ^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Creative Commons.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05). 
  9. ^ Founder's Copyright. [2007-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30). 
  10. ^ 存档副本. [2011-1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7). 
  11. ^ Creative Commons Unveils Machine-Readable Copyright Licenses. [2007-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2). 
  12. ^ [1][2]
  13. ^ 劉玉婷; 馬建霞. 创作共用协议在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应用与意义. 圖書情報工作.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2). 
  14. ^ 都平平; 郭太敏; 沈鳴; 孔威. 创作共用协议下的机构特色库资源使用许可机制研究. 情報理論與實踐. 2010, (8) [2021-01-17]. 
  15. ^ Creative Commons Taiwan網誌新開張!!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9-06-29.
  16. ^ 16.0 16.1 存档副本. [2017-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7). 
  17. ^ 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 China Mainland
  18. ^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文本 -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 [2012-05-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2). 
  19. ^ China Mainland/3.0/BY-NC-SA/Draft - CC Wiki. [2012-05-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22). 
  20. ^ 中國大陸版CC協定正式從2.5版本更新為3.0版本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3-08-14.
  21. ^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草案討論已經開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官方網誌
  22. ^ 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8-04-17.
  23. ^ 存档副本. [2017-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7). 
  24. ^ Lawrence Lessig. Free Culture ---Chinese Edition (自由文化). Socialbrain. 2004-04-10 [2018-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2) (中文(中國大陸)). 
  25. ^ Jedi. 《秋天的孩子》新片發表會. Creative Commons. 2005-09-22 [2018-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2-09) (中文(臺灣)). 
  26. ^ Stephen. 首张采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许可协议的CD发布. Creative Commons. 2006-03-29 [2018-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07)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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