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英主義
菁英主義(英語:Elitism)是從現實主義出發來理解和闡釋政治與社會的結構及其發展的一種理論,認為應該由少數具備知識、財富與地位的社會菁英,來進行政治決策,主導社會走向。其同義詞為寡頭政治,其反義詞為民粹主義。
起源
編輯在古希臘城邦發明了民主制度之後,統治權力應由貴族菁英或一般大眾來掌握,就成為當時重要的議題。當時所謂的一般大眾,是指擁有市民權的合法公民,不包括奴隸或婦女等。在羅馬共和時期,有一群被稱為平民派(拉丁語:Populares)的政治人物,包括提比略·格拉古等人,他們推動以羅馬公民舉行的公民大會,來替代由元老院,進行決策。與他們對抗的貴人派,則支持元老院統治的政治人物,強調菁英貴族才擁有統治的能力與智識。貴人派認為,人民缺少智識與統治能力,易受煽動,將權力交給人民,將會帶來暴民政治。
儘管人們可以從柏拉圖、馬基雅弗利等人的著作中找到菁英主義的蛛絲馬跡,但是,一般觀點認為系統而有影響的菁英主義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20世紀70年代達到其發展的頂峰。
早期的菁英主義發源於意大利。莫斯卡、帕累托、米歇爾斯、奧爾特加、勒龐等人在批判大眾民主的基礎上發展了早期的菁英主義理論,韋伯、熊彼特等人則從民主政治出發,論證了菁英民主的政治合理性。當代的菁英主義者,如伯納姆、米爾斯等人則從經濟和制度的角度論證了菁英主義。
實質
編輯菁英主義的興起反映了西方思想界對大眾民主興起的保守態度,人們試圖以菁英主義來對抗大眾民主的潮流。受到來自多元主義、社會主義等思潮的批判和挑戰,菁英主義在當代日趨衰落。晚近崛起的新菁英主義則更多關注利益集團,試圖在菁英決策、菁英統治的合法性等問題上有所突破。
人們而常常使用「權力菁英」、「社會菁英」、「寡頭」、「統治階級」等概念來稱呼菁英。帕雷托在區分「菁英統治」和「民眾」兩個概念的基礎上從「高度」和「素質」兩個方面來定義菁英;韋伯、熊彼特等人傾向於將菁英視為民主政治的獲勝者;拉斯維爾則試圖以「高度」的概念作為定量地分析菁英的標準。但時至今日,即使是菁英主義者內部,菁英的含義亦並不一致。
早期的菁英主義有一種貴族傾向,把身份、地位、財產作為衡量菁英的標準。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菁英主義逐漸接受並融合了民主的某些要素,發展成為菁英民主。菁英主義民主否認古典民主理論中「人民主權」、「公意」、「共同福利」等價值取向,更傾向於將民主視為一種方法或是一種程序,對民主採取工具主義的態度。這種程序民主的概念直接影響到達爾、亨廷頓等人的民主理論。
影響
編輯菁英主義應該關注其社會的權力結構及其特性。它不同於早期封建貴族的世襲制,菁英主義更多地體現為一種社會倫理,它是把社會中的人分為菁英與大眾兩種類型,並提供了全新的有別於「貴族—平民」的「菁英—大眾」的兩分法。
以大眾主義者的角度而言,常認為菁英主義者是蔑視大眾的。菁英主義甚至被認為是一種對普通大眾的蔑視、嘲笑,甚至仇視;而菁英主義者認為大眾是一個無知、盲動而又自命不凡的群體,「奴隸」、「野蠻人」、「烏合之眾」、「群畜」等名詞是菁英主義下的產物。
事實上,理想的菁英主義只是極少數,「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絕大多數菁英其實只想維護菁英的地位,當人處於有利位置的時候,往往有權力成癮現象,不願意放棄手中的利益,這是所有當權者的習慣,所以才有了制度化限制權力的民主機制[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菁英群體作為既得利益者,傾向於剝削、奴役其下層階級,以致於使菁英主義這個觀念後來卻成為「剝削者」、「敵視大眾者」的代名詞。菁英主義者認為這是階級偏見。
就人類歷史而言,高度文明(civilization)的社會和國家意識形態的產生,通常伴隨着階級的劃分而產生,上層菁英甚至早於下層平民產生。因為早期「貴族—平民」二分法在現代社會里是沒有意義的。畢竟,一個人是否為菁英或大眾階層,這種界定已經沒有明確的指標,因為保護貴族階層利益的制度已經不復存在,法律成為治理國家的根本依據,「階層」已無法被明確劃分。但若一個人沒有「永恆性的體認(對社會責任良知的體驗和認識)」、沒有「成長的自覺」、不是知行合一地去追求知識和真理,這樣的人就很有可能成為「無知者無畏」。然而,缺乏上述體驗和認知的菁英份子們卻佔多數。所以就出現了「大眾」。大眾(mass)一詞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開始被反覆強調。
菁英主義者幾乎普遍對民主政治抱有悲觀主義情緒。在他們眼裏,民主制是騙人的把戲,根本不會成功。菁英主義者不認同迎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常常把大眾民主政治發展描繪成為所謂的「暴民政治」,只有政治菁英才是民主政治的堡壘,佑護民主免於暴民政治等等。
菁英主義的興起從另一個角度暴露了西方民主制度的缺陷,排擠大眾的參與。但菁英主義傾向於將民主視為過程和程序化的作法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民主與自由主義的結合,為當代西方憲政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在現代政治學理論體系中,菁英主義理論的影響已經超出其倫理本身,在政治科學領域裏有着非常重要地位。
代表人物
編輯參見
編輯戴伊(T. Dye)與傑格勒(H. Zeigler)在《民主政治的諷刺》(The Irony of Democracy)一書中, 所提出的主張此理論認為公共政策乃是由少數菁英份子所制定的,絕大多數的社會大眾並未參與制定過程。菁英藉由他們所佔據的公私權力的重要職位而決定了政策,通常他們對於政策的穩定性及持續性具有共識的觀念。換言之,在政治上、經濟上、學術上及社會上具有優勢地位者主導了公共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