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參議院

德國聯邦國會上議院

德國聯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是德國的立法機關之一,總席位69個,作為各政府在聯邦中的代表,是德國聯邦制國家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邦政府依據《基本法》,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歐盟事務。聯邦參議院沒有選舉任期,是一個連續的國家權力機關,黨派比例隨着邦議會的選舉而變化;而聯邦議院則是任期不連續的國家權力機關,每4年重新選舉一次。

德國聯邦參議院
Deutscher Bundesrat
第72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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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種類
領導
議長
結構
議員69
政黨
會議地點
柏林萊比錫大街
普魯士貴族院
網址
Bundesrat
法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位於柏林的德國聯邦參議院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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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德意志聯邦時期,設立了聯邦議會(Bundesrat),作為讓聯邦各國代表能進行討論的議會。

而在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國後,它仍然以「帝國議會」和上議院「聯邦議會」(Bundesrat)的形式繼續存在。

1919年過渡到魏瑪共和國期間,名稱改為「Reichsrat」。

1934 年 1 月 30 日被《帝國新憲法法案》廢除。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更名為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並沿用至今。

此外,瑞士一所位處於德語區伯恩的一個立法機構,也被稱為聯邦議會。但與德國不同的是,他同時掌管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一般翻譯時會稱呼其為聯邦國會聯邦委員會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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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其中北萊茵-威斯特法倫邦巴伐利亞邦巴登-符騰堡邦下薩克森邦各有六席,黑森邦有五席,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薩爾蘭邦漢堡邦不萊梅邦各有三席,其餘七個邦各有四席。席位對應票數(參議員的產生基於州政府的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如巴伐利亞邦的執政黨是基社盟,則六名參議員皆為基社盟),每個邦內部在表決時的意見必須統一。各邦政府可以指派的參議院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其席位,這些代表通常會包括16個邦的邦總理(Ministerpräsident)。

對於所有的法案,聯邦政府都必需先向聯邦參議院提出。這些法案分成兩種:

  • 要通過所有和邦相關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聯邦參議院同意。[1]
  • 對於所有其他法案,聯邦參議院有權以多數否決,但如果聯邦議院再以多數通過,法案依舊通過。相對的,如果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則聯邦議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讓法案通過。[2]

聯邦參議院議長由各邦總理輪流擔任,每年輪換一次,任期從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聯邦參議院議長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第三高地位,僅次於聯邦總統和聯邦議院議長。在聯邦總統因病或出國訪問期間,聯邦參議院議長代行聯邦總統職務。

各州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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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票權(不含席位):69

每個州至少擁有3個投票權,人口200萬以上為4個,人口600萬以上為5個,人口700萬以上為6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1條規定)。

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組成。雖然這不是法律要求,但每個州的總理或內閣部長通常都會出席。因此,沒有像聯邦議會那樣選舉議員,也沒有任期的概念。根據審議的法案,代表人數發生變化是正常的(例如,財務法案由財政部長出席,環境問題由環境部長出席),在聯邦議會裏並且沒有固定的成員人數。

全體會議中每個州有六個席位,但所有州的投票權均由一名代表行使。 《基本法》禁止單獨行使投票權。

主席由各州輪流擔任。此外,聯邦議長因死亡、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或其職務在任期屆滿前終止時,應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職權 。近年來,連續兩任聯邦總統霍斯特·克勒克里斯蒂安·武爾夫在任期中途辭職,時任聯邦議院主席延斯·伯恩森霍斯特·澤霍費爾被迫離職,直至選出新的聯邦總統。行使其權力。

聯邦政府不向各州的代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議會活動的所有費用,包括柏林州秘書處的運作費用,均由各州承擔。

歷任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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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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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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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ecisions on consent bills[永久失效連結]
  2. ^ Involvement in objection bills[永久失效連結]
  3. ^ 隸屬SPD,來自柏林的奧托·蘇爾英語Otto Suhr在1957年7月當選參議院議長,卻在任期前的1957年8月逝世。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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