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赦免形式,消除某一類人對罪行的所有法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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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归于消灭,等同除罪化。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在有许多外来移民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美国等),也有单独针对偷渡和滞留者的大赦。
各地区的大赦
编辑中国古代
编辑中国古代皇帝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如果仅赦免某些特定地区,则称为曲赦。
概括而言,中国历史上在以下情况下会施行大赦[1]:
- 新皇登基、皇后临朝听政以及皇室大丧;
- 册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发生之时;
- 祭祀。祭祀是国家的重大活动。强者为王的时代,政权的合法性在中国古代无法通过严谨的理论和严密的程序所论证,只能利用人们对上天的敬畏通过各种仪式来强化自己的神性;
- 打胜仗或者其他关于敌我力量对比的大事发生。王朝的战争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况,施行大赦是庆祝对内平定叛乱和对外战事胜利的主要措施之一。此时的大赦除了有庆贺之意外,还有安定社会、安抚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讹传讹;
- 改年号、尊号。年号是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从汉武帝时期才开始使用,并在皇帝在位时期可以更改,明清时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两次登基)和皇太极(国号由后金改为清而换了年号)两个之外都是一帝一年号。更改年号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纪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认是大事的事;
- 非正常的自然现象(灾异或祥瑞)发生。中国文化对天、地、自然怀有敬畏之心。
近代各国
编辑近代各国的大赦,则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华民国
编辑国民政府
编辑- 1947年元旦,国民政府为庆祝抗战胜利与《中华民国宪法》制定公布,颁布《国民政府大赦令》,除战争罪、部分汉奸罪、贪污罪、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贩毒罪之外,所有发生在1946年12月31日以前,最重本刑在有期徒刑(含)以下之犯罪一律赦免。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之犯罪,处死刑者减至15年有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减至10年有期徒刑,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者则减半执行[2]。
行宪后
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
- 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 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 中华民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林之鹤《历史上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大赦?》
- ^ 张若彤. 搶救黃離. 原來二二八:湯德章之死與臺灣戰後特務派系政治的成形. 讲台文化. 2022-02-25: 232. ISBN 9789860618228.
- ^ 一直赦不累吗?川普能否赦自己?论美国的总统特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