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米炸弹案
事件经过
编辑200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因此同时开放稻米进口,对台湾稻农的生计构成了短期但剧烈的冲击,亦于世代在彰化务农种米的杨儒门心中种下了不满的种子。2003年11月13日起,杨于台北大安森林公园男厕所放置第一颗爆裂物,内含“炸弹勿按”字条、黑火药、汽油、雷管及电池启动器。11月22日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前人行道上的电话亭内也发现贴有电脑打字“炸弹”“不要进口稻米,政府要照顾人民”、侧面写有“拉发”的饮料罐,内含黑火药、汽油、电池、引线、开关及一小包白米。此后其再于北台放置多枚炸弹,除了一件在新竹、一件在中坜之外,其余绝大部分都在台北,媒体开始使用“白米炸弹客”称呼杨。期间杨亦匿名投书媒体,除承认放置炸弹责任外,也表达“不要进口稻米”、“政府要照顾人民”的诉求。2004年11月12日,杨于教育部外红砖道放置第17颗、亦是其案中最后一颗爆裂物。两周后警方仍无法破案,并因此于26日悬红50万元通缉,杨此时即由胞弟带领至警局自首领赏。当时普遍认为其制作爆裂物技能是在海龙蛙兵服役时习得。
2005年1月24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北地检署)依恐吓、非法制造炸弹等罪名将杨儒门起诉。检方表示,杨儒门犯案所用专业技能是利用服役期间向一名受过爆破训练的情治人员学习所得知识,之后结合其透过网络、电视、书籍自行钻研所知悉的警方办案与采证技巧,加上作案前反复、细心地勘验、评估现场与周边环境,才能连续作案17件均未被警方缉获。[1]
2005年10月1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院)依据《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判处杨儒门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0万元(台北地院94年重诉字第3号判决[2])。杨儒门的辩护律师丁荣聪说,杨儒门早预料到结果,但与预期5年有期徒刑落差太大,“虽然他(杨儒门)神情镇定,仍感到失望。”[3]杨儒门先是表示不会上诉,后又改口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法接受、故决定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湾高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0万元(台湾高院94年瞩上诉字第7号判决[4])。
2005年11月21日,杨儒门在台北看守所拟定书面声明〈我的决心─杨儒门狱中绝食抗议声明〉,表态将绝食抗议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5]。
2005年12月13日10时整至同月19日10时整,杨儒门在台北看守所展开连续绝食144小时,以抗议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声援杨儒门联盟则于同月13日于立法院中兴大楼召开记者会声援杨儒门[6],国立清华大学中国文学系教授方圣平代杨儒门宣读书面声明。[7][8]杨儒门表示,台湾农民追求的是公平交易、不是自由贸易的迷思。[9]
2006年2月17日,杨儒门入狱服刑。2007年6月19日,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在基隆市参加中华民国海军一三一舰队端午节餐会时,说杨儒门“其情可悯,并已服刑年余,表现良好,应无再犯之虞”,宣布特赦杨儒门。2007年6月21日14时10分,陈总统签署“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0361号”令,特赦杨儒门[10];同日14时30分,法务部收到行政院函转陈总统批准的“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0361号”特赦令;同日17时20分左右,自强外役监狱收到陈总统的特赦令,当下释放杨儒门;但是,特赦的内容根据法务部建议,只免除剩余刑期,仍然保留犯罪纪录。[11]
反响
编辑杨儒门自首后,民主行动联盟、劳动人权协会与声援杨儒门联盟等台湾社会运动团体发起“声援杨儒门”连署运动。他们认为:杨儒门的行为并不为台湾的体制所容许,但是部分弱势者的声音很难被听见;[注 1]在杨儒门被逮捕的同时,政府以及社会应该注意农业问题。并提出3点诉求:
- “白米炸弹”事件不应被视为单纯的刑事案件,司法机构应衡情论理,对恐怖份子杨儒门的刑责做适度的减免。
- “白米炸弹”事件所揭示出来的农业问题,应受到执政当局的重视,并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挽救台湾的农业。
- 农业兼具粮食安全、国防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和文化安全等五大功能。台湾进入WTO国际贸易体系,不应以农业作为牺牲品,更不能成为政府放任国外农产品席卷台湾市场的借口。政府在对外谈判时,台湾的“粮食主权”应受到合理的捍卫。农民的生计活路,不能沦为国际强权夹缝下的祭品,更不容成为野蛮市场或买办外交的赌注。
杨儒门的祖父杨永涂认为,陈水扁政府没有妥善照顾农民,杨儒门才会做出那样的行为,“阿扁也要负一点责任。”[12] 第18届金曲奖最佳客语歌手奖得奖人林生祥感谢杨儒门为台湾农业所做的牺牲与付出:“在我的心目中,杨儒门无罪。”[13]
也有部分人认为杨儒门所采取的手段过于危险、很可能造成巨大伤亡,本质上不值得赞许,也不符合良心犯的定义;对媒体在报导时将杨儒门“英雄化”感到不满,并将这些报导视为台湾媒体争议之一。对于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等要求特赦,而陈水扁总统也顺应要求特赦,有些人表达不满,其中包括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蔡启芳。蔡启芳批评:“做错事就是必须接受处罚,以正社会视听;否则要是哪天再有人心声不满、而出现‘第二个杨儒门’的手法时候,他也可以大声说‘我是良心犯、正义犯,我做的都是正确的’来要求特赦,这样台湾不大乱才怪。……不管杨的出发点是多善意,结果就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别把罪犯‘英雄化’!”[14]
检察官改革协会表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化;不能因为杨儒门这个案例,导致日后犯罪者都顶着“社会正义”的名义来合理化犯罪。[15]
台湾政治评论家江春男说:“崇高的目的,不能为非法的手段脱罪,何况是采用炸弹这种激烈手段。杨儒门是一位良心犯,应该早点特赦;但他的行为,恐不足为训。”[16] 在此同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定义,良心犯为因种族、宗教、肤色、语言、性向与信仰而入狱,但是从来没有使用或是宣传暴力的个人。(It refers to anyone imprisoned because of their race, religion, color, language, sexual orientation, or belief, so long as they have not used or advocated violence.)杨儒门的行为,基本上并不符合良心犯的定义。
无党团结联盟立委候选人林明义表示,他不能认同杨儒门的行径,但他觉得可以支持杨儒门维护农民权益的诉求,其实杨儒门才是真正的“农业之父”,希望藉以唤醒台湾农民的觉醒。[17]
当初追缉杨儒门到案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员施正懋说,他当初就觉得杨儒门很聪明,本性也不坏;他认为,杨儒门只是选择了错误的方式来表达意见。[18]
砰砰乐队虽然对于杨儒门抗议的手段持保留态度,但对于杨儒门抗议的动机和立场则十分支持,于是投入声援杨儒门的活动。
资料来源
编辑- ^ 苏恩民 台北报导,《白米炸弹犯被起诉》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3-15.,《自由时报》2005年1月25日
- ^ 台北地院94年重诉字第3号判决[永久失效链接]
- ^ 陈朝政 整理报导,([//web.archive.org/web/20170602085321/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8843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弃弱势 社运团体声援杨儒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立报》2005年10月20日
- ^ 台灣高院94年矚上訴字第7號判決. [2008-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杨儒门,〈我的决心─杨儒门狱中绝食抗议声明〉,2005年11月21日
- ^ 王己由、王超群 台北报导,([//web.archive.org/web/20201103194239/http://kinship.habago.org/archives/2005/12/13/10.40.5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反WTO 杨儒门绝食 劳团赴港抗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时报》2005年12月13日
- ^ 曹宇帆 台北2005年12月13日电,([//web.archive.org/web/20201108000208/http://www.epochtimes.com/b5/5/12/13/n1152301.ht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杨儒门狱中绝食反WTO 学界社运界声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通讯社2005年12月13日
- ^ 陈朝政 台北报导,([//web.archive.org/web/20180616130542/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8905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反WTO 杨儒门狱中绝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立报》2005年12月14日
- ^ 汤惠芸,《台湾对世贸香港会议结果反应》,《美国之音中文网》2005年12月19日
- ^ 中华民国总统府,《特赦杨儒门》,2007年6月21日
- ^ 台北综合报导,《重获自由 总统特赦杨儒门》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01-06.,《公视晚间新闻》2007年6月21日
- ^ 吴盛宏、张景闳,([//web.archive.org/web/20170614072715/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620/357537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祖父高兴 冲回家放鞭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7年6月20日《苹果日报》(台湾)
- ^ 综合报导,〈“其情可悯”扁特赦杨儒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7年6月20日《苹果日报》(台湾)
- ^ 蔡启芳,《不当特赦,生灵涂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蔡启芳的部落格》,2007年6月15日。
- ^ 《杨儒门获特赦 最快周末获释》[永久失效链接],2007年6月20日《公视晚间新闻》
- ^ 江春男,([//web.archive.org/web/20160304102333/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20070622/358035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纯朴的炸弹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苹果日报》(台湾)2007年6月22日《司马观点》专栏。
- ^ 陈正芬 大埤报导 ,《拼立委/反米倾销 声援杨儒门 林明义烧美国旗》,《东森新闻报》2004年12月5日
-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
楊儒門娶妹妹 穿拖鞋公證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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