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监理委员会

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监理委员会为1955年台湾省政府成立之附属机关,机关成立法源为《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办法》与《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置委员数名、主任委员一名,主要功能即受理来自民间的打捞申请,打捞标的物则是相传台湾总督府台湾军、居台日籍人士于台湾日治时期仓促结束后大量埋藏于台湾各地的黄金、货币或宝物。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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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适用主要法源《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办法》的主要精义为:

  • 掘捞一切工程有关费用,均由掘捞人自行负担。
  • 掘捞人所掘获之物资,须交由政府统一处理。
  • 掘捞人所取得者,为以掘获物资提成给付之奖金。

委员会成立后,由台湾省政府委员卢缵祥兼任主任委员。1956年,由台湾军台籍工兵少将王民宁专任主任委员。1983年王民宁退休后,该委员会也停止运作。

1958年,财政部“47台财税发第2698号令”认定,掘捞人所取得者为以掘获物资提成给付之奖金,此仍为政府给与奖金形式之转变;惟此项变价收入应适用《所得税法》关于计算其他所得之规定,以其收入额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合并个人其他各类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1]

1972年12月,台湾省政府“61府人丙字第137575号令”废止《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等505种法规[2]

1990年代,《台湾省发掘打捞日人埋沉物资办法》合并至行政院发布之《台湾省区统一发掘打捞日人埋藏物资办法》。而不管新旧法,诸如于台北市西本愿寺、台北市馆前路停车场、台北县五股乡等挖宝申请,均无太出人意料之结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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