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添兴(1913年5月25日—1989年4月25日),印度尼西亚华裔人权律师

叶添兴
(摄于1966年)
印度尼西亚制宪议会英语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Indonesia议员
任期
1958年10月22日—1959年7月5日
议长韦洛坡
个人资料
出生(1913-05-25)1913年5月25日
荷属东印度亚齐省英语Gouvernment of Atjeh and Dependencies哥打拉夜
逝世1989年4月25日(1989岁—04—25)(75岁)
比利时布鲁塞尔
国籍印度尼西亚
政党印度尼西亚国籍协商会(1954—1965)
配偶陈银卿
儿女2
母校莱顿大学
职业人权律师

生平

编辑

叶添兴在荷属东印度苏门答腊亚齐省英语Gouvernment of Atjeh and Dependencies哥打拉夜(今班达亚齐)出生,祖籍广东省梅县(今梅州市),出身自华裔上层社会,先后在哥打拉夜、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和日惹接受荷兰式教育。就学期间遭受歧视的经历令他产生反对政府压迫、捍卫正义的信念,而在日惹求学时的经历则令他有机会学习4种欧洲语言和接触基督新教[1]

完成学业后,他首先到井里汶南望英语Rembang Regency荷华学校英语Hollandsch Chineesche School任教,然后于1937年返回巴达维亚工作,并入读巴达维亚法学院英语Rechtshoogeschool te Batavia(至1942年因为日本占领东印度群岛而辍学);一年后他正式受洗,成为基督徒。1945年,叶添兴前往荷兰莱顿大学修读法律,至1947年毕业[2]

叶添兴于1949年开始其律师生涯,同时又积极参与教会和华人社会团体新明会英语Candra Naya的活动[2]。出于对华人国籍问题的关注,他在1954年参与成立印度尼西亚国籍协商会(国协),并自1955年起担任副主席,后来因为不满国协总主席萧玉灿左倾而于1960年辞去副主席一职,但没有像其他基督徒一样退出。担任制宪议会英语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Indonesia议员期间,他反对苏卡诺恢复《1945年宪法》,认为该宪法下的中央集权制必然会侵犯人权[3],之后他又要求苏卡诺政府释放苏丹·夏赫里尔穆赫塔尔·卢比斯等政治犯。

1965年九三〇事件后,他以违反人权、对华人问题没有帮助为由拒绝改名换姓,并因为担任前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的辩护律师而为印尼社会所熟悉,之后又因为曾参与国协以及向马拉里事件英语Malari Incident参与者提供法律援助而被苏哈托政府两度短暂收押[1]。1960年代后期之后,他相信要保障华人权益,就要为全体印尼人争取权益,于是他支持阿德南·布永·纳苏蒂安英语Adnan Buyung Nasution律师在1966年成立法律援助机构英语Legal Aid Institute (Jakarta),为政治犯、弱势社群提供法律援助,并以个人身份就司法改革和人权运动提出意见[4]。他于1989年因主动脉瘤破裂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逝世[5],身后其家属于1992年成立“叶添兴基金会”,并设立表扬印尼人权运动者的“叶添兴人权奖”[1]

脚注

编辑
  1. ^ 1.0 1.1 1.2 锺武凌 2016.
  2. ^ 2.0 2.1 Lev 1989,第108页.
  3. ^ Lev 1989,第109页.
  4. ^ Lev 1989,第110页.
  5. ^ Lev 1989,第107页.

参考资料

编辑

延伸阅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