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添興(1913年5月25日—1989年4月25日),印度尼西亞華裔人權律師

葉添興
(攝於1966年)
印度尼西亞制憲議會英语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Indonesia議員
任期
1958年10月22日—1959年7月5日
議長韦洛坡
个人资料
出生(1913-05-25)1913年5月25日
荷屬東印度亞齊省英语Gouvernment of Atjeh and Dependencies哥打拉夜
逝世1989年4月25日(1989歲—04—25)(75歲)
比利時布魯塞爾
国籍印度尼西亞
政党印度尼西亞國籍協商會(1954—1965)
配偶陳銀卿
儿女2
母校萊頓大學
职业人權律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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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添興在荷屬東印度蘇門答臘亞齊省英语Gouvernment of Atjeh and Dependencies哥打拉夜(今班達亞齊)出生,祖籍廣東省梅縣(今梅州市),出身自華裔上層社會,先後在哥打拉夜、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和日惹接受荷蘭式教育。就學期間遭受歧視的經歷令他產生反對政府壓迫、捍衛正義的信念,而在日惹求學時的經歷則令他有機會學習4種歐洲語言和接觸基督新教[1]

完成學業後,他首先到井里汶南望英语Rembang Regency荷華學校英语Hollandsch Chineesche School任教,然後於1937年返回巴達維亞工作,並入讀巴達維亞法學院英语Rechtshoogeschool te Batavia(至1942年因為日本佔領東印度群島而輟學);一年後他正式受洗,成為基督徒。1945年,葉添興前往荷蘭萊頓大學修讀法律,至1947年畢業[2]

葉添興於1949年開始其律師生涯,同時又積極參與教會和華人社會團體新明會英语Candra Naya的活動[2]。出於對華人國籍問題的關注,他在1954年參與成立印度尼西亞國籍協商會(國協),並自1955年起擔任副主席,後來因為不滿國協總主席蕭玉燦左傾而於1960年辭去副主席一職,但沒有像其他基督徒一樣退出。擔任制憲議會英语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Indonesia議員期間,他反對蘇卡諾恢復《1945年憲法》,認為該憲法下的中央集權制必然會侵犯人權[3],之後他又要求蘇卡諾政府釋放蘇丹·夏赫里爾穆赫塔爾·盧比斯等政治犯。

1965年九三〇事件後,他以違反人權、對華人問題沒有幫助為由拒絕改名換姓,並因為擔任前外交部長蘇班德里約的辯護律師而為印尼社會所熟悉,之後又因為曾參與國協以及向馬拉里事件英语Malari Incident參與者提供法律援助而被蘇哈托政府兩度短暫收押[1]。1960年代後期之後,他相信要保障華人權益,就要為全體印尼人爭取權益,於是他支持阿德南·布永·納蘇蒂安英语Adnan Buyung Nasution律師在1966年成立法律援助機構英语Legal Aid Institute (Jakarta),為政治犯、弱勢社群提供法律援助,並以個人身份就司法改革和人權運動提出意見[4]。他於1989年因主動脈瘤破裂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逝世[5],身後其家屬於1992年成立「葉添興基金會」,並設立表揚印尼人權運動者的「葉添興人權獎」[1]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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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鍾武凌 2016.
  2. ^ 2.0 2.1 Lev 1989,第108頁.
  3. ^ Lev 1989,第109頁.
  4. ^ Lev 1989,第110頁.
  5. ^ Lev 1989,第107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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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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