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回退权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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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ol及Rollback 权限申请方针 2008.12.01-2009.04.17 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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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主题:回退权的产生辨法
由于讨论的过程当中,并没有任何用户提出回退权可由系统自动授予,故现在直接跳越表决使用三类中哪一类产生办法,而进一步,表决使用哪一种人手授权方法。随后,亦可能会有相应的讨论及/或投票。
投票规则
编辑- 投票资格至少为自动确认用户或同等资格以上。
- 每人可就每一个权限投一票,不设反对票,只需签名及日期,在表决区内请不要写下任何意见或理由。
- 有意见者请移步至意见区发表,阁下亦可选择不参与投票而发表意见。
- 投票时间为一周(自UTC 2009年03月15日09时30分至UTC 2009年03月22日09时29分止),投票时间截止前可以改票。
- 候选项目获多数票数即为获选。
- 意见区内可以各自发表意见,亦可参阅之前的讨论,但不得有任何相互攻讦、谩骂或人身攻击等意见,如发现将直接移除该部分意见。
现在的日期与时间是协调世界时2024年12月5日22时04分。※按此更新
表决区
编辑透过审核申请,由管理员或行政员向申请者授权
编辑- —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09:33 (UTC)
- —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39 (UTC)
- 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0 (UTC)
- —古怪的Pan3858 2009年3月15日 (日) 11:23 (UTC)
- — Jazecorps Nekivary(やめて) 2009年3月15日 (日) 11:43 (UTC)
- —An Macanese 2009年3月15日 (日) 15:33 (UTC)
- —Webridge传音入密 2009年3月15日 (日) 23:07 (UTC)
-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2:48 (UTC)
- —『Skjackey tse』 2009年3月16日 (一) 14:52 (UTC)
- --KEGNS 2009年3月16日 (一) 15:41 (UTC)
- —阿斯特·纳罗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09:58 (UTC)
- --Maxwell's demon (对话 贡献 给我留言 投我一票) 2009年3月17日 (二) 11:11 (UTC)
- --Gordon仔~(留讯息) 2009年3月17日 (二) 11:18 (UTC)
-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3:23 (UTC)
- —章·安德鲁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7:13 (UTC)
- —Altt311 (留言) 2009年3月18日 (三) 03:52 (UTC)
- —月下凉亭 (留言) 2009年3月18日 (三) 15:59 (UTC)
- —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9年3月19日 (四) 09:38 (UTC)
- —Dingar (留言) 2009年3月21日 (六) 03:16 (UTC)
- —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3月22日 (日) 03:04 (UTC)
使用投票制,由管理员或行政员向当选用户授权
编辑意见区
编辑欲参阅以前的讨论,请移步至Wikipedia:权限申请/方针草案/巡查权及回退权的产生办法。谢谢。—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08:56 (UTC)
(!)意见,目前由于无人提出由行政员授权,是否可以默认达成共识由管理员授权?--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6 (UTC)
- 完成—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09:33 (UTC)
- 疑问:根据我对行政员及管理员的理解,授权是属于行政员的职权范围,管理员不是负责做这些任务。我亦看不到
有什么理由要为此破例社群有特别取态要找管理员负责(大家暂时是没有意见),所以如果忠于原意,应该将这些事交由行政员去办。如果没有异疑,我动议改回行政员。—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3:23 (UTC)- 正如达师在上面所讲,基本上在整个讨论的过程中都无人质疑由管理员授权这一个决定。所以本人以为这将不会成为问题。另外,本地并非第一个维基授权予管理员向申请者授权,这算不上什么破例不破例了。另外,本人觉得设立行政员一职的原意其一乃在于处理管理员的委任与离任而非所有授权过程。所以更是不会违反原意。—J.Wong 2009年3月17日 (二) 15:19 (UTC)
- 另外,阁下亦可从当初的初步投票,见到大家不反对由管理员处理两权授权事宜。—J.Wong 2009年3月17日 (二) 15:24 (UTC)
- 我用“破例”一词不好,我的原意是指虽然这些事不是一定不能交给管理员,但是好像倾于行政员的职权范围,所以会不会将这些授权交给行政员比较恰当(至少在定义上)?当然这个只不过是职权分配的安排,不会造成什么实际上的大问题。如果社群是没有特别取态(即是说如果社群觉得交给管理员或行政员也没有问题),个人动议将这些授权事宜交给行政员。我想问曾参予讨论的人,你们会否有强烈反对声音,或其他异议?
- 初步投票已阅,但好像你们没有讨论职权分配或定义上的事宜,所以特此提出,询问大家的意思。—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6 (UTC)
- 从以往的讨论中没有见到要由行政员授权的强烈意愿,也无人对初步投票提出异议,因此在下以为可以看作是初步共识。—Ben.MQ 2009年3月19日 (四) 03:22 (UTC)
- 同意Ben所言。另外,本人亦反对此事只由行政员负责。事实上,本地只有八名行政员,预料未来权限申请的用户是颇多的,这动议无疑加重他们的负担。—J.Wong 2009年3月19日 (四) 03:55 (UTC)
- 疑问:根据我对行政员及管理员的理解,授权是属于行政员的职权范围,管理员不是负责做这些任务。我亦看不到
- 请问我们将会以一个怎样的准则来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资格得到回退权?(如果是由管理员来授权)--Gordon仔~(留讯息) 2009年3月17日 (二) 11:21 (UTC)
- 早前,社群已就授权门槛作出投票。当然,无论是管理员还是行政员,当会依此门槛去审核申请。—J.Wong 2009年3月17日 (二) 15:19 (UTC)
(!)意见 之前在讨论巡查权及回退权门槛时,曾提及过“要有反破坏经验”,不过因为定义不清,又投票过早以致讨论不足,遭部分人反对,我也是投反对票之一的人,结果如下:
需有反破壞經驗 10票支持,10票反對。
票数刚刚相同,如果部分问题被厘清,这个已经获得通过,可能有实行价值,所以有再讨论必要。—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5:57 (UTC)
- 在方针文本拟订时应再讨论此问题。--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8日 (三) 13:41 (UTC)
- 那么,阁下可移步至Wikipedia:权限申请/方针草案/巡查权及回退权的申请门槛并再开一节讨论相关议题。—J.Wong 2009年3月19日 (四) 13:06 (UTC)
结果
编辑本投票终,共收廿四票。其中“透过审核申请,由管理员或行政员向申请者授权”收票二十,支持率为八成三,是为是次投票之结果。另外,由于User:Milker于意见区内的动议无人支持,不获通过。故回退权之产生办法就是由管理员透过审该申请对已合资格申请者授权。—J.Wong 2009年3月22日 (日) 09: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