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般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所適用的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基本法律。在刑法基礎上,還有其他單行法用以規定新的罪名及刑罰。至2023年,刑法由一部刑法典、十二部修正案以及一部單行法所組成。
簡稱 |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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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79年7月6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3年12月29日(第37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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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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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任務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現行版本,總則第二條等款明確立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4]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機能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成文條款,因在普遍意義上具有束縛國家機關打擊犯罪的作用,所以具有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兩個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利用其保護機能來保護公民並懲罰犯罪人,利用保障機能保護犯罪人的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通過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及平等原則來體現其機能。
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法律條款無明文規定的,不得認定為犯罪或實施處罰。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為限制國家的刑罰權。
制定背景
編輯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政權曾先後制定一系列刑事法規,如1934年中央蘇區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39年陝甘寧邊區頒布的《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草案)》、1942年晉察冀邊區頒布的《破壞堅壁財物懲治辦法》、1943年晉冀魯豫邊區頒布《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1947年東北行政委員會頒布的《東北解放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制定了若干單行刑事法規,如1950年《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等等。這些單行刑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起草奠定了基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開始《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4年9月,已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共15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共76條)。1954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起草工作正式開始,到1957年6月28日已起草22稿。此後,由於「左」傾思想、法律虛無主義抬頭,刑事立法工作陷入停頓。直到1962年毛澤東在七千人大會上批評法律虛無主義後,同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室在此前22稿的基礎上繼續起草,到1963年10月9日已寫出33稿。但後來受到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的影響,起草工作停止。[5]
文革結束後,在原有33稿的基礎上,新起草的《刑法草案》根據新的情況和問題進行了較大修改,其中第4稿獲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通過。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修改後,提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進行審議、修改和補充。1979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形成第5稿。最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刑法典。[6][5]
歷次修訂
編輯自1980年刑法施行,至1997年刑法修訂,立法機關共頒布23個單行刑法。這些單行刑法已被列入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附則的附件一、附件二中,或予以廢止,或廢止其中的刑事法律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此外,從1980年到1997年,行政法、經濟法、民事法律當中有關刑事法律的條款共一百多條,法學界稱為附屬刑法。[7]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5]
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又進行過多次修改:
- 1998年12月29日,《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施行。
通過日期 | 實施日期 | 通過時所在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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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 | 1999年12月2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
2001年8月31日 | 2001年8月3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 |
2001年12月29日 | 2001年12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
2002年12月28日 | 2002年1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
2005年2月28日 | 2005年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 |
2006年6月29日 | 2006年6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 |
2009年2月28日 | 2009年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
2009年8月27日 | 2009年8月27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
2011年2月25日 | 2011年5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 |
2015年8月29日 | 2015年11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
2017年11月4日 | 2017年11月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
2020年12月26日[8] | 2021年3月1日[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
2023年12月29日[3] | 2024年3月1日[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 |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
自1997年刑法修訂後,立法機關已頒布1個單行刑法,被列為刑法的修正案之一:
- 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施行。
常用重要修正與釋義
編輯- 刑法修正案(四)中第339條3款改為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廢物,依照第152條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輕微也處五年以下徒刑。
- 刑法修正案(四)中第244條增加,雇用16歲以下童工從事體力、高空、井下等勞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輕微也處三年以下徒刑。
- 刑法修正案(四)中第399條改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冤人入罪或開脫有罪者,依情節處五年以下到十年以上不等徒刑。[9]
- 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行為定為犯罪。
- 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經於刑法第37條後增加一條第37條之一,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者,可以追加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違反此從業條款的,可以再依第313條的規定定罪。[10]
- 刑法修正案(九)中第53條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否則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都可執行。
- 刑法修正案(九)中第120條相關恐怖組織條款,大幅加重,恐怖活動培訓的資助者、培訓者、人員運輸者、聯絡介紹者、散播宣傳廣告者皆入刑,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重者五年以上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以各式極端主義言論煽動干擾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理念實施,[10]處三年以下徒刑,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持有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者依情節處罰金至最高3年徒刑範圍內處罰。
- 刑法修正案(九)中汽車駕駛相關處罰加重,個人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旅客運輸業者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超速載客皆入刑法,另運輸危險化學品卻防護措施不當者也入刑,處拘役並處罰金。
- 刑法修正案(九)中第170條偽造貨幣罪改為部分情節嚴重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包含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偽鈔數額巨大者。
- 刑法修正案(九)第392條行賄相關,其中第一款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刑法修正案(十)入刑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被寫入刑法,情節嚴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11] 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受害者法規只判賠物質損失和誤工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規定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2][13]。同時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十二周歲(只針對特別情況,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針對社會熱點問題,還作出將暴力襲警單獨入刑、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入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入刑等修訂[14][15]。
目錄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為2編(總則、分則)加附則:
刑法的應用
編輯由於刑法文本本身擁有的外延含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會因個案而針對刑法出台司法解釋等,用於在刑法文本內容範圍內進行特殊說明,便於未來審判需要。然而,為確保立法權、司法權的互相獨立,司法解釋不被視為立法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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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3.1 3.2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华网. www.news.cn. [2023-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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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 ^ 10.0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 ^ 法釋〔2012〕21號 s: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 ^ 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 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拟规定为犯罪. www.xinhuanet.com. 新華網. 2020-06-28 [2021-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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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華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人民網. 2020-12-27 [2020-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6).
外部連結
編輯參見
編輯延伸閱讀
編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