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律
《開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時期制定頒行的法律,共12篇500條。其重新確定了五刑、八議、十惡制度,為後朝法典相繼沿用,《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制定
編輯開皇元年(581年),隋文帝為改革舊律,命高熲及其它重臣鄭譯、楊素、蘇威、裴政等十四人,廣泛採用魏、晉、齊、梁各律的優點,「沿革輕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十月完成,頒布實行。三年(583年),文帝「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因此又命蘇威、牛弘等人,本著刪繁就簡,以輕代重為原則,對新律重新更定,製成《開皇律》。
律文
編輯律文共十二篇,五百條。與舊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主要參照北齊,部分參照北周的法律而製成。其篇目分別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亦作盜賊)、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十二篇。還制定了一些有利於平民的訴訟程序,如百姓有冤情,可逐級上告,甚至直到朝廷。
刑罰
編輯楊堅在北周輔政時,鑑於其「刑政苛酷,群心崩駭」,主張「法令清簡」,並且「躬履節儉」,結果「天下悅之」[1]。即帝位後,在制定新法時,廢除前朝的鞭刑、梟首、轘裂等酷刑,以及「孥戮相坐之法」[2]。確立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刑罰共分二十等,即死刑二等:絞、斬;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或服勞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到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
新的五刑制度自《開皇律》確定為法定刑法後,取代了墨、劓、刖、宮等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肉刑,為歷史形制的進步,被以後歷代律典所沿用。
十惡
編輯《開皇律》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改為「十惡之條」,即:一、謀反,二、謀大逆,三、謀叛,四、惡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義,十、內亂。按規定,「犯十惡及故(意)殺人獄成(經審訊已定案)者,雖會赦(大赦)尤除名。」十惡的罪名自《開皇律》確立後,歷代法典均相繼沿用、不作修改。
特權
編輯《開皇律》對貴族、官員的犯罪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八議範圍內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十惡除外),都可以減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錢來贖罪。
影響
編輯隋朝雖僅存三十七年,但其法制建設有很大成就,而《開皇律》被史學家譽為好法,其上承漢律的源流,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占著重要的地位。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法制產生過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