ㄍㄨㄢˋ丘芝(?年—?年),河東聞喜人,曹魏官員毌丘甸與荀氏之女,潁川太守劉子元之妻。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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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毌丘芝的祖父毌丘儉文欽壽春舉兵討伐司馬師,毌丘儉失敗被殺,毌丘芝和父親毌丘甸與母親荀氏都被判株連處死。但荀氏的族兄荀顗(或為荀愷)、族父荀虞都與司馬師有姻親關係,於是共同上表請求放過荀氏。皇帝曹髦下詔讓荀氏離婚,荀氏得以免去死刑。毌丘芝當時已嫁給潁川太守劉子元為妻,因為正懷有身孕,被暫時關入大牢等候處死。荀氏寫信向司隸校尉何曾求情,信中寫說:「毌丘芝被關在廷尉獄中,她的命運可想而知。我願意成為官婢,只為贖毌丘芝的命。」何曾同情他們,於是命令主簿程咸上書論株連刑法,建議應當修法使出嫁女性只需受夫家株連而不需同時受到夫家和父母家的株連。朝廷認同何曾的言論,於是修改了相關的刑法。[1] [2] [3]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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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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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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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荀氏,出身自潁川荀氏,家族與司馬家族有姻親關係。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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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子元,曾任潁川太守,其餘事蹟不詳。《晉書》另記載有毌丘儉孫女毌丘氏,是沛國人劉含之母,或有可能即是指毌丘芝,或是家族中同輩的姐妹。[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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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晉書·何曾傳》:毌丘儉誅,子甸、妻荀應坐死。其族兄顗、族父虞並景帝姻通,共表魏帝以丐其命。詔聽離婚,荀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辭詣曾乞恩曰:「芝系在廷尉,顧影知命,計日備法。乞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騰辭上議。朝廷僉以為當,遂改法。語在《刑法志》。
  2. ^ 晉書·刑法志》: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丑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3. ^ 裴註三國志引《干寶晉紀》:女母荀,為武衛將軍荀顗所表活,既免,辭詣廷尉,乞為官婢以贖女命。曾使主簿程咸為議
  4. ^ 晉書·賈充傳》:而荃爲齊王攸妃,欲令充遣郭而還其母。時沛國劉含母,及帝舅羽林監王虔前妻,皆毌丘儉孫女。此例既多,質之禮官,俱不能決。雖不遣後妻,多異居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