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憲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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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委員會(法語:Conseil constitutionnel)又譯作憲法法院,是法國的違憲審查機關,於1958年10月4日設立,主要職責為維護憲法價值秩序。
法國憲法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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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il constitutionnel | |
設立 | 1958年10月4日 |
所在地 | 巴黎皇家宮殿 |
所在國 | 法國 |
法官選任方式 | 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及參議院議長各自任命 |
設立法源 | 法國憲法 |
法官任期 | 9年 |
法官人數 | 9名委員 + 2名共和國前總統(事實上) |
網址 | 憲法委員會網站 |
憲法委員會主席 | |
現任 | 洛朗·法比尤斯 |
首長上任時間 | 2016年3月8日 |
憲法委員會得就法國國會通過的法案被總統簽署成為正式法律前,就其合憲性作出憲法裁決。在1971年,委員會裁決,合憲包含符合憲法前言提到的兩文件:《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憲法》前言,兩者列出憲法保障的權利(如言論自由)。[來源請求]
憲法委員會的職能
編輯法國政府由行政機關(共和國總統、總理、部長和他們的服務者及附屬組織)、立法機關(國會的兩院)和司法機關組成。司法機關不像美國最高法院下的美國聯邦法院,不組成單獨層次體系(行政法院在國務委員會下,民事和刑事法院在翻案法院下),而且它的一些實體有諮詢功能。因為歷史原因,對有類似「最高法院」這樣能夠撤銷立法的有力的法院的任何例子長久以來有著敵意。[1][2][3]憲法委員會是否是一個法院是一個學術討論的議題,[2][4]但一些學者認為它是法國的最高法院。[5]
《法國憲法》區分兩種顯著不同的法律:通常由國會表決(除法令外)的成文法和由總理和他的政府作為政令和其它規章(arrêtés)制訂的政府規章。[1]憲法第34條詳盡地列出被留給成文法的範圍:這些包括比如刑法。
在被憲法規定留給成文法的範圍的任何由行政機構發布的規章是違背憲法的,除非它被法規授權作為委任立法。對案件有利益的任何公民能獲得由國務委員會以行政機構超越它的權力為由作出的對這些規章的廢止。另外,國務委員會能以規章違背現有的成文法、憲法性權利或「法律的一般原則」為由廢除規章。[6]
然而直至2009年,對普通公民而言沒有獲得對違背憲法的法令的撤銷,[7][2]即使這種可能被實施(見2008年7月23日法國憲法性法律)。仍有針對違背憲法的新法律的規定的保障措施:新法案能就在被共和國總統簽署成為法律前被一份申請提交給憲法委員會。它的大多數普遍情況是60名持異議的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持異議的參議院議員請求這樣的檢查。[8]
權力和任務
編輯委員會有兩個主要權力範圍:
- 第一個任務是選舉管理,包括總統選舉和國會的監管,並確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第58、59和60條)。他們發布官方結果,他們確保適當的管理和公正,他們保證競選活動開支限制被遵循。委員會在這些事務中是最高權力機構。如果選舉被不當管理,或如果候選人使用非法方法,或如果他為競選活動花費超過法定限制,委員會能宣布選舉作廢。
- 委員會權力的第二個範圍是憲法、程序、立法和條約的基本含義的解釋。委員會能宣稱法律的意向違背《法國憲法》或它從憲法或《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推斷出的憲法價值的原則。它也可以宣稱法律違背法國簽署的條約,如《歐洲人權公約》。他們對一部法律違背憲法或條約意向的宣稱使它作廢。委員會也可以就法令中某些條款的解釋採用保留意見。委員會的決定對所有機構有約束力。
在一些案件中,由委員會做的法律檢查是強制性的。基本影響政府和條約的組織法在它們被考慮批准前需要由委員會評定(第61條第1款和第54條)。有關規制國會程序的規則的修正案也需要委員會考慮。關於改革是否應該歸入成文法(由國會表決)或議題是否被認為規章(règlement)而由總理的政令所採用的指導可以被從委員會徵求。立法意向,如規章的重新定義起初構成委員會的案件負擔的重要部分(後來變得輕了)。
在其它法令的案件中,尋找委員會的疏漏不是強制性的。然而,共和國總統、參議院議長、國民議會議長、總理或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參議員[11]能在法令被總統簽署成為法律前把它交由委員會檢查。大體上,國會的反對黨在委員會前帶來它認為侵犯民權的法律。[8]
委員會的另一項任務,在許多呈交方面不太重要的,是應總理的請求,把成文法重新分類成規章的範圍。這發生在總理和他的政府希望更改被制訂為成文法,但根據憲法反而應該屬於規章的法律的時候。總理在發布改變規章的政令前必須獲得來自委員會的重新分類許可。然而,如今這只是委員會的作用的一小部分:在超過140個決定中,只有5個有關的重新分類。[12]
歷史發展
編輯當自從19世紀憲法委員會帶來的對行政分支產生影響的司法檢查扮演逐漸變大的角色時,構建相繼的法國機構的政治家們一直不願意讓立法接受司法檢查。爭執是非選舉產生的法官不應該能夠直接駁回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的決定。這也可以反映最高法院——在古代政體君主制下的司法法院——的政治行為留下的差印象:這些法院時常選擇阻礙立法以促進小範圍等級的特權。無論何種原因,理念是立法是一個政治工具,立法責任應該由立法機關產生。[2][1][3]
起初,委員會打算有專門責任:確保國家選舉公平,仲裁成文法(來自立法機關)和規章(來自行政機關)之間的分歧,等等。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的起草者大概起初不想讓委員會扮演保護基本權利的角色:很多人認為國會應該能自己看看它沒有侵犯這樣的權利。然而,委員會的作用在1970年代有了相當程度的擴展。[13]
從1958年至1970年,在夏爾·戴高樂的總統任期下,憲法委員會有時被描述為「一門瞄準國會的大炮」,保護行政分支免受由國會表決的成文法的侵占。除轉交給憲法委員會之外的所有來自總理,針對國會的法案,而委員會同意在所有案件中部分撤銷。唯一留下的轉交來自參議院議長,加斯頓·莫奈維爾,針對夏爾·戴高樂支持的關於共和國總統的直接選舉的1962年公民投票;而委員會裁決自己「沒有能力」撤銷法國人民的意願的直接表達。[14]
然而,在1971年,委員會裁決一部改變私立非盈利協會的合併規則的法律的一些條款違背憲法,[15]因為它侵犯結社自由,在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被給予的原則之一;他們使用法國憲法前言簡要地提到那些原則這一事實,以使他們的決定合法化。一部法規第一次被宣布違背憲法,不是因為它侵犯了專門的法定原則,而是因為它被認為它侵犯了個人自由。[16][17]
在1974年,請求合憲性檢查的可能被擴展至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參議員。[18]不久,政治反對派抓住那個機會以請求所有有爭議的法案的檢查。[8]
委員會在「附加條款」(cavaliers)——被採用為議案但與議案的原先議題沒有關係的修正案或條款——下日益皺眉;比如,預算案中的「預算附加條款」,或社會保障預算案中的「社會附加條款」。(見法國立法附加條款)[19][20]
2005年1月,時任委員會主席皮埃爾·馬基奧德宣布委員會將對被引進法律中的非規定性語言採取更嚴格的審視,[21]有時以「立法中子」為人所知。[22][23][24]代替了規定和禁令,作為由讓·埃提安-馬利·波塔利所提倡的,[25]這種語言構成關於世界狀況的陳述,或希望關於它應該是什麼的。從前,這種語言被認為缺乏裁判效果,因而是無害的;但馬基奧德聲稱採用缺乏裁判意義的模糊語言只會使法律變得不必要。他指責作為政治聯絡的一個工具的法律的使用,表示以有效的立法代替模糊的願望。馬基奧德也說,因為法律應該是可接近的和可理解的這一憲法的目的,法律應該是精確的和明晰的,而且缺乏細節或模糊的原則。[23][26]把評論或願望放進法律中而沒有清晰的法律意義的做法是法國法理學家的長期關注點。[27]
截至2004年,兩部法律中的一部,包括預算案,應反對黨的請求被送至委員會。2005年1月,時任委員會主席皮埃爾·馬基奧德,公開指責由政治關切激發並且在沒有許多法律論證以在合憲理由上支持它們情況下的合憲性檢查請求的數量的膨脹。[23]
2008年7月23日法國憲法性法律修改了憲法第61條。現在它允許法院向憲法委員會提交法律的非合憲性問題。翻案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法院之上的最高法院)和國務委員會(在行政法院之上的最高法院)篩選來自在它們之下的法院的請求。組織法(lois organiques)和組織這些體制怎樣運作的其它決定還沒被採用,所以這些提交還沒起作用。[7]
爭議
編輯在1995年,羅蘭·杜馬被弗朗索瓦·密特朗總統任命為委員會主席。羅蘭·杜馬兩次招致重大爭議。第一次,他出現在關於埃爾夫·阿基坦石油公司的醜聞中,關於他的情婦和他在服裝上的昂貴嗜好的消息出現在新聞中。[28]那時,委員會在DC98-408號決定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里把一些高度爭議性的意見向外放在與國際刑事法院有關的決定里,宣稱在任的共和國總統只能被高級司法法院——一個由國會組織,起初審理叛國罪案件的特別法院——做刑事審訊。這實質上確保雅克·希拉克總統不會面對刑事指控直到他離職。這個爭議性決定自從共和國總統的責任規定被2008年7月23日法國憲法性法律重新規定以來到現在未決。[29]在1999年,因為埃爾夫·阿基坦醜聞,羅蘭·杜馬辭去委員會主席職務,伊維·蓋納擔任臨時主席職務。[30]
在2005年,委員會招致一些有限的爭議,當時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和西蒙·維爾參加有關被提議並被提交給法國選民進行公民投票的歐洲憲法活動。西蒙·維爾在獲得委員會休假後那樣做了,這被一些人,包括國民議會議長讓-路易·戴布萊批評為可疑的程序——以延續他們的推理,如果被任命的委員會成員離職進行競選活動,禁止他們進行黨派政治的用途是什麼?她通過指出先例和關於戴布萊的有名的評論「他的事情怎麼樣?他沒有榜樣來教我。」為自己辯護。[31]
成員組成
編輯除選擇參加委員會的共和國前總統(如果他們也可以不參加)以外,委員會由九名成員組成,他們的任期皆為9年,不得連任。每三年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各自任命一名成員,委員會主席由共和國總統自行挑選。歷史上共有三名前總統進入憲法委員會運作,分別是樊尚·奧里奧爾、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及雅克·希拉克。[32]
根據2008年修訂的憲法第13、56條,對委員會的任命將受到一個國會承認進程的支配。但截至2009年8月,因為相關程序在法律中還沒被規定,這些條款還無法實際適用。
成員的法定人數被強制實行,除非異常情況被特別提到。[33]表決靠大多數現任成員通過;在兩方表決相等的情況中主席有決定性表決。[34]對於關於共和國總統無行為能力的決定,委員會大多數成員被需要。[35]
委員會成員應該戒除黨派傾向。他們應該戒除制定可能導致他們被懷疑有黨派傾向的聲明。前總統參加委員會的可能性是一個爭議不大的議題;一些人視它為與黨派傾向缺失不相容。[32]
現任主席為洛朗·法比尤斯,由社會黨總統法蘭索瓦·歐蘭德任命。他自2016年3月8日就任,過去曾擔任過法國總理、法國外交部部長、國民議會議長等職。
機關位置
編輯另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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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第37條:「被在這樣的事務中制訂的成文法的來源的條款可以由在與國務委員會磋商後被發布的政令修改。只有憲法委員會發現它們是如同被限定在前面所述中的屬於規章的事務,在被通過而即將生效的任何這樣的憲法條款將由政令修改。」
- ^ 這樣的重新分類的一個例子是2008年5月7日的2008-210L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決定,在憲法委員會的備忘錄第25號記錄中的關於2008年5月7日的2008-210L號決定的評論——公路法典中的條款的司法性質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有學術性評論:行政部門的名字與某些行政程序應被歸檔的事務不是成文法的範圍,而是規章的範圍。
- ^ 這裡並非是指兩院中的60名國會議員:呈文上的所有成員必須來自國會的同一院,雖然來自兩院的議員能在同時並就相同的論點遞交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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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羅尼克·沙佩爾-戴斯普萊茨著,不存在能規範的事情。在憲法委員會的判例法中的規範性緊急情況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在憲法委員會備忘錄中,nr 21,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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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讓·埃提安-馬利·波塔利著,民法典第一次計劃初步演講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法律)允許,或保衛;它命令,它建立,它糾正,它懲罰或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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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翰·塔格利亞布,在一起法國案件審訊中,一個貪污故事在高處展現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紐約時報,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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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埃爾夫·阿基坦案的突發新聞——再見杜馬,歡迎瑟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新觀察家,1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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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國憲法》第56條:主席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他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的情況中有決定性表決。
- ^ 1958年11月7日的58-1067號法令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31條
- ^ 見委員會網站中的委員會辦公室說明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延伸閲讀
編輯書籍
編輯- 弗雷德里克·摩奈拉著,共和理念與憲法委員會司法解釋,司法參考書店,2004年,ISBN 2-275-02524-3
- 亨利·羅西龍著,憲法委員會,第6版,達羅茲,2008年,ISBN 978-2-247-07852-3
- 皮埃爾·阿弗利爾、讓·基奎爾著,憲法委員會,第5版,蒙克里斯蒂安,2005年,ISBN 2-7076-1376-2
- 路易·法佛里奧、盧瓦克·菲利普著,憲法委員會,第7版,法蘭西大學出版社,2005年,ISBN 2-13-053079-6
- 麥可·佛皮奧、馬利馮·伯納德著,憲法委員會,法國檔案管理局,2007年,ISBN 978-2-247-07852-3
- 阿萊克·斯通著,法國司法政治的誕生:比較觀點中的憲法委員會,牛津大學出版社,ISBN 0-19-507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