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谷市綁架殺人案
熊谷市綁架殺人案是指2003年(平成15年)8月18日在埼玉縣熊谷市發生的前黑社會成員綁架謀殺並造成2人死亡2人重傷的刑事案件。
熊谷市綁架殺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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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日本・埼玉縣熊谷市 |
日期 | 2003年8月18日 |
類型 | 綁架殺人 |
武器 | 菜刀 |
死亡 | 成年男子1人、成年女子1人 |
受傷 | 成年女子2人 |
行兇者 | 成年男子1人 |
判決 | 死刑 |
指控 | 故意殺人罪、綁架罪 |
案件概要
編輯2003年8月18日,前黑社會稻川會成員尾形英紀(下稱O)因聽到自己的婚外情對象少女A抱怨「自己好像被鈴木秀明(前男友,下稱B)強姦了」,在盛怒之下到B的公寓用菜刀將其殺害,行兇時與B共處一室的女性C、及之後來訪的女性D、D的女性室友E亦被綁架,並採取絞殺、刺死等方式滅口。最終導致B與D死亡、C與E重傷。本案中,C、D、E三人與O均是第一次見面。[1]。
被捕後O以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起訴, 2007年(平成19年)7月18日一審判處死刑,2010年(平成22年)7月28日於東京看守所內執行完畢[2]。
案發過程
編輯- 鈴木秀明(B,時年28歲)
- 山崎恵美香(C,時年25歲)
- 菅藤藍(D,時年21歲)
- 田村由香(E,時年19歲)
2003年6月下旬,居住在大里郡寄居町的無業少女A(時年16歲)開始與本庄市某餐飲店的店員B(時年28歲)交往,雙方很快確立了情侶關係,少女A也搬到B租住的公寓202房裡同居。然而,B偶然發現少女A有濫用藥物的情況,兩人關係急轉直下,經常因瑣事爭吵不休。
另外,少女A在同年7月10日認識了在熊谷市廣瀨的前黑社會成員O(時年26歲)並發生關係。O利用少女A對自己的好感,甚至考慮讓少女A從事性交易活動。
少女A獨自出外時,B均會多次來電詢問,令少女A對其更加厭煩,亦經常對O抱怨。7月底,少女A接到B的約會邀請,O與其一同赴約,少女A對B糾纏不休的行為表示「煩死了」並將公寓的鑰匙還給B,O也以黑社會的口吻恐嚇B「她(少女A)是我的女人!你別動手動腳的」,驚懼不安的B很快離開了[1][3]。
但少女A因與家人不睦再度離家出走[4],並又再寄住在B的公寓[1]。
8月18日上午,O開車與少女A及另一名無業少年R一同到熊谷市筑波1丁目的家庭餐廳聚餐並飲用了啤酒和日式燒酒(實際上是伏特加)[1][5],席間,少女A抱怨說「好像被B強姦了」。O當即勃然大怒,威脅稱「那傢伙,真是小看我了,已經警告過他居然還敢出手,這就是對我的挑釁,我們現在過去把那個混蛋幹掉吧」。少女A也說「對啊,幹掉他吧,動手動手」。少年R則附和「對別人的女人出手,真是不可饒恕,那種人只能幹掉他了」[1]。
三人離開家庭餐廳後,O本想在愛好者商店內購買十字弩行兇,但發現店鋪未營業。又對旁邊兩人說「雖然家裡有手槍但是(用來行兇的話)動靜太大了」,遂到自家經營的遊戲喫茶店內取出一把菜刀[6]。並再次向少女A說「真的要幹掉他了,沒問題吧」,少年R則回答「不行的話現在回去也可以」[1]。
O把轎車停到案發公寓附近的停車場後,三人一同來到202房,但未找到B。少女A表示B有可能在205房的女士C家中,又再到205房尋找,發現B與C正在房間內聊天。少女A見其衣衫不整,認為B跟C發生關係,並稱其「噁心」「無法原諒,果然還是殺掉他吧」[3]。O喝令B與C到202房,迫於壓力,B、C回到B的房間。[1]。
在房間內,O命令B坐在地上,質問其「為什麼對我的女人出手」,B多次否認稱「不知道,沒做過」,O又痛毆B,並掏出藏在腹部的菜刀威脅。B十分懼怕,連說「對不起,對不起」,但仍未承認強姦少女A的指責[3]。O大發雷霆叫喊「不要小看黑社會了!」,將B一腳踢翻在地,用菜刀刺向B的背部、腹部及膝蓋位置,最後用棉被把激烈掙扎的B壓住,用力踩踏其頸部致其當場死亡[1][7]。
下午1點20分左右,B所在的餐飲店經理來電叮囑準時上班,但手機一直無人接聽。遂委託與B居住在同一棟公寓的女性D來打聽情況[8],當D帶著手機來到B的房間時,O脅迫C打發D離開,然而D察覺到C神色慌張,為免兇案敗露,O於是把D強行拖拽到房間內。[1]。
C與D被綁架到房間的同時,少女A將房間內的財物搜刮一空。期間D曾請求O讓自己上廁所,但O稱「就在這裡解決!」,D被迫在房間的地板上便溺。O之後又嘲笑稱「這傢伙在眾目睽睽之下撒尿了」「真髒啊」[1]。
O為了偽造D失蹤的假象,命令少年R到D的房間取回手機,這一行為被D的朋友E發現了,O於是也把E綁架到B的房間並指著B的遺體說「看吧」,又說「被發現也沒辦法了,只能(把你們)都幹掉了」。下午1點40分,O把現場偽裝成受害者失蹤的假象後,挾持C、D、E三人上車(C、E坐在車輛後排,D則被綁在了後備箱里),並與少女A、少年R驅車駛往秩父市方向[1][3][9]。
在車上,O曾對其中一名受害者說「B對我的女人出手了…我才剛剛出獄…」[8]「殺兩個人也好殺三個人也好,都是一樣的」[1]。
車輛行駛到秩父市黑谷的美之山公園停車場時,O威脅E下車並用刀恐嚇稱「敢呼救的話就幹掉你」,強行將E帶到女廁所後對E進行毆打、掐頸,又用菜刀刺向E的背部(但並未刺中),E此時倒在廁所的地板上不省人事,O認為E已然死亡,遂返回車輛揚長而去[1][3]。
當O返回停車場打算離開時,少女A對O說「聽到後面發出簡訊提示音」,O於是打開後備箱檢查,當時正值酷暑,在後備箱內的D已是大汗淋漓,D向O求饒稱「全部都是我的錯,請你放過我吧,還有B(被幹掉)的事也是我不對,原諒我!「。然而O只是呵斥「囉嗦!煩死了!」 ,在O殘酷的毆打下,D遍體鱗傷,甚至牙齒也被打斷[1]。
此時O說「這傢伙太麻煩了,先把她殺了吧」,於是把轎車停到美之山公園的觀光公路旁,把D從後備箱中拽出,用毛巾勒暈後又用菜刀在右背部連刺三刀將其殺害[1]。
把D的遺體從道路旁的懸崖拋下後,O又對C恐嚇「用刀殺死、推下懸崖摔死、毛巾勒死,你想用哪種方法?」「把你的手腳綁住,口鼻填滿膠水再扔到下水道裡面,如果這樣你都能活著看到明天的太陽,那你就跑吧」。隨後O駕車來到熊谷市某個地處偏僻的建築拆除公司廠區的小屋內,將C兩手捆綁,對其進行性侵,及後往C的口腔和鼻子灌注無毒膠水意圖令其窒息死亡但未果,O又再次用毛巾將C絞殺,並拿出已經彎曲的菜刀捅傷C的胸口。C頓時鮮血淋漓。O見C已奄奄一息,便將其拋棄在工場內離開[1][3]。
當天下午4點45分左右,路人發現倒在美之山公園內的E並馬上報警。E當即送到秩父郡皆野町的醫院內接受治療[9]。在面對來訪的秩父警察署警員時E稱「在綠色高地箱田(グリーンハイツ箱田)公寓內有人被殺了,快去救人」。
下午6點25分,熊谷警察署派出警察到B的公寓調查,在房間的棉被中找到了殞命多時的B[1]。
晚上8點50分,一名前來還車的男性在廠區內發現了倒在血泊中已近危殆的C,經緊急輸血搶救後脫離生命危險。
8月19日早上6點05分左右,一名遛狗的男性在距離發現E現場約兩公里的地方發現了D的遺體[9]。
案件曝光
編輯在醫院治療的C雖已恢復意識,但仍無法用語言溝通,警方只能通過C在字母表上逐個指出的文字拼湊出案件的全貌。
與此同時,本案經媒體向大眾披露,行兇者手段之殘忍令社會譁然。
經法醫對屍體的解剖鑑定,B因被菜刀刺傷失血過多死亡,D則死於窒息[10]。
8月21日,熊谷警察署與秩父警察署一同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對O發出逮捕令,大量新聞媒體蜂擁而至。在逮捕現場,O對手持防暴鋼叉的警員表示「我不會跑的」,又將香菸噴到警察的臉上,該畫面也通過電視轉播到日本各地。
8月22日,少年R在律師及家人的陪同下到警署自首[11][12]。次日(23日),少女A用盜竊得來的錢在遊樂中心娛樂時,被聞訊趕到的警察控制。至此本案所有嫌疑人均已歸案[13][3]。
經過警方調查,被告人O供述「因為B挖走了自己的女朋友(少女A)讓我出醜,所以把B幹掉了」「我以為他們(指C、D、E)都死了,沒想到C和E都活下來……為了滅口,我本來計劃在醫院再次作案」[1]。
審判
編輯被告人O在初審中聲稱「一開始沒打算幹掉B」,辯護律師也表示「我方當事人有天拿水吸食史,導致產生幻覺,案發過程中影響了我方當事人的判斷與行動」,並申請對被告人O進行精神鑑定。在第一份鑑定報告中,得出「O在殺害B的過程中,判斷力顯著下降」這一結論。然而公訴人對此鑑定報告不服,提出再次進行精神鑑定的請求。最終,法院採用了第二份鑑定報告中「不認為飲酒及天拿水吸食史對O的殺人行為產生了影響」的結論[1]。
2007年3月9日,辯護律師在本案的最終辯論中表示「O在殺害B時處於精神衰弱的狀態,O尚屬年輕,希望能給他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再次請求法院不要判處死刑[1]。
4月26日,埼玉縣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O死刑。
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人O「在同一天內犯下謀殺4人的嚴重罪行,犯案手段極其殘忍,用非人道的手段對受害人施虐致死,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竟然抱著『為了保住面子不惜殺人滅口』這種黑社會思維,行為魯莽,不存在酌定量刑情節」。根據「被告人O在犯罪過程中有擦拭指紋等行為,意圖毀滅證據。及在案發後對犯罪過程、犯罪結果等內容有清晰的認識和記憶」,認定被告人O擁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否定了辯護律師「無法判斷善惡及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存在精神衰弱情況」的主張[1]。
雖然辯護律師隨後提出了上訴,但O於7月18日撤回了上訴申請,一審死刑定讞。據辯護律師轉述O在判決後的道歉聲明,當中提到「本人接受死刑判決,雖然判決中的事實認定有錯誤,但是在二審中也沒有改正的必要了。對三名無辜女性犯下的罪行我感覺十分抱歉,如果沒有發生這種事的話就好了」。
少女A因協同殺人·協同殺人未遂罪名移交埼玉縣家庭裁判所。然而,埼玉縣家庭裁判所以「少女A作為本案的肇事者,高度參與整個犯罪過程。受害者家屬也強烈請求對其處罰」為由,再次將其移交到埼玉縣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少女A否認了大多數對她的指控,包括在家庭餐廳中對B「強姦自己」的發言、教唆他人行兇等。在檢察官對其詢問案情時,她仍未意識到本案的嚴重性。認為「B是罪有應得,因為他侵犯我了」「我不會對他有任何憐憫之情」[3]。
在審判少女A的過程中,C的家屬曾收到一封由辯護律師代筆的道歉信,但家屬稱該信內容「毫無誠意」[3]。
2004年11月18日,埼玉縣地方法院作出宣判,判決少女A執行5-10年的不定期刑。
少年R案發後被移送埼玉縣家庭裁判所熊谷支部,在接受調查時堅稱「雖然我在案發現場,可是我什麼都沒幹[11]」「我只是幫忙監視那三個人(指受害者)[12]」。
少年R最終判處在中等少年院[注 1]接受長期收容管教。
死刑執行
編輯2010年7月28日,在時任法務大臣千葉景子見證下,O在東京拘置所內被執行死刑,此時距離死刑判決已逾3年。本案是2009年9月日本民主黨執政以來首次執行死刑,也是首次有法務大臣見證下執行的死刑[14]。
千葉景子隨後表示,她希望成立一個新的研究小組來推動關於死刑的討論,包括是否應該在日本廢除死刑[15]。
根據2008年某廢死團體對全體死刑犯人發出調查問卷中的記錄,O曾在問卷中寫下了「那幾個對我判決死刑的公訴人和法官還有日本的法務大臣,應該親手執行我的死刑,我認為這是他們的責任」。
關於犯人的情況
編輯被告人O
編輯- 在小學時代是天資聰穎的運動能手。中學時代曾擔任學校網球部的主將。然而在中學二年級開始吸食天拿水,又與黑社會成員交往密切,甚至用蝴蝶刀刺傷同學的左胸及背部。之後又與朋友用金屬棒球棍搶劫傷人,被送至中等少年院接受管教。出院後不久又再次因傷人、敲詐勒索罪送往中等少年院[1]。
- 第二次從中等少年院離開後,加入了當地的黑社會組織[1]。
- 1998年(平成10年)2月23日,以人身傷害罪·暴行罪·敲詐勒索未遂罪·違反道路交通法數罪併罰,判處O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5年並附帶感化令[1]。
- 同年6月,O結婚並育有一女。期間短暫脫離黑社會[1]。
- 2001年(平成13年)4月18日,因人身傷害罪判處O有期徒刑6個月,取消上述判決的緩刑期並即時執行[1]。
- 2002年(平成14年)10月刑滿釋放。在出獄後再度與黑社會成員來往。從2003年(平成15年)開始O以黑社會幹部保證人的身份經營一家遊戲喫茶店。
少女A
編輯- 1986年出生在一個富裕的重組家庭,家中共有父母、大姐,二姐,三哥與自己共6人。雖然衣食無虞,但父親經常無緣無故對家人施暴,一聽見父親轎車回來的聲音,全家人都開始處於精神極度緊張的狀態,少女A就是在這個無法被稱作一個正常的環境中成長[3]。
- 1991年,母親無法忍受父親長期的謾罵與毆打,決心提出離婚[3]。
- 雖然父親從未對少女A動手,但幼年時見到姐姐被家暴的情節在少女A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傷痕[3]。
- 離婚後母親帶著4名孩子共同生活,雖然期間因經濟原因三哥與少女A短暫寄住在父親處,但不久後又再回到母親家中[3]。
- 失去父愛的少女A極度渴望母親能找到新伴侶填補自己內心,但母親因獨力支撐全家開支,只能日夜工作,與少女A的溝通更趨缺乏。少女A因家庭原因頻繁轉校,在小學6年級開始逃課、染髮、夜不歸宿。小學畢業後,少女A曾鼓起勇氣獨自到父親的工作單位,希望能得到父親的關心,但父親見到她卻置若罔聞,甚至對她說「你不要再來了」。在升入初中前的暑假,少女A開始頻繁離家出走。盜竊、暴力犯罪令少女A成為少管所的常客。 母親在本案後表示,「我沒有盡母親的義務[16]」「她(少女A)可能是一直想尋找一個可靠的父親般的角色來滿足」「對O、B的感情說不定也是一種戀父情結」[3]。
少年R
編輯- 小學五年級時,雙親離婚並跟隨母親生活,但不久後母親因病離世,在表親的幫助下獨自租住在熊谷市內某公寓,靠著每天2000日元的生活費過活[16]。
注釋
編輯- ^ 日本用以專門收容16-20歲且身心無重大創傷的少年管教設施
參考文獻
編輯-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平成19年4月26日宣告 平成15(わ)1962 (PDF). 裁判所. [2022-01-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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