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理模式 (犯罪學)

偏差行為的精神病理模式(英語:psychopathological models of deviance,或譯為:心理病理模式)曾主宰過精神病患/心理疾患的犯罪預測與矯治之研究。

犯罪學
子領域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學派
<依知識論立場>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新古典學派
<依地理位置>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英語Marxist criminology
女性主義犯罪學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犯罪原因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緊張理論 | 差別接觸理論
次文化理論 | 社會控制理論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發展論
日常活動理論 | 破窗理論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重要概念
犯罪 | 暴力 | 人性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社會解體英語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 | 社會分化
文化失範 | 文化衝突
組織型犯罪 | 受害者
毒品 | 迴避機制
越軌 | 刑法 | 司法程序
刑罰 | 保安處分
監獄 | 虐囚 | 監獄人權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死刑存廢問題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再犯 | 累犯
相關學科
心理學 | 社會學 | 精神醫學
刑事學 | 法醫學

在犯罪原因的認識和犯罪(再犯)預測上,精神病學模式重視的變數主要是與精神問題、心理問題相關的,像是:精神分裂焦慮重度憂鬱躁鬱症等等。——雖然實際上這些因子的預測力大多很弱,相關係數最高的也不到0.3,不過學界還是曾追逐這條錯誤路線好一段時間。[1]

與精神病理模式競爭的是犯罪心理學上的通用理論(或稱:一般化理論,general theory)。「通用」一詞意味著:不論什麼類型的犯罪人(暴力/非暴力,精神疾病/精神正常,性犯罪/非性犯罪)都可適用社會心理學和普通人格心理學的研究成果來認識和矯治。這方面當前最成功的模式是起源於加拿大社會心理學界的「一般人格與社會認知學習理論」(英語:General Personality and Cognitive Social Learning Theory)。

精神病犯罪人矯治

編輯

矯治上,精神病理模式對待精神病的犯罪人和一般無犯罪的精神病患相同,例如:憂鬱症的犯人可能被開給抗憂鬱藥物(像是百憂解),躁鬱症的犯人可能被開給鋰鹽(Lithium salt),精神分裂症的犯人可能被開給鎮定劑(depressant)。直到症狀被消除了(或者,至少症狀控制住了),患者才被認為是「治癒」,不再需要治療

這種矯治計畫的成果很令人失望,研究發現大部分是無效的,表現最差的正好是那些鎖定精神疾病症狀的計畫。也因此,媒體在報導精神病患的犯罪人(尤其性犯罪人)時,經常以聳動的口吻渲染恐懼:「效果有限,永難治癒!」[2]

然而情勢轉變中。近十餘年來,主要來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得出:用藥雖然迅速抑制生理反應,但效果短暫;若採在矯治一般犯罪人時已證明效果卓越的認知行為療法,並注意「風險-需求-一般反應性」原則(簡稱RNR原則,principles of risk, need and general responsivity),將能收到明顯優於精神病理模式的效果——即使是精神病尚未完全消除的病患,也能降低他的再犯率,也包括暴力行為。[1]

註腳

編輯
  1. ^ 1.0 1.1 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The Prediction of Criminal Behavior Among MDOs. In: Ch 14. Criminal Subtypes: From the Common to the Exceptional.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th ed. Amsterdam,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語). 
  2. ^ 精神科醫師:"刑後治療" 效果有限,永難治癒!. Youtube (中華民國台灣): 華視新聞). 2010-09-17 [201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1)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