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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關於澳大利亞State Governor/Premier和Governor-General/Prime Minister的漢語譯名

編輯

目前,澳大利亞各州Governor通常在維基百科被譯為「總督」,這似乎與聯邦總督Governor-General有所衝突。同時州行政首長Premier也存在「州長」/「州總理」的譯名衝突,是否應當統一州/聯邦層面行政/元首全權代表職務的漢語譯名?--CharlesP44留言2023年9月28日 (四) 01:17 (UTC)回覆

我記得以前好像討論過類似的事情?感覺@Clithering君會比較熟悉這方面。單憑語感來看,只要指名管轄地區,那麼都可以叫做「總督」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1日 (日) 16:13 (UTC)回覆
謝謝Eric兄,較早的討論可參考這裡: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0年2月#關於「Governor」和「Governor-General」的翻譯Talk:何才
我最新的看法也較同Eric兄,「澳洲總督」和「新南威爾斯總督」兩者本身不會令人混淆,因為普通讀者應該大多了解澳洲是一個國家、新南威爾斯是一個地區,兩地總督的地位自然不同。這也正是Eric兄所說「單憑語感來看,只要指名管轄地區,那麼都可以叫做「總督」的」。至於「Governor of Ceylon」和「Governor-General of Ceylon」,遺憾中英文之間始終是兩種語言,兩者之間存在某些差異在所難免。據觀察,目前兩者均作「錫蘭總督」,在需要描述有關職位的歷史演變時,或可作以下的處理:錫蘭獨立後,總督一職的職稱由「Governor of Ceylon」改為「Governor-General of Ceylon」(但中文仍譯作「錫蘭總督」)。至於在有需要為兩者作區分時,或許也可作「錫蘭總督(獨立前)」及「錫蘭總督(獨立後)」。始終目前中文習慣上對「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都譯作「總督」,任何自創的名稱試圖區分兩者都有原創研究之虞,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0月1日 (日) 18:21 (UTC)回覆
感謝@Clithering和@Ericliu1912二位,以後編輯相關條目將遵循此慣例。--CharlesP44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22:57 (UTC)回覆
考慮到中文習慣,我個人也有嘗試用「英屬」來區分兩者(殖民地獨立前後的例子)。不過這方面可以說尚未有定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8 (UTC)回覆
我覺得您這種描述適用於同一政治實體政製發生一定變革的情況。但回到此討論串的主題,這對描述新南威爾斯州/澳大利亞聯邦這種聯邦組成部分和聯邦的當前澳大利亞憲政的描述不一定適用。--CharlesP44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0 (UTC)回覆
On a side note,我再更詳細閱讀之前提到的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0年2月#關於「Governor」和「Governor-General」的翻譯的時候,留意到其中一條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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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英國君主在加拿大各省的代表Lieutenant Governor of …,中文統一翻譯為……省督。比如英國君主在安大略省的代表Lieutenant Governor of Ontario(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Lieutenant Governor of Ontario),中文翻譯為安大略省督。對於英國君主在澳大利亞各州的代表(詳見英語維基百科en:Governors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Governor of …,中文統一翻譯為……州督。比如英國君主在新南威爾斯州的代表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中文翻譯為新南威爾斯州督。—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2.231.51.248(對話|貢獻)於2020年2月9日 (日) 14:38‎ (UTC)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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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一例,新南威爾斯州的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與安大略省的省督Lieutenant Governor of Ontario同樣是一級聯邦組成實體的元首全權代表。但是,在加拿大的語境下,譯為省督;但在澳大利亞的情況下卻被譯為「總督」。這樣似乎無法在漢語譯名中體現新南威爾斯州是澳大利亞聯邦一級組成實體的聯邦-地方關係。--CharlesP44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6 (UTC)回覆
中國大陸通行的譯名是州督(澳大利亞)和省督(加拿大)。但細究起來,其實也是州總督和省總督簡稱而已。--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07 (UTC)回覆
我想很主要的原因是加拿大的省督英文職銜很明確地用上「Lieutenant Governor」,中文上有省督、副督的意思,而澳洲的總督英文職銜是「Governor」,其副手名「Lieutenant Governor」,翻譯上自然應分別作「總督」、「副總督」。此外,「State Governor」是澳洲專有的用詞,條目文內對「State Governor」的提述,可翻譯作「省督/州督」。事實上,參考英文維基的Governors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Lieutenant Governor (Canada),可見兩者的權力來源和職權具顯著分別,例如澳洲的總督是由澳洲君主根據相關省總理意見下任命,而加拿大的省督是根據加拿大總理的建議由加拿大總督任命,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0月2日 (一) 05:28 (UTC)回覆
感謝您的解釋和回復!解決了我最近在編輯相關題目時的疑問。這樣解釋看來,權力來源就有很大的區別了。--CharlesP44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5:3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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