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田

東亞地區的農業政策

公廨田隋唐时期由政府授给京内外各官署的公田,所收地租供官府公用。

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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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田源于北魏太和年间的职分田制度。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诏给外官公廨田,其名由此始。除职分田外,分配给各级官署不同数量的田地,以所收地租补贴办公费用,叫公廨田。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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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制度,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分别给予公廨田。

京官
外官
  • 都督府四十顷
  • 中都督府三十五顷
  • 下都督府、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
  • 二十顷
  • 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
  • 十顷
  • 中县八顷
  • 下县六顷
  • 上牧监、上镇各五顷
  • 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
  • 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
  • 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
  • 下关一顷五十亩
  • 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公廨田的经营与职田相同,借民佃种,收等实物,亩税二至六斗。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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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飛鳥時代大寶律令》仿隋唐推出用「公廨田」,同時期高麗也使用這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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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史辞典.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
  • 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