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 (法律)
因果關係(英語:causation)是在刑法、侵权法等法律领域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考虑因素,即行为人的行为应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大陸法系刑法學上,因果关系是結果犯的構成要件要素。
學說理論
编辑法學上關於因果關係的理論,主要有三種理論:
條件因果理論
编辑又稱條件公式、條件因果關係(德語:Bedingungstheorie)或等價理論(德語:Äquivalenztheorie)等等:
- 定義:在所有其他事態維持不變的假設下,如果P和Q現象之間有這樣的關係:「不可想像若P不存在,Q還不會不發生」,便可認定P是Q的原因。這個定義較為直述的解釋是:「若P不存在,Q就不會發生;或者就不會以它實際發生的樣貌發生,而是以其他樣貌發生」。
- 這樣的定義其實是邏輯學和哲學上所稱的「必要條件」,若P是Q的必要條件,就認定P是Q的原因。然而邏輯學和哲學上對因果關係的定義是「充分且必要條件」,條件因果關係理論當中缺乏了「充分條件」這部分。
- 由於此理論將結果的所有必要條件都認定為原因,且各原因之間沒有誰強誰弱的區分,故又稱為「等價理論」,即所有原因都有相同的價值。
- 各原因「等價」這性質在20世紀初期遭受批評,反對者認為使用這理論會無限往前回溯,使得應負法律責任的人的範圍過度擴張,例如:2016年1月1日,30歲的M開槍殺死了O。殺人兇手M的父母親是對於M之存在而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所以M父母於1985年年初的性交行為是O被M槍殺的必要條件,是原因。
- 為了限縮條件理論的責任無限前溯問題,遂有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之提出。
相當因果關係
编辑相當因果關係理论(德語:Adäquanztheorie),又稱“重要性理論”(德語:Relevanztheorie)。
疫學因果關係
编辑“流行病學(疫學)的因果關係”理论,又稱“統計學的因果關係”(德語:statistische Kausalitätsmodelle)、“機率論的因果關係”(德語:probabilistische Kausalitätsmodelle)。
各法領域的適用情形
编辑從這三種理論衍生許多變化版,例如:德國學者(德語:Karl Engisch(1931)提出「合法則的條件關係」(德語:gesetzmäßige Bedingung),是在條件理論之上添加了「P→Q關係必須合乎自然法則」這個條件,也就是邏輯學和哲學上所稱的「充分條件」,使得只有「充分且必要條件」才被認定為原因[1]。
三者當中,條件因果關係理論最早出現,稍後出現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在德國和中華民國都曾同時是民法學[2] 與刑法學[3]的通說,但今日這兩國的刑法學已改採Engisch的合法則的條件關係(雖然兩國的教科書上多只稱「條件理論」,但其內容並非最早版本的條件理論),加上客觀歸責理論。
在民法上,由於考慮到被害人保護的必要性,有時會放寬條件關係的判斷,故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運用較廣;但在刑法上,若無法取得毫無合理懷疑的證據,則不得將人定罪,在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極度嚴謹。[4]
根據當代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見解:
参考文獻
编辑- ^ Roxin, Claus. §11 Die Zurechnung zum objektiven Tatbestand.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C.H. Beck. 2006: Rn. 6 ff., 35 ff., 39 ff. ISBN 978-3-406-53071-5 (德语).
-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1886號,23年上字第107號,30年上字第18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63年台上字第67號,64年台上字第1364號,83年台上字第2197號,85年台上字第1756號,85年台上字第2776號.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永久失效連結]
-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上字第1976號,28年上字第2831號,28年上字第3268號,29年上字第2705號,29年非字第52號,32年上字第2548號,58年台上字第404號,69年台上字第3119號,76年台上字第192號.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永久失效連結]
- ^ 李茂生(2014),刑法講義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