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

神秘悟饭在话题“違反方針與指引的回退”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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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争议的叙述移动至此,待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补充进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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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授权各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解析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法律条款,各特别行政区在审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务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时,又影响到案件判决时候,各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诉终局审判前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进行解析,在之后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之前,应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析为准,但在此之前的判决不受影响[1][2]

针对香港的部分法律解释遭到了香港法律界一部分人士的反对。--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09:46 (UTC)回复

参考資料

  1.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条
  2. ^ 澳门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 199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哪些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条目由和平建国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和平建国讨论 | 貢獻),属于“法律”类型,提名于2023年9月5日 19:34 (UTC)。
    • (-)反对:主要理据:和人大釋法文章在命名空间上有冲突,作者(提名者)似乎和另一名用户在“人大釋法”文章存在编辑冲突和反复回退现象;次要理据1:“人大释法 (大陆)[2]……”直接用省略号致使列表不全;次要理据2:“人大释法 (香港)”章节各内部链接指向不明晰,读者需要查看另一篇文章人大釋法_(香港)才能搞清楚。次要理据3:提问中的“近年来”表述模糊不清,不适合维基写作方式。--桃花影落飞神剑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20:39 (UTC)回复
    • (+)支持:1、条目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无歧义,2、人大释法 (香港)是其中的一个章节,要了解详情当然要看具体条目。3、该问题中的“近年来”不存在时效性问题,因为条目会根据新出的法律解释进行补充。--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09:23 (UTC)回复
      ↑該投票無效,原因:主編不可自投。。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6日 (三) 14:12 (UTC)回复
      请注意投票须知,“不可投票予自己主编之条目”。Fire Ice 2023年9月6日 (三) 09:30 (UTC)回复
    • (!)意見:建议移动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此外或简称“人大释法”不当,我查阅资料后认为“人大释法”仅指对香港(或香港、澳门)相关法律的解释。--Kcx36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12:49 (UTC)回复
    • (+)支持--苞米(☎)💴 2023年9月7日 (四) 09:28 (UTC)回复
    • (+)支持--D981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09:52 (UTC)回复
    • (+)支持。——小林子冲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16:05 (UTC)回复
    • (-)反对收錄標準不明,拙劣堆砌。原來中國大陸部分只有2014年内容,現在加上2000-2005年内容(另有2001年某法連帶的2009年補充)。缺少2000年之前、2006年至2013年之間、2014年之後的中國大陸部分,不合常理。難道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1996-1999年解釋三次港澳相關法律之後才具有對中國大陸釋法權力,在上述時間又突然喪失?— Gohan 2023年9月8日 (五) 23:44 (UTC)回复
      • (:)回應:该条目收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所有法律解释——收录标准非常明确。Gohan问为什么某些时间段没有法律解释,这个不符合Gohan的“常理”。我建议Gohan在投出反对票之前,至少自己查一查,自己认为的“常理”是不是错误的。希望Gohan能查出人大常委会作出,但没有收录进条目里的法律解释以后,再投反对票。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08:18 (UTC)回复
        • (:)回應:暫時撤回“收錄標準不明”。或許是全部,或許不是全部,需要來源佐證,對殘缺不全的當局網站的個人原創計數不能做準(除非是當局明確的次數統計)。但是依然拙劣堆砌。此頁將常委會的解釋法律説得與生俱來,卻毫不解釋為何1996年才對香港首次行權,而在此前四十多年對境内從不行權;又在2014年對境内幹一票大的,卻在此之後對境内再也不幹。凡此種種,對比其他司法條目,可謂缺乏五分之四以上必要説明。— Gohan 2023年9月10日 (日) 02:31 (UTC)回复
    • (-)反对。不是大陸法專家,只針對香港的部份給予意見。
  1. 內容基本上與人大釋法 (香港)重疊。我不理解為何要用點列而非散文方式撰寫,以及為何要連到維基文庫而非各次釋法爭議的相應條目。主編或可考慮將此條目改成列表,我會支持。
  2. 1996年關於國籍法的解釋並非人大釋法,人大釋法是指香港終審法院結案前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基本法在96年根本未實施,97年的《馬維騉案》才是在實質意義上的第一個基本法案件,而香港的最高司法機關在當時仍然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以該解釋只屬基本法草擬階段的一部份。澳門一章提到98年的所謂「釋法」亦同理,因此我某程度上也同意上面Gohan君提到內容有堆砌之嫌一點。
  3. 承上,引言提到人大釋法是要香港終審法院結案前主動要求人大釋法,但事實上除了《剛果案》,其餘的五次釋法都並非在這個前設下進行,這也是引致香港法律界批評人大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條目完全沒有提到這麼關鍵的部份。
  4. 引言亦引述基本法提到人大釋法沒有追溯期,但此說法目前尚有爭議(事實上已經沒有admin law課本會這麼寫),因《劉港榕案》和《立會宣誓案》已明確顯示釋法具有追溯性。李飛陳弘毅也分別確認過這個說法,指釋法的效力是適用自所解釋的法律條文生效之時。
  5. 「遭到香港法律界一部份人士的反對」很離奇地連到2016年反釋法遊行,該遊行只是針對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的政治示威行動,並非針對人大釋法本身,而且並沒有附上來源,有原創總結之嫌。相反,其實不少法律學者和人權律師也曾批評人大釋法本身的不合理性,如陳文敏批評人大釋法缺乏覆核途徑和有違議會至上原則,往往會更動條文原意,有如在香港直接立法;戴耀廷曾批評香港和中國大陸分別是以文義解釋和除弊規則來解讀法律條文,對法例本身就有不同理解等等。建議重寫和擴充一下爭議部份。
  6. 另外,內文混用了「解釋」和「解析」兩詞,建議統一。
理解主編或者不熟悉香港法律,但由於有不少事實錯誤,對案件和爭議部份的描述也不足,因此只好先投反對。—👑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09:01 (UTC)回复
(:)回應:首先感谢👑孤山王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已经对条目做出相应修改。现针对上面的意见一一回应:
  1. 根据阁下意见,明确表示该条目就是列表。该条目名称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所以侧重于法律解释本身,而不是相关争议。而且香港地区章节的主条目人大釋法 (香港)里已经有相关争议了,没有必要在这个条目中重复叙述。
  2. 该条目不是人大释法 (香港),所以在香港地区章节列出所有针对香港的法律解释。
  3. 同第一条。我不希望在这个条目里面叙述太多的争议内容,这不是该条目的侧重点。而且人大释法 (香港)里面已经有了争议的叙述,不必重复。
  4. 同上。希望仅罗列法条,避免叙述因为解读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5. 同上。
  6. 已更正。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11:13 (UTC)回复
  • 第1和第6點已修正。有關第3、4、5點的相關部份我看到閣下已經刪除,我認為做法可取,畢竟牽涉的爭議較為複雜,不寫確實較好。先劃票。就第2點我不太同意閣下的解釋,文件十三只是在基本法草擬階段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行政決定,並無賦現有條文更多的文義解釋,性質應與其他非由人大直接釋法所通過的基本法附件相同,因此在狹義上並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人大釋法)。而如果是以閣下在引言所載的廣義來論斷,所有基本法附件理應都符合描述。因此我仍然認為只收錄人大釋法案例便可。—👑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14:10 (UTC)回复
  • 哦對,把文件連到維基文庫一點仍然未修正。先不論MOS:LINKSTYLE,我並不理解導向維基文庫本身的意義何在。—👑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15:42 (UTC)回复

違反方針與指引的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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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三處均是利益當事方的一面之詞,亦無第三方來源佐證,回退相應的嚴謹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爲均違反中立性、準確性。
    • (:)回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这种表述不妥。可以改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这里描述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观点。同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因为相关表述都是引用的法律条文,不是谁认为,谁,这种动词使用不妥。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立法法》規定無法佐證實然,只能佐證應然。將規定當作事實,就是一面之詞,甚至是觀點。來源3、7都是官網上的官員署名説法;中間一段則無來源。“稱”、“認爲”並無不妥,但可以改變,不過都顯然好於您的版本(將法律對權力的規範當作權力運作的事實)。--—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4:00 (UTC)回复
  • 大陸本指大塊陸地或大洲。“大陸地區”從未解釋可指代中國大陸而用以指代中國大陸屬於地域中心、並不準確,亦違犯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大陸地區」一詞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某程度上同義的「中國大陸」代替「大陸地區」。
    • (:)回應:原文中使用“大陆地区”不是“大陆”。U:神秘悟饭这第一句话,大陸本指大塊陸地或大洲是一句十足的废话。该条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状况,不存在地域中心和准确性问题。 普通读者不应联想到其他大洲或大陆。但是,关于使用“中国大陆”,我虽然认为不妥,但也不能算错。如果U:神秘悟饭坚持,我不会再回退。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地域中心溢出熒幕。一個非兩岸四地、不知國際政治的華文讀者,能夠理解或直觀“大陸地區”指“中國大陸”嗎?當然不能,但是一個非兩岸四地、不知國際政治的華文讀者,卻至少能直觀“中國大陸”指一個名爲中國的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陸地或主要部分。再者,“大陸”可以不特指,何以“大陸地區”對任何人而言就會特指某一或“其他大洲或大陸”?若能用精確的“中國大陸”,為何用不精確的“大陸地區”,違反維基百科力求準確的支柱?況且,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内不少法律效力擴及全世界,就此“大陸地區”也有可能產生誤解。--—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4:01 (UTC)回复
  • 去除《婚姻法》[哪裡?]等法律的具体条文作出了法律解释。的Where模板掩蓋早已提及的收錄不善(或無憑無據)的漏洞。

U:和平建国,請對此回退作出具明理由的回應。--— Gohan 2023年10月26日 (四) 04: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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