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流亡政府

Matt Smith在话题“整理觀點(個人愚見)”中的最新留言: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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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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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lentino回覆-1949AD.搬來台灣的是中國流亡政府 是政府搬過來『非自己領土(ps:依開羅謊言獲得的台澎戰後管理權 並依據麥帥一般命令一號令代戰勝盟國執行軍事佔領 後續的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就是證明你們中華民國以代理軍事佔領事實卻誆稱依據開羅謊言直接竊台不滾之鐵證)』不是國家搬過來.若你們小台支敢再靠杯『中華民國播遷台灣』的話 那就請好幹點帶種點解釋一下U.N.憲章上的貴國會籍究竟是位於哪裡的國家之會籍呀??你們敢看著憲章上的R.O.C.會籍解釋清楚它這一國究竟位於哪裡嗎??敢看著 http://tw.myblog.yahoo.com/jw!rHkBxa.EGRt29PmLXr4iLhYr/article?mid=62&prev=63&next=61&l=a&fid=1 這一篇貴國近代外交史紀錄解釋一下你們小台支國鎮日靠杯的中國台灣主權是怎麼來的嗎??請你們小台支別再騙嚕!!


  • 台灣這塊土地在1949年以後叫做中華民國,這是歷史造成的現況。不管你喜不喜歡,只要你還住在台灣一天。你所用的新台幣身份證駕照畢業證書學生證……,無時無刻都出現中華民國這四個字。都已經用了50多年了,且基於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若要改國號,必先公投取得共識,方可為之。任何以『小台支』這種將台灣現有住民進行切割的行為,都不是愛台灣的行為。而如果以暴力脅迫方式,推翻中華民國的話,則涉嫌內亂罪

P1ayer 2007年9月19日 (三) 11:17 (UTC)回复

  •  Vilentino回覆-啊哈 你們小台支也敢掰證件上的R.O.C.神主牌名呀 那就好幹點帶種點拿著你們的證件/證書問問國際友人(ps:最好是政界or國際法學界) 指著你們證件上的『R.O.C.』此偽字樣問一下它究竟是台澎還是台澎金馬還是中國呀??你們小台支敢嗎??被竊奪殖民被騙好玩的你們小台支群竟還幫殖民政府擁護其合法性 我發覺你們小台支確是斯德哥摩症候群病患也!!
  •  Vilentino回覆-我很懷疑你們小台支的智商(or智傷)程度耶.要不然先請教你兩個問題唷 你若答錯就是高智傷生物 若答對就是正常人類 若不答or顧左右閒扯淡的話就是峱種唷;不知你是哪一種嘿.
  •   一. 中華民國vs.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它倆究竟是幾個國家?
  •   二. U.N.憲章上的R.O.C.國會籍 此會籍之國家究竟是位於我地球上的哪裡??
  •  你敢坦然面對給個非謊正解嗎??你敢嗎??

請勿口出惡言,自稱Vilentino的182.155.58.127,帶種點就設一個有連結的帳號

*在英文版那編久了才知道中文版這裡編輯品質需要加強。中華民國現在的確是流亡政府,因為流亡政府是一批掌握正當性及合法性之人士,於國外地區成立一象徵性而無法於原所 在地區施行統治權的政府,即為流亡政府。台灣在二戰後並未歸還給任何國家所以其主權在台灣人民執行聯章第2條所尊重的人民自決權前是未定的,這立場連周恩來與季辛吉跟尼克森會晤時都表明承認過的。既然主權未定也就不算是個正式國家。當時國際共識是中國能自由地慫恿台灣人民自動決定與中國統一,但不能踰越聯章規範,也就是中國過去不斷文攻武嚇卻也不敢直接解放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 時由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UNRRA)及聯軍軍事政府的命令下以戰勝國代表的身份接下台灣的管 理權,海牙條約明示軍事佔領不能構成主權轉移,所以台灣即使被國民黨接管在日本沒表明台灣主權歸屬前是不能被納入中華民國版圖的。[省份]是種轄區名稱,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把台灣稱為[台灣省]較易執行管轄的話,這 與國際法並無牴觸的地方。中華民國政府深知這點也從未修憲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日本在1951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上雖放棄台灣主權但沒有交還給中國,所以台灣目前是個主權未定但實際上獨立的政治實體,差的只是以人民自決原則正式決定統獨罷了。金門與馬祖在國際法上的確是中國的一部份,也就是為什麼中美共同拹防條約及台灣關係法並未將金馬納入保護範圍。台灣關係法也稱中華民國為“authority ON Taiwan”(台灣上的政府)而不是“Authority OF Taiwan”(台灣的政府)[1], 這是法界對沒領土擁有權但有實控權政府的慣例。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是史實也是政治事實,若中華民國要繼續告訴台灣人民那不是真的,這遲早會被後來的知識份子揭穿。

所以,二戰後日本並沒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而是台灣人民, 直到我們落實聯國規章人民自決原則來選擇台灣的主權定位。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管轄權是依據舊金山條約21條還有台北和約,就像保姆一樣,雖然不是管自己的孩子但還是有管理權利。自聯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所有中華民國以中國名義擁有的權力都該歸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金馬,但台灣跟澎湖因為本來就不屬中華民國,它們並不屬於中國。我來回答以下問題吧~

: 一. 中華民國vs.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它倆究竟是幾個國家? 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不符蒙特維多公約標準因它沒有主權或與他國以[中國]身份來往的法定資格(capacity)。

: 二. U.N.憲章上的R.O.C.國會籍 此會籍之國家究竟是位於我地球上的哪裡?? ROC是當時唯一中國,而2758決議已將PRC取代了ROC,所以那決議等於是憲章修正案。

中華民國1949年後只是喪失部分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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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對中華大陸及金、彭、台、馬等地區實施事實上的排他性的主權管轄。49年後只是由於在中華大陸戰區的失利而喪失對中華大陸的管轄能力,當時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移才遷移到仍在中華民國主權管轄下的台北。這和1937年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由於抗戰失利遷都重慶是一個情況。唯一的不同處就是,45年二戰勝利,中華民國收復了先前淪喪的領土,政府機構遷回了南京。而1949年後至今,由於中共獨立建國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大陸脫離中華民國的主權管轄,歷經60年的事實丟失。但是自45年至今,中華民國並沒有喪失對金、彭、台、馬等餘下領土的實際主權管轄能力,不過中華民國憲法沒台灣,卻佔台灣60幾年。而可見,中華民國即談不上曾經亡國,更加不存在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或曾經流亡到其他國家的歷史事實。所謂的流亡說,即違背歷史,也違背流亡政府的基本定義。故此,中華民國根本沒法在這個條目中列入考量。—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5:02 (UTC)回复

:軍事佔領在國際法上是種事實上的排他性的主權管轄,但不是主權擁有。很多不是法界的人士不能馬上了解的概念,你在這裡的論述表露無遺。就像房客在租的套房可以說這是我的房子,這是我家,沒人能說不是。但是他並沒有權力或資格代表房東對這套房做出任何的產權交割。中華民國在1945年至1949年間一直是個盟軍代表的戰領國,它跟台灣的關係只是敵國關係,因為台灣是日本領土。若不是如此,日本也不需要在1951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主權若它們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交割給中華民國。這可以清楚地從些舊金山和平條約歷史文獻中看出- "Japan hereby cedes to China in full sovereignty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adjacent minor islands[.]" (Hugh Borton to Charles E Bohlen: Draft Treaty of Peace of Japan, State Department Decimal File No. 740.0011 PW(PEACE)/8-647 CS/W,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August 6, 1947 )還有 (Memorandum, 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Jan 30, 1948).)1949前,在中華民國還未失去大陸地區時,國際間很明確地是要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 但最終版本沒有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的文字,因為國共內戰使中國一時沒有唯一合法中國政府的存在。之後曾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撰文過成的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也在與緬甸總理會談時說到因為台灣主權是刻意未定,美國不承任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2]

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管轄是基於戰爭佔領之後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1條還有台北和約給予中華民國控制在台日產的權益,並不是因為中華民國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也不是殘留國家,因為殘留國家需要是已承認國家(基本政治學)因某種原因被迫失去大量的國土,如南北韓。中華民國的確有些小國土,金門跟馬祖,但自聯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所有中華民國以中國名義擁有的權力都該歸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金馬,中華民國既被取代,何來殘留“國家”之理??中華民國現在僅有的是在台灣以唯安之由寄居,像美軍在伊阿一樣,不同的是,美國還在,中華民國的大陸山河已失。它們能做的就是希望台灣人民能繼續姑息他們的存在,相信中華民國並沒有喪失對台灣領土的實際主權管轄能力等於擁有台灣主權的謬論,讓世界遺笑大方.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7:17 (UTC)回复

  • 你可能誤解了國家的定義,任何一個國家存廢並不需要看外國的臉色或指揮,而是要看支撐國家存在的要素,領土、人民、政府、軍隊等,是否仍持續存在。二戰過後,蔣介石的勢力接收台灣是歷史事實,不管你願不願意。-P1ay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8:21 (UTC)回复

:你說的道理在拿破崙時期前或許是正確的,但現在以國際法做指標的世界已經不這樣了。當時聯國的成立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對國際法的共識來處理國際事務。我沒誤解國家的定義,而是中文版的wiki好像編得不太完整,所以很多國外人所皆知的細節在中文wiki都好像是新聞。國家定義依蒙特維多公約定的條件來看需有領土、人民、政府、主權(對其它國家以國家身分交往的資格/capacity)。我不曉得軍隊是哪冒出來的,照你說的,任何反抗軍或游擊隊都是國家,梵帝岡跟多明尼加沒軍隊都不是國家,不很好笑嗎?蔣介石的勢力接收台灣是歷史事實,但台灣主權沒從日本交到中華民國手上也是歷史事實;聯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中華民國至今是流亡在台灣這外來地區的政府也是歷史事實並也是政治現實,不管你願不願意。切記:聯國的決定是依照當年中華民國所簽署的聯國規章,並以超過2/3絕大多數通過的,不管你願不願意。--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9:14 (UTC)回复

(1)在二战时期,台湾不是独立国家,而是在日本的管辖下的领地。台湾只是如同浙江一类的等级,没法和独立国家形成对等关系。敌对国是日本帝国同中华民国等同盟国间的关系。(2)阁下在此忽视了中日和约,中华民国是同盟国成员之一,由于战争原因未受邀约参加舊金山和平條約,也就是说舊金山和平條約不是同盟国与日本达成的和约,只是个别国家间的。如果没有中日和约舊金山和平條約对中方就是没有效力的废纸。由于日本接受的是对同盟国的无条件投降。也可以说,连日本的地位是否还是一个独立国家也可以普遍质疑。(3)《「去日本化」「再中國化」:戰後台灣文化重建(1945-1947)》这本书,或一些谈到《台湾省行政公署组织大纲》内容的网页都可以查证到,中华民国在1945年就在台湾设立了行政省。对台湾形势管辖权利。而此为也是基于之前同盟国订立的开罗宣言而实施的,[3]文中阐明,.....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而且更加没有证据表明,有任何同盟国家对中华民国自1945年在台湾实行省级行政管理提出强烈质疑或提交外交照会。所以,即便中华民国又有战争失利,退守台湾,仍然在旗管辖的领土之内迁移,如同1937年中华民国政府迁都重庆一样。所以可以算残留国家,尽管本人不必定认同所谓的偏安或残留的说法。因为在本人看来,一个主权国家领土的变动是很平常的,不影响其实际主权独立的本质,而变成另外一个国家。(4)中华民国是同盟国成员,而非某些同盟国的下属国家。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任何其他国家没有权利决定,不属于与其管辖的而由中华民国行使管辖的台、彭等地区。否则,中华民国也能私下决定或质疑,当时又美国控制的关岛,琉球等岛屿以及英美在欧洲所在管辖土地的未来。(5)关于你所举的杜勒斯的观点不重要,缅甸同美国当时任何一国都不管辖台湾相近地区。只要他所说的没有和中方达成协议,最多就是炒作个新闻而已,没有法律效力。否则,那天中华民国或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位外交部长或学者一高兴对其他国家官员说,美国目前西部地区是通过种族屠杀的非法手段得道的,地位未定。美国的一些谋求独立的人士也可将此尊为准为圣旨吗?(6)由于中日和约,中方确认了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内容,也解决了舊金山和平條約未能达成的和中方有关的内容。中日和约中的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确定了中华民国对所有实际控制地区的法律认可,即对包括台、澎所控的地区合法地位的最终确认。(7)最后就1971年的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里面根本不涉及中华民国的内容。只是谈及蒋介石政府丧失对China的代表权,而来联合国也不是决定何谓China的地方。这个表明了,联合国在1971年前仍然确认中华民国为合法主权独立国家的地位。如果在49年中华民国丢失大陆地区,联合国就认为中华民国亡国,蒋介石政府为流亡政府。则应在1950年后就会把中华民国政府代表驱逐出属于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的相关席位。其他国家如美国更加是到1979年才为了其政治利益,终结与中华民国之间的国家同国家之间的的正式外交关系。要是美国早就正式确认在1950年中华民国就亡国了,也必然在50年就正式解除同中华民国的正式外交关系。但是这种事情没有发生。所以结论还是:中華民國即談不上曾經亡國,更加不存在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或曾經流亡到其他國家的歷史事實。—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20:33 (UTC)回复
:我很了解在2戰期間台灣不是獨立國家而且是日本領土,而且我要提醒你日本跟盟國的戰爭關係如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明言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一條生效”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後方才終止,也就是說台灣在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都還是日本國土,如同東京大阪一般的等級。而中華民國在1945年就到台灣以佔領國身份接收台灣這日本領土,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立台北為臨時中央,台灣那時不是中華民國國土,還是日本國土。中華民國政府在外國土地上運作,這是童叟無欺的流亡政府啊!杜勒斯在舊金山條約會議落幕時就說過中國沒被邀請的原因,而且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確是同盟國與日本的和約,不知道請再讀一編,請不要胡謅。舊金山和平條約從頭到尾都是在說日本與同盟的協議,也就是為什麼有49簽署國。我沒忽視台北和約的效力,因為這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1條給予的條件,台北和約也明言說完全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效力。你弄錯了,台北和約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後簽的,沒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1條中日條約不過是張廢紙,這是歷史常識。我不懂你的第4點,中華民國是同盟國,但在1951年間它們已不是個完全國家也已流亡海外,為什麼49個同盟戰勝國不能決定戰敗國日本要如何處理日本領土台澎?這跟中華民國這代表同盟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有什麼關?難道49個國家做決定要先問個沒台灣領土主權的流亡政府?這不是笑話?!中華民國能在戰後蹲在台灣已經能偷笑了。很報歉,要是你沒讀清楚我舉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的原因,我幫你指點迷津。他不只是美國國務卿,他也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撰文,對這條約有莫大的了解!不僅如此,他也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主發言人,基於他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了解,他的觀點非常重要!你不懂可以去做做研究,長點知識,千萬不要亂說誰的觀點不重要。任何一個中國政府那時並沒有台灣主權,台灣直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的戰後都一直是日本領土,直到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放棄台灣主權為止。從頭到尾台灣擁有權都跟中華民國政府無關,說台灣歸屬要經過中國政府同意。。。好聽點,這是中國政府好管閒事,難聽點,中國政府自大不要臉。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 是台北和約結尾的承諾,也就是日本對台北和約裡的約定所做的台北和約,別忘了-台灣主權並沒有在台北和約裡提及過。為什麼?因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放棄台澎主權,他們已無資格對台澎主權做決定。這替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台北和約的葉光超在中華民國立院質詢時就說明了,所以你不要再強辯了,連當事人葉光超跟當時的立委都看出來日本沒交割台灣給中華民國了,你瞎掰啥啊?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談到的蔣介石政府就是中華民國政府,難到蔣介石不是代表中華民國?!這很簡單,因為既然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那就不能稱呼蔣介石政府為中國。2758號決議案很明確地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政府非法佔據的中國席位,也就是中國合法政府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代中華民國的確是成實際流亡政府,但是美國極力支持蔣介石外還有國際反共情緒高昂,很多國家認為中華民國反共復國是個可能,直到韓戰及越戰後大家才認為中華民國大勢已去。況且,就像周恩來跟季辛及在60年代密談時說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鎖國多年,他們不是很在乎進UN。他們的目標是台灣問題跟美軍在台灣。這就是為什麼你說的沒有發生,說真的,你多研究就不會說上面那些謬論了。我研究超過10年了,你說的這些理由我很早就聽過,沒什麼新鮮。我諒你不是這一個學術領域的,還是先多研究正統的資料,不要只看黃英哲的片面研究就當聖經。多看直接證據並學分析,我舉的證據大都是公立的實證,而不是政治網站或是學者見解。--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02:31 (UTC)回复
你的逻辑根本有问题,还在下面段落对本人奢谈什么学术背景。 (1)就算按照你的理由说如果没有达成和平条约,领土主权就不算转移。如果,1945年中华民国在台湾不具有主权,除非日本明文说将台湾转交给中华民国。那么中华民国的中华大陆的领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领,但是问题是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到现在都没有和平协定按照你的学理逻辑。同样在缺少和平协定的条件下,ROC之中华大陆的领土主权何来转移到PRC手里?〖注意:在1949年10月1日PRC正式独立建国的时候,还有很多ROC的领土没有没有被PRC占领。〗(2)到1951年签订旧金山和约时,日本先前的很多领土都被各个同盟成员国分别占领了。不,应当是整个日本原来有的领土都被同盟国占领了,日本算不算完全的国家?或则说,算不算一个国家,如果日本在所有领土都被敌国占领人能不失完全国家的地位。为何被1949年10月成立的PRC占领了很多领土的ROC就变成了不完全国家?当然,本来这里要讨论的重点不是是否完全。(3)别忘了,中华民国从1912年建国至今都保持着对金门、马祖的领土主权,无论这些地方有多大,就如新加坡尽管非常小是一个道理。(4)还有,〖抛开开罗宣言不谈〗,就算你非要认定台湾非中华民国领土,或则说在中日和约前仍然是日本领土。但是没有任何国际法禁止敌对国家的中央政府机构迁移到占领区,这符合海牙公约对在占领的建立和恢复秩序的规范。〖也可以借用你的占领区的法理这样解释,由于47年台、澎发生过228事件这类严重破坏占领区秩序的事情,以及ROC失去了很多在中华大陆的领土。使得同盟成员国ROC能够也有必要集中更多精力和力量去加强对台、澎占领区的社会秩序维护和恢复工作。将中央政府迁移台北的确起到了这个作用。〗结论:就是按照你的所谓学理,中华民国也根本没有成为流亡政府的资格。(5)关于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的关系其实很简单,就是由于51年不是所有同盟成员国都到场,所以,需要日本同51年未到场的其余同盟成员国完成剩下的和约部分。这点上,49个同盟成员国在51年的和会上比你的认识清楚,就是同盟成员国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自然有不同时段的各个和平条约之间相呼应的地方。否则,谈不上是做为一个整体的同盟国和日本达成和平条约。(6)(Mafia godfather)请注意,上文中我所说到的中方实质上包含了2个中方,即有你要否认的ROC,也有是你认可的PRC,就看谁同日本签署和约,实际上日本也的确分别同2个中方都签订了和约。如果你会产生误解,那是你的问题。还有,你始终混淆一点,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只是决定联合国机构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问题,不要做扩张性的解读,不然你就别吹嘘什么所谓的法律素养。无论法理和实际上,联合国没有权利和能力决定,任何国家的存在和消失。联合国只能决定谁可以加入联合国这个组织。所谓的ROC被PRC被取代只在存在于联合国的组织。同样,就是PRC到1971年才进入联合国对代蒋介石政府对China席位的代表权。这和PRC在1949年实质上的独立建国相差22年,PRC是否在联合国眼里同样是流亡了22年,或1971年前PRC不存在?当然啦,要是按照你的没有和约面谈的论调,PRC到今天同样在流亡,因为PRC还没有从ROC手里拿到对中华大陆的领土主权,只是占领中华大陆而已。(7)还有从法理逻辑上说,放弃某个东西的同义词或含义就是放弃对那个东西的诉求权利。诉求权利可以存在于拥有中,也存在于争取拥有的过程中。日本放弃某个领土的要求,可以是放弃前还在其控制下的,也可以是放弃前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就如钓鱼岛藏南地区之类的领土争端一回事,很多国家不放弃某个领土,和那块领土是否在谁的主权控制下是两回事。就是不在某个国家的主权下,它可以不放弃对那个领土的诉求。中日和约旧金山和约的日本的放弃,就发生在其对不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的诉求。(8)还有,即便按照你先前的理论,在日本没有和ROC签署中日和约前明文转让前,台湾仍然是日本的领土,也就是说当时仍然规辖于日本的台、彭居民并不拥有台、澎的主权,而是日本拥有。即便中日和约的确不算明文将台、彭转让给ROC。但只要日本放弃了对台、彭的权利,台澎就变无主地。何谓无主地?‘无主地’这个词就是说,谁都不拥有,直到有人(国家或独立法人层面的)去占有为止。获得无主地需要他人许可吗?又有谁有权利指定无主地的归属?结论就是获得无主地的拥有权,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许可,谁先占归谁。也就是说ROC也有权获得任何一个无主地。台、彭在1945年就被同盟国成员的ROC占领。日本签约放弃后,台、澎立刻变成无主地,ROC就自然地立刻获得拥有的合法权利。而且,1945至1952年中日和约签署之间,没有当地人建立独立国家和同盟国成员ROC争夺台、彭的占领权。1952年中日和约签约,台、澎立刻变成无主地,ROC就立刻自动完成对无主地的拥有权。〖不对,依照您对旧金山和约的无比敬意,应当说在日本在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的领土要求时起,ROC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52年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9)中日和约签署至今,任何不愿意成为ROC国民的人回日本去了,留下来的台、澎居民和金门、马祖的居民一样都成为了ROC的国民。 这就是说,如果台、澎处于不属于ROC或其他国家了,那么任何ROC或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台、澎不就是非法居留了(10)关于杜勒斯,他起草和约又如何?他发表那个言论时是正式作为所有同盟国的代表对台、澎地位问题发言吗?还是在于台、彭地区无关的场合表达的意见?就算一个宪法法院的法官,只要他不是在宪法法院的正式场合做正式表达,他在其他私下或非相关场合的表达都属于个人观点,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效力。希望您能清楚它们的差别。Mafia godfather在你夸耀你超过10年的法律素养之前,也许反思下是否合格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7:15 (UTC)回复
-1。一個國家的改朝換代不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爭戰,是不需和平條約的,這是極基本的常識。勝者為王敗者為蔻,得勝的政權繼承失敗的政權,既然改朝換代,沒理由承認敗者的合理性。1971年UN2758決議案代表的是國際對中國繼承權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成了世上唯一合法中國。PRC在1949年10月1日片面獨立建國,不僅有些ROC的領土沒有沒有被PRC佔領,PRC的建國也沒有得到國際間的承認。中華民國到1971年以前都還是被認為有名無實的中國。
2。 因軍事戰領不構成主權轉移,所以日本當然算完全的國家,也因為如此,日本政府能代表日本投降並履行降書上面同盟成員國開的條件,之後又代表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被佔領國有名上的主權,但不一定有執行權,就像個犯人關在牢裡沒有公民權,但還是個公民。不是國家是不能簽條約的,像當時分裂的中國就無法有法律能力簽約。PRC佔領了很多領土的ROC逃亡到日屬台灣,將中央暫遷到台北,這已構成了流亡政府之實,雖然有金馬兩地,但兩地均屬前線且無執政中樞。逃到台灣後成了流亡政府ROC就變成了不完全國家,也無法代中國從日本手上接收台灣。
3。錯了。 中華民國從1912年建國至1971都保持著對金門、馬祖的法理領土主權,現在只剩主權執行能力。也可以說 中華民國政府像叛軍一樣侵佔中國領土。
4。中華民國成為流亡政府的資格在於流亡政府是一批掌握正當性及合法性之人士,於國外地區成立一象徵性而無法於原所在地區施行統治權的政府,即為流亡政府。二戰後日本並沒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而是台灣人民。既然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構遷移到國外的佔領區,台灣人也沒行使自決權把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這還是等於無法於原所在地區施行統治權的政府,就是流亡政府。
5。未到場的其餘同盟成員國只有兩個,中國跟蘇聯,蘇聯有被邀請,但因為對條約裡的庫頁島或薩哈林島歸屬有意見,所以拒簽。中國是因為雙方都不是完全的國家所以不夠法律能力來簽和約。49個同盟成員國吵的是哪個中國該簽,最後決定是都不邀請,日本僅需要放棄台澎主權,一切歸由聯國規章處理。台北和約不僅沒抵觸舊金山和約也沒提及到台灣主權,這替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台北和約的葉公超在中華民國立院質詢時就說明了。
6。日本的確分別同2個中方都簽訂了和約,但不可否認的是日本從未談到台灣主權歸屬,日本的立場一直是他們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實並沒把台澎主權交給誰。這麼明白哪會產生誤解呢?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是決定聯合國機構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問題,聯國席位也是國家或準國家觀察員才有資格,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坐,中華民國政府不能坐,那就是很明顯的法理國家繼承。不然幹嘛不叫他們也給中華民國一個板凳呢?你可以一廂情願的反對,請跟聯國談。聯合國身為由主權國承成立的國際團體有極大的權利和能力決定國際法理問題,包括任何國家的法理存在和消失。當然,你可以不從,你可以否認,但出了自家門大家還是遵循聯國決議。
7。依國際法來看,若這東西是塊有自然居民的土地,那當一個國家放棄某個領土的主權,這主權就會回歸到土地上的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日本在中日和約和舊金山和約對台澎主權的放棄,就是將主權歸給台灣人民,中華民國政府不能直接拿下這主權的擁有權。你好像一直不太了解這道理,現在是太平世界,因為有這些法則讓國與國之間不再搞世界大戰。
8。『無主地』這個詞現在通常是用在形容未開發領域(如南極洲)或無人地,當初是拿來將合理化靠發現新大陸得來的領土主權。這是基於人類有開發化外之地的資源之權力,不適用於台灣。還有,基於聯國規章第一條,人民有自決權,日本放棄了對台澎的領土主權,台灣人民是台澎主權的主人,不是中華民國。當時各國(包括中華民國)答應並簽署聯國規章就是要避免國際間因爭領土動干戈,搞侵略。還好中華民國政府沒傻到會用這無主地佔領權當理由,打自己耳光。舊金山和平條約歷史文獻中看出- "Japan hereby cedes to China in full sovereignty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adjacent minor islands[.]" (Hugh Borton to Charles E Bohlen: Draft Treaty of Peace of Japan, State Department Decimal File No. 740.0011 PW(PEACE)/8-647 CS/W,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August 6, 1947 )還有 (Memorandum, 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Jan 30, 1948).)1949前,在中華民國還未失去大陸地區時,國際間很明確地是要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 但最終版本沒有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的文字,要是連你這沒法律背景的人都認為日本在51年和49個同盟成員國達成舊金山和約,申明放棄對台、澎的領土要求時起,ROC就立刻獲得了對這 些無主地的擁有權,那舊金山和約先前版本寫明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留著就好了啊。幹嘛刪呢?更帥的是,乾脆一開始就不用寫啦!很報歉,國際法沒像你想得那麼簡單,這些對主權正經的原則讓你失望了。中華民國政府立院那時質詢葉公超時怎麼沒人有你一半聰明呢?所有現今國際法學者把無主地歸為無居民的化外之地都沒你懂嘍?依你堪帝國主義行為今天還是OK的,1970年代,聯國3293決議案訴請國際法院裁判西撒哈拉是否為無主土地。法院以13-3判認當地已有游牧民族居住而不是無主土地。那些法官都是白癡嘍?人家大沙漠有游牧民族就不是無主土地,但你說小台灣島有幾百萬人就是?我給你時間好好去研究無主地法律概念,就是想讓你留點面子。
9。首先,請你讀清楚台北和約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 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懂了嗎?這沒有願意不願意的問題,而是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來決定誰是ROC國民。非日裔台澎人民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為ROC國民,這並不代表台澎人民沒有民族自決權,是不是非法居留不重要。台北和約前台澎人民為日本國民,日本雖在舊金山條約簽署後沒有權力交移台灣主權,但對海外國民的公民身份有絕對的控制權。台北和約就是日本行使了這控制權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之法律規章把台灣人民都歸化為ROC國民。
10。杜勒斯的言論反應了所有同盟國的代表對台、澎地位問題的共識也是當時舊金山合約的目地。我提供的資料是國務院的正式會談記錄,這代表了美國與當時在舊金山參與的同盟國的立場。你要是讀了或讀過杜勒斯針對舊金山合約所發表的演說就不會問這問題了。--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回复
复(1)今天是在19世界中叶?知道en:Dynasticen:rupublic的区别吗?还改朝换代。当让啦,对于某些原教旨主义者没有啥是非黑白可以说的。按照某些极端分子的所谓法学道理,大不列颠也许算不全够流亡政府的格,起码也该是个实实在在的en:rump state了。中华民国就是中华民国,不光可以叫中国,也可以叫民国。此外,叫中国的含义多了去了,日本也有一个地名就叫中国。什么叫唯一合法,这世界上的法多了去了。而且互为非法的法律也不计其数。等先把这个世界有多少法计算出个整数,再说扯叫唯一,都来得及。中华民国(ROC)1912年至今,1949年共产党在第2次独立建国,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两者就是ROC父亲和PRC这个儿子的血缘关系。当然了,儿子向杀父的事情,也不少见。不过可惜至今计划未能如愿,老子还活则。
复(2)日本二战结束时,在所有领土都被他国军队占领,能算完全国家。中华民国只是被别国占据部分领土,某些所谓的法学专家还厚颜无耻的说完全不是一个国家了,哈哈。
复(3)竟然有人说了个“父亲对儿子不忠不孝”的笑话,真是闻所未闻。
复(4)日本51年在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台、澎、库页、以及太平洋总多岛屿的一切权力和要求。52年和约生效,这些日本所放弃的土地上立即变成了无主地。相关的占领国家就自动获得相关无主地的领土主权,中华民国、美国、苏联均获得不少此类无主地的领土。
复(5)旧金山和约生效,就是没有中日和约之类的后续其他和约,中华民国、美国、苏联均于52年4月末自动获得相关的无主地领土。
复(6)本来,所谓的UN2758決議案是否合法都是疑点,请问让其他国家加入联合国或退出联合国,5大常任理事国有否否决权?UN大会有否权利禁止5个常任理事国参与投票的权利?少拿一个是否合法的议案说事。不就是一个俱乐部吗?满大街都是。谁爱进哪家,进哪家。不给入门,又不是看不到太阳蓝天。呵呵
复(7)谁听说过,一个客居在魁北克的日本国国民,能够参与魁北克是否独立的公决的?要是这样,中国国民都去上加拿大去住,掀起个独立运动,正好给既解决中国拥挤的问题,还能为中国拓展海外领地做贡献。
复(8)废话真多,到底懂不懂?你就不要瞎玩弄字眼啦。无主是一个概念;未开发是另外一个概念(房地产商可以买了一块地,就空闲着不开发,让它荒着,这叫未开发);无人又是另外一个概念(我可以买栋房子,就不住人,让它空着,这才叫无人)。无主是指没有属主,比较下与无主地terra nullius)相类似的的拉丁词语就一目了然。孤儿(nullius filius):literally "nobody's son", A child of unknown parentage[4],也就是父母不明的孩子;无主物(res nullius): (law) Something that has no owner 没有属主的物件 (see: Res nullius);显然无主地( terra nullius): land not legally belonging to anyone.[5] 是指没有属主的土地,(see: Terra nullius)而非指无人烟的土地。就是中国鸟无人烟的大沙漠,那也是有领土归属的。其中的关键词nullius是指没有属主的意思。所以,关于无主地是否有居民根本就不是判断的标准(就如,美国的土地上也有很多外国居民或非法移民,他们都生活在美国,但是这些人对美国的领土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在美国土地上寻求独立的资格)。所谓的联合国的人民有自决权,那是指在本国土地上生活的本国公民享有自决的权利,而非外国居民。先前重复很多遍了,旧金山和约生效时,台、澎就不是日本领土了,上面具有日本国籍的台、澎居民就从先前的生活在本国土地变成了,生活在国外的土地。他们受到日本国籍和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台、澎放弃领土权利所做的承诺的限制,没有资格没有谋求对台、澎的领土的所有权,他们的资产和领土主权无关,这个在旧金山和约和其后的中日和约中规定了相关的保障和处理方案。他们身份最后也在中日和约作了处置。而旧金山和约生效时起,实质占领和实施管理台、澎的中华民国就由于台、澎瞬间的无主地地位,而自动获得对他们的领土主权,岛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也从那一刻起,变成了生活在自己土地上的居民。所以,所谓的台湾人民在旧金山和约前,是那些日本籍的居民;但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中华民国国籍的居民才是台湾人民,而那些仍是日本籍的就成了台湾岛上的外国人。其实关于无主地就是一句话,有人抢自然没有无主地,要是谁突然不要了一甩,飘在空中的那一小段时间就是无主地,掉到谁头上,谁就有权揣进口袋里,天经地义。台灣是某國搶來的,不是台灣人民的。还有,你看看,说漏嘴巴了吧,一不小心就把那个狗屁不是的UN的非法的决议太多的伤疤给揭了。UN也不点相,非要国际法背书违法的决议,结果给踢了回去。谁说萨哈拉是无主地,周围的国家都说放弃了吗?UN这个黑帮大佬自以为了不起。那也得自己关着门玩啊,万一出门遇到个不吃这套的,不还是得栽跟头?
复(9)你承认直到52年8月中日和约生效后,所谓的台、澎居民才解决国籍变更与否的事实就行了。反正,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国家允许在本国居住的外籍居民拥有参与全民公决资格的。
复(10)杜勒斯真能代替所有同盟国说话?你还是先请他2012年去南极洲发表个宣言去吧。—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2 (UTC)回复
這個討論已成為粗俗的人身攻擊,我拒絕再回答SH9002的留言,除非他願使用更高程度的水準來繼續這個討論.--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4:44 (UTC)回复
哦,不用着激动嘛。维基百科本来就是海纳百窜的。何来所谓的人身攻击?本人的讨论内容一点也没有逾越阁下在本条目英文版的编辑讨论中的所发挥的水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5:47 (UTC)回复



请提供海牙公約相关确切内容原文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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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fia godfather说明,你做这次内容删除编辑[6]中所称的“海牙公約(43條,45條,48條)明示軍事佔領並實施對佔領區的維安及行政不代表領土主權交移。”理由的原文出处和内容。我看到的有关海牙公约之《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89年版本1907年版本篇内,有43,45,48条,但是没有一条和领土主权移交与否有关的。这里类出:第四十三条 合法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既已落入占领者手中,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并除非万不得已,应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强迫被占领地居民向敌国宣誓效忠第四十八条 占领者在占领地内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税捐、费用等,应尽可能按照现行征收规则和分配办法。占领者并因此有义务提供合法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占领地所需的行政费用。你是记不清楚,还是瞎编理由搞编辑战啊?此外,干吗把原来编辑中谈到中日和约的内容给删除?你要强调舊金山和平條約也不能否认中日和约的存在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21:31 (UTC)回复

看到以上見解,我有點啼笑皆非,你絕對沒有相關學術背景,我真的不認為你有資格來搞編輯戰。若沒有,請找個教授向他請益,謝謝。我把台北條約刪除是因為金馬本來就是中國領土,跟台北條約無關,日本放棄的台澎領土也不包括金馬。--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01:12 (UTC)回复
在你嘲弄别人之前,还是检讨下你的逻辑是否出了问题?相关内容见上面段落。此外,[中日和约]]的全文是日本认同中华民国对当时签约时(1952)所拥有领土的领土主权。英文版本摘录:.....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6:52 (UTC)回复
認同中華民國主權?!?!你是怎麼翻的啊?!這只是說日本在此和約所簽署的承諾將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目前與未來所控制的領土。這可用於像金馬一樣的國土或如台灣的國外佔領區。這裡強調的是控制,而非擁有。若真如此,那日本不會今天堅持日本只放棄台灣主權並沒有表明其歸屬的立場。照你說這白紙黑字的,能錯嗎?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回复
怎么吹嘘完法学素养,又要替所有国际文字代言?呵呵,搞得好象你是旧金山和约的撰写人似的,你不会是杜勒斯的女秘书吧?还日本日本的,你这号的不是声称过,在中日和约时,日本强调过他们已无处分台、澎的主权的权限,这么现在又说有所谓的主权啦?你先让现在的日本人和52年的日本人学会说相同的语言再来胡扯。要讲主权要求,很多中国人对目前的所谓的日本现有国土都有领土要求。赶快去给日本传个话,世界上唯一合法的中国,让日本立刻归还一切现有占据着的领土,所给定日本国民的居住期限到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2 (UTC)回复

在流亡政府讨论过程中,得到ROC获得台、澎的领土拥有权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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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0年5月31日UTC 6:00多时。通过近两日,针对中、英版本的wikipedia的流亡政府条目中,中华民国是否是流亡政府的法理激辩中。突然发现依照很多主张台湾独立的绿营人士强调的主权归属必须通过和约达成的法理,推导出中华民国拥有台、澎领土的结论。即:

如果日本放弃台、澎的领土。台、澎就变成无主地。无主地就是谁都可以取得。不过,由于日本放弃了台、澎,作为当时仍然算是日本国民的台、澎居民自然受到其国家承诺的连带制约,也自然会变成了,台、澎岛上的外国人。作为二战同盟成员国的中华民国(ROC)自1945年就收复台湾,在台湾独立主张的人士眼里,那只是中华民国对台湾实施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在19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等多个领土要求。52年4月和约生效之日,台、澎立即成为无主地 (terra nullius),作为对台、澎实施军事占领的ROC也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19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1952年,中华民国和日本在台北签署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

详细内容都在“流亡政府”中文条目的讨论版‘中華民國1949年後只是喪失部分領土’的段落中。相关内容编辑见 2010年5月30日 16:52(UTC)至2010年5月31日 06:14 (UTC)相关讨论版的编辑纪录
关于无主地 (terra nullius)的备注New Jersey v. New York, 523 US 767 (1998) US Supreme Court,26 May 1998
“Even as to terra nullius, like a volcanic island or territory abandoned by its former sovereign, a claimant by right as against all others has more to do than planting a flag or rearing a monument.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most generous settled view has been that discovery accompanied by symbolic acts give no more than "an inchoate title, an option, as against other states, to consolidate the first steps by proceeding to effective occup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8 I.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46 (4th ed.1990); see also 1 C. Hyde, International Law 329 (rev.2d ed.1945); 1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222-223, pp. 439-441 (H. Lauterpacht 5th ed.1937); Hall 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 at 102-103; 1 J. Moore, International Law 258 (1906); R. Phillimore, International Law 273 (2d ed. 1871); 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1日 (一) 07:53 (UTC)回复

請細讀有關無主地的法律概念,我上面有解釋了。不要讀一點皮毛就來班門弄斧。需要更詳細的解釋請看你所引用的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不要連看都沒看過就引用.--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7 (UTC)回复
你给的就算解释?你是无主地吗?叫别人不要班门弄斧,就是说班门弄斧是你独一家喽。行啊,您找地玩去吧。—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6 (UTC)回复

爭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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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人都用聯合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點來反駁中華民國不是流亡政府.但中華民國本身並未加入聯合國也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給統一.所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聯合國的觀點並不能使用在中華民國上.這是我的第一個反駁中華民國等於流亡政府的觀點.
(2)再來中華民國本身已經在台灣統治超過六十年並且已經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了.當時台灣人是屬於日本人所以可以選擇回日本或是留下來給中華民國統治.顧根本沒有中華民國流不流亡的問題--旻月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20:56 (UTC)回复

他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什么地方是否真的有争议根本不重要。只要符合他们目的的统统断章取义,挑能给自己目的服务的用,对己不利的内容全当不纯在。没有理性和逻辑可言。就如一个走头陌路的赌徒,就是自己的妻女房子统统可以给人做抵押,只要能换来赌场上的快感。—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21:27 (UTC)回复

难道这么一篇文章还不应该加POV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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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 green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14:28 (UTC)回复

根据阁下建议,已于在 2010年6月12日补充了相关质疑标志。在在 2010年6月30日 (三) 09点(UTC)左右 Wasami007就讨论页内容作修改性编辑,消除了争议性问题后,本人于在 2010年7月16日 (五) 12:19(UTC)去掉了6月12日所补充之质疑标志。--SH9002 (留言) 2010年7月16日 (五) 14:53 (UTC)回复


又有人把中華民國改回流亡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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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辯論過中華民國是偏安 不是流亡了...? --Wowo0601留言2014年4月5日 (六) 10:27 (UTC)回复

原諒我把中華民國刪除 台灣在二戰結束後已經回歸中華民國 所以中華民國雖喪失大陸地區 但仍有台灣地區 仍未流亡 前面討論很清楚--Wowo0601留言2014年4月12日 (六) 04:48 (UTC)回复

另外 閒聊 我覺得 台灣的國家方向目前有幾個選項與結果

1. 否認中華民國存在台灣 台灣仍未有國家 中華民國流亡台灣

中共一貫主張就是台灣二戰後已經回歸中國 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加上中華民國合法性被台灣人質疑 所以台灣最後會變成真的法理上沒國家的地區

也因此中共把軍隊開上台灣的合法性大增 屆時中共軍隊會在台灣成立國家前開入台灣

1.1. 台灣反抗軍打贏中共入侵軍隊 台灣正式成為獨立國家

1.2. 中共政權瓦解 台灣正式獨立

1.3. 台灣永遠的正式變成中共的一部分


2. 承認中華民國合理治理台灣

中共會繼續在國際上打壓中華民國空間 且把兩岸關係定調為中國國內問題 利用和平統一的方式來對中華民國進行統戰

2.1. 中共政權瓦解 中華民國回到中國

2.2. 中共政權瓦解 中華民國放棄大陸領土獨立為一個新國家

2.3. 台灣永遠的正式變成中共的一部分


總的來說 結果有三個 中共入侵台灣 中共瓦解 台灣自願成為中共一部分

我覺得 一代價太大 又不希望三 只剩下二 所以最好方法是 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維持現狀

--Wowo0601留言2014年4月12日 (六) 05:31 (UTC)回复


請協助確認中華民國是否為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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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有的資料,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打敗了日本,擁有了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接著發生的事情有兩種說法:

  •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介石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由於只是去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不是接收或統治台灣,蔣介石及其軍隊必須在三個月內撤出台灣,否則即屬於非法佔領。然而蔣介石自行向台灣居民宣稱他是來接收和統治台灣。
  •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介石以「軍事佔領」的形式暫時代管台灣和越南。由於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以色列佔領加薩走廊三十八年後,仍不能主張對當地有主權,所以在國際法的規定中自動撤離),所以蔣介石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

無論根據以上兩種說法中的哪一種,台灣都不是蔣介石或其軍隊所擁有,所以中華民國屬於流亡政府。請協助確認。 --Matt Smith留言2014年10月27日 (一) 07:02 (UTC)回复

關於上述資料,請問有沒有用戶想提出其他見解?如果沒有,條目中將新增中華民國為流亡政府。--Matt Smith留言2014年10月28日 (二) 17:53 (UTC)回复

對於現今仍滯留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否為當初那一個建立於中國大陸、而後不了了之的中華民國的合法延續,還存在著極大爭議,因此其是否有資格被稱作「流亡政府」都還是個大問題。有鑑於此,在下對於以上請求協助確認的要求,先暫時擱置並加上刪除線。等待前述問題釐清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繼續編輯此條目。--Matt Smith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7:01 (UTC)回复

(!)意見
1. 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依照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1945年9月2日受降儀式上對日本所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而代表同盟國受降與接管臺灣澎湖和北越,並未獲得任何對上述區域之主權。中華民國從1911/2建立至1945年日本投降均與臺灣澎湖和北越毫無關係,中華民國無從取得本來就不屬該國的領土,除非依國際法之條約或和約。而所謂的開羅宣言最後並未化為真實的國際條約或和約,且日本已無權於放棄臺澎後再於1952年臺北和約中對臺澎歸屬作任何表示。
2. 所謂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或之後的臺灣省政府,與盧漢在北越維持一段淺薄統治的性質差不了多少,即使中華民國政府頒了這個命令、那個命令,在國際法上基本並無因而取得主權之效力。目前並不存在公認與《舊金山和約》效力相當之國際法準據清楚議定臺灣領土之處分。
3. 但中華民國可被假設為擁有金門、馬祖主權,1912-1937與1945之後(兩地於二戰時期皆曾經歷日本統治)。所以中華民國自1945年後即合法存留於金馬迄今。
4. 蔣中正於1950年所謂的「復行視事」與當時的憲法規定等完全不符,邏輯與程序都不對,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之毒樹毒果,自屬非法。國民大會於1948.3至1954.2年間並未集會,亦無法定足額之二分之一代表。行政、立法;政權、治權俱非合法,其所為任何決定在法理上亦屬自始無效。
5. 這種國家續存、但政權非法的狀況直到1991/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總統由公民直選後才獲得自決的正當性,這正是九六共識的基礎。
6. 所以,中華民國並未亡國,但1996年前僅合法存在於金馬,因此在金馬尚非流亡政府,但同時未獲主權地佔領臺灣,並視臺北市為首都。以此資格繼續保持聯合國會員身分並非完全說不通。
7. 以中華民國為名之臺灣政府直至1996年才正當合法地產生。
7. 尚待臺灣人民做的就是透過各項選舉公民投票表達意志、制訂新憲、正名為臺灣,以符實況。
8. 但在維基百科,你只能記錄有可靠來源的說法。而目前的中華民國一詞是臺灣的正式國號,這是混亂的折衷。在該國號下,儘量剔除名實不符之成分是現在能做的。務實地前進!
-- WildCursive留言2014年11月10日 (一) 10:01 (UTC)回复

經過在Talk:中華民國討論頁中的討論,基本上已可確定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創立於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的合法延續,並且為「流亡政府」無誤。關於這點,若任何有志之士尚有疑義,敬請提出討論。若未有疑義,條目中將於地方政府一節中加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同時創建新條目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接著對中華民國台灣,以及其他更多與中華民國相關的人、事、物等條目進行重大修改。--Matt Smith留言2014年11月13日 (四) 15:33 (UTC)回复

加入英文版的「據稱為流亡政府」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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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將翻譯並加入英文版的Current government claimed of being a "government-in-exile"一節。照理說應該不會有用戶反對加入這一節,不過在下還是在此通知一聲。
然而,其中關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最後部份「By contrast, this theory is not accepted by those who view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s having been, and been legitimately, return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end of the war. Bo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hold the latter view.」有點問題,在下從未看過任何資料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臺灣主權已在二戰後合法地歸還給中華民國」,因此在下將不會翻譯這種內容,並會找機會更正英文版的部份。--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05:09 (UTC)回复

那么请速翻译。我也准备加点英文版的内容。--AsharaDayne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0:51 (UTC)回复
已翻譯並加入。--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3:39 (UTC)回复

各位翻译英文版内容时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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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内容也不完善,重复、矛盾的地方不少。--AsharaDayne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09:35 (UTC)回复

锡金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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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维基人,锡金流亡政府属于本页面所述的流亡政府吗?—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Zzhtju對話貢獻)於2019年5月5日 (日) 16:29 (UTC)加入。回复

整理觀點(個人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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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派立場:根據台灣主權未定狀況,台灣主權於1952年舊金山和約中由繼承大日本帝國所有領土、殖民地合乎法理治理的日本國(1947~,和平憲法生效時)明確黑紙白字放棄繼承,但亦未指定哪一個國家/政權/政府應當合法的繼承,故依據所謂民族自決原則[[7]],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故台灣應當:(三選一)
1.接受美軍軍事占領
2.回歸日本殖民統治
3.獨立成立台灣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Taiwan)

統一派立場:根據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已放棄台灣島、澎湖列島之所有權,故成為"無主地",那麼第一順位於日本政府、軍隊撤收後進入台澎列島並實行實際統治者(中華民國政府),是為統治台灣的唯一合法政府。
紅色統派尚需附註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念(可參照百度百科上描述的中華民國國軍等相關於中華民國之條目),中華民國業已滅亡,其亡於1949年,乃是基於其統治之首都以離開其原定首都(南京)(類似日本的想法);故根據繼承國家的國際條約規範,合法領有台、澎、金、馬等列島之原中華民國疆域,亦繼承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大家爭論的都是台灣島,甚至是加上澎湖列島的爭議,金門馬祖兩島反而出現了共識:從頭到尾都是中國的,不管是"哪個中國"。
順序流程稍微舉例金門,用以描述一下自1911年以來金門的主權異動:[[8]]
1.1910年,屬大清帝國福建泉州府同安縣
2.1911年,武昌革命,大清帝國滅亡,所有主權歸繼承國中華民國擁有。
3.1933年,閩變,國民革命軍第十九路軍成立中華共和國,金門設置為泉海省。
4.1934年,中華共和國滅亡。
5.1937年,中日戰爭時期日軍佔領金門,金門縣政府遷至大嶝鄉上租借民房辦公。
6.1945年,中日戰爭中國勝利,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遷回原址辦公。
7.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移動至台灣辦公;8月17日福建省省會福州市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攻克,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隨中華民國國軍遷移至金門
其後多次變更治理區劃、方式,包括軍管、戰地政務、解嚴、恢復編制、並於2019年元旦將福建省政府實質裁撤,僅留省主席一職。
但是其中自1945年以來金門就從來沒有從中華民國手中離開過吧???
現實中的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領土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浙江省政府建制徹底撤銷後,即使除去東沙、太平島、台灣島、澎湖列島,尚有金門、馬祖兩處是真正並非於[公元1894年~1945年]之間,正式脫離"世界公認的中國"法理上的統治,故本人認為,中華民國無論如何都不能算是流亡政府,最多只能算殘存國家。畢竟,於金門、馬祖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並沒有成功的達到領土徹底取得,而仍然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民國國軍所控制,中日戰爭時期最多僅發生大日本帝國軍隊佔領,但並未真正產生雙方協同承認的領土讓渡,中華民國尚留有大陸時期合法疆域之其中一小部分,因此,那怕這一小部分再小,中華民國仍然有達到"擁有領土與主權"的部分,仍然算是一個主權國家,只是這個國家,目前的狀況是大部分的領土都處於爭議。
基於上述,本人認為中華民國在條目中應當列為"殘存國家"而非"流亡國家"。
至於你們要爭"台灣人民自決獨立"、"回歸日本"、"美軍佔領"、"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還是"一國兩制解放台灣",這個部分就見仁見智了,畢竟這裡是維基,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但,還是希望不要老是出現辱罵他人、引導風向之類的就好。
在這個條目,我只打算陳述"為什麼中華民國是殘存國家而不是流亡國家或正常國家",並不打算討論"台灣到底屬不屬於中國"這個問題。希望不會引戰囉。便當領取者留言2019年10月12日 (六) 21:50 (UTC)回复

國際法上沒有「某地主權屬於某地人民」之說,那是以訛傳訛的。台灣獨立派顯然是要獨立,故「接受美軍軍事占領」或「回歸日本殖民統治」不會是他們主張的選項。
統一派誤解了無主地的概念。敝人在此不贅述。
依敝人所見所聞,「法理建國派」一直都很清楚地區分「台澎」和「金馬」。只有「制憲正名派」才把台澎金馬混為一談。
所謂的「流亡政府」只是簡短的稱呼,較完整的稱呼是「X國流亡政府」。從目前的國際形勢來看,ROC肯定不是流亡政府,因為主流國際社會都不承認ROC代表中國,所以ROC自然不是「中國流亡政府」。殘存國家的問題也是同理可推。敝人不反對從條目中移除ROC。--Matt Smith留言2019年10月13日 (日) 02:14 (UTC)回复


其實我就是在等待共識的出現.....但是就是怕說主張台灣獨立---不管是哪個方向---都為了種種原因,必須將中華民國政府稱之為流亡政府。根據你們前面在討論頁的激鬥,我得出的結論是,在海牙公約哩,並沒有規定敵國不能把自己的中央政府設置在敵對國家的占領地底下,那怕是軍事占領,或是所謂的"非法佔領"。但是按照維基主條目編輯的方式,我的推論是,流亡政府與殘存國家最大的差異,就是有沒有現時實質統治的領土。我知道歷史是主觀的,我也不求大家可以在統獨求得共識(太困難),但單就這兩個條目,相信各位按照道理而言,應該是沒有反對"中華民國是殘存國家而非流亡政府"的理由吧...?
最多會有問題的是紅統派,因為在他們的認知中,1949年中華民國即已告滅亡,剩下的是"台灣地區割據政權",但是連金門馬祖都沒有成功拿下,治權、主權仍然在中華民國手裡,因此根本不能算是流亡政府.....
看閣下應該是獨派有志之士,希望能與您的隊友溝通一下,而不是自己認為是什麼就是什麼。現在不管統派獨派,都常常出現這種人,把百科全書當成政治作戰的絕佳地點,這不是好現象。
如果沒有太多異議,我可能會在近期於此條目中刪除中華民國。 便當領取者留言2019年10月13日 (日) 13:06 (UTC)回复

主張獨立只須主張台灣不屬於ROC即可,不一定要將ROC視為流亡政府。「ROC是什麼」是另一個話題。
「殘存國家」只是簡短的稱呼,較完整的稱呼是「殘存的X國」。由於主流國際社會都不承認ROC代表中國,所以ROC自然不是「殘存的中國」,也就是說ROC不符合殘存國家的資格、不是殘存國家。
敝人沒有主張台獨,但敝人也不反對該運動。對於閣下想將條目中的ROC刪除,敝人沒有意見。--Matt Smith留言2019年10月13日 (日) 14:3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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