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

中華民國第3任司法院副院長

傅秉常(1896年2月16日—1965年7月29日),褧裳广东省广州府南海县人,中华民国政治家、外交官。

傅秉常
出生1896年2月16日(光绪二十二年1月4日)
 大清广东省广州府南海县
逝世1965年7月29日(1965岁—07—29)(69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
国籍 大清(1896年-1911年)
 中华民国(1912年-1928年)
 中华民国(1928年-1965年)
教育程度
经历
中国名人录(第四版)》中的傅秉常照片

生平 编辑

10歳时,傅秉常随父亲迁居香港,此后先后在圣士提反中学香港大学学习。1916年(民国5年)12月,自大学毕业,回到圣士提反中学当教师。1918年(民国7年),护法运动中,傅秉常到广州投奔孙文(孙中山),加入护法军政府。傅秉常担任伍廷芳的秘书,在其指导下研读法律及外交文书。

1919年(民国8年),傅秉常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处秘书。1920年,任护法军政府财政部、外交部驻香港代表。同年11月,调任海南岛琼海关监督。1923年(民国12年)2月,调任大元帅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兼财政部粤海关监督。6月,兼任广州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外交秘书。

1927年(民国16年)9月,傅秉常任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署长。10月,改任外交部参事。

1928年(民国17年)10月,获任命为立法院行宪前的第一届立法委员,并当选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并参与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民国18年)2月,出任驻比利时公使。1931年(民国20年),获香港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同年5月,宁粤分裂,傅秉常加入西南派(粤派),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宁粤合流后的1932年1月,任外交部政务次长,但在1月末便辞任,改任西南政务委员会委员。1933年(民国22年),回任立法委员、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

1935年(民国24年)11月,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1941年(民国30年)7月,重任外交部政务次长。1942年12月,出任驻苏联大使。1945年(民国34年)5月,当选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1946年2月,兼任中华民国驻蒙古大使。1946年7月,成为出席巴黎和会(联合国和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五国讲和)的中国代表。1947年7月8日,外交部电令驻苏大使傅秉常照会外蒙驻苏联大使,要求外蒙军队迅速从中国境内撤退。[1]:8380

1949年(民国38年)3月,接替吴铁城出任外交部长,但因身在海外,故未能实际就职。同年中归国,不久返回巴黎,此后滞留巴黎。

1957年5月,傅秉常来到台北市,被蒋介石任命为总统府国策顾问,并当选中国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7月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1965年7月29日,傅秉常在台北市病逝,享年69岁(虚70岁)。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全十二卷,共十二册),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7月
   中国国民政府
外交职务
前任:
王景岐
中华民国驻比利时大使(未就任)
1929年2月—1933年5月
谢寿康罗怀先后代办)
继任:
张乃燕
前任:
邵力子
中华民国驻苏联大使
1943年1月—1949年
继任:
王稼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大使)

   中国

前任:
吴铁城
外交部部长(未就任)
1949年3月—5月
继任:
叶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