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香港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简称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缩写:LegCo / Legco),是英属香港的立法机关,专门负责监察香港政府的施政,并定期审阅由港督提交的施政报告。
香港立法局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 | |
---|---|
种类 | |
种类 | |
历史 | |
成立 | 1843年6月26日[1] |
解散 | 1997年6月28日 |
继任 | 临时立法会 |
领导 | |
末任立法局主席 | |
结构 | |
议员 | 60 |
政党 | 解散前之政党分布 |
选举 | |
上届选举 | 1995年9月17日 |
会议地点 | |
位于中区政府合署内的立法局议事厅 (1957年-1985年) |
沿革
编辑开埠初期
编辑香港自1841年成为英国殖民地后,得到维多利亚女王颁布《英王制诰》,是为首部宪制法律文件。该宪章订定成立定例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后……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作为香港首个立法机关,定例局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总督委任。[3]
1843年8月,第一任总督砵甸乍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定例局。三名官守议员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行政官)、莫里森(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威廉·坚(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定例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定例局根据《1843年王室训令》第6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怡和洋行股东大卫·渣甸及哲美森洋行老板艾德格[4]出任首两名非官守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守议员及一名非官守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7名官守议员及5名非官守议员,其中包括1名华裔议员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8名官守议员及6名非官守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守议员及8名非官守议员,其中包括3名华人及1名葡裔人士。
1917年,立法局颁布首份针对1843年版本的修订文件,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后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3]。
1941年,由于日本出兵占领香港,立法局无限期休会至1946年。
二战后
编辑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化大革命引发的六七暴动,英属香港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使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
1964年,行政局与立法局之非官守议员设立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与冤情大使相似;办事处处理公众人士之投诉与请愿,处理事件之数目由平均每月19宗增至每月200余宗,1970年8月办事处扩展,增加办事人数;除处理投诉和请愿外,社会人士更可通过办事处对时事发表意见;办事处接获对立法草案之评论,由非官守议员于立法程序中考虑,故法案于委员会讨论期间经常有修改[5]:5。
1965年,分区接见市民制度成立,市政局议员借此14个分区接见市民办事处经常与社会人士接触,成为征集舆论重要途径之一;社会人士可以在此会见1名市政局议员,提出疑难与之相讨,或获知市政局政策或措施之大概;办事处处理之个案主要关于小贩问题、公共设备及住房[5]:6。
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立法局人数增至46名。1976年,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23名的官守议员(包括5名当然议员),以及23名非官守议员。1980年,立法局人数增至50名。
关于前途问题
编辑最低限度在本质上,香港立法局非官守议员之职责却与许多其他立法组织之非官守议员显著不同;麦理浩曾于1975年评述(摘录一九七五至七六年香港立法局会议录第44至45页):“立法局议员在处理某些问题时,可直接要求翻阅政府的机密档案,这是惯常的做法……他们积极合作,拟订法例,并经常主动参与各项事务,影响政府决策……他们必须具有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在会席位上各抒己见,就不同的问题,发表反对、赞成或具建设性的意见。……本港由于情况所限,并无设立民选席位,有鉴于此,议员本其观察所得,思考、策划或提出某些决策时,不应取易舍难,祇顾及部分人士、个别团体、某种行业、某个地区或阶层的利益,而应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6]:10香港立法局会议中,从来没有“可耻”、“下台”等激烈之言辞;有些旁观者会探问原因何在,部分人士则自行揣测,以致妄下结论;其中原因之一无疑与香港之咨询制度有莫大关系;一项计划之初稿,首先经初步讨论,然后向各有关区议会、咨询委员会、压力团体、政府部门、商会、贸易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同乡会或职工会征询意见,最后则由行政局讨论,期间有关方案经再三修订、琢磨、删改甚至重拟,增删部分内容,及至最后以法案形式呈交立法局议决时,即使内容仍有引起争论之处,但最低限度不会导致市民不满,引起示威行动[6]:10。至此,审议阶段尚未完结,香港立法局部分最重要之工作,并非公开进行,而是在行政及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举行之闭门会议;非官守议员于办事处内接见各方面之代表,听取他们对某些法案之意见,然后仔细研究法案之要义及细则,于立法局闭门会议中,就如何修订这些法案,与有关之官守议员讨论;在讨论时候,或许会有激烈之辩论,但在一般情况下,倘若到最后阶段时,有关方面能提出合理之理由,则非官守议员亦不会坚持要求修订;又倘若于闭门会议之最后阶段,大部分非官守议员仍反对某项法案或某些条款,则政府亦不会坚持保留该等法案及条款;官守议员及非官守议员之共同目标,是在立法工作方面,作出最明智之决定及争取最佳之成果,而并非为私人之利益或提高个人之政治声望,更不是利用公众对有关法案之关注来自我宣传;公开辩论之习惯在香港并不盛行[6]:10-11。
1982年,尤德首次在立法局会席位上发表其每年香港施政报告时,将政府未来的经济政策概述如下:“在本人检讨政府各项工作时,各位议员当会觉察到一点,就是政府的宗旨和目标将会维持不变……(在经济方面)……政府的……目标,是避免对工商及金融界进行干预,尽量让他们在本港及世界市场自由竞争,祇有在特别情况下,例如正常业务受到干扰,劳动人口得不到公平待遇,或本港声誉受到损害,政府才会插手管理。在较积极的一方面,政府的目标是提供适当的基本建设及环境,让工商界人士可以大量采用先进技术及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他们祗要肯发挥进取精神,努力不懈,便可获得应得的酬劳。祇有这样,本港经济才能不断适应,继续欣欣向荣。”[6]:3
年份 | 总督及当然官守议员 (按次序排名) |
其他官守议员 不多于 |
总督委任 非官守议员 不多于 |
---|---|---|---|
1917 | 总督 驻港英军高级军官 辅政司 律政司 库务司 |
3 | 6 |
1928 | 总督 驻港英军高级军官 辅政司 律政司 华民政务司 库务司 |
4 | 8 |
1938 | 总督 驻港英军高级军官 辅政司 律政司 华民政务司 财政司 |
4 | 8 |
1964 | 总督 驻港英军高级军官 辅政司 律政司 华民政务司 财政司 |
7 | 13 |
1965 | 总督 辅政司 律政司 华民政务司 财政司 |
8 | 13 |
1969 | 总督 辅政司 律政司 民政司 财政司 |
8 | 13 |
1972 | 总督 辅政司 律政司 民政司 财政司 |
10 | 15 |
1976 | 总督 布政司 律政司 民政司 财政司 |
18 | 23 |
1977 | 总督 布政司 律政司 民政司 财政司 |
20 | 25 |
1980 | 总督 布政司 律政司 民政司 财政司 |
22 | 27 |
1983 | 总督 布政司 律政司 财政司 |
25 | 29 |
1984 | 总督 布政司 律政司 财政司 |
25 | 32 |
主权移交前发展代议政制及民主化
编辑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局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席位咨询公众。
1985年10月30日起,立法局搬到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进行首次会议,港督尤德作施政报告。新当选的立法局议员打破常例,以广东话宣誓,效忠香港市民。
同年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立法局举行有史以来首次选举后,共有11名官守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46名非官守议员,其中22人由总督委任,12人由功能组别选出,1人由全体市政局议员推选,1人由全体区域市政局议员推选,另外10人由各区全体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大大提高立法局的权力。
1986年立法局共有57名议员,7个官守议员,由政务司到运输司;22名非官守议员,大部分为各界头面人物,如银行家、生意人、公益赞助人,全由港督委任;另外24名议员由团体或功能组别推选产生,接近代议政制[7]:256。
其后,当时不少民主派要求政府推行“八八直选”,即是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席位。最后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白皮书》,把首次直选的时间订于1991年。同年增设两名由功能组别选出的议员,以取代两个委任席位。
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通过后,国际法律家委员会访港后曾指出,功能组别或抵触人权法中“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的条文,英属香港政府当时强调功能组别是过渡安排,以取代港督委任议员的做法,强调其临时性质,长远而言由《基本法》第68条规定终极目标是特区立法会所有议员由普选产生。[8]。
1991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60名,仍包括4名当然官守议员 (总督、布政司、财政司及律政司)。总督委任施伟贤为非官守议员兼副主席,代替其主持会议, 另委任16名议员。 其余议员中,21人由功能组别选出,18人则由全港9个地方选区以直接选举方式各选出2人。 总督虽仍为主席, 但除于每年10月发表施政报告及于离任前作告别演说外[9], 不出席会议。
1990年4月23日,由多个民主派团体组织而成的香港首个政党——香港民主同盟(港同盟)成立,即民主党前身。1991年,立法局部分席位第一次由直选产生,民主派大获全胜,港同盟成为第一大党。
民主派进入立法局后,立法局内部分支持英属香港政府的非官守议员为对抗民主派,成立了“启联资源中心”,即自由党的前身。1992年7月10日,香港的传统亲中阵营正式组建政党——民主建港联盟(民建联)。
彭定康政改方案及终止“直通车”
编辑英国政治人物、最后一任香港总督彭定康于1992年上任,在其任内首份施政报告中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增加民主成分,增加直选席位外,又新增九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非常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且宣布终止“直通车”(即原来中英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以全数过渡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至2000年)。 彭定康其后亦宣布由1993年起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决定“另起炉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于1996年成立临时立法会。由于被英属香港政府视为非法组织[10],临立会于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开首次会议,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才在香港举行会议。
1997年6月28日,最后一任立法局主席黄宏发宣布“本局休会,待续无期。I now adjourn the Council, sine die.”,1997年6月30日午夜后,立法局正式成为历史。[11]
誓词
编辑于1985年前,由于全部香港立法局议员皆由港督委任,故就职时必须进行“效忠宣誓”。
“效忠宣誓”(Oath of Allegiance)[12]誓词如下(以1952年3月起的伊丽莎白二世时期为例):
本人,XXX,谨遵法律宣誓:本人必竭诚向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陛下及其继位人效忠,此誓。
I, XXX, swear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the Second,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So help me God.
因应自1985年起有部分议员将由选举产生,政府当时修改宣誓条例,使立法局议员宣誓就职时可选择“效忠宣誓”(宣誓效忠英国君主)或“立法局宣誓”(宣誓效忠香港市民)[13]。 “立法局宣誓”(Legislative Council Oath)[14]誓词如下:
本人,XXX,谨此宣誓:本人必定维护香港法律,并且必定以立法局议员身份,衷诚而确实为香港市民效力。此誓。
I, XXX, swear that I will uphold the law of Hong Kong, and that I will conscientiously and truly serve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s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o help me God.
会议场地
编辑香港立法机关在英治时期的会议场地沿革如下:
主席
编辑1993年前,作为议长的立法局主席(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由香港总督兼任。1993年,总督彭定康不再出任立法局议员,并于2月将立法局主席一职移交一位由全体非官方议员互选出来的议员担任,并由施伟贤当选首任立法局主席。自此,立法局设立选任主席一职,由议员互选产生,承沿至今。
组织
编辑委员会
编辑内务委员会
编辑立法局设有内务委员会,由立法局主席以外的全体议员组成;内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各成员互选产生,并为立法局当然代理主席,于立法局主席无法执行职务或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
内务委员会负责统筹立法局及其辖下大多数委员会的事务。立法局会期内,内务委员会每星期举行会议一次,其议程通常包括下列项目:就提交立法局的条例草案和附属法例而拟备的报告、议员拟向政府提出的问题、将举行辩论的动议和条例草案,以及公众关注的或涉及立法局事务的任何其他事项。 内务委员会可委出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以便审议条例草案,亦可委出小组委员会,审议某些附属法例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常设委员会
编辑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账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简称财委会,为香港立法局历史最悠久的委员会,由立法局主席以外的全体议员组成,各成员互选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是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中最重要的委员会。于1995年之前,财政司为当然财务委员会主席,布政司亦为当然成员;自1995年起立法局不再存在官守议员后,主席改由成员互选产生。财务委员会负责详细审查公共开支,成员于每年三月举行特别会议,审核财政司提交的下一财政年度的开支预算草案,并在十月至七月间定期举行会议,考虑要求更改经核准预算的申请,或审悉新政策对财政的影响。该等会议均公开进行。
财务委员会辖下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即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两小组委员会均举行公开会议。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开设、重行调配及删除首长级常额及增设人员职位,开设为期超过12个月的首长级顾问职位以及更改公务员各职级和职系架构(包括薪级、新职系及职级)等提议,并就此等事宜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该小组委员会亦向财务委员会报告公务员人数与开支,以及各部门的人事编制变动。
- 工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就工务计划内的工程提升为甲级,或由甲级降至较低级别事宜,或就已列为甲级工程的项目在规模及/或经批准的工程预算费用上的改变,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政府账目委员会:简称帐委会,负责确保一切公共帐项均按拨款目的而开销,所有支出均属物有所值,同时确保政府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正不苟。
政府账目委员会成员包括一名主席和6名由立法局主席委派的议员。委员会负责审议核数署署长就政府周年账目结算表提交的审核报告,亦研究有关核数署署长的工作表现及该署长所进行的衡工量值式核数工作。
在研究核数署署长的报告所提出的问题时,政府账目委员会可能邀请某些开支项目的管制人员出席公开聆讯,以便提出证供。其后委员会按聆讯结果拟备报告,在核数署署长呈递有关报告后3个月内提交立法局审议。
政府对账目委员会报告的反应,详载于政府覆文中。该覆文阐明政府为施行账目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或解释政府为何不接纳有关建议。政府账目委员会向立法局提交报告书后3个月内,该份政府覆文亦提交立法局省览。
议员个人利益委员会:成员包括一名主席和6名委员,负责研究编制、备存及查阅议员利益关系登记册的安排。委员会亦审议与议员申报利益有关的事项、研究议员应有的道德操守,以及就议员利益事宜提出建议。
事务委员会
编辑立法局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及审议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除立法局主席外,各议员可加入任何事务委员会。每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均由其成员互选产生。事务委员会可研究任何涉及所关注政策范围的事项。在进行讨论时,事务委员会可邀请政府高级官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出席会议,就审议的事项提供资料。事务委员会或会撮述审议结果,并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就重要事项作出建议。如有需要,亦会将报告提交立法局省览。例如1995年,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就裕民财务案外判费用事宜进行研究,以及在公帑成本控制方面提出一连串建议。
事务委员会可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某些特别事项。例如1995年,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曾就成立小组委员会,监察政府拟定法例规管长洲黄维则堂与长洲土地分租户之间关系的工作进展。
事务委员会 | 相关部门/政策科/资源科 |
---|---|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 律政署 |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 文康广播科 |
宪制事务委员会 | 宪制事务科 |
经济事务委员会 | 经济科 |
教育事务委员会 | 教育统筹科 |
环境事务委员会 | 规划环境地政科 |
财经事务委员会 | 财经事务科 |
卫生事务委员会 | 卫生福利科 |
民政事务委员会 | 政务科 |
住房事务委员会 | 住房科 |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 政务科 |
人力事务委员会 | 教育统筹科 |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 规划环境地政科工务科 |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 公务员事务科 |
保安事务委员会 | 保安科 |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 工商科 |
交通事务委员会 | 运输科 |
福利事务委员会 | 卫生福利科 |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编辑内务委员会可以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对任何条例草案进行详细审议,但拨款条例草案及其他根据《立法局会议常规》毋须转交内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则属例外。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条例草案的原则及详细条文 ,考虑草案的优劣,并可研究与草案有关的修定建议。为方便履行其职能,审议委员会亦可委任小组委员会加以协助。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在完成审议草案的工作后,便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当有关的草案获立法局通过、或经内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即告解散。
每个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三名议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内。当内务委员会会议将某项条例草案分派予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处理时,议员可于席上以举手方式表示参加该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亦可于该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前的既定限期内,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
负责研究附属法例,由政府动议或命令的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内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在同一期间内运作的数目应限为十八个。倘有超逾十八个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成立,轮候制度便会自动开始实施。
专责事务委员会
编辑立法局可委出专责事务委员会,负责深入研究事项或详细审议条例草案。成立专责委员会的目的,是让议员透过小组形式,研究某些复杂问题,并向立法局报告研究结果和提交建议。除非专责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其会议通常闭门进行。所有专责委员会均在向立法会提交报告后或立法局会期完结时解散。
1994年10月,立法局决定委出专责事务委员会,负责调查该年较早时发生的观龙楼护土墙崩塌事件和有关问题。该专责委员会完成工作后,已于1995年7月向立法局提交报告。
立法局及其常设委员会亦有权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又称权力及特权法):当有议员对某些事件提出调查的议案获得动议,立法局会成立专责事务委员会或赋权辖下委员会就动议作出调查,并在完成工作后须尽快向立法局汇报。
而根据权力及特权法第10条《以传票通知列席》以及第12(6)条列明,立法局主席有权签署手令并飭令任何警务人员拘捕涉案人员,并于指定时间押解他到立法局作供,故证人/涉案人士必须出席。
编制
编辑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简称行管会,是独立的法定团体,在督导秘书处的工作上享有财政及管理方面的自主权。由立法局主席担任当然主席,成员包括10名立法局议员。
行政管理委员会行管会的执行机关为立法局秘书处,由立法局秘书长领导。根据行管会的指示,立法局秘书处为立法局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秘书处为议员提供广泛的支援服务,包括为立法局及各委员会的会议提供秘书服务、法律服务、专责研究支援、图书馆服务、翻译服务及公共资讯支援。议员透过伦敦的代表办事处,得知英国政界的最新发展。该办事处亦使英国有言论影响力人士能更深入了解香港的主要问题。
立法局秘书长
编辑立法局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首长、立法局主席议事程序事宜方面的首席顾问,职级等同首长级公务员第六级。负责统率及督导秘书处职员为立法局工作提供支援,并管理立法局大楼各项设施及服务。秘书长亦是行政管理委员会用以履行职能的公帑拨款的管制人员,按照适用的相关财务规例,执行立法局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制度。
历任秘书长如下:
- 冯载祥(1994年-1997年6月30日)
立法局议员列表
编辑1995 立法局议员(最后一任):
民主派取得31席,保守派获得18席,亲中建制派获得11席。
地区直选、功能组别名称 | 姓名 | 所属政党 | 所属派系 | 备注 | |
---|---|---|---|---|---|
港岛中 | 陆恭蕙 | 独立 | 民主派 | ||
港岛东 | 李柱铭 | 民主党 | 民主党主席 | ||
港岛南 | 杨森 | 民主党 | |||
港岛西 | 黄震遐 | 民主党 | |||
九龙中 | 廖成利 | 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 | |||
九龙东北 | 陈婉娴 | 工联会 | 亲中派 | ||
九龙东 | 司徒华 | 民主党 | 民主派 | ||
九龙东南 | 李华明 | 民主党 | |||
九龙南 | 刘千石 | 民主党 | |||
九龙西南 | 涂谨申 | 民主党 | |||
九龙西 | 冯检基 | 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 | 民协主席 | ||
新界中 | 陈伟业 | 民主党 | |||
新界东北 | 李鹏飞 | 自由党 | 保守派 | 自由党主席 | |
新界北 | 张汉忠 | 民建联 | 亲中派 | ||
新界西北 | 黄伟贤 | 民主党 | 民主派 | ||
新界东 | 刘慧卿 | 独立 | |||
新界东南 | 黄宏发 | 独立 | 立法局主席 | ||
新界西南 | 李永达 | 民主党 | |||
新界西 | 何俊仁 | 民主党 | |||
新界南 | 单仲偕 | 民主党 | |||
选举委员会 | 叶国谦 | 民建联 | 亲中派 | ||
陈鉴林 | 民建联 | ||||
蔡根培 | 公民力量 | ||||
罗叔清 | 独立 | ||||
刘汉铨 | 港进联 | ||||
朱幼麟 | 香港自由民主联会 | ||||
谢永龄 | 民主党 | 民主派 | |||
张炳良 | 民主党 | ||||
廖成利 | 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 | ||||
罗祥国 | 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 | ||||
商界(第一) | 郑明训 | 独立 | 亲中派 | ||
商界(第二) | 黄宜弘 | 新香港联盟 | |||
工业界(第一) | 田北俊 | 自由党 | 保守派 | ||
工业界(第二) | 倪少杰 | 自由党 | |||
金融界 | 李国宝 | 独立 | 亲中派 | ||
旅游界 | 杨孝华 | 自由党 | 保守派 | ||
批发及零售界 | 周梁淑仪 | 自由党 | |||
医学界 | 梁智鸿 | 独立 | |||
法律界 | 吴霭仪 | 独立 | 民主派 | ||
会计界 | 李家祥 | 独立 | 保守派 | ||
进出口界 | 唐英年 | 自由党 | |||
运输及通讯界 | 刘健仪 | 自由党 | |||
劳工界 | 李启明 |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亲中派 | ||
郑耀棠 | 工联会 | ||||
教育界 | 张文光 | 民主党 | 民主派 | ||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 | 何承天 | 自由党 | 保守派 | ||
工程界 | 黄秉愧 | 独立 | 保守派 | ||
地产及建造界 | 夏佳理 | 自由党 | 保守派 | ||
制造界 | 李卓人 | 香港职工会联盟 | 民主派 | ||
金融服务界 | 詹培忠 | 独立 | 亲中派 | ||
金融、保险、地产及商业服务界 | 郑家富 | 民主党 | 民主派 | ||
酒店及饮食界 | 陈荣灿 | 民建联 | 亲中派 | ||
纺织及制衣界 | 梁耀忠 | 街坊工友服务处 | 民主派 | ||
卫生服务界 | 何敏嘉 | 民主党 | |||
社会福利界 | 罗致光 | 民主党 | |||
渔农、矿产、能源及建造界 | 曾健成 | 民主党 | |||
公共、社会及个人服务界 | 黄钱其濂 | 独立 | 民主派 | ||
市政局 | 莫应帆 | 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 | 民主派 | ||
区域市政局 | 颜锦全 | 民建联 | 亲中派 | ||
乡事界 | 刘皇发 | 自由党 | 保守派 |
选举及补选列表
编辑届别 | 选举 | 投票日 | 备注 |
---|---|---|---|
地方选区(间接选举)/功能界别 | |||
1985-1988 | 1985年立法局选举 | 1985年9月26日 |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的功能界别:临时区域议局、商界(第二)、工业界(第一)、劳工界(第一)。 |
1985年立法局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补选 |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 | ||
1988-1991 | 1988年立法局选举 | 1988年9月22日 |
|
地方选区(直接选举)/功能界别 | |||
1991-1995 | 1991年立法局功能界别选举 | 1991年9月12日 |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的功能界别:商界(第二)、工业界(第一)、地产及建造界、会计界、社会服务界、卫生界、医学界、金融界、劳工界、市政局、乡事界。 |
1991年9月15日 | |||
1991年立法局新界西地方选区补选 | 1991年12月8日 | ||
1991年立法局新界西地方选区补选 | 1992年8月30日 | ||
1991年立法局工业界(第一)功能界别补选 |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 | ||
1993年立法局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补选 | 1993年7月28日 | ||
1995年立法局九龙中地方选区补选 |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 | ||
1995-1997 | 1995年立法局选举 | 1995年9月17日 |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的功能界别: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金融界;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地产及建造界;市政局;乡事界。 |
另见
编辑参考来源
编辑- ^ 立法會歷史 (PDF). 香港立法会. [2017-04-1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4-1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2.0 2.1 陈丽君《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研究》
- ^ 3.0 3.1 立法機關的歷史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 [2015-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中學歷史科常用英漢辭彙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 2007年 [2016年10月8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年3月5日).
Edger, J.F. 艾德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5.0 5.1 《香港一九七四——一九七三年的回顧》. 香港: 政府印务局印行. 1974.
- ^ 6.0 6.1 6.2 6.3 《香港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二年的回顧》. 香港: 政府印务局印行. 1983.
- ^ 珍·莫里斯. 《香港:大英帝國的終章》. 新北市: 八旗文化/远足文化. 2017. ISBN 978-986-94231-9-9.
- ^ 〈【解密档案】功能组别或抵触人权法 文件曝光证属过渡安排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2018年5月8日
- ^ 《苹果日报》,1992年7月2日
- ^ 许海青香港政制沿革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2016-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Laws of Hong Kong - Oaths and Declarations Ordinance - Chapter II (pdf). 香港政府: 第8页. 1986年 [2016年10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年9月3日) –通过香港大学图书馆.
(Part IVA added, 23 of 1985, s. 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PDF). 香港立法局: 1126. 1985-05-15 [2017-10-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5-27) (英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Laws of Hong Kong - Oaths and Declarations Ordinance - Chapter II (pdf). 香港政府: 第10页. 1986年 [2016年10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年9月3日) –通过香港大学图书馆.
(Part IVA added, 23 of 1985, s. 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