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民主义的批评

三民主义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法源依据,同时也是中国国民党革命理论。因此自发表后,历经战乱至今,三民主义也就成为各种文人与政治斗争抨击的靶心。以自由派左派或主张台湾独立的学者都对其批判。

五权分立 编辑

李鸿禧认为:孙文采取三权,却认为不好,自己再加上考试、监察两权,成五权,更重要的是,孙文不采取西方“性恶论”的思想,却采取“性善论”,让五权分工合作,造就一个万能政府,把以性恶哲学为基础的法律、政治价值观,一变成以性善为基础的宪政思想,这种转变是何等的巨大,整个宪政的架构和运作不同,甚至目标也不同。[1]司徒一认为李鸿禧对“万能政府”的提法望文生义,孙中山在宪政制度设计中并没有“性善论”的观点,反而专门把从事审计与弹劾的监察权独立出来,监察权的强化说明孙中山在提出五权分工合作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制衡,只是不主张为制约而制约的政争[2]

考试制度 编辑

考试院行使考试权,但考用不能合一,因为它没有行政权。甚至,连到考多少人都不晓得。所以,后来就陈仓暗渡,在行政院下设人事行政局,当时设立这机构是黑机关,所以就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加以合法化,但临时条款废除以后,人事行政局又成为黑机关,政府又将它放在《国安三法》中夹带过关[3]

监察制度 编辑

台湾宪法专家李鸿禧指出“国父孙文发明了监察制度,将属于立法权中的弹劾权分离出来,另外成立监察院。在国外,弹劾权是国会两院制的国家才具有的,由下议院提出弹劾,上议院来审判。但是在中华民国:当监察院提出弹劾后,却没有国会可以审判,结果就将它放到司法院,在其下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监察院提起弹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判,这是违背法学、政治学学理的笑话。弹劾是追究政治责任,不是追究法律责任。谁才能追究政治责任呢?一定是民意代表。所以,将监察院改成目前的准司法机关已是大笑话,因为有权追究公务员政治责任的人,一定是人民以及他们所选的民意代表,但现在监察院不是民意代表,居然能代表民意来追究行政机关人员的责任,这些人何德何能?而且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里的成员又是轮调、派任的法官担任,这些人又不是民意代表,他们又何德何能来审判公务人员是否有行政责任?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以,部分人士认为台湾未来在司法改革上重新规划,整个司法问题才能有比较好的解决”[4]。李鸿禧认为中华民国“没有国会”,是很实际的事实观点。1957年司法院释字第76号大法官解释认为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修宪后立法院是唯一的国会机关。弹劾制度有待完善(孙中山认为国民大会应负责审理弹劾案),但李鸿禧认为不分大小所有的弹劾案必须由民意代表审理,在学理上是真正以民意为执法的必然,是以参研西方制度以免流于假象民主的专制。

民生主义 编辑

涨价归公的迷思 编辑

在涨价归公方面,孙中山认为“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加之价完全归为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5]但对如何实施涨价归公,国父遗教中并没有更具体的说明。[6]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涨价归公,属于其独创的“照价收买制”(照价收买,公买公卖为主,地价税为辅),与台湾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制不同。[7]

许多人误认为孙中山涨价归公的主张来自于亨利·乔治。事实上,涨价归公的主张早见于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卷第二章第28节[8]中就提到对土地买卖的资本利得加以课税,因为地价上升是由地主改良及社会改良所致。扣除地主自行改良所增值的部分后,应该归还给社会。[9]

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在于:如果将地价上涨部分全数归公,在土地持有成本(利率及持有税)低的时候,地主便没有出售土地的动机,造成闭锁效果。[10]如果地主永远不卖土地,没有买卖的行为,涨价便无从归公,而地利依然归私(地主仍然享受公共投资而无需付额外成本)。此外,土地增值税与利得税,在持有成本低的时候,也会发生转嫁效果:如果税负不能转嫁给买方负担,则地主宁可不出售,这样反而导致地价上涨。[11]

另一方面,亨利·乔治对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影响主要是土地单一税论,亦即政府应以地价税作为单一收入,而停止征收其他杂税。[12]孙中山曾指出“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 。”[13]并曾在多次演讲与民生主义第二讲中提倡以地价税作为政府主要税收。[14]亨利乔治的土地单一税论并非异想天开,多位当代经济学家如米尔顿·傅利曼威廉·维克里等人就指出地价税为“最不坏的税”与“最好的税”。[15]史迪格里兹所证明的“亨利乔治定理”,近年来更被学者喻为“地方财政金律”(The Golden Rule of Local Public Finance)。[16]然而,台湾地方政府为了派系选票考量,罔顾国父遗教及历年税改会议与监察院所提出“轻土增税地价税”的建议,[17]刻意压低地价税等持有税,降地囤地养地成本,方便土地炒作。这不但与民生主义“以地价税作为政府主要财源”的精神背道而驰,同时也导致地方财源枯竭,每年必须仰赖大量中央补助,扭曲国家资源分配[18]

国营效率 编辑

“發達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台湾早期大量的国营事业,如:台盐台肥台铁烟酒公卖局邮局电信局等企业的确有压低价格,照顾人民生活的优点,但也有服务品质不见提升,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等流弊。如何在其中取得平衡点,使全国人民获得最大好处,对中华民国政府来说是很大的挑战。

注释 编辑

  1. ^ 《宪法教室》页211至212
  2.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situyi2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3. ^ 《宪法教室》,页212至215
  4. ^ 《宪法教室》
  5. ^ 民生主义第二讲
  6. ^ 林全. 土地漲價歸公/不免流於清談.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0).  今周刊 714期
  7. ^ 冯先勉,“地价税制与土地增值税制之比较” ,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8. ^ 约翰·密尔. 政治經濟學原理(英文). [2015-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08). 
  9. ^ 蔡吉源. 亨利喬治法則與都市土地稅制改革 (PDF).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5-02-08). 
  10. ^ 孙克难. 土增稅減半課徵兩年之剖析.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03). 
  11. ^ 李礼仲,黄怡静. 調整土地增值稅之思維.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3). 
  12. ^ “美人有卓尔基亨利(Henry George)者,……曾著一书,名为进步与贫穷,其意以为世界愈文明,人类愈贫困,著于经济学分配之不当,主张土地公有。其说风行一时,为各国学者所赞同,其阐发地税法之理由,尤其为精确,遂发生单税社会主义一说。”孙文. 對中國社會黨演講「社會主義之派別及批評」. [2015-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08). 。另见国父全集,第二册,一九七至一九八页
  13. ^ 孙文. 東京《民報》創刊週年慶祝大會演說.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08). 
  14. ^ “文明城市实行地价税,一般贫民可以减少负担,并有种种利益。像现在的广州市,如果是照地价收税,政府每年便有一宗很大的收入。政府有了大宗的收入,行政经费便有着落,便可以整理地方。一切杂税固然是可以豁免,就是人民所用的自来水和电灯费用,都可由政府来负担,不必由人民自己去负担。其他马路的修理费和警察的给养费,政府也可向地税项下拨用,不必另外向人民来抽警捐和修路费。但是广州现在涨高的地价,都是归地主私人所有,不是归公家所有。政府没有大宗收入,所以一切费用便不能不向一般普通人民来抽种种杂捐。一般普通人民负担的杂捐太重,总是要纳税,所以便很穷,所以中国的穷人便很多。这种穷人负担太重的原故,就是由于政府抽税不公道,地权不平均,土地问题没有解决。如果地价税完全实行,土地问题可以解决,一般贫民便没有这种痛苦。”(民生主义第二讲
  15. ^ Jeffrey P. Cohen and Cletus C. Coughlin. An Introduction to Two-Rate Taxation of Land and Buildings (PDF). 圣路易联邦准备银行.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2-28). 
  16. ^ The Henry George Theorem in a Second Best World (PDF).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8-21). 
  17. ^ 監察院100年度我國賦稅結構與政府稅制改革措施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PDF). [2013-07-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18. ^ 赵杨清,陈妍蒨. 地方財政問題非財政收支劃分法可解決. [2013-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