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会

中華民國特有的農民社團法人組織

农会Farmers' Association)是中华民国特有的农民社团法人组织,也是经营多功能、多目标、连环相辅性的综合性事业体,其性质兼具教育性、经济性、金融性、社会性[1]。其业务虽与各国常有的农业合作社(英语对应词:Agricultural cooperativeFarmers' co-op)类似,但本质属性实有岐异之处,也与德国的农民协会(德语原名:Bauernverband)、美国的农民联盟(英语原名:Farmers' Union)、或日本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英语译名:Agricultural cooperative),有所不同。

中华民国各级农会共同识别体系标志

中华民国的基层农会与日韩两国的农协于日治时期同源,但时代变迁与各国立法精神早有差异,虽乍看功能约略相似,但组织体系本质既已殊途发展,且中华民国的农会会员入会资格依法并不以合作经济为必要条件。因此,农会与农协的团体属性并非雷同,也不相当。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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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依据中华民国《农会法》成立,主管机关原为内政部,2000年7月19日《农会法》第3条修正公布后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地方则为直辖市政府,但其目的事业受各该事业之主管机关指导、监督。目前台湾各级农会合计302个,每个农会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其人事、财务独立。下级农会受其上级农会辅导,但上级农会对其下级农会的约束力,法定职权明显不足,也难以有效贯彻,不过整体农会体系仍有团体意识存在。

台湾与各国一样,也有各类农业合作社。这些农业合作社系基于《合作社法》设立的,与基于《农会法》设立的农会性质不同。但农业合作社依《农会法》规定也可以申请加入基层农会为赞助会员。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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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区农会
 
旗山区农会的后文艺复兴式建筑
 
田中镇农会的拟洋风建筑

日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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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日治时期已有农会组织《三峡镇志》依据日人井出季和太1937年的文献,记载1900年9月三角涌(即当今的新北市三峡区)曾发起设立三角涌农会,为全台首创,初名“三角涌农会署办事处”。次年,新竹、和尚州(即当今的新北市芦洲区)、彰化等地相继成立农会,后来仅存新竹农会。之后,台湾各地陆续有不少农会成立。当时的农会,系任意的民间组织,无法律依据,也无经济基础,主要以农业改良发展为目的。

1908年日治政府颁布《台湾农会规则》、《台湾农会规则施行细则》,开始控制农会,也是农会迈入法制化的开始。1909年将各地农会改组为法人团体,农民须强制入会,并负担定额会费。官方将各地农会合并为10个厅农会,1910年增为12个厅农会。1920年随着地方行政区域变更,改为5个州农会及3个厅农会。

农会组织起初一直为单级制,会长由州厅首长兼任,州厅以下无农会组织,郡市设支会,街庄设地方委员。1937年日治政府颁布《台湾农会令》,建立台湾农会和州厅农会的二级农会组织制度,会务完全由政府官员及其认可的民间代表为主,在官方主导运营下,农民虽是会员,却无权过问,根本不能自己做主。并将各地各种农事小团体的组合、小组合、会、公司,一律改组为法定团体的农事实行组合,成为农业推广事业的辅助或委托机构。

台湾农会系台湾省农会(已于2013年4月18日并入中华民国农会)的最早前身,各州厅农会于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后随行政区域调整划分改组为数个县市农会,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多数县市农会的最早前身。例如台北州农会系今日基隆市农会、台北市农会、新北市农会与宜兰县农会的共同最早前身。

稍后于农会的初创发展,在约略相当于今日乡镇市行政区域地位的各庄街市,各地民间陆续有信用组合的发起设立,后来,逐渐发展为兼营贩卖、购买、利用的组合,是今日各地历史悠久的乡镇市区农会的最早前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于1943年12月,日治政府颁布《台湾农业会令》,1944年1月公布施行细则,配合经济统制,建立一元化的农业会。将产业组合、畜产会、青菜同业组合、米谷纳入组合、肥料配给组合、农机具制造会社等全部并入农会系统。市街庄的信用、贩卖、购买、利用组合及其他农业、米谷、肥料、青果畜产山林、农机具等产业组合合并,改成市街庄农业会,由此建立台湾农业会、州厅农业会、市街庄农业会的三级组织体制,并在村里加强农事实行组合为法人会员[2]

可以说,农业会三级组织体系及演进至今的台湾农会组织体系,系由州厅以上层级农会以及兼营贩卖、购买、利用的地方层级信用组合为主体,分别加上同级其他农业性组合共同组成,亦即由名称原为农会及组合两个系统所共同构成。组合其实就是合作社。

战后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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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农业会虽然于1946年4月完成改组,旋即照中华民国政府法令划分为农会及合作社,并于当年8月完成,其后,复于1949年12月合并称为农会。因合并后的农会会员身份相当复杂,1952年8月23日行政院颁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对于农民资格加以严格定义,限定合乎农会法规定资格之一而其农事从业之所得收益占其个人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以户税调查资料卡为准),经严格审查后得加入农会为会员;凡农事从业之所得收益占其个人总收入不足一半的一律改为非会员,只能加入农会为赞助会员。农会会员资格及申请入会须经严格审查,不强制入会,目的在于改革并净化农会组织,使农会成为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组织,并在农会日常事务运营体制上,由俗称理事长制改为总干事制沿用至今[3] 。其后,《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历经多次修正补充,并于《农会法》全文修正公布后,随即于1974年8月19日废止。

1974年6月12日《农会法》全文修正公布后,立法精神有很大变革,不但对农会会员资格条件,不再维持农事从业之所得收益必须占其个人总收入一半以上者才具有会员资格的严格规定,事实上变得相当宽松,而且改变农会组织体系原来丰富的自治功能,大幅减轻理监事职权,强化总干事职责及遴选出任资格条件,却加强主管机关的监督职权,并强化个别农会的自主性,弱化上级农会原有督导地位,造成农会会员资格认定宽松及整体农会组织体系自治精神的式微[2],更赋予中央主管机关有命令农会合并的法令依据,影响极其深远。

此后,《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历经多次部分条文修正,增删部分条文,大致上于1988年完成规制。主要都着重于强化政府的监督权限,规定农会会员、选任人员和总干事遴选的资格条件及妨害农会选举的刑律,其后再经多次修正,并增订农会的任务和举办事业范围以及信用部的规范条文等[2]

《农会法》于2012年1月30日部分条文修正公布,主要在于因应解决2010年12月25日台中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分别合并为直辖市及台北县升格为直辖市位阶的新北市后,辖下的农会组织调整合并问题,以及为省农会、直辖市农会、县市农会共同创设全国农会(正式名称:中华民国农会,于2013年4月18日成立),省农会并于全国农会设立时并入全国农会,订定法律条文。并于2014年6月4日公布部分条文修正,就农会会员、会员代表、理监事和总干事资格,有补充规定。

《农会法》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部分条文修正,就妨害农会选举及总干事聘任的第47-1、47-2、47-3等特别刑律条文,除原有的科刑规定外,提高得并科罚金金额。最近一次的部分条文修正,于2021年2月3日公布,将会员入会年龄由年满20岁,改为成年人。

农会属性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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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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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是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不是公法人,不是行政法人,不是财团法人,也不是政府机构,是民间组织,性质上属于所谓的非政府组织

农会虽然是职业团体类的人民团体,却是依据特别法性质的《农会法》组织的法人,也是《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七款规定的农民团体,是农民的代言人,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压力团体,是政府与农民沟通的重要媒介,并传播农事法令,接受政府农业行政相关计划委办执行。

农会组织的设立有普及性、排他性及永续性。各级农会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但组织区域有排他性,同一区域内以组织一个农会为原则。农会除得合并外,如遭解散,依《农会法》规定应即重行组织[1]

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宗旨,但农民未必是农会会员,也无强制入会。事实上,非会员的农民参加农保(农民健康保险)、全民健保,年纪65岁以上者并得领取政府发放的福利津贴等,系以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农会为受理初审及投保单位,均属农会服务非会员的农民的具体例证[2]

 
农会发布的农业技术指导教材

会员身份有单一性及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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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若想要取得基层农会会员身份者,仅能向户籍所在地行政辖区基层农会提出申请,须为成年之中华民国国民,符合《农会法》规定资格者,经审查合格后取得该农会会员资格。

基层农会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一人最多只能拥有一个基层农会会员身份。但农会服务会员依《农会法施行细则》规定得包括其同户家属。

一旦户籍迁离该基层农会的组织区域,即为出会而丧失农会会员身份,如欲再取得农会会员身份,应重新向新户籍地基层农会申请,资格须重新审查认定,会员年资重新起算,如果又再迁回原先基层农会组织区域内,入会手续仍须重行申办审定,年资也重新起算[3]

上级农会以其下级农会为会员。

农会职员有单一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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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与聘任职员不得互兼,上下级农会职员也不得互兼。总干事及聘雇人员均为专任,不得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司团体有给职务或各级民意代表或公职。

农会与社会人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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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会受《农会法》与国家公权力的强力深入规范及广泛介入干预。
  • 农会组织普及,农事小组及班会组织深入基层村里,影响深远。
  • 农会结合农民,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
  • 农会各级干部及员工人数众多,其集体动向,具举足轻重不容忽视力量。
  • 农会会员每户虽以一人为限,但农会对会员的服务,依法令规定得包括其同户家属。也就是说,会员人数代表家庭户数,此与一般人民团体在法令规定上特别不同之处,值得注意。
  • 农会办理多功能、多目标事业,其业务与会员、非会员的一般农民、赞助会员、会员家属、农业推广组织班会员、客户、及社会大众消费者,有或多或少关连,也与地方土亲、人亲,占地利人和之便,互动结合成长,影响层面广泛[1]

农会组织与权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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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农会法》规定,每一个农会都有自己的议事机构及执行机构,议事机构为农会权力部门,采合议制,执行机构为农会行政部门。议事机构有权,执行机构有能,依法令规范运作行事,并由主管机关监督。

农会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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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采合议制。会员代表大会为农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依其决议策划业务,监事会监察业务及财务。理事会、监事会分立,分别由理事长、常务监事召集,理事长无权召集理监事联席会议议事决议。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之行使职权,应限于会议时为之,且应亲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农会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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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事为农会行政主管,聘任并指挥监督员工推行会务与业务。总干事秉承理事会决议执行农会任务,向理事会负责。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向理事长一人负责,而是向集体合议制的理事会负责[1]。所谓任务指《农会法》第二章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会务和各项事业(业务)。

总干事候聘人,须在主管机关规定时程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层经中央主管机关遴选后,将遴选合格候聘人名单送农会召开理事会议表决,获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后聘任之,任期与理事会同。

农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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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年度会务、年度事业计划及预算、年度事业报告及决算,由农会各事业单位分别编订,由总干事提理事会审查后,送经监事会监察,提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及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经济业务种类繁多,主要系以业养业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系以业养业方式经营;保险业务主要是受政府委托而配合办理的,并以服务方式经营;农业推广业务内容繁杂项目很多,工作范围相当广泛,通常以服务方式经营为主。

农会业务发展历程与背景:〈1〉农业推广业务:源自农会前身日治时代的农会业务。〈2〉经济业务:源自农会前身日治时代的贩卖购买利用组合和产业组合业务。〈3〉金融业务:源自农会前身日治时代的信用组合业务。〈4〉保险业务:因应时代需要而发展的业务[1]    农会业务的异同情况:农会的通常业务,虽有共同之处,但因所属农会层级别与环境条件差异,各农会实际上业务重点与取向、业务内容比重、业务繁简取舍及轻重缓急,容有不同。事实上,有的农会业务很大,有的农会业务很小。

以业养业是农会经营事业的本质,农会员工的薪给来源在此,而农会推动各项服务工作的经费,除了去争取政府的配合补助款以资挹注以外,也仰赖于此,因之,农会的经济事业与信用业务(金融业务),便是农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凭借,而这些事业其实与推广事业和保险事业一样,都是对农民提供服务的,不但对农民,也对一般的人提供许多服务[4]

干部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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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聘任的干部以及通过农会统一考试晋用的新进员工,由中华民国农民团体干部联合训练协会(简称农训协会)安排训练,农会业务干部并借此取得相关资格证照。但每届农会改选后,主管机关举办新进的农会理事长、常务监事、总干事(俗称农会三巨头)研训,通常亦委请农训协会办理。当然,农会视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培训干部,上级农会或主管机关依业务规划也可以安排培训农会干部。管道多元,并行不悖。

按,农训协会系全国各级农会及渔会为当然会员共同组成的社团法人,于1980年12月24日创立,由各农渔会总干事担任会员代表,互选出任理监事,另聘秘书长及职员若干人办理会务,但人事与农渔会分离。农训协会的任务,除负责农渔会干部训练外,并促进农渔会研究发展及谋求农渔会及农渔民整体利益。

农会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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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2年1月30日修正的《农会法》第6条规定,农会分为下列三级:

  1. 乡(镇、市、区)农会。
  2. 县(市)农会及直辖市农会。
  3. 全国农会

县市农会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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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2年1月30日修正的农会法第7-1条规定,原台中市农会、台南市农会、高雄市农会,已分别于2012年6月25日或稍前数日,更名为台中市台中地区农会、台南市台南地区农会、高雄市高雄地区农会;至于台中县农会、台南县农会、高雄县农会,则于2012年6月25日分别更名为台中市农会、台南市农会、高雄市农会;又,随桃园县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直辖市,同日,原桃园县农会更名为桃园市农会,原桃园县桃园市农会则更名为桃园市桃园区农会[3]

农会共同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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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会共同识别体系标志(CIS),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出资并整合辅导,委请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执行规划办理提升农民团体形象计划,公开招商甄选设计公司设计,于1995年6月1日举行共同提升农会形象共识大会,并于1996年7月30日邀请当时总统李登辉亲临台北国际会议中心发表会公开揭示实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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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黄光政(2001年3月),“农民组织情势与农业工程师因应协作”,第二节农会组织情势第30-36页,农业工程学报第47卷第1期,台湾农业工程学会,台湾台北市。
  2. ^ 2.0 2.1 2.2 2.3 黄光政(2009年6月),“农村发展规划要素与管理推广休闲农业”,第七章农民组织情势管理第贰节农会组织情势,第71-81页,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黄光政,台湾台北市。
  3. ^ 3.0 3.1 3.2 黄光政(2013年6月),“台湾农业管理与工程规划要素”,第五章农村农民组织第二节农会组织情势,第69-80页,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黄光政,台湾台北市。
  4. ^ 黄光政(1984年1月),“浅谈台湾农会”,台北市市政,第785期第8版,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中华民国台北市。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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