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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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制(拉丁语:confoederatio),是一个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政策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独立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别行政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独立的国家。
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超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1]
特色编辑
- 主权仍在各自国家并有各自的政治。
- 中央权力需要靠各国支持否则政策无以推行;有些甚至没有中央机制,例如:独立国家联合体。
- 邦联靠条约、政治、经济或军事组成,结构松散故容易因利害关系解组。
- 邦联盟国就算违反邦联中央法律也不致构成无效。
优点编辑
- 利于合作。
- 中央机制可被地方节制。
缺点编辑
- 造成限制承诺的执行。
- 政治体制不稳。
- 容易造成分离主义运动。
现存邦联编辑
历史上的邦联编辑
邦联 | 存在时间 | 邦联旗 | 邦联徽 | 现属国家 | 疆域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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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挪威 | (1524年-1814年) | 丹麦 挪威 格陵兰 冰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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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挪威联盟 | (1814年-1905年) | 瑞典 挪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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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瑞士邦联 | (1291年-1798年;1803年-1848年) | 瑞士 | |||
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 | (1581年-1795年) | 荷兰 | |||
卡尔马联盟 | (1397年-1523年) | 丹麦 * 格陵兰 * 法罗群岛 挪威 瑞典 芬兰 冰岛 俄罗斯 英国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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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 | (1776年-1789年,邦联条例)[1] | 美国 | |||
莱茵邦联 | (1806年-1813年) | 德国 | |||
德意志邦联 | (1815年-1866年) | 德国 奥地利 波兰 捷克 卢森堡 列支敦士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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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邦联 | (1831年-1860年) | 阿根廷 | |||
格拉纳达联合 | (1858年-1863年) | 巴西 哥伦比亚 巴拿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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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玻利维亚邦联 | (1836年-1839年) | 秘鲁 玻利维亚 阿根廷 智利 巴拉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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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联盟 | (1946年-1958年) | 法国 毛里塔尼亚 马里 塞内加尔 乍得 中非 尼日尔 布基纳法索 塞拉利昂 刚果共和国 吉布提 马达加斯加 毛里求斯 科摩罗 科特迪瓦 贝宁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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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合众国 | (1958年-1961年) | 埃及 叙利亚 也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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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邦 | (1958年) | 伊拉克 约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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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冈比亚 | (1982年-1989年) | 塞内加尔 冈比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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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家联盟 | (1958年-1962年) | 加纳 马里 几内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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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1992年-2003年) | 塞尔维亚 黑山 科索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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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3年-2006年) | 塞尔维亚 黑山 科索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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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俄罗斯 | (2014年-2015年) |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
其他编辑
在加拿大,Confederation虽然也有“邦联制”的意思,但延伸出了一种特别的用法,常常指代1867年7月1日加拿大联邦化这个事件。
参考文献编辑
引用编辑
来源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查询维基词典中的邦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