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涵(1927年5月6日),广东茂名人,中华民国法官、检察官,1992年至1997年间担任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1]

陈涵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27-05-06) 1927年5月6日97岁)
中国 中国广东省茂名县
籍贯广东省茂名县
国籍 中华民国
学历
经历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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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涵1927年5月6日生于广东省茂名县大德乡。大学时期因国共内战,参加了陆军军官学校,随部队作战。嗣从重庆到广州经香港,于1951年10月辗转到台湾。
陈涵1952年毕业于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当年即通过全国普通行政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至新竹县政府地政科工作,1954年间因举办总统选举,经友人介绍到国民大会秘书处新闻组帮忙,不久又回到新竹县政府教育局。1955年通过推事检察官司法人员特种考试及格。因总统府内之人找其到中华日报台南分社工作,故延至1957年6 月间始进入司法官训练所参加司法官班第3 期之训练,为期1 年半,于1958年12月以第4 名结业。结业后为追随夫人而志愿分发至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担任候补推事,于49年6月推检互调,调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办理刑事侦查。嗣后历任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办事、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长、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长、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办事、福建金门地方法院院长、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长、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法务部刑事司司长、检察司司长、台湾高雄、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85年8月28日,任法务部常务次长。1986年10月30日,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同年,出任台湾更生保护会董事长。1989年,任台湾髙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1] 1992年5月,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同年9月兼任法务部政务次长。[1]1995年2月,最高法院驳回吴宅血案被告上诉,本案判决定谳,宣判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等三人依“盗匪罪”各被判处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但鉴于此三人并未犯罪的证据较为有力,从1995年2月至7月,检察总长陈涵在短短五个月内三度为全案提起非常上诉,创下中华民国司法史纪录。三次非常上诉均被最高法院驳回。[2][3][4][5][6][7] 1997年8月,陈涵自检察总长职务退休,改任法务部顾问、汉辉文教基金会董亊长。1998年3月至2004年5 月,获总统府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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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1305页
  2. ^ 《84年度非字第0051号》
  3. ^ 《84年度台非字第78号判决》
  4. ^ 《84年度非字第0072号》
  5. ^ 《84年度台非字第113号判决》
  6. ^ 《84年度非字第0234号》
  7. ^ 《84年度台非字第298号判决》
司法职务
前任:
石明江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1992年—1997年
继任:
卢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