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涵
陳涵(1927年5月6日—),廣東茂名人,中華民國法官、檢察官,1992年至1997年間擔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
陳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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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
性別 | 女 |
出生 | 中國廣東省茂名縣 | 1927年5月6日
籍貫 | 廣東省茂名縣 |
國籍 | 中華民國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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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陳涵1927年5月6日生於廣東省茂名縣大德鄉。大學時期因國共內戰,參加了陸軍軍官學校,隨部隊作戰。嗣從重慶到廣州經香港,於1951年10月輾轉到臺灣。
陳涵1952年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當年即通過全國普通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至新竹縣政府地政科工作,1954年間因舉辦總統選舉,經友人介紹到國民大會秘書處新聞組幫忙,不久又回到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955年通過推事檢察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因總統府內之人找其到中華日報台南分社工作,故延至1957年6 月間始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參加司法官班第3 期之訓練,為期1 年半,於1958年12月以第4 名結業。結業後為追隨夫人而志願分發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於49年6月推檢互調,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嗣後歷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辦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法務部刑事司司長、檢察司司長、臺灣高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1985年8月28日,任法務部常務次長。1986年10月30日,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同年,出任台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1989年,任台灣髙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
1992年5月,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同年9月兼任法務部政務次長。[1]1995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吳宅血案被告上訴,本案判決定讞,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依「盜匪罪」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鑒於此三人並未犯罪的證據較為有力,從1995年2月至7月,檢察總長陳涵在短短五個月內三度為全案提起非常上訴,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紀錄。三次非常上訴均被最高法院駁回。[2][3][4][5][6][7]
1997年8月,陳涵自檢察總長職務退休,改任法務部顧問、漢輝文教基金會董亊長。1998年3月至2004年5 月,獲總統府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1]
參考文獻
編輯司法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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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石明江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992年—1997年 |
繼任: 盧仁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