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典范条目评选/档案7

针对FA重审提出新的处理方式

各位编辑好,近日查阅了过去的方针发现许多编辑针对FA候选提出了一些建言,在此敝人观察了数个月的FA候选情形,发现有部分用户因不满条目状态引发编辑战并提出重审,最终该条目在结束评选前一分钟才压线完成保留FA资格。为了避免用户因偏激情绪编辑维基百科影响条目素质,敝人在此提出重审的标准,希望各位编辑可以参考并做出相关的建议,谢谢。

现行条文

== 存档程序 ==

评选/重选期为两周(14日)。评选/重选期结束后,如果绝对票有至少8票是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和“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相互抵消,如12符合,4不符合,绝对票就是8),且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的票数应低于或等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如16符合8不符合,虽然绝对票为8,但是不符合票数等于总票数24的三分之一,不通过。另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仅有参考意义),该条目就会入选为典范条目或维持典范条目状态(如果已经是典范条目)。假如时效已过,未能达到票数要求,提名条目将从名单中删除,列入存档。

提议条文

== 存档程序 ==

评选期为两周(14日)评选期结束后,如果绝对票有至少8票是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和“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相互抵消,如12符合,4不符合,绝对票就是8),且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的票数应低于或等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如16符合8不符合,虽然绝对票为8,但是不符合票数等于总票数24的三分之一,不通过。另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仅有参考意义),该条目就会入选为典范条目。假如时效已过,未能达到票数要求,提名条目将从名单中删除,列入存档。

重选期为单周(7日)。重选期结束后,采相对多数决,只要在重选期期间内以绝对票大于反对票者至少4票即保留典范条目资格。若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的票数大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得申请延长重选期(如16符合8不符合,虽然绝对票为8,但不符合票数等于总票数24的三分之一,而在该重选投票的绝对票为8,该条目明显还有讨论空间,故可申请延长重选期并改善条目状态),延长重选期之申请以一次为限。假如时效已过,未能达到票数要求,提名条目将从名单中删除,列入存档。惟原先于评选期评选失败的条目不列入重选期之适用范围。

--🍫📖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2:53 (UTC)

首先,要解决问题,应该做的是吸引更多人来参与评选,而非修订规则来迁就。其次,针对性恶意重审等同POINT,可以考虑封禁,无需改动规定。最重要的是,参与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您草拟的新规定将无法让一些有问题的FAGA撤销,现规定实行的初衷就是要将一些有问题的条目更容易地撤销掉。—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8:31 (UTC)
针对阁下提的问题深信其他编辑亦有相同的疑问,敝人在此统一回答。重选期为了让编辑可以更快速的判别条目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资格,所以才采用了这样的规范,同时为了防止恶意的提出重审,采用了相对多数决的方式搭配基本大于等于反对票4票的门槛较为公正,也使得这些条目不会因为门槛8票过高而被扼杀。当然阁下提出可举报WP:POINT,但是如果是针对单一个案的部分是难以举证,除非是大量提报重审才会被制止。另外阁下可以留意新条文有明订绝对票大于反对票者至少4票即保留典范条目资格,这也就意味着该投票必须要有支持票才可以做相对应的处置,如果没有支持票的话,达4反对票便可撤销相对应的资格。另外,申请延长重选期的部分亦有明定申请以一次为限,而申请延长重选期的条件则是虽然绝对票为8,但不符合票数等于总票数24的三分之一,基本上若是要像阁下所提“将一些有问题的条目更容易地撤销掉”,基本上是不会有延长重选期的发生,而此条文亦会保障到其他因为重选而需要改善编辑状态的条目。--🍫📖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07 (UTC)
  • 达4反对票可不容易啊。更不用说当有支持票出现的时候。您可以看一下历来重审,有多少次有4票反对。—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22 (UTC)
    •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在旧有规定之下以1反对票提出之后,若有支持票但未达8票亦会撤销资格,这样的状况会被认为是反对票凌驾于支持票,反而呈现出票票不等值的状况,更何况重选期的提名人亦有撤销权,倘若提出撤销撤销重选后,对于同样投下反对票的人亦不公平。--🍫📖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39 (UTC)
      • 换个说法:“一篇新条目提名FA,7支持对1反对,您认为这是通过了吗?”。我想答案是不通过吧?本来制度上,支持和反对票就不是等值,就算您提名一篇新条目,反对票也必须要低过某一水平才会通过,仍然有您所谓的票票不等值的问题出现,所以没有凌驾不凌驾的问题。现制度与其说是重审、撤销云云,更准确的说法是重新评核,情况如同您提名一篇新条目至FA一样,并无分别,通过标准都是相同的,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反之,您的新建议让这种对等失衡,一旦通过,FA地位千秋万世的机会急增。以前,就是因为采用类同机制,导致大量有问题的FA多次重审后均未能成功撤销才改行了现制度,不可能亦不应该走回头路。最后说道撤销权的问题,虽然很少,但是撤销提名条目至FA的情况也是有吧。—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56 (UTC)
        • 非常感谢阁下突显条目的不合理的地方,这也坚定此次提案的改革立场。这样的改革不会使得FA条目留名千史,反而会让部分值得留存的条目可以获得妥当的保障。基于阁下所提出的“一篇新条目提名FA,7支持对1反对,您认为这是通过了吗?”系基于8票门槛之上,而此次的改革并未基于新评选所做出改变。为了让编辑能优先的处理重选,特地将重选期更改为单周便是为了让整个流程可以更快速的跑完,也能让条目可以获得适当的调整与安排。维基百科的资源必须要获得平等的运用,这也是为什么新的提案要采取相对多数决,这就是充分的展现出新的提案可以保障条目,让不当的重选阻绝在外。我们必须解决长期以来令人诟病的问题,像这样的困难从过去到现在都一直存在,我们当然不会走回头路,但我们应该珍惜先前不断透过讨论而得来不易的成果,并在既有基础上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改善现有的制度,使得问题可以获得充分的解决。--🍫📖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0:24 (UTC)
          • “这样的改革不会使得FA条目留名千史,反而会让部分值得留存的条目可以获得妥当的保障。”怎样做到?看完整段,我仍然看不到新建议比现制度要好的地方,4票反对的问题仍然存在。假设,没有恶意重审的问题,我认为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改动空间不大,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是改变FA制度,而是解决恶意重审的问题。不是吗?—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10:58 (UTC)
            • 面对恶意重审的问题,我相信提高反对票的门槛以及修缮相关的标准会是一个选择,我所提出的建议也只会是一个考量,整个维基百科的编辑本来就会有许多不同意见和想法,但是在经过民主讨论后,我相信就会有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毕竟这攸关的是未来典范条目的标准与维基百科更健全的发展。制度上的改变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但是在过去的方法无法扼止恶意重审的问题,那我们就要改善这个制度,使他更健全。阁下提及4票的问题,敝人深信在改革整个制度过后会更踊跃的讨论,维持现状不会是好的选择,这将会是一个新的方向也会是一个进步价值。--🍫📖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1:23 (UTC)
              • 维持现状不是好选择,改变也不一定就是好。您提出的方案,跟以前弊病更大的旧制度相比,相差不大,就算遏止了恶意重审,却让旧问题故态复萌的话,那也是无用。—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12:09 (UTC)
                • 敝人很想知道阁下是否有其他的意见与想法,我们不愿走回头路也不愿意维持现状,那么势必要有新的解决方案出来,才能促使整个制度更佳的健全与完善。我们出发的立场都是在想着如何解决问题,不妨提出其他的方案供其他编辑参考,这样我们的讨论才会有进展。敝人必须重申,制度上的改变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在经过民主讨论后,我相信就会有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毕竟这攸关的是未来典范条目的标准与维基百科更健全的发展。--🍫📖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20 (UTC)
  • 个人觉得“恶意重审”这件叙述本身就违背善意推定,用这样的思考理路去修订维基的方针不甚妥当。--Reke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6:07 (UTC)
    • (:)回应@Reke好久不见!(我是在今年五月在台大社课向阁下借网络的那位高中生)。个人觉得不是什么事情皆须善意推定,应考量到会有用户在编辑战爆发时不顾对方意见,直接提出典范条目重审,这是明显的为诠释观点而扰乱,在无共识产生之前做这样的事,不但不会让争议获得充分解决,反而会让彼此的冲突和矛盾愈演愈烈,这不是件好事。--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7年12月31日 (日) 04:06 (UTC)
  • 抱歉,执行移动评选的看完也想(-)反对一张,这样根本还要去区隔7天和14天的差别,列表就得分时间处理了,若再改这种时间性规则恐怕参与投票率就先降低了。--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6:52 (UTC)
  • 不反对或不支持,但是的确要正视可能的恶意重审行为,完全可以利用参与度不足的缺陷,随便讲一个认为不足的,或者不满意的FA提重审,如果没有足够的投票认为保留的话就可以撤销了。所以重审是需要区别对待,初审时判断是满足要求,所以要数支持票,而重审时判断是不满足要求,所以要求数反对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2月31日 (日) 01:45 (UTC)
    • 敝人认为重审是需要区别对待,但是在现行的情况下该如何区隔还是需要各位编辑一起努力去讨论出改革的方向,在讨论的过程当中必会面临所有的困难,因此必须透过不断的讨论才会凝聚共识。--🍫📖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14 (UTC)
  • WP:AGF是一个建立友善维基的环境所必须要的基本原则,“恶意重审”的事情是的确有发生过,容敝人提醒,先前的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便发生这样的问题,因此修了这些条文就如同修法律相同,是为了营造更良好的环境并减少极端值的发生,希望Reke君可以理解提案的因素。--🍫📖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14 (UTC)
  • 根本原因是在于滥提典范条目重审的扰乱行为,不过现有规则仍未能解决此问题。--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7年12月31日 (日) 04:11 (UTC)
    • 真的是扰乱的可举报ID,针对扰乱者做处理,不是把规则改成正常的重审也变得十分困难。这个提案有点因噎废食,弄错了问题根源。再说,我去看了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并不觉得该提报系“恶意”。以维基百科的运作,任何人本来就可以用自己对条目的要求检视条目是否合乎规则。提报者在讨论过程中的失控表现,跟此一提报是否为恶意提报本不相关。如果新的规则是要阻挡这类重审成案而制定,恕本人强烈反对。--Reke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6:27 (UTC)
      • (:)回应@Reke敝人同意阁下所言:“任何人本来就可以用自己对条目的要求检视条目是否合乎规则。”,但在这个前提之下必须要符合WP:BATTLEGROUND。我们是解决问题的编辑,面对问题必须要克服困难,一一解决。但在发生问题后,我们必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当然我提的是制度上的改变,有些人会同意也有些人反对,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必须透过民主讨论的方式,凝聚各位的共识,找出解决的方案。我同意可以依据WP:POINTWP:GAME举报用户,我也同意举报里由必须WP:ASF,但是现阶段的问题是同意与反对的比重并不均衡,我们不愿走回头路也不愿意维持现状,那么势必要有新的解决方案出来,才能促使整个制度更佳的健全与完善。--🍫📖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5:04 (UTC)
        • “现阶段的问题是同意与反对的比重并不均衡”在这里可能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不一定是社群共识。当大家共识认为真的有这个问题,恐怕才轮得上“势必要有新的解决方案出来”。强调一下,就我个人看过重审提案的理由,并不认为有违反WP:BATTLEGROUND。尽管用提报重审的方式希望引入社群力量判别条目标准并不是个最好的方案,但也不是捣蛋式的举动。在这串讨论中很明显有比例不低的涉入者都在说一件事:我们认为在撤消优良/典范条目这件事情上,反对要比支持花更多力气才是均衡的,毕竟一个条目内容在被挑战比维护容易时,还能保留这个荣衔,才是真正可贵的条目。如果你真正认为这是个民主的讨论,请不要预设“制度一定有问题、非改不可,只能提改善的方案”的想法。我不知道其他参与者如何,但我还在等待一个能说服我应该要在重审时倾向保护条目维持原有荣誉,不管它是否正遭受到恶意攻击的理由。(是的,虽然你是针对你心中的恶意攻击在提案,但这种修正效果是及于所有的提报状况,换言之正常的提案也会被制度的修改提升难度,即使它可能根本不该遭受这样的待遇)--Reke留言2018年1月2日 (二) 22:32 (UTC)
    • (-)反对,以前类似的提案是提过的,但最后并没有通过。实际上,真金不怕火炼,真符合要求的条目根本不会害怕按照与最初评选时的标准评一次。实际上,像User:Lovewiki123321这种几乎只进行恶意投票的用户还没被封禁的时候,也没有因为他的行为再定新的规则。--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31日 (日) 07:12 (UTC)
      • (:)回应@Panzer VI-II我同意阁下针对制度所言:“真金不怕火炼”,但这必须是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若阁下查阅Wikipedia_talk:典范条目评选,便可发现这个问题不断被提出质疑,当然许多编辑各执不同立场,并没有一致的结果。这次提案确实某部分是因为扰乱者做处理,但准确来说,制度确实是有问题才会被反复提出讨论。在此,我必须重申,我们必须要经过详细的讨论,凝聚所有的共识并找出新的解决方案。我相信,在经历无数的讨论后,就会找出新的解决方案。--🍫📖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4:57 (UTC)
    • (-)反对其实本人认为Reke君的说法很合理,其实为何善意推定会获社群普遍接受?善意推定又为何成为正式指引?你们想过善意推定背后的意义吗?本人认为今次修改和本人的言行有关,包含主观意识,而且“在经过民主讨论后,我相信就会有更合适的解决方案”,这里不是民主试验场,而且卡达指修改是为防止“恶意重审”,本身“恶意重审”这件叙述本身就违背善意推定,而且本身就有以违反WP:POINTWP:GAME为由去永封“恶意重审”的用户的先例,何必画蛇添足呢?—MCC214留言2018年1月2日 (二) 11:55 (UTC)
      • 建议阁下发表言论之前先确认阁下使用的说词是否正确,在此有几个事项必须向阁下表明:
  1. 不是民主试验场,这部分指的是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讨论,本人的原词为“在经过民主讨论后,我相信就会有更合适的解决方案”,主体是讨论而非投票,上面在之前就已针对Z7504君表明相关立场,还请阁下清楚相关言词的意涵。
  2. 在此,我必须重申先前针对AT君的回应:“阁下提出可举报WP:POINT,但是如果是针对单一个案的部分是难以举证,除非是大量提报重审才会被制止。”,新条文的部分就针对单一个案的部分进行设计,也可以弥补缺失。
  3. 针对阁下所提出的善意推定,在此我同意Tenbeens君所言:“个人觉得不是什么事情皆须善意推定,应考量到会有用户在编辑战爆发时不顾对方意见,直接提出典范条目重审,这是明显的为诠释观点而扰乱
在此还烦请阁下了解提案的目的与立场,还请阁下不要对号入座。--🍫📖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2:07 (UTC)
我想问Tenbeens君和卡达君,“应考量到会有用户在编辑战爆发时不顾对方意见,直接提出典范条目重审,这是明显的为诠释观点而扰乱”的“有用户”是什么意思呢?“先前的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便发生这样的问题”又是什么呢?其实一望而知是本人做的,而你们所提出的新条文其实就和本人当时就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提出典范条目重审的言行有关,包含主观意识,如果是这样的话,本人恕不会支持,因为你们所提出的新条文正正就是为本人当时就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提出典范条目重审的言行而修改,提出的时机太过巧合,亦引起其他用户的怀疑,正如Reke君所说“新的规则是要阻挡这类重审成案而制定”,即是针对本人当时就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提出典范条目重审的言行并就此提出新条文,不好意思,完全不能认同你们的看法。—MCC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5:40 (UTC)
(:)回应@MCC214并没有要求阁下认同,更不用怀疑,这件事的确有涉指阁下。随着时间递进、经验的累积,以所谓“新手不谙规则”为由的辩解亦会逐渐失去说服力。阁下这三个月以来最终未与其他用户产生共识而一意孤行,以既有认知与成见曲解规则,甚至为诠释观点而扰乱。仅因“格式和其他风季条目”不同就要提删,说白点就是这格式不是阁下想看的,所以才去提删不是吗?事后直接放弃追求共识?还删投票?--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09:39 (UTC)
(:)回应@Tenbeens删投票?我想你并没有看过这里吧[1],你看过这里才说本人是否故意删投票吧。—MCC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9:48 (UTC)
(:)回应@MCC214恕薇子不知原委,在此道歉。另外,阁下应对重审讨论进行动态追踪,并合理解读讨论内容,而非对相关讨论内容置之不理或误解。还有,不是自己觉得这格式和其他条目不统一,而以不合自己的胃口为由来提删,并强迫大家对此条目讨论出共识。事实是,在该次重审讨论中亦无产生任何共识。--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08 (UTC)
(:)回应@Tenbeens说到底就是关于菲律宾译名的讨论所遗留的问题,虽然非原创研究方针订明编者可以在无既定译名下使用原创译名。但是正如卡达君在里面所说的“PAGASA的华语译名属非官方译名,如果有更进一步有官方所认可的华语译名会更加理想。再者,以菲律宾译名做为条目名称一样具有关注度问题,敝人有留意部分编辑先前为其他菲律宾命名的气旋进行华语译名的来源,但相关名称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运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认可或是做为其他研究用途,这部分必须先解决。”,事实是关于菲律宾译名的讨论由始至终都未有达成共识,相关“原创译名”使用与否的讨论仍在进行中,试问就此提出典范条目重审有何不妥?—MCC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10:29 (UTC)
(:)回应@MCC214的确不妥。原来是默认既有的认知即“原创译名可被接受”,现在讨论进行中,共识仍未产生,阁下即开始删除原创译名(尤其该条目的主编又是刘嘉,他的翻译编辑方式向来如此,即使是飓风条目亦不例外),这样不是为诠释观点而扰乱?--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36 (UTC)
(:)回应@Tenbeens其实在关于菲律宾译名的讨论当中,卡达君提及“PAGASA的华语译名属非官方译名,如果有更进一步有官方所认可的华语译名会更加理想。再者,以菲律宾译名做为条目名称一样具有关注度问题,敝人有留意部分编辑先前为其他菲律宾命名的气旋进行华语译名的来源,但相关名称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运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认可或是做为其他研究用途,这部分必须先解决。”和Weather Synchronize君提及“热带低气压南度 (2017年)就是这个情况,我不知“南度”是谁给的译名,内文甚至没有PAGASA命名该热带低气压为“Nando”的来源,以“南度”为命名是无法服众。”,亦证明关于菲律宾译名的讨论由始至终都未有达成共识,而2002年太平洋台风季正好里面就有以菲律宾原创译名混杂国际命名的格式,所以......—MCC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10:47 (UTC)
菲律宾译名在该讨论中排第二位,但英文名呢?--M.Chan 2018年1月3日 (三) 10:57 (UTC)
英文名好像未见有提及,但你表示“中文维基百科凭什么要放英文名称而不放菲律宾华语译名”。—MCC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11:07 (UTC)
(:)回应@MCC214那是卡达觉得如果有官方所认可的华语译名会“更加理想”,是建议性质的言论,其他如Weather Synchronize则表示如有来源则能服众,不是他们都觉得未受(抑或未确定)官方认可的华语译名就该以阁下的这种方式解决!--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54 (UTC)
(:)回应@Tenbeens卡达君亦有提及“以菲律宾译名做为条目名称一样具有关注度问题,敝人有留意部分编辑先前为其他菲律宾命名的气旋进行华语译名的来源,但相关名称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运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认可或是做为其他研究用途,这部分必须先解决。”—MCC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10:58 (UTC)
(:)回应@MCC214刚说了,那是建议性质的言论,他根本就不是说未受(抑或未确定)官方认可的华语译名就该以阁下的这种方式解决,不然他就不会投保留票在这里提出新的FA重审处理方式了。--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1:01 (UTC)

────────────────────────────────────────────────────────────────────────────────────────────────────反缩排) 另外有关于关于菲律宾译名的讨论,我深信我的话语非常的明确是指“PAGASA的华语译名属非官方译名,如果有更进一步有官方所认可的华语译名会更加理想。”,此言系属建议性质,该讨论最终未达成社群共识,若阁下有相关建议应保持理性并有礼貌的在社群讨论页提出,我相信会有很多编辑乐意就此事进行沿伸讨论。--🍫📖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00:55 (UTC)

该讨论已过7天无新讨论,此讨论结果为未通过--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03:24 (UTC)

典范条目的评选是否先要其为优良条目?

基于这里讨论的结果需要转交至方针,故先提前结束讨论。--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0日 (五) 16:14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最近动员令,虽说本人因故没在条目编辑上作出贡献,但也常流连于DYK和GA的评选中,其中看到有一位同仁对于FA的看法是“优中选优”。那么,我的问题是,FA是否都是从GA中选出,若是,则FA的标准也可以加入一条“在提名前,该条目为优良条目。”的门槛以明确?--Tazkeung(CommentHERE) 2018年7月31日 (二) 06:12 (UTC)

不是,FA事前不需要成为GA,虽然个人觉得现在的制度确有点奇怪…… --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7月31日 (二) 06:20 (UTC)
  • 如果我们充分信任社群的话,不需要限制条目必须是GA才能参选FAN。姑且信任吧。 --🐕🎈(实用主义大于天) 2018年8月6日 (一) 07:23 (UTC)
  • (?)疑问@InufuusenSanmosaCdip150Tazkeung:这一点想不通到底能不能,就是“如果某A提个条目去FAC,但另外一个某B说这个FAC的条目其实连GA品质都不到,应提GAR”,但另外一个碍于卡到问题的是“如果某个条目参选一个评选,则不应参选其他的评选”。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条目参选一个FA,则不应参选GA/FL或者进行PR”。所以如果在FAC完后如未通过仍在GA,也是至少要30天后才能提GAR。如果对于这种规则有疑虑需要提出修改,变成说“提FAC时可以同时提GAR,不受30天内不得重复提名和不受参选其他的评选限制”的话,那应该要转交方针看待。最后这问题并非第一次有人提过了,所以如果需要改规则,建议改转交方针,不知有无其他问题? 至于上面所述的(*)提醒下,并没有提到说提名FA以前必须一定是GA资格--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9日 (四) 03:35 (UTC)
    • “另外一个某B说这个FAC的条目其实连GA品质都不到,应提GAR”这个情况其实等于比较明确的反对意见。未必就是程序性的要求。 --🐕🎈(实用主义大于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3:38 (UTC)
    • @Z7504:这种情况先走GAR,GAR也过不了何来FAC?如果FAC进行中,则GAR期间暂停FAC。Sæn动员令:为西雅图桥梁列表消绿 2018年8月9日 (四) 03:41 (UTC)
    • @SanmosaInufuusen:那也就是说在某条目是GA情况下提FAC,提FAC时中途可以同时提GAR,不受30天内不得重复提名和不受参选其他的评选限制。这应该要写在FA规则吧? 但未见FA规则有特别提到,所以才需要问问看是否转方针询问--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9日 (四) 03:44 (UTC)
      • 我好像明白一点了。极端例子就是:一个条目可不可以同时进行FAC和GAR?我认为可以。可不可能FAC通过同时GAR落选?我认为虽然在社群正常的情况下不会有(目前主要是DYKC比较混乱,随便投票的现象比较多),万一真的发生了,确实很奇怪:条目是FA,但不是GA。那就再做FAR或者GAC就行了。除了相信社群还有什么办法呢?也就是说我认为没有必要把“条目已经是GA”作为参选FA的先决条件。如果GAC/GAR都是儿戏的话,维基百科社群不要也罢。 --🐕🎈(实用主义大于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3:50 (UTC)
      • 改写GA和FA规则就好(反正是资讯页)。另@Z7504Inufuusen:我的提议是:FAC期间如GAR落选,FAC中止。Sæn动员令:为西雅图桥梁列表消绿 2018年8月9日 (四) 03:52 (UTC)
      • FA的投票期间是14天,GA的投票期间只有7天,如果要提议FAC中途GAR落选,FAC视同中止且30天内不得提FA和GA的话,会(+)支持,不知道这样新增说明如何?--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9日 (四) 03:57 (UTC)
  • @Cdip150这个提议在17年的讨论是无共识的,所以不太适合吧?--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9日 (四) 04:41 (UTC)
    • 不建议提出合并FA和GA评选到的动议。不是说我反对这种想法,而是说这种提案改变太大了,本着实用主义的看法也应该反对这样的提案。我自己也有时候会提一些激进的观点,但我知道没有操作性:)渐进,保证每个改变都有清晰的理由并且改变的效果得到切实的验证。 --🐕🎈(实用主义大于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4:45 (UTC)
  • FAC中途提GAR其实我不太反对(再夸张点:反之甚至GAR中途改FAC我也不反对),但始终会产生额外的步骤并不太好。我总是觉得如果FAC中途GAR的话,心里不禁就弹出一个疑问:为何不一开始就GAR呢??当一个GA确实不再合格却又提FAC的话,评选者要跑两次评选给同一个意见(先在FAC给noFA附一个理由,然后等到GAR被提出后又要到GAR给noGA再写同一个理由),这不是很白费吗?--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9日 (四) 04:57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对“DYK、GA、FA”投票规则之添加避嫌规定

如同。看到部分推荐投票不存在避险规定,如:

对此,本人表示,建议:

  • 于/创立符合标准的选票,并添加常识性规则等;
  1. 使用删除线删除推荐者本人的支持票;
  2. 或,将符合名额下限提高一个(本人不推荐)。

-- だ*ぜ 谨此敬上 留言Comment𓋹签名Signature 2018年8月2日 (四) 18:24 (UTC)

第二点不太懂?是不是指提高通过人数标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3日 (五) 00:36 (UTC)
@cwek没错,如果算主编或举荐者自身票数,那么就要将其门栏提高相应票数;不过程序麻烦,本人不推荐,只是多一个选择罢了。
—— だ*ぜ 谨此敬上 留言Comment𓋹签名Signature 2018年8月3日 (五) 11:50 (UTC)
DYK投票本身就不能投自己主编的条目,无法相题并论。—AT 2018年8月3日 (五) 03:54 (UTC)
估计是想参考DYK主编不自荐的原则,推广到GA、FA中?——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3日 (五) 07:16 (UTC)
@cwekAT应该这么说,“明文规定”,以及“见者可以使用删除线删除之”。
—— だ*ぜ 谨此敬上 留言Comment𓋹签名Signature 2018年8月3日 (五) 11:50 (UTC)
与DYK不同,GA和FA没有任何直接奖项,故根本谈不上避嫌,那又为何要给自荐添加限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01 (UTC)
@Cdip150阁下了解“避嫌”二字何解吗?“为了怕惹人怀疑而预先避开,不参与其事。[1]”“避嫌”在这里是指“不让提名者投自己的赞成票”,和自荐有什么关系?—— だ*ぜ 谨此敬上 留言Comment𓋹签名Signature 2018年8月8日 (三) 14:14 (UTC)
为何“不让提名者投自己的赞成票”?就算是自己主编的条目,成了GA/FA自己又不会有奖的,看不出有什么值得“惹人怀疑”而要回避。--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8日 (三) 15:19 (UTC)
@Cdip1501 FA=5 DYK。Sæn动员令:为西雅图桥梁列表消绿 2018年8月9日 (四) 04:23 (UTC)
哪来的规定?现在1个FA并不会把DYK数+5,{{produceEncouragement}}也不会增加1级。--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9日 (四) 04:36 (UTC)
这样子,dyk不需要变。ga和fa主编者不得参与投票。非主编提名人可正常投票。--180.107.67.152留言2018年8月11日 (六) 00:58 (UTC)

参考资料

  1. ^ lear. 词语“避嫌”的解释 汉典 zdic.net. www.zdic.net. [2018-08-08] (中文(中国大陆)). 

提议新增评选时,提名人为“隐退且不活耀时”,提名视作无效

 已取消,提名人若为“隐退且不活耀时”,仍将以是否为自动确认用户来判断有效或无效问题,并非增加用活耀或者隐退问题来判断--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4日 (二) 02:49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对于在FL的“国际足联世界杯帽子戏法列表”这一个提名中,Cohaf认为提名人WQL因为隐退所以提名无效,但个人是认为因为其分身号是Varnished User 1190731且该编辑数和时间明显有自动确认用户资格所以应为有效。为了避免这种争议,所以日后FA/FL/GA这类的该提名应视为无效,不知是否可行,因为没有先例而且规则中也没有特别写到隐退时提名视为无效,所以不太晓得,需要管理员或其他用户来协助看看--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4日 (六) 11:29 (UTC)

个人也认为无此必要,因为评选的重点是在条目本身。除非是自荐,不然条目成了FA/FL/GA也跟提名人无太大关系。如果条目本身质量很差,那当然不会过关。而如果条目确实可以成为FA/FL/GA,为何要因为提名人的身份而关闭当前的评选再重开一个呢?--祥龙留言2018年8月4日 (六) 14:26 (UTC)
@Pbdragonwang:那怎么证明WQL叫做自荐还是他人推荐?--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5日 (日) 02:42 (UTC)
说实在的我搞不懂提名人身份跟条目评选有什么重大关系。就算条目通过FA/FL/GA,也是在页面挂个模板写说这篇FA/FL/GA是谁写的而已,当事人除了得到荣耀之外不会得到什么利益。FA/FL/GA的重点就是在条目本身,如果条目质量真的够好就让评选通过,不然是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吗?如果评选刚开始的阶段取消再重提可能影响还不大,可是如果评选进行到一半甚至很后面了,把当前评选直接不算数要大家再重投一次,只是在给人添麻烦而已。个人认为只要条目品质够好,没有侵权等问题,那么当然就可以上FA/FL/GA,提名人或作者是谁根本不重要(一般读者基本上也不会特别去编辑历史里查作者是谁,都是直接看条目本身的内容)。说得极端一点,就算今天有某个条目是遭到永久封禁的用户写的,只要条目品质达到标准,没有侵权等问题,照样可以成为FA/FL/GA。--祥龙留言2018年8月5日 (日) 03:10 (UTC)
这个大概是方针版的问题吧,其次,条目提选一般只与质量有关,就是提选者,被提选条目的编者是什么状态应该不影响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5日 (日) 03:40 (UTC)
那上面说了这么多,请问@Pbdragonwangcwek:那一个“国际足联世界杯帽子戏法列表”提名究竟有没有效? 而且都没有管理员来帮忙看  囧rz...?--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5日 (日) 03:49 (UTC)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这是一个特定用户的“合法”分身账号,只要主账号没问题,分身账号也没问题,准确来说这和普通账户无疑。但是这和之前燃灯提过的使用分身账号做巡查类似,分身账号和主账号视不视为等同账户对待,如果视同则可以参考主账户的资质,当然这提选并无问题;但若反之,则这提选的提选者作为一个“独立”账户是不合资格的。BTW,我曾经以安全理由用主账户资格为声明过的分身账户申请过LIPE并通过过,后来觉得麻烦就将分身账户的LIPE申请回主账号上。仅供参考。——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5日 (日) 03:58 (UTC)
个人认为视为有效无妨,毕竟FA/FL/GA的重点还是在条目本身。提名人的角色只是一个发起人,能不能成为FA/FL/GA还是要看其他维基人的判断,提名人的票影响力没有那么大。(如果是像上面提到的“动用巡查权”等涉及站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这次情况算是规则有漏洞,但维基方针并不是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可以用社群共识直接补救。如果要动到规则文字进行修改的话,与其在这里讨论,建议应该到方针版那边发起更全面的讨论。--祥龙留言2018年8月5日 (日) 04:04 (UTC)
(-)反对,完全无必要,FA/FL/GA是评鉴条目质素,不是评鉴用户,就算是IP甚至傀儡作出提名,如果该条目是达标的话,仅因为提名人的身份或状态而视为无效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非法投票就要另当别论。而国际足联世界杯帽子戏法列表的提名算为 有效。--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4:48 (UTC)
(:)回应@Cdip150:为何没有必要加入那一句呢? 之前问过改名,现在又这个,那之后提名就不会发生“提名人中途改名或者中途不活耀”而再有人提问吗?--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7日 (二) 04:58 (UTC)
因为根本没有任何资格上的限制,用户改不改名、活不活跃从来就不是评选要关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WP:隐退WP:更改用户名本来就没有说过隐退和改名会导致以前做过的事情无效。是故“提名人中途改名或者中途不活耀”仅是个别用户错误理解原有方针指引而出来的问题,而不是评选规则的问题。--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11 (UTC)
那么请问规则这句“请确认您是自动确认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编辑至少50次),否则提名无效”呢? 确定跟“资格上的限制”毫无关连吗? 那还真是多余的规则,也应该要删除是不是阿  囧rz...--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7日 (二) 05:14 (UTC)
  囧rz...我怎么记错了只是规管投票人啊,对不起。不过即使如此,一样没必要加规则,因为自动确认用户权不会因为隐退和改名而丧失。--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46 (UTC)
WQL这个算是特例吧,提名后“隐退”改名加新建占位名,因为签名的链接不会随这些变动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7日 (二) 09:30 (UTC)

  不合要求,理由见模板显示--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4日 (二) 02:49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是否能够在FA/FL/GA中新增规则?

 完成并顺便提醒参与这改变的讨论者@InufuusenSanmosaCdip150TazkeungOpky9407,以上已经进行公示多日后无明显异议,在这总结一下规则更改:
  1. 为避免与同行评审混淆,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优良条目典范条目列表)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
  2. 若条目本身是优良条目,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期间可提出优良条目评选以作重审一次(只限一次)。优良条目评选被提出时,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会被暂停,暂停期间在典范条目(列表)评选的投票将会视为无效,但仍可提供意见。而当其优良条目评选结束时:
    • 如条目丧失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则会被视为无效而结束并进行存档。
    • 如条目保留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则会被恢复,且结束时间亦会相应延后以补回暂停期间的时间。
  3. 特色列表若提名时若被检查到应为条目而非列表(或典范条目提名时若被检查到应为列表而非条目)时也视为无效。
  4. 以上的规则自9月1日 00:00 (UTC) 起实施,而在9月1日 00:00 (UTC)前因刚入选优良条目立刻提典范条目/特色列表时仍视为有效。
    --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29日 (三) 06:16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原则上同一个条目不应该同时提选F或G的评选。可以以时间优先暂停或不正常终止其中一个评选。——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11日 (六) 03:32 (UTC)
@cwekSanmosaCdip150“提FAC/FLC时可以同时提GAR(也可提GAR时可以同时提FAC/FLC),不受30天内不得重复提名和不受参选其他的评选限制”是需要问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可行? 还没得到答案--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1日 (六) 15:38 (UTC)
规则宜简单。我认为不应当允许同时进行。 --🐕🎈(实用主义大于天) 2018年8月11日 (六) 16:01 (UTC)
  1. 在“提名程序”中,原先的“同一个条目请不要在距上一次评选或重审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改成“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任何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因为考量到提FAC/FLC时可以同时提GAR(在该条目是GA的前提下,然而Opky9407反对通过GA后立即提FA/FL),因此将重审两字删除。另:现在也是将评选和重审视为同一页面,故再次说明重审两字可以删除。
  2. 提FAC/FLC时若需同时提GAR,GAR以一次为限(在该条目是GA的前提下)。而提GAR时,FAC/FLC将从GAR提名时暂停FAC/FLC的评选时间直至GAR结束后再恢复,而若此时在FAC/FLC投票将会视为无效,但仍可提供意见。
  3. 若果GAR不通过时,FAC/FLC则立即视为  不合要求提前结束,同时将FAC/FLC和GAR的评选都进行存档的动作。
    以上,如还有问题请再提出,预计9月1日再实施新规则,不急--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8日 (六) 06:25 (UTC)
  1. GA:下一次可进行评选时间:2025年1月26日 (日) 19:08 (UTC)(这是自动计算的,故会自动显示下次可提名时间)起
  2. FA:下一次可进行评选时间:2025年2月2日 (日) 19:08 (UTC)起
  3. FL:下一次可进行评选时间:基础评选期结束时:2025年2月18日 (二) 19:08 (UTC)起;初次延长期结束时:2025年3月20日 (四) 19:08 (UTC)起;最后延长期结束时:2025年4月19日 (六) 19:08 (UTC)起
    既然都要彻底的改规则了,那么这个投票显示的时间也应该要提醒。其中,后面的“1 minutes”是为了避免争议而+的,而那些days的天数都已经先算好评选期+30天所得之结果,请各位检查下。--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8日 (六) 07:01 (UTC)

(!)意见,再改了些:

  1. 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优良条目或典范条目(列表)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避免与同行评审混淆
  2. 若条目本身是优良条目,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期间可提出优良条目评选以作重审一次(只限一次)。优良条目评选被提出时,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会被暂停,暂停期间在典范条目(列表)评选的投票将会视为无效,但仍可提供意见。而当其优良条目评选结束时:
    • 如条目丧失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则会被视为无效而结束并进行存档。
    • 如条目保留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列表)评选则会被恢复,且结束时间亦会相应延后以补回暂停期间的时间。

而时间计算应该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8月21日 (二) 02:55 (UTC)

参与投票者请注意(FA):

  1. 提名人必须在提名时自动确认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编辑至少50次),否则提名无效;投票者也必须在投票时是自动确认用户,否则投票无效
  2. 如果认为条目符合典范条目标准,使用“{{yesFA}}”;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使用“{{noFA}}”;持中立态度,使用“{{中立}}”;皆须说明理由并签名,否则投票无效
  3. 用错投票模板时也视为投票无效
  4. 如果要撤回或改变投票,建议使用删除线“<s>...</s>”划掉。若重复投票,第一次投票之后投下的票将被视为无效
  5. 您也可以不投票,仅提供对条目的改进意见。
  6. 结束投票讨论者,亦可使用{{FANresult}}(同FLNresult)模板来核对评选结果。
  7. 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优良条目典范条目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若是刚入选的优良条目不满30天内提名至典范条目也视为无效
  8. 若条目本身是优良条目,其典范条目评选期间可提出优良条目评选以作重审一次(只限一次)。当优良条目评选被提出时,其典范条目评选会被暂停,暂停期间在典范条目评选的投票将会视为无效,但仍可提供意见。而当其优良条目评选结束时:
    • 如条目丧失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评选则会被视为无效而结束并进行存档。
    • 如条目保留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评选则会被恢复,且结束时间亦会相应延后以补回暂停期间的时间。
  9. 典范条目提名时若被检查到应为列表而非条目时也视为无效

参与投票者请注意(FL):

  1. 提名人必须在提名时自动确认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编辑至少50次),否则提名无效;投票者也必须在投票时是自动确认用户,否则投票无效
  2. 如果认为条目符合特色列表标准,使用“{{yesFL}}”;不符合特色列表标准,使用“{{noFL}}”;持中立态度,使用“{{中立}}”;皆须说明理由并签名,否则投票无效
  3. 用错投票模板时也视为投票无效
  4. 如果要撤回或改变投票,建议使用删除线“<s>...</s>”划掉。若重复投票,第一次投票之后投下的票将被视为无效
  5. 您也可以不投票,仅提供对列表的改进意见。
  6. 结束投票讨论者,亦可使用{{FANresult}}(同FLNresult)模板来核对评选结果。
  7. 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优良条目特色列表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若是刚入选的优良条目不满30天内提名至特色列表评选也视为无效
  8. 若条目本身是优良条目,其特色列表评选期间可提出优良条目评选以作重审一次(只限一次)。当优良条目评选被提出时,其特色列表评选会被暂停,暂停期间在特色列表评选的投票将会视为无效,但仍可提供意见。而当其优良条目评选结束时:
    • 如条目丧失优良条目资格,其特色列表评选则会被视为无效而结束并进行存档。
    • 如条目保留优良条目资格,其特色列表评选则会被恢复,且结束时间亦会相应延后以补回暂停期间的时间。
  9. 特色列表若提名时若被检查到应为条目而非列表时也视为无效

参与投票者请注意(GA):

  1. 提名人必须在提名时自动确认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编辑至少50次),否则提名无效;投票者也必须在投票时是自动确认用户,否则投票无效
  2. 如果认为条目符合优良条目标准,使用“{{yesGA}}”;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使用“{{noGA}}”;持中立态度,使用“{{中立}}”;皆须说明理由并签名,否则投票无效
  3. 用错投票模板时也视为投票无效
  4. 如果要撤回或改变投票,建议使用删除线“<s>...</s>”划掉。若重复投票,第一次投票之后投下的票将被视为无效
  5. 您也可以不投票,仅提供对条目的改进意见。
  6. 结束投票讨论者,亦可使用{{GANresult}}模板来核对评选结果。
  7. 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优良条目典范条目特色列表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若是刚入选的优良条目不满30天内提名至典范条目或特色列表评选也视为无效
  8. 若条目本身是优良条目,其典范条目或特色列表评选期间可提出优良条目评选以作重审一次(只限一次)。当优良条目评选被提出时,其典范条目或特色列表评选会被暂停,暂停期间在典范条目或特色列表评选的投票将会视为无效,但仍可提供意见。而当其优良条目评选结束时:
    • 如条目丧失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或特色列表评选则会被视为无效而结束并进行存档。
    • 如条目保留优良条目资格,其典范条目或特色列表评选则会被恢复,且结束时间亦会相应延后以补回暂停期间的时间。
--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29日 (三) 17:55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完成,关闭讨论,基本已经解决问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9月12日 (三) 17:17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返回到项目页面“典范条目评选/档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