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程序
议事程序(parliamentary procedure),又称议事法、会议规范等,是在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精神下,为帮助合议性团体与会者以有效率的方法做出决策,而设定的基本会议规则[1]:16。研究议事程序的学问,称为“议事学”[1]:13;研究议事程序,并编写为规范的书籍,称为议事规范。现代议事程序的基本内涵,是成员发言权利自由平等、主席(议长)公正中立、服从多数且尊重少数的原则上;以此精神,建立公认的议事程序,帮助团体有效率地做出决策[1]:16-18。
从各国国会、地方议会、行政部门会议、国际会议(例如联合国大会),到一般民间团体、组织、公司的会议,都自有一套带有地方特色或组织属性的议事程序[2]:3;但其程序规则来源,大致上有七种:宪法规定、法律规定、议定规则、司法判例、议事学著作、会议规范、习惯与惯例[3]。其中,民间组织、团体及公司通常采用后三者,即使用已编定之会议规则,或奉行该组织既有的会议习惯;而政府单位及立法机构,则大多有法律或行政命令规范如何议事[2]:3。
带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和法治精神的议事程序,最初始于英国国会,而后普及全球。现代英国国会建立前,虽有古希腊的雅典民主、罗马共和国的人民大会,或各种基于皇权或王权统治需要而召开的国政会议,例如古中国的朝议[4];但其内涵皆与现代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精神相去甚远[1]:15。1801年,美国第三任总统汤玛斯·杰佛逊任美国参议院院长时,参考英国议事惯例,撰写《美国参议院议事规则手册》,首开成文议事规范滥觞,受历届美国国会用为程序[5];1876年,美国陆军准将亨利·马丁·罗伯特出版《罗伯特议事规则》,渐渐成为通行现代议事程序的国家、地区中,最广为使用的民间议事规范[6]。
历史
编辑现代议事程序始于英国,而英国及整个西欧地区的法律与政治又受到罗马法影响[7]。早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有议决公众事务的雅典集会就有了现代的多数决和法定人数概念,其重要决策与人事任命,皆使用贝壳进行票决;表决时总票数若无6,000票,则表决结果作废[8]。然而,古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并不符合现代的平等原则,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仅限成年的男性自由民,奴隶和女性都无法参与公共事务。古希腊之外,罗马王政时期的成年男性市民也可以参与市民会议,针对国王的提案进行表决[9]。
罗马帝国灭亡后,基督教会巍然而立,成为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宗教领袖。罗马法学进入教会组织后,1059年,教宗尼各老二世发布《以主之名》诏令,宣布由枢机主教进行教宗选举,并以多数决为表决方式[10]。其后欧洲各国均以多数决为议决事项之表决方法[7]。在今日的英格兰地区,“诺曼征服”以后,国王就有权组织封建贵族会议,作为王权的咨询机构。然而,英格兰王权随着对外战争失利(布汶战役)、王位正当性之争与国王因争夺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权遭教宗逐出教籍式微,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被迫接受封建贵族提出的《大宪章》,使议会脱离王权控制,并使议会成为后世英国国会的雏型[11]。《大宪章》不只授权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否决国王命令,必要时还可武力占据王室财产及城堡;同时,国王在未经法官审判下,不得任意处决、逮捕、放逐或没收人民生命及财产,形同保障现代的人身自由,也确立“法律高于王权”原则[11]。
《大宪章》开启英国政治新页,随着国会与王权彼此争权、制衡,英国国会发展出一套议事惯例;国会议员从行使权力(例如审核预算权)到讨论议案,都受到不成文的议事惯例约束,以免会议无法继续。比方说,议长为公正中立者,有主持会议之责;比方说,议会有审查政府财务收支之权。事实上,“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任意征税”原则,就是在《大宪章》时定下的,并成为英国国会最初也最主要的政治权力[11]。以此为出发点,加上启蒙时代诸位思想家熏陶,1776年7月4日,十三州殖民地代表齐聚费城,签署《美国独立宣言》,宣告美国将成为一个平等、自由、独立的国家。甫成立的美国国会既吸收英国国会长年积累的议事惯例,又受启蒙时代思想家影响,为了将议事惯例化为文字,前美国总统汤玛斯·杰佛逊才写下《美国参议院议事规则手册》,成为后世美国国会遵循的议事规则。75年后,1876年,美国陆军准将亨利·马丁·罗伯特受到议会发言仍常有冲突的启发,根据美国众议院的事件整理编写议事规则与惯例,出版《罗伯特议事规则》,不但给美国议员做参考,也提供民间团体使用,在世界各地的议程中汲取教训改版,并被翻译为多种语言,例如孙中山将其翻译为中文,写成《民权初步》等,该书逻辑缜密浅显易懂,渐渐成为通行现代议事程序的国家、地区中,最广为使用的民间议事规范书[12][13]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1.3 吕宗麟. 《議事學理論與實際運作之研究》. 台中: 作者自行出版. 1992 (中文(台湾)).
- ^ 2.0 2.1 蔡政顺. 《立法院議事規則逐條研究》. 台北: 大中国图书公司. 1985 (中文(台湾)).
- ^ 罗志渊.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 台北: 国民大会秘书处. 1964年7月: 193–194 (中文(台湾)).
- ^ 孙文. 〈民權初步第一四九節〉. 《国父全集第一册》 (台北: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 1988: 734 (中文(台湾)).
- ^ 王堡丽. 《議學法理與民權運用之研究》. 台北: 黎明文化. 1987年6月: 5 (中文(台湾)).
- ^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 NAP. Parliamentarians.org. [2012-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30) (英语).
- ^ 7.0 7.1 萨孟武. 《儒家政論衍義》. 台北: 东大图书. 1982年6月: 57 (中文(台湾)).
- ^ Heinberg, J. G. History of the Majority Principl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Washington D. C.: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26, xx: 55 (英语).
- ^ 叶赓勋. 《多數決的理論與實際》. 台北: 世纪书局. 1977年3月: 21 (中文(台湾)).
- ^ Joyce, G. H. Election of the Popes. 天主教百科全书.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3.
- ^ 11.0 11.1 11.2 Acemoglu, Daron; Robinson, James A. 《國家為什麼會失敗:權力、富裕與貧困的根源》. 台北: 卫城出版. 2013年1月. ISBN 9789868879348 (中文(台湾)).
- ^ 民主長征系列(四):議事規則與全盤西化. 2018-01-10 [202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1).
- ^ 民權初步,重來一次. [202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