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陕苏皖系列抢劫杀人案
豫陕苏皖系列抢劫杀人案,是指在1998年2月14日到1999年3月26日期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陕西省、江苏省、安徽省的一系列抢劫杀人强奸刑事案件。
彭妙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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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6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山阳县 |
逝世 | 200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三门峡市 | (33岁)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别名 | 彭易华(本名) 彭庙寄 王宏德 |
教育程度 | 小学4年级 |
身高 | 1.58米(5英尺2英寸) |
刑事指控 |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 |
刑事处罚 | 死刑 |
同谋 | 丁运好、苏小平 |
谋杀 | |
受害者数量 | 77 |
谋杀时间段 | 1998-1999 |
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省/直辖市 | 河南、陕西、江苏、安徽 |
伤者数量 | 11 |
武器 | 匕首、铁锤、菜刀 |
被捕日期 | 1999年4月9日 |
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等11人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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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
公诉日期 | 1999年10月29日 |
被告人 | 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王天兴、马卫、王林江、程飞、乐发根、华永利 |
公诉罪名 |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盗窃罪 |
审理法院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审) |
宣判日期 | 1999年12月1日 2000年1月15日 (2审) | (1审)
宣判结果 | 判处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王天兴、张健、赵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马卫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王林江、程飞分别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乐友根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判处被告人华永利有期徒刑14年 |
案犯
编辑彭妙计,本名彭易华[1],1966年9月出生,原籍陕西省山阳县,从小随父母流落到陕西省周至县投靠姨母家,父亲给人打工,母亲以讨饭为生,彭因时常被寄养在庙中而被起名为“庙寄”,上小学后老师认为名字不好,在征得家人同意且不改变发音的情况下改为“妙计”。[2][3]
彭妙计小学四年级后因交不起学杂费辍学[4],12岁时被拐卖到河南漯河,两年后一路乞讨逃回周至,在陕西关中、渭北一带流浪和打工为生。1982年,16岁的彭妙计认为父亲贫穷,养不起家,将母亲以几百元价格卖到江苏省。两年后以亲妹妹为抵押将母亲赎回,安置于山阳老家,并将其母在江苏所生的一子卖掉。1985年,彭到周至园林场打工,一年后因承包期满再次流浪。1989年春,彭经人介绍过继给周至县辛家寨乡一个修自行车的孤寡老人王建辉,改名为“王宏德”。1993年,王建辉向彭妙计要20元钱看病,彭只给5元钱,王认为靠不住,遂与彭妙计解除父子关系[2]。1990年,彭妙计在周至县终南镇三湾村给胡某打工,并与胡某的女儿私奔到户县,生下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后将一个儿子卖掉,女儿送给别人,自己留下一个儿子,彭以修自行车为生。[2][3]
1992年,彭妙计偷了一头牛到周至县广济乡桑园村的姨姐夫王占余家宰杀,被失主顺着牛蹄印一路追踪到王家,彭妙计发现事情败露后逃跑,王占余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死于周至县看守所。[2]
抢劫
编辑彭妙计在金矿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周改良、孟双龙、刘二等人,在打工之余盗卖矿石。1996年开始,彭妙计结识赵小军、王天新、张健、刘军、苏小平、丁运好以及四川人“狗子”等人,彭自封为头领,开始进行组织犯罪活动,作案对象多为过去曾打过工的矿主和在矿区收购黄金的个体户。[5]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期间,彭妙计一伙持匕首、木棍等作案工具对31名受害人进行捆绑殴打,抢劫现金5.4万余元,黄金998克及其他贵重物品。[6][7]
1997年7月24日凌晨3时,彭妙计一伙5人蒙面闯入潼关县太要镇张某家中,在抢劫过程中,除彭妙计以外的4人将女主人轮奸。[2]事后同伙王天新、赵小军等人被警方抓获,彭转而与未参加此次作案的丁运好、苏小平以及“狗子”行动。彭妙计认为农村家庭结构普遍在5人以上,自己4个人的力量有些悬殊,此后作案开始携带菜刀和铁锤威胁受害人。[5]
杀人
编辑1998年2月14日,彭妙计一伙携带匕首闯入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郭某某家中,在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极力反抗,彭持匕首将受害人捅死,此次作案是彭妙计团伙第一起杀人案件。[5]
1998年2月14日至1999年3月26日期间,彭妙计一伙流窜到陕西、河南以及江苏丰县、邳州,安徽亳州等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蒙面入室抢劫作案38次(其中3次未遂),抢劫中致死76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2人,抢劫现金4万余元,金首饰价值10万余元,自行车3辆,摩托车1辆,七连发猎枪1支。[1]被害者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仅8个月。[3]杀死女性31人,被强奸或奸尸22人。[3]杀死14岁以下儿童22人。[3]抢劫过程中,彭妙计一伙手段残忍,用菜刀和剪刀割断40人喉管,割下4个受害人的阴茎。抢劫后,丁运好强奸受害人3人,与苏小平共同轮奸1人。[6][7]
由于同伙“狗子”知晓彭的陕西老家以及湖北钟祥的住处,彭妙计感到害怕。[5]1998年4月2日凌晨4时许[1],在陕西潼关作案后的返回途中,彭以“不可靠”为由,示意丁运好用铁锤将“狗子”打死并浇上食用油焚尸。[5][6][7]
时间 | 地点 | 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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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4日 | 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 | 携带匕首闯入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郭某某家中,在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极力反抗,彭持匕首将受害人捅死,劫走56元钱。 |
1998年3月8日凌晨1时 |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堡里村 | 用铁锤砸门入室闯入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手脚捆绑后杀死,翻出一块白纱布制成蒙面布,抢走一件半新黄色夹克衫 |
1998年3月8日凌晨2时 |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堡里村 | 翻后墙进入秦某某家中,用棍子将秦某某击昏并将秦夫妇二人手脚捆绑,劫走500元钱、5.5公斤锌丝、1公斤银粉、1副银耳环、1条项链。 |
1998年3月31日凌晨2时 |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文底村 | 潜入周某某家中偷走一瓶润肤霜、一瓶洗面奶、一瓶白酒和一包花生,并用周家的红绸布制作蒙面布。随后挖洞进入李某某家院内并用铁锤砸门闯入,用木棍和铁锤击打李夫妇二人头部致死,在粮食柜翻出20多元钱,并在现场吃花生米、喝完酒后逃离。 |
1998年4月2日凌晨 | 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窑上村 | 蒙面捶门入室后用床单捆绑受害人,翻粮食柜,喝麦乳精,抢走现金300余元、一些金银首饰和一壶食用油。在逃跑过程中将知晓彭妙计个人情况的“狗子”打死并浇上食用油焚尸。 |
1998年7月20日凌晨 | 陕西省潼关县代字营乡北洞村 | 杀死亢某某一家8人。 |
1998年7月23日 |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坡底村 | 杀死村民刘某某。 |
1998年8月4日 |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寺庄村 | 杀死村民王某某一家5人,其中受害者年龄最大58岁,最小1岁零8个月。 |
1998年8月14日凌晨1时 | 陕西省户县天桥乡南斑竹村 | 杀死开路边诊所的许某某一家3人。 |
1998年8月17日凌晨3时 | 陕西省乾县阳峪乡阳砦村 | 闯入路边开小商店的王某某家中,杀死王家中的3个孩子,王某某极力反抗后凶手逃离现场。 |
1998年8月18日凌晨 | 陕西省礼泉县史德镇陈迪前村 | 杀死开小商店的周某某一家4人。 |
1998年8月20日凌晨 | 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古城村 | 杀死路边开修车铺的王某某夫妇,随后闯入路边一小商店,将刘某某打成重伤,女主人被惊醒后呼救,凶手逃离现场。 |
1998年11月6日凌晨3时 | 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流曲村 | 杀死路边开小卖部的孙某某一家3人。 |
1998年11月8日凌晨3时 | 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岳光村 | 杀死开小卖部的吕某某夫妇。 |
1998年11月11日凌晨3时 | 陕西省大荔县柏士乡王家村 | 杀死开小商店的贾某某。 |
1998年11月18日凌晨1时 | 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岳渡村 | 杀死开诊所的赵某某一家3人。 |
1998年12月15日 | 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常岭村 | 杀死常某某夫妇。 |
1998年12月16日 | 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 | 杀死路边商店一家,男性受害人的阴茎被剪掉。 |
1998年12月18日 | 河南省新郑市薛店乡 | 杀死路边商店一家。 |
1999年1月17日 | 陕西省蓝田县李后乡荀家村 | 杀死谢某某一家3人。 |
1999年3月18日凌晨2时 |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横渠乡坡下村 | 杀死邢某某夫妇,女主人被奸尸。 |
1999年3月19日凌晨3时 | 陕西省周至县竹峪乡仓峪村 | 杀死徐某一家5人,2名女受害人被奸尸。 |
1999年3月21日凌晨2时 | 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大寨乡蒋家村 | 杀死蒲某某一家3人,男性受害人的阴茎被剪掉。 |
1999年3月26日凌晨1时至2时 |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湍东镇周洼村、黄沟村 | 杀死周洼村开小商店的周某某夫妻2人、黄沟村开路边诊所的周某某祖孙3人 |
侦破
编辑1998年10月21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编发了陕西分社提供的《陕西关中地区连发杀人大案,引起群众恐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做出批示,要求豫陕两地警察及早破案。1999年3月24日,《国内动态清样》再次编发《陕西连续发生多起杀人案引起群众恐慌》,罗干、贾春旺再次批示,要求涉案地公安机关尽快破案。1999年3月底,河南省公安厅将该案列为省厅督办必破案件,限期6月底以前破案,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8]
灵宝警方在走访过程中,得知作案人员不超过4个,并通过以下特征锁定嫌疑人的身份[2][9]:
- 作案过程中说陕西话、河南话、四川话,抽烟抽档次较低的陕西产香烟。
- 在抢劫过程中,多次有抢劫锌丝、清理汞金的行为,判断嫌疑人曾在潼关、豫灵一带的金矿打工,熟练掌握土法炼金技术。
- 在作案现场翻动仔细,吃东西,换穿受害者家中的衣服并丢弃破旧的衣服,判断嫌疑人的经济水平不高。
- 习惯采用挖洞的方式进入院内,判断嫌疑人的身高较矮,根据挖洞以及现场丢弃衣裤确定嫌疑人身高在1.58米左右,体态较瘦。
1999年3月10日,灵宝警方在陕西省潼关镇太要镇万仓村化妆侦察期间,村民张某某向警方反映了1997年7月24日凌晨被5名歹徒入室抢劫的经过。随后警方提审该案的涉案人员,得知有一个叫“小王”的同伙,涉案人员交代“小王”身高不足1.6米,对周至的楼观台很熟悉,每年都要去赶庙会,猜测可能是周至人。3月30日,警方对周至籍在押犯人陈文宝提审,陈文宝交代“小王”可能叫“妙计”,姓氏不详,周至人,与翠峰乡史伍村的孟某某是姨表亲。4月3日,警方从孟某某母亲了解到“小王”的真名叫彭妙计,并获取到彭妙计母亲石某某的家庭住址。4月5日,警方以扶贫队的名义接触石某某,获取到彭妙计妻儿的3张照片。4月7日,警方以招工作掩护,从邻居口中得知彭妙计现居湖北省钟祥市九里乡。4月9日,警方查知彭妙计以彭易华的名义居住在九里乡杨桥村。[2][3]
4月9日下午1时,彭妙计在湖北省钟祥市九里乡杨桥村被灵宝警方抓获,随后交代了在河南、陕西、安徽、江苏所作的全部案件以及两名同伙丁运好和苏小平。彭妙计在被抓后曾说:“你们逮了条大鱼,可以立功了。南有张子强,北有我小王。”[2]
事后调查
编辑警方发现,彭妙计只有小学四年级的文化程度,但智商很高,喜欢看警匪片和阅读侦察破案方面的书籍,彭自称研读过《孙子兵法》、《三国演义》等书籍,即使在审讯期间也多次说出“兵贵神速”、“声东击西,打游击战”、“不打无准备之仗”之类的军事术语,加之早年的流浪经历,拥有很强的生存能力和反侦察手段。[5]根据警方调查,彭妙计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察能力有以下体现[5][10]:
- 作案时使用异地方言,掩盖其本来口音。彭妙计语言模仿能力极强,能熟练讲四川、河南、陕西、湖北等地的多种方言土语。严令同伙在作案时不准讲话,由他本人恐吓、盘问受害人。在豫陕结合部作案时多讲四川话,在关中地区作案多讲河南话,而在河南、江苏、安徽作案时则讲陕西话。
- 故意把抢劫案件现场伪装成仇杀或情杀现场。彭妙计一伙在几个犯罪现场曾说“你惹人家了”之类的话,在潼关“7·20”案件和灵宝豫灵“8·4”案件当中,彭一伙杀死亢某某一家8人和王某某一家5人,造成仇杀的假象;河南登封“12·16”案件和陕西杨凌“3·21”案件,彭将人杀死后用剪刀将男性受害人的阴茎剪掉,造成情杀的假象。
- 为防止公安机关通过足迹来分析刻画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推断犯罪人数,彭妙计唆使大个子丁运好大脚穿小鞋,自己小脚穿大鞋。有时故意将自己穿的鞋丢弃,换上随身携带的鞋或者将受害人的鞋穿走。
- 蒙面作案,彭妙计表示“晚上作案不仅要看,主要是听,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因此制作“四孔”蒙面布;戴手套作案,避免留下指纹和其它痕迹物证。
- 每月农历十二至二十三日期间,月光较亮,不宜作案;夏天昼长夜短,户外活动时间长,睡得晚,作案时间不充分,不宜作案;三人都是农民,夏收和秋收期间忙于农活,无暇作案。
- 三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个人情况,也不允许互相打听,即便打听也不讲实情,外人只知道彭叫“小王”,其它一概不知。团伙最初的成员“狗子”因为知道彭妙计的出身和住处而被杀人灭口。
法院审判
编辑1999年10月29日[1],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王天兴、马卫、王林江、程飞、乐发根、华永利分别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11]
同年12月1日[1],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王天兴、张健、赵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判处被告人马卫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判处被告人王林江、程飞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分别判处被告人乐友根、华永利有期徒刑15年、14年。法院1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彭易华、苏小平、赵晓斌、王天兴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6]
2000年1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核准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王天兴死刑。[1]13天之后(1月28日)上午,6名死刑犯验明正身,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枪决。[7]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1.3 1.4 1.5 王健. 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等11人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 中国法律年鉴 2001. 2001-09: 973–975. ISSN 1003-1715.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沈晓铮; 陈燕; 邓志辉. 终止大劫杀. 人民公安. 1999, (23): 18–24. ISSN 1004-5031.
- ^ 3.0 3.1 3.2 3.3 3.4 3.5 刘建国; 尤黎明. 震惊国人大血案侦破记. 紫金岁月. 2000, (02): 11–16. ISSN 1009-8569.
- ^ 袁博. 浅谈刑事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 48–50. ISSN 2095-2031.
-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魏永申. 对豫陕苏皖特大系列杀人抢劫犯罪团伙的剖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06): 22–27. ISSN 1008-2433.
- ^ 6.0 6.1 6.2 6.3 河南判决特大杀人抢劫强奸团伙成员死刑. 新浪网. 1999-12-05 [2024-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8).
- ^ 7.0 7.1 7.2 7.3 六名杀人恶魔被处极刑. 光明网. 2000-02-01 [2024-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6).
- ^ 沈晓铮; 陈燕; 邓志辉. 世纪末的较量——豫陕特大系列杀人抢劫案侦破纪实. 公安月刊. 1999, (12): 4–13. ISSN 1003-4056.
- ^ 从文盲到神探 中国首席刑侦专家“绝技”解密. 中国新闻网. 2007-10-02.
- ^ 随庆军; 王君亭. 并案假象与并案盲点探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3). ISSN 2096-3165.
- ^ 杀无辜77人 河南特大犯罪团伙被诉. 中国新闻网. 1999-11-11 [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