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由立法機構以外的其他人制定的法律,但具有立法機關的權力

委任立法,又称授权立法次级立法二级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委任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替立法机关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规章之制度。[1]委任命令为行政立法的一种,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委任立法,相对委任命令大陆法系国家多存在执行命令之行政立法。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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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机构将本身立法权之一部份或全部,授权于行政机关,使其所制定之规章,效力同于法律。该制度产生咸信来自罗马会议的立法机构产生。不过,近代委任立法概念则来自14世纪的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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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国务院及其部委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国务院及其部委享有的由宪法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可以视为委任立法权。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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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最高立法机构为立法会,其可授权政府部门公营机构订立特定范畴的法例称为“附例英语By-law”(附属条例)。香港原来另有两个立法机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其亦有法定的立法权力,可以自制订有关市政卫生、文娱康乐方面的法律;但2000年解散后,这方面的权力被政府收回。另外,区议会虽然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分,但并没有法定的立法权力,只能在立法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订立法律。例如在《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中,立法会便授权各区区议会自行决定该区康乐场所禁烟的范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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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hat is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Queensland Government. [2017-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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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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