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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德语:Absicht,或称目的)是大陆法系刑法中一种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存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称为意图犯或目的犯。在构成要件层次当中,意图属于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英美法系中的“犯罪意识”(mens rea)虽然也会被译作“犯罪意图”,但与本条目所指称者为相异概念。
概说
编辑在刑法学中,“故意”(dolus)是指犯罪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具备“知”与“欲”,亦即行为人认知到全部的客观构成要件并有意实现之,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除非是过失犯);至于“意图”(Absicht)则是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立法者针对之行为人之动机目的额外增设的特殊要件,旨在限缩犯罪成立。两者虽然皆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但前者侧重于行为事实的认知层面,后者则体现于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性层面[1]。而意图犯的成立,除了必需具备原本的故意之外,尚须同时满足特定的犯罪意图,构成要件始告该当。
各国规定
编辑此条目论述以海峡两岸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2年8月28日) |
《中华民国刑法》中的意图犯包括下列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之目的犯,由“以⋯⋯为目的”的形式表述。例如,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可能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多种诈骗相关犯罪都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能成立,排除了透过提供虚假材料而达成合同、但依然积极履行的情形。多种非法经营相关犯罪都须以营利或牟利为目的方成立,排除了自用或分享的情形。以目的为要件的罪名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枝罪;走私淫秽物品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合同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赌博罪;倒卖文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2]。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柯耀程. 意圖犯意圖涵攝範圍之認定-評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月旦裁判时报 (元照出版公司). 2021-11, (113期): 页52-59 [2022-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9) –通过法源法律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