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德語:Absicht,或稱目的)是大陸法系刑法中一種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存在於某些特定的犯罪,稱為意图犯目的犯。在構成要件層次當中,意圖屬於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英美法系中的「犯罪意識」(mens rea)雖然也會被譯作「犯罪意圖」,但與本條目所指稱者為相異概念。

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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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故意」(dolus)是指犯罪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具備「知」與「欲」,亦即行為人認知到全部的客觀構成要件並有意實現之,是構成犯罪必要條件(除非是過失犯);至於「意圖」(Absicht)則是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立法者針對之行為人之動機目的額外增設的特殊要件,旨在限縮犯罪成立。兩者雖然皆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但前者側重於行為事實的認知層面,後者則體現於行為所欲實現的目的性層面[1]。而意圖犯的成立,除了必需具備原本的故意之外,尚須同時滿足特定的犯罪意圖,構成要件始告該當。

各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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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意圖犯包括下列幾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規定之目的犯,由「以⋯⋯為目的」的形式表述。例如,第192条關於「集资诈骗罪」規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則不構成「集资诈骗罪」,但可能另構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多種詐騙相關犯罪都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方能成立,排除了透過提供虛假材料而達成合同、但依然積極履行的情形。多種非法經營相關犯罪都須以營利或牟利為目的方成立,排除了自用或分享的情形。以目的為要件的罪名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枝罪;走私淫秽物品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合同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赌博罪;倒卖文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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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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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柯耀程. 意圖犯意圖涵攝範圍之認定-評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月旦裁判時報 (元照出版公司). 2021-11, (113期): 頁52-59 [2022-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9) –通过法源法律網.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