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律令》(養老律令ようろうりつりょう yōrō ritsuryō)是古代日本的基本法典,是由十卷十二篇的与十卷三十篇的令组成律令法。《养老律令》是日本养老二年(718年)起藤原不比等开始根据《大宝律令》做了一些修订而成。自孝谦天皇天平宝字元年(757年)开始施行,然而到了平安时代,《养老律令》的规范开始与实际的社会经济状况不符,虽然通过编撰格式来弥补,但到了平安时代中期,《养老律令》已几乎变成了空壳。不过日本一直没有宣布废除《养老律令》,直到明治维新开始才于1868年废止《养老律令》,施行期间大约是1100年,[1]是日本史上历史施行最久的明文法令。《养老律令》的律已大半散佚,令大部分尚存于《令义解日语令義解》中。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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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藤原不比等等人制定了大宝律令,之后不比等等人仍继续编辑修订律令,以使律令内容更适合日本的国情 (庆云改革日语慶雲の改革)。[2]元正天皇养老2年(718年)藤原不比等完成十卷的律与十卷的令,但是720年不比等去世,使得律令的修订工作暂停。孝谦天皇统治时期在藤原仲麻吕倡议下,藤原不比等编绳的律令于757年正式生效,[2]《养老律令》虽然在某些篇目 (如:户令)进行了重要修改,但总体上并无重大差异,主要差异在于用词、表述以及对法律缺陷的修正。

到了平安时代,《养老律令》的规范开始与实际的社会经济状况不符,使得律令内容难以实行。桓武天皇的时代颁布删定律令・删定令格,以弥补律令的缺失,但9世纪初随即因频繁发生争议,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此后日本不再编撰律令,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到了平安时代中期,《养老律令》已几乎变成了空壳,例如律令规范的二官八省中央体制,被摄关院政幕府等令外体制取代;班田租庸调律令制度也不再实施。

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于1868年(明治元年)制定了《临时刑律》 ,并于1870年制定了《新律纲领》。《新律纲领》仅修改了《养老律令》律的部分,可以说是律令的恢复。1873年日本开始引入欧洲刑法体系,著手修改法律和条例。1880年《刑法》 颁布,中华法系中“律”这一法律术语被现代法律体系的“刑法”所取代。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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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律令》与《大宝律令》并没有重大差异,因此即使在《养老律令》生效之后,政治运作没有重大改变。《养老律令》的重要性可以结合其施行时的政治局势来理解,由于一直统治中央政府的圣武上皇于756年去世,政府内部多个派系开始争夺领导权,其中藤原仲麻吕与孝谦天皇合作,开始快速崛起。在这种情况下,《养老律令》的实施,是为了利用仲麻吕祖父不比等的功绩,宣告其继承不比等的政治遗产,以支持仲麻吕政权,存在著促进稳定的政治意图。

另一方面,《大宝律令》据开始施行已过去半个世纪,有些学者积极评价《养老律令》为律令制度重组的一部分,以更好地适应日本的国情。此外,直到近代早期,《养老律令》仍被视为律法的典范。江户幕府在编纂《公事方御定书》时,不仅参考了武家法日语武家法 (御成败式目建武式目日语建武式目)的先例,也参考了《养老律令》。[3]

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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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名例律 上
  • 第二 名例律 下
  • 第三 卫禁律、职制律
  • 第四 户婚律
  • 第五 厩库律、擅兴律
  • 第六 贼盗律
  • 第七 斗讼律
  • 第八 诈伪律
  • 第九 杂律
  • 第十 捕亡律、断狱律
  • 第一 官位令
  • 第二 职员令、后宫职员令、东宫职员令、家令职员令
  • 第三 神祇令、僧尼令
  • 第四 户令、田令、赋役令、学令
  • 第五 选叙令、继嗣令、考课令、禄令
  • 第六 宫卫令、军防令
  • 第七 仪制令、衣服令、营缮令
  • 第八 公式令
  • 第九 仓库令、厩牧令、医疾令、假宁令、丧葬令
  • 第十 关市令、捕亡令、狱令、杂令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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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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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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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野村忠夫“养老律令”项 ‘国史大辞典 14’ 吉川弘文馆、1993年。
  2. ^ 2.0 2.1 永原庆二监修‘岩波 日本史辞典’岩波书店 1999年
  3. ^ 新田一郎“律と刑法の间――刑法前史远望”‘井上正仁先生古希祝贺论文集’ p26。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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