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律令

(重定向自大宝令

大宝律令》,为日本飞鸟时代奈良时代律令,于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01年)制定,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由刑部亲王日语忍壁皇子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人编纂。[1]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大宝律令
假名たいほうりつりょう
平文式罗马字Taihō-ritsuryō
日语旧字体大寶律令

概述

编辑

《大宝律令》参考唐朝律令,将日本自7世纪大化革新以来的《近江令》、《飞鸟净御原令》等制度与法规修正补订成完备的法典。[1]《大宝律令》也是大化革新施行成功的重要注脚,其意义在于日本完成自7世纪初派遣遣隋使以来,100余年以中国政治体系为蓝本的政治体制转换,成为律令国家;直到757年(天平胜宝九年、天平宝字元年)《养老律令》颁行前,《大宝律令》一直是国家基本法。

内容

编辑

《大宝律令》中“律”是关于刑罚的规定,相当于现在的刑法;“令”则是泛指关于官制和其他行政上的规定,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的综合体。[1]《大宝律令》的6卷《律》是直接引入唐朝律法;而11卷《令》,则以唐朝令法为蓝本,根据日本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

随着《大宝律令》的颁布,天皇成为日本政治的中心人物,建立了以二官八省组织(神祇官太政官 - 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大藏省刑部省宫内省兵部省)为骨干的中央集权政治体系。并引入了强调文件格式和程序的文书主义,例如:政府机关处理的文件使用年号,加盖印章,不接受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文件。在地方政府体制方面,设立了、里三级行政区划体制,中央政府派出的国司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另外在律令中也明确规范班田租庸调律令制度

《大宝令》的原文已经亡佚,但一部分内容保存于《续日本纪》和《令集解日语令集解》等文献,757年颁布实施的《养老律令》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大宝律令》,目前根据《养老律令》等文献进行了复原《大宝律令》的尝试。[1]

复原大宝令

编辑

以下是复原《大宝令》的一个版本,并根据《养老律令》的顺序编排,但无法确定《大宝律令》的顺序。[2]

  1. 官位令
  2. 官员令(养老令称为职员令)
  3. 后宫官员令(养老令称为后宫职员令)
  4. 东宫家令官员令(养老令称为东宫职员令・家令职员令)
  5. 神祇令
  6. 僧尼令
  7. 户令
  8. 田令
  9. 赋役令
  10. 学令
  11. 选任令(养老令称为选叙令)
  12. 继嗣令
  13. 考仕令(养老令称为考课令)
  14. 禄令
  15. 军防令(养老令称为宫卫令・军防令)
  16. 仪制令
  17. 衣服令
  18. 公式令
  19. 医疾令
  20. 营缮令
  21. 关市令
  22. 仓库令
  23. 厩牧令
  24. 假宁令
  25. 丧葬令
  26. 捕亡令
  27. 狱令
  28. 杂令

参见

编辑

日本的律令

编辑

附注

编辑
  1. ^ 1.0 1.1 1.2 1.3 大宝律令(だいほうりつりょ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1) (日语). 
  2. ^ 渡辺晃宏 ‘日本の历史04 平城京と木简の世纪’ 讲谈社、2001年、p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