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优良条目重审和特色条目重审机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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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票是表决是否对现有优良条目重审和特色条目重审机制进行改革,发起投票的理由及详情请参考以下讨论。
发起人:—Iflwlou [ M { 2008年9月5日 (五) 08:39 (UTC)
改革方案
编辑- 优良条目重审及特色条目重审的重审条目,同一条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审未完结时,就进行第二度重审;
- 第一度重审完结后,应设一道“冷静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审;
- 优良条目候选、特色条目候选、特色图片及特色列表的评选及重审具有同样漏洞(同一条目同时两度提名,无限次地增加提名时间),故此交予一并表决;但新条目推荐除外(另设讨论);
- 重审提名无须附上理由,所有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包括提名者的意见,均于投票区以{{支持}}、{{中立}}、{{反对}}、{{意见}},再附加意见来表达。但提名者必须表态,并只视之个人见解,不影响重审的“合法性”,而不附理据的投票,将视之无效;
- 就“冷静期”长短表决;
- 就多少票数提名或重审才能成立表决。
投票规则
编辑- 投票者至少需为自动确认用户(注册7天及编辑50次)。
- 由于经过讨论之后,连“维持不变方案”共只有两个方案,故本投票采用简单多数制。
- 每名合资格投票者只须在欲支持的方案留下签名(
#—~~~~
),本投票不设(-)反对。 - 每名合资格投票者只能支持一个方案。
- 投票结束后,得到较多有效支持票的方案将会当选。
- 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资格投票者投票方为有效,无论是次投票是否得到较多有效支持票,10票以下视为无效。
- 重复或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
投票期限
编辑在投票开始前,先再给予一星期时间讨论,但若投票方式无异议,可依况决定提早或延迟投票。而投票将进行14天。
投票自2008年9月5日 (五) 08:13 (UTC)页面生成开始,至14天后2008年9月19日 (五) 08:13 (UTC)结束。
投票区
编辑结果
编辑除了冷静期投票之外,投票已于2008年9月19日 (五) 08:13 (UTC)结束。
- 机制改革“同一条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审未完结时,就进行第二度重审;第一度重审完结后,应设一道“冷静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审。”方案以22票一致通过。
- 冷静期方案因为各方面提案未通过门槛,为免严重影响改革方案的执行,特此将投票时间延长七日至2008年9月29日 (五) 08:13 (UTC),直到某提案得到大比数通过为止。
- 重审、提名改革“重审提名无须附上理由(但提名者自动视为支持,以防破坏),所有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包括提名者的意见,均于投票区以{{支持}}、{{中立}}、{{反对}}、{{意见}},再附加意见来表达。但提名者必须表态,并只视之个人见解,不影响重审的“合法性”,而不附理据的投票,将视之无效。”方案以15票一致通过。
- 重审成立票数“维持原状”3票、“提名成立票多少,重审成立票就有多少”13票,大比数通过。
延长投票已于2008年9月29日 (五) 08:13 (UTC)结束。
- 冷静期方案“8星期”只有一票重复问题票,所以无效;“12星期或3个月”折除重复问题票,共有9票;“1个月”折除重复问题票,共有11票,大比数通过。
机制改革
编辑冷静期
编辑意见区
编辑抱歉没有及时参与讨论。如果先在“以投票时间计算冷静期”及“固定冷静期”取舍,再作上述投票,会否更好?—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7日 (日) 20:20 (UTC)
重审、提名改革
编辑重审成立票数
编辑讨论区
编辑现时讨论
编辑- (!)意见:个人倾向于提名者应该附加理由,因为如果提名者都不清楚为什么要重审,他又怎么让社群相信条目应该重审?社群不应该帮提名者找理由。—小周 (留言) 2008年9月6日 (六) 08:36 (UTC)
- (!)意见:不知道能否找到一个不会让合理的重审流产,也不会让不合理的重审成立的办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9月7日 (日) 01:00 (UTC)
- (!)意见:建议加入一个快速结束投票的机制,防止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投票能够持续整个投票期限。例如除了提名者的支持外没有其他支持票,而同时反对票的数目已达到“支持票当选门槛”(优良6票、特色8票),便可快速结束投票。—沙田友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04:02 (UTC)
- (!)意见假如重审投票需要写理由,但候选投票只要写个支持就可以算有效票,那这两者的规定票数如果都规定一样,其实并不公平。不过我也觉得优良条目3票就可以重审成功实在太低,照说优良条目的标准比特色条目低,所以重审通过的标准反而应该比特色条目更高或一样(跟候选正好相反)--ffaarr (talk) 2008年9月7日 (日) 08:23 (UTC)
- (!)意见:个人觉得提名者在提名的同时,必须在投票区附加理由,而且必须是支持重审的理由。但是其他投票参与者不一定要按照提名者的理由投支持或反对票,只要言之有物,能援引方针和必要的理据,都应该视为是有效票。—小周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12:31 (UTC)
- 回沙田友,我认为以反对票回应明显不合理的投票已经足够,只要重审所需门槛票合理,不合理的投票要拖垮重审机制也不容易。—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7日 (日) 20:38 (UTC)
- (!)意见:不知到底是词意表达有问题,还是我的理解有问题。到底现在提出的提案是:优良需有6票、特色需有8票才能彻消,还是优良选出时点的票数等同于彻消时需要的票数?例如20票当选优良就需20票来彻消?现在上文写的字句让我理解为后者。--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9月9日 (二) 18:41 (UTC)
- (!)意见:
我的原意和理解都是后者。2014 (留言) 2008年9月9日 (二) 19:35 (UTC)我开始明白你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如果当时规例需要x票才能获选,那么重审同样需要x票才能通过”,不是“某条目评选获得x票,重审就要取得x票支持”。我这样说是因为以前有一些评选是4票/6票通过的。似乎真的有人误解了我的意思。—2014 (留言) 2008年9月9日 (二) 19:43 (UTC)- 我也误解你的意思,因为你在表决区没有指明是何时的“提名成立票”。现在仍然要问一次,你上面的“当时规例”是指条目评选时的规例(例如条目2006年评选,就按2006年规例)还是永远按照最新规例?—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10日 (三) 19:54 (UTC)
- 我的意思其实是“条目2006年评选,就按2006年规例”。—2014 (留言) 2008年9月13日 (六) 08:58 (UTC)
- 我也误解你的意思,因为你在表决区没有指明是何时的“提名成立票”。现在仍然要问一次,你上面的“当时规例”是指条目评选时的规例(例如条目2006年评选,就按2006年规例)还是永远按照最新规例?—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10日 (三) 19:54 (UTC)
- (!)意见:
- (!)意见:不会让合理的重审流产,也不会让不合理的重审成立的办法是没有的;公平是没法完全靠硬性的制度来达成的。计票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个我在互助客栈就已说过。有人认为特色条目是难进易出,其实不然,实际状况是易近难出,因为推选时支持票不用理由,谁都愿意送个人情(尤其在那人拉票的情况下);反对票是得罪人的,大多人不愿意投。特色条目候选从首页可以进,撤销却不能,实际上特色条目撤销根本没几个人关注,许多人只喜欢数量上的繁荣。这样再增撤销所要求票数,撤销会变成不可能。就算退一万步讲,即使难进易出也是理所应当,特色条目要有典范作用,如果一个合格条目未选上,顶多让贡献者沮丧,但若选进一个不合格条目,破坏了特色条目纯洁性,便给其他所有人树立了不好的榜样,恶性循环,中文维基的质量永远起不来。—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3日 (六) 14:54 (UTC)
- 看来我需要再再再次表达我的观点:不要本末倒置,“难入易出”其实变成了少数人的共识凌驾多数人的共识,不追求绝对平等,但最少要门槛一样。
- 你说评选有些人不带意见,但其实重审也不见好到那里去。参加评选和重审的人,其实应该是根据Wikipedia:优良条目标准等规则说明理由,但很少人会这样做,就算有做,不少都是语焉不详,只说一句“疑似原创研究”就算,或者说得十分笼统含糊,例子也不多给几个。
- 保持条目质素应由改革评选入手,并不是由少数人静悄悄的把条目刷下来。
- 我初部提议评选应有“提问期”,让评选人就Wikipedia:优良条目标准的要求提问,甚至让条目改善一下,期后再开始投票,而投票必须带有理由,这反而更是建设性。—2014 (留言) 2008年9月13日 (六) 15:47 (UTC)
- 同意2014兄的最后一点建议,应该允许提问,甚至必须让其提问。其次,我要说“少数人凌驾与多数人共识”其实不可怕,因为只要大家一起上就可以轻易否定“少数人”,多数人凌驾少数人才真正可怕,扼杀了少数人的话语权,但表面看起来却公平合理,结果多数人的暴政就变成理所当然。投反对票者确实很多时候语焉不详,但是投支持票的人呢?根本就不“语”,连不详的语都可以省略!“静悄悄的把条目刷下来”并非“少数人”的错,而是“多数人”对撤销持漠视态度的必然结果,不然为什么当选者不是静悄悄的当选呢?门槛一样,换句话说就是“形式上的公平”,其结果就是实质上的不公平。让残疾人与正常人在同一起跑线比赛,这公平吗?—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4日 (日) 02:12 (UTC)
- “民粹”和“假民主”同样可怕,说实话,你的话有一点诡辩的成份,只是强调民粹的可怕,但并不是针对当前的问题。重审的质素实在未如人意,不见得比评选的好,欠缺“让少数人推翻多数人”的诱因。
- 重审除了语焉不详,一样有“不语”、“意见同上”的问题存在,这是投票的通病,不是评选独有的,所以维基早有“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规则。
- 问题不在“人数多少”,而是没有充足、明确、到题的讨论,而且太快投票了(我明白要维基人持续讨论一个议题比较难)。
- 其实我们有“同行评审”,但极多数候选条目都没有经过这一关,所以惟有改革评选了。2014 (留言) 2008年9月17日 (三) 09:56 (UTC)
- (:)回应,我从来没有把强调人数多少当论据,只不过阁下先对“少数人”搞针对,我才出来反驳。“同上”、“同某人”之类理由影响确实非常不好,必须明文禁止此类理由。实际上我早就建议把“一致同意”作为标准,尊重每个人的意见,免得那些乌合之众搞人海战术而肆意干扰条目评选。—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8日 (四) 05:24 (UTC)
- 我不太明白“一致同意”的意思?即是要所有人同意才能“撤消/当选”特色条目?我相信不是吧?还是以“一致同意”四字代替“意见同上”?恐怕又讲不通。
- 其实投票是粗暴、量化的共识,你禁止“同上”只是迫使人将旧意见重写一次,没有太大意思,只是权宜之计。
- 解决办法在于先讨论,再投票,那么条目的问题就会及早浮现,选后争议会比较少(不是说没有争议)。
- 我们“没有了”(有=没有)同行评审,就应想想办法在评选给一段辩论时间,而且讨论必须到题,而不允许不著边际的骂来骂去,或者一句“好文章”就算,否则难以改善质责。—2014 (留言) 2008年9月18日 (四) 10:19 (UTC)
- “一致同意”很好理解,当然就是所有人达成共识,有何不可?我一直都赞同投票不代替讨论,废除单纯计量票数的野蛮制度,而是让所有的意见都得以解决,或者该意见被证明不合理(很好确定这一点,提意见者提不出新的理由反驳辩护者的辩白即可)。“禁止同上会迫使把意见重写一次”是在现在投票制度下才产生的怪胎,因为票数决定一切,有意见的人为了使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为了使反对票计入票数才不得不加上“同上”之类的东西免得反对票因无理由被视为无效。如果以“一致同意”为标准,真正重视每个人的意见,那么持同样反对意见的人不必搞什么“同上”,因为已经有相同意见了,解决相同意见不就完了,何必再写一次?—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9日 (五) 04:03 (UTC)
- 终于明白你的主旨是甚么,但我没话说。—2014 (留言) 2008年9月19日 (五) 07:46 (UTC)
- 同意2014兄的最后一点建议,应该允许提问,甚至必须让其提问。其次,我要说“少数人凌驾与多数人共识”其实不可怕,因为只要大家一起上就可以轻易否定“少数人”,多数人凌驾少数人才真正可怕,扼杀了少数人的话语权,但表面看起来却公平合理,结果多数人的暴政就变成理所当然。投反对票者确实很多时候语焉不详,但是投支持票的人呢?根本就不“语”,连不详的语都可以省略!“静悄悄的把条目刷下来”并非“少数人”的错,而是“多数人”对撤销持漠视态度的必然结果,不然为什么当选者不是静悄悄的当选呢?门槛一样,换句话说就是“形式上的公平”,其结果就是实质上的不公平。让残疾人与正常人在同一起跑线比赛,这公平吗?—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4日 (日) 02:12 (UTC)
特色/优良条目评选改革
编辑我见有不少担心评选投票过份“民粹”,所以就认为重审、投票冷静期应该“从宽处理”,冷静期愈短愈好,“撤消支持票”愈少愈好。这种逻辑就像“街上多了罪案,所以我们要让警察装备机关枪”一样,其实很可怕。故此,我建议改革特色/优良条目评选。
我有几点意见,先抛出来讨论一下:
- 特色/优良条目评选须设立“投票前提问期”(两三天左右),又或者必须先通过一个“合格的‘同行评审’”,这才乎合“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原则。
- 很多时候,讨论都语焉不详,所以提问者、评审者,应围绕标准发问,并要举出实例,例如哪一处地方是原创研究。
- 酌量修改两个FA标准GA标准,例如英语版要求特色条目有“consistent citations”,但我发现有一些中文特色条目都做不到。2014 (留言) 2008年9月17日 (三) 10:43 (UTC)
(:)回应:像英文那样要求consistent citations,不但中文维基做不到,其它非英语版本也做不到,那么非翻译自英文版的条目基本上都可以判死刑。实际上Wikipedia:列明来源没有提供有效指引,很多维基人根本不知道脚注、哈佛式引用是怎么回事,你用了这些国际通用的引用方法反而他们会看不懂,还给你提意见。现在特色条目标来源完全乱搞一气,根源就在于此—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8日 (四) 05:13 (UTC)
- (:)回应:我指的并不是必须依照“国际通用格式”,国际格式有很多,有些针对特定学科,有些是院校设立的,不能一并而论,所以我不大反对维基可以有自己的一套,但应该统一自己的格式,这对来源查核十分重要,也是一般学术文章最基本的要求,其实有很多中文条目都已经做得到“统一格式”(其实全部citations都用模板就可以),只是小部份特色条目未如人意,所以我讲的意见并非甚么天大的难事。—2014 (留言) 2008年9月18日 (四) 09:58 (UTC)
- (:)回应:现在很多citations模板就很垃圾,不合规格,不用也罢。其实真正列明来源(不仅footnotes,Parenthetical referencing也一样)是要列出页码的,除非是全书引用,现在中文维基人写的原创条目没有一个完全达标的。而且注释还讲究个简洁,多本书多次引用当然最好要简写,现在中文维基很多东西非但不简洁而且大搞复杂化(美其名曰让大家都看懂),简直是惨不忍睹—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9日 (五) 04:16 (UTC)
- 又不一定是要列页码的,例如APA格式的inline citations主要是列年份,因为研究的年份比页码重要。我们的模式的确有问题,但全部人都使用模板,那么我们只要改动模板就可以改动所有条目的格式,是比较易控制的。其次,我也不要求特色以下条目做到如此标准,但特色就应该要做得到。2014 (留言) 2008年9月19日 (五) 07:40 (UTC)
- (:)回应:现在很多citations模板就很垃圾,不合规格,不用也罢。其实真正列明来源(不仅footnotes,Parenthetical referencing也一样)是要列出页码的,除非是全书引用,现在中文维基人写的原创条目没有一个完全达标的。而且注释还讲究个简洁,多本书多次引用当然最好要简写,现在中文维基很多东西非但不简洁而且大搞复杂化(美其名曰让大家都看懂),简直是惨不忍睹—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9日 (五) 04:16 (UTC)
冷静期的胶著
编辑目前冷静期的表决中,一个月及三个月的支持度不相伯仲。预计即使投票期结束,其中一个方案也应该只能以稍微的优势通过。既然投票不能取代讨论,我建议双方各退一步,以两者之间的两个月作为冷静期最后定案,以达成一个较少人反对的共识。—沙田友 (留言) 2008年9月25日 (四) 06:28 (UTC)
- 两个月本是好建议。当时小弟为了凝聚共识而放弃自已的两个月方案,希望冷静期可通过设立,殊不知分歧仍是很大,真是后悔莫及。—香港达人(有话直说)(警报单) 2008年9月26日 (五) 05:32 (UTC)
- 我一开始就是提议两个月(八星期)的,也始料不及一个月及三个月都各有支持者。如果大家都希望新方案可尽快推行,或者如沙田友建议取两者之间的两个月为定案。—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6日 (五) 09:09 (UTC)
- 不然再来一次投票吧。—Pagan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05:27 (UTC)
原有讨论
编辑同一条目同时两度重审
编辑致社群,就Wikipedia:优良条目重审中,我看见香港保卫战竟被同时两度重审(Snorri2008年8月23日提案重审香港保卫战、Quarty2008年8月28日提案重审香港保卫战,其时8月23日提案仍进行审议),提出第二度重审的Quarty不在第一度重审发表意见的原因,是认为“既然有人坚持形式主义,那么再开一个”。我不知他所谓“形式主义”何所指,但第二度重审中,我和其他维基人都不支持这种作法,而他的回应是没规定同一条目不可以同时两度重审,而我认为作法非常有问题,而且事态严重。这种作法,为条目带来不公平的待遇,如果同一条目可以无限次加诸重审提案,就会有无限次地增加重审时间,完全破坏原本的优良条目制度。
故此,我认为优良条目重审制度须要修改漏洞,仿效条目存废讨论:
- 优良条目重审的重审条目,同一条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审未完结时,就进行第二度重审;
- 第一度重审完结后,应设一道“冷静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审。
详情请参见Wikipedia:优良条目重审香港保卫战第二度重审讨论。—Iflwlou [ M { 2008年8月29日 (五) 16:52 (UTC)
- 极度同意楼上看法。--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01:04 (UTC)
- 本来我一直支持第一次评选或重审失败后,需要隔一段时间才可进行第二次,但以往的讨论均不了了之。希望藉今次机会能够落实这个建议。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29 (UTC)
- 还有,我还发现一个问题:对于重审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重审,可否提前结束(经一名管理员核实后)?总觉得现在香港保卫战重审投票的意义不大,大家都以“重审理由不成立”为理由而反对。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33 (UTC)
- 据我所认知,重审针对的是条目的质量,而不是提交重审者的语言。虽然提交者的“理据”可能不充份,但这并不能作为反对重审的把柄,投票者仍需对条目作出独立的审视,这是投票者的基本责任,更何况反对票接踵而至的时候已有人指出条目内容存在的问题。好了,既然有人说“重审的理由不成立”,还“要求即时结束这次的重审”,我便顺应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审,可又变成居心叵测、“不公义”了。一直以来都有人把条目评选或重审当作一项“选举工程”(他们还真的是这样说的)般机械式操作,A投票没有签名所以不算,B在期限之后1分钟才投上票所以又不算,这回还要有一道“冷静期”,似乎在担心条目的自尊心会受到损害(为条目带来不公平的待遇),的确很搞笑。—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07:01 (UTC)
- 若认定重审理由不成立,但却认为条目应该重审,比较恰当的作法应该是于该重审投支持票,但透过注解方式表明对提名者理由的不认同。另外设冷静期是为避免“重审结果为保留”的条目不到一段期间(如三个月)就被提交重审的躁进现象,也有提醒维基人于各类FA、GA、FL、FP的候选或撤销讨论、投票应慎重不应草率的功用。--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08:05 (UTC)
- 我认为以法制的漏动,达到不公平的后果,不单止可笑,而且可悲,甚至有人说把“为条目带来不公平的待遇”的定义扭曲为“担心条目的自尊心会受到损害”,的确很搞笑。人人都反对同时二度重审,是因为这种行为会无限次地增加重审时间,你说反对者“担心条目的自尊心会受到损害”,是不是又是一种“居心叵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0:30 (UTC)
- 据我所认知,重审针对的是条目的质量,而不是提交重审者的语言。虽然提交者的“理据”可能不充份,但这并不能作为反对重审的把柄,投票者仍需对条目作出独立的审视,这是投票者的基本责任,更何况反对票接踵而至的时候已有人指出条目内容存在的问题。好了,既然有人说“重审的理由不成立”,还“要求即时结束这次的重审”,我便顺应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审,可又变成居心叵测、“不公义”了。一直以来都有人把条目评选或重审当作一项“选举工程”(他们还真的是这样说的)般机械式操作,A投票没有签名所以不算,B在期限之后1分钟才投上票所以又不算,这回还要有一道“冷静期”,似乎在担心条目的自尊心会受到损害(为条目带来不公平的待遇),的确很搞笑。—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07:01 (UTC)
- 还有,我还发现一个问题:对于重审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重审,可否提前结束(经一名管理员核实后)?总觉得现在香港保卫战重审投票的意义不大,大家都以“重审理由不成立”为理由而反对。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33 (UTC)
- 本来我一直支持第一次评选或重审失败后,需要隔一段时间才可进行第二次,但以往的讨论均不了了之。希望藉今次机会能够落实这个建议。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29 (UTC)
- 当出现同一条目被同时两次提名到优良条目重审,只需要按惯例取消第二次提名即可,这种现象在优良条目评选、新条目推荐都已经多次出现过了,都是这样处理的,这也不是什么漏洞,按常理就可以解决。维基百科不是法律文书,没必要把细则修补的滴水不漏。—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8月30日 (六) 09:08 (UTC)
- 以法制的漏动,达到不公平的后果,无论背后动机如何美好,不公平就是不公平,怎样也好,我认为不健全法制下的讨论结果,都不是共识,只不个是个畸胎。面对不公平的法制漏动,正如Quarty一句话,“没规定不可”,你又能怎么办?故此,我认为公正的制度才会有公正结果,法制漏动的产物我绝不承认,对这点我非常执著。—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0:18 (UTC)
- 您还是认为我居心叵测,我很失望。您和我的最大分歧在于您把条目评选视为僵化的“法制”而我不然,但这甚至并不是这事的重点。我发言的中心(“虽然提交者的“理据”可能不充份,但这并不能作为反对重审的把柄,投票者仍需对条目作出独立的审视,这是投票者的基本责任,更何况反对票接踵而至的时候已有人指出条目内容存在的问题”)您一句话也没有回应,反而捉住一句戏言断章取义,算什么意思?—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44 (UTC)
- 假设条目评选真的是Iflwlou眼中的那个僵化制度,再套用Iflwlou和Kevinhksouth的建议,我几乎就可以保证一个条目永远不受“理由正当”的重审。—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3 (UTC)
- 我也很失望,你仍未清楚,我反对的不是你要求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而是你对香港保卫战第二度重审的行为,跟所谓“基本责任”无关(也凭什么说我们没尽基本责任),如果你要求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非常正确,非常有力的话,为什么在第二度重审看不见支持你的声音呢?无论如何,我不是要怀疑你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在此、在重审,我也从没有对你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有任何的质疑,如果你要回应,这就是。我所不满的,是你对香港保卫战第二度重审的行为,几乎在此、在重审之中,清一色反对者都是反对第二度重审的行为(理由已交代),这一点你要搞清楚最好。—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14 (UTC)
- 要搞清楚的人是您。我从来没有暗示过您反对的是我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二度重审的理由我也已经解释了(既然有人说“重审的理由不成立”,还“要求即时结束这次的重审”,我便顺应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审)。“没有对我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有任何的质疑”、“清一色反对者都是反对第二度重审的行为”正正就是我上面指出的问题所在,但您居然拿这个当作您的理据。—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1:45 (UTC)
- 这个就是理据,你认不认同,随便。我没说过香港保卫战要保要废,我针对的是同时第二度重审的行为(我以为“同一条目同时两度重审”的标题已经说得很清楚),为什么我反对,参考我开章文句。—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53 (UTC)
- 好吧,您真的没有搞清楚。“无限次地增加重审时间”算是您反对的原因?—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00 (UTC)
- 请问你认为我所反对第二度重审的行为理由“同一条目可以无限次加诸重审提案,就会有无限次地增加重审时间”有什么不妥?和我要求重审方针二点修改有什么意见?—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06 (UTC)
- 好吧,您真的没有搞清楚。“无限次地增加重审时间”算是您反对的原因?—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00 (UTC)
- 这个就是理据,你认不认同,随便。我没说过香港保卫战要保要废,我针对的是同时第二度重审的行为(我以为“同一条目同时两度重审”的标题已经说得很清楚),为什么我反对,参考我开章文句。—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53 (UTC)
- 要搞清楚的人是您。我从来没有暗示过您反对的是我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二度重审的理由我也已经解释了(既然有人说“重审的理由不成立”,还“要求即时结束这次的重审”,我便顺应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审)。“没有对我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有任何的质疑”、“清一色反对者都是反对第二度重审的行为”正正就是我上面指出的问题所在,但您居然拿这个当作您的理据。—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1:45 (UTC)
- 我也很失望,你仍未清楚,我反对的不是你要求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而是你对香港保卫战第二度重审的行为,跟所谓“基本责任”无关(也凭什么说我们没尽基本责任),如果你要求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非常正确,非常有力的话,为什么在第二度重审看不见支持你的声音呢?无论如何,我不是要怀疑你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在此、在重审,我也从没有对你重审香港保卫战的理由有任何的质疑,如果你要回应,这就是。我所不满的,是你对香港保卫战第二度重审的行为,几乎在此、在重审之中,清一色反对者都是反对第二度重审的行为(理由已交代),这一点你要搞清楚最好。—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14 (UTC)
- 我的看法同楼主,同一项重审竟然有两项相同的投票同时进行,不单匪夷所思,而且浪费时间,既然投票已在进行,附和反对意见的人士在反对区投反对票及写下意见便行,何必画蛇添足?如果同一条目可同时两度重审,那么也不怕同时三度、四度、五度等等的重审了。--CLITHERING(100th DYK+) 2008年8月30日 (六) 12:12 (UTC)
- 同时对同一条目作出多次重审并没有增加重审期限,而且还会“分散票源”,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您振振有辞的说了一大轮后不至于连这个也没有考虑到吧?您要求重审方针二点修改我已经回应过了。—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15 (UTC)
- 为什么“多次重审并没有增加重审期限”,请解释。有何理据会“分散票源”?恕我眼钝,重审方针二点修改的意见我看不到,可否重贴?—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25 (UTC)
- 我在1月1日同时重审一个条目两次,两次重审都是在1月8日结束,怎么会增加期限?再根据这次重审里投反对票的人的逻辑,起码会有一部分人只在一个他们认为有较合理理据的重审投票支持,而不同人对“较合理理据”有不同的认知,这样下去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甲和乙重审各得3票支持,结果两个重审都不通过。但如果只有一个重审的话,这个重审很可能会得到6票支持而通过。请问这样解释足够清楚吗?重贴:“假设条目评选真的是Iflwlou眼中的那个僵化制度,再套用Iflwlou和Kevinhksouth的建议,我几乎就可以保证一个条目永远不受“理由正当”的重审。—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3 (UTC)”—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34 (UTC)
- 1.请提供当时记录;2.你有什么理据证明,投票者是选择两次重审“较合理理据”的一个而“分散票源”?两次重审日子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投票者不可以是那天没有留意投票而没有投票吗?若第一次重审废除资格,第二次重审保留资格又怎办?3.为什么可以保证一个条目永远不受“理由正当”的重审?请说明。—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
- 1.您真的是在搞笑。2.这个的主语是“起码会有一部分人”3.什么都要我解释,怎么您自己就不首先好好想想?—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3:05 (UTC)
- 1.“您真的是在搞笑。”是你的理据,分明是信口开河,所谓理据是虚构吗?2.“起码会有一部分人”,你怎知那“起码会有一部分人”是因选择两次重审“较合理理据”的一个而“分散票源”?3.我怎知你这所谓“永远不受“理由正当”的重审”有其理据还是信口开河?—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3:16 (UTC)
- 我决定不再浪费时间与您纠缠,您要改规则什么的尽管改去,我也不关心。—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3:20 (UTC)
- 1.您真的是在搞笑。2.这个的主语是“起码会有一部分人”3.什么都要我解释,怎么您自己就不首先好好想想?—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3:05 (UTC)
- 1.请提供当时记录;2.你有什么理据证明,投票者是选择两次重审“较合理理据”的一个而“分散票源”?两次重审日子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投票者不可以是那天没有留意投票而没有投票吗?若第一次重审废除资格,第二次重审保留资格又怎办?3.为什么可以保证一个条目永远不受“理由正当”的重审?请说明。—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
- 我在1月1日同时重审一个条目两次,两次重审都是在1月8日结束,怎么会增加期限?再根据这次重审里投反对票的人的逻辑,起码会有一部分人只在一个他们认为有较合理理据的重审投票支持,而不同人对“较合理理据”有不同的认知,这样下去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甲和乙重审各得3票支持,结果两个重审都不通过。但如果只有一个重审的话,这个重审很可能会得到6票支持而通过。请问这样解释足够清楚吗?重贴:“假设条目评选真的是Iflwlou眼中的那个僵化制度,再套用Iflwlou和Kevinhksouth的建议,我几乎就可以保证一个条目永远不受“理由正当”的重审。—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3 (UTC)”—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34 (UTC)
- 为什么“多次重审并没有增加重审期限”,请解释。有何理据会“分散票源”?恕我眼钝,重审方针二点修改的意见我看不到,可否重贴?—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25 (UTC)
- 同时对同一条目作出多次重审并没有增加重审期限,而且还会“分散票源”,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您振振有辞的说了一大轮后不至于连这个也没有考虑到吧?您要求重审方针二点修改我已经回应过了。—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15 (UTC)
- 以法制的漏动,达到不公平的后果,无论背后动机如何美好,不公平就是不公平,怎样也好,我认为不健全法制下的讨论结果,都不是共识,只不个是个畸胎。面对不公平的法制漏动,正如Quarty一句话,“没规定不可”,你又能怎么办?故此,我认为公正的制度才会有公正结果,法制漏动的产物我绝不承认,对这点我非常执著。—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0:18 (UTC)
- 我觉得香港保卫战其实真的不怎么乎合“可供查证”,缺乏内嵌来源,但罪不致“死”,故我反对撤消。要是我决定的话,在情理之下,第一个投票应该投票无效,因为第一个投票基于错误的前设,是“不合法”的投票。我也认为这条目提交重审也非完全无的放矢,Quarty也非全无道理。
- 我也认为撤消投票应有“选后冷静期”,应该是一年,请不要认为一年太长,因为投票应该是慎重的结果,不是玩玩而已。另外,通过成为优良条目需要6票支持,而撤消也应该有6票才可通过。—2014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16:25 (UTC)
目前各评选似乎都没有明文规定何时可以重审,才导致今次争议。大家先就何时可以重审取得共识,写入相关评选规则,就不会再引起争议了。若共识是支持设立“冷静期”,我建议一并讨论所有条目、图片评选及删除候选的“冷静期”,令规则更加合理及一致,也省回分开讨论的时间。另外,假设有人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要求重审条目,及后遭多票反对,那么即使有人提出合理的支持重审理由,要么不能再提重审,要么就会不够票。这也是目前规则的另一个漏洞。—Baycrest (作客) 2008年8月30日 (六) 17:30 (UTC)
- 意见同诸位,“有人提出合理的支持重审理由,要么不能再提重审,要么就会不够票。这也是目前规则的另一个漏洞。”这也是值得深思的地方,但是重审理由合理不合理,我们又如何决断呢?此外“选后冷静期”,我认为一年太长(特色条目或许差不多),半年又如何呢?—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7:55 (UTC)
- 这个实在不错,我(+)支持这种作法,可以迫使所有投票者表达意见,也可以避开重审理由的合理性问题,如果条目没问题,不合理申请便会被社群反对而流产,相反亦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8:47 (UTC)
- 我也(+)支持这种作法,并认为应推广至其他投票。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7:53 (UTC)
- 这个实在不错,我(+)支持这种作法,可以迫使所有投票者表达意见,也可以避开重审理由的合理性问题,如果条目没问题,不合理申请便会被社群反对而流产,相反亦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8:47 (UTC)
至于“选后冷静期”,我初步建议是投票时间的4倍,例如特色条目为8星期、优良条目为4星期。上面提到的一年或半年,我都觉得太长了,尤其对评选失败的条目。(我认为评选及重审的冷静期必须一致,以示公平。)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7:53 (UTC)
- (!)意见为何不扩展至优良条目、特色条目、特色图片及特色列表的评选及重审?—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机制改革
编辑- 维持原状。
- 同一条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审未完结时,就进行第二度重审;第一度重审完结后,应设一道“冷静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审。
-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9月1日 (一) 17:44 (UTC)
- (+)支持—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
- (+)支持︰不然会造成混乱。—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支持同上。窗帘布 (留言) 2008年9月5日 (五) 08:53 (UTC)
- (+)支持-- 期望坦克把联建民碌成肉饼(给我坦克!)(碌猪记录) 2008年9月5日 (五) 09:38 (UTC)
冷静期
编辑- 投票时间的10倍(2014提出)
- (+)支持:投票是慎重的,要是4星期(一个月)就能推翻评选,实在是儿戏,5个月(特色)/2.5个月(优良)已是我的最后支持底线。投票不是游戏,议员当选也有几年任期吧,今日投票当选,下一个月就可以被推翻,我宁愿不投票。—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试想想,我们九月投票定下“冷静期”,十月就可以被打倒,这是甚么道理?—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37 (UTC)
- (:)回应只要不会被人钻空子造成混乱,我觉得冷静期应尽可能短。若条目没有大改动就被短时间内再次提名,大可投以反对票。—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回应其实现在就投票我觉得有点早,最少给一段“讨价还价”的时间。如果你的方案改为3个月(12星期)我会改为支持你。3个月起码对第一次投票的尊重,亦兼顾维基的效率,不要老是投票,这不好玩。—2014 (留言) 2008年9月2日 (二) 08:55 (UTC)
- (:)回应只要不会被人钻空子造成混乱,我觉得冷静期应尽可能短。若条目没有大改动就被短时间内再次提名,大可投以反对票。—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支持:投票是慎重的,要是4星期(一个月)就能推翻评选,实在是儿戏,5个月(特色)/2.5个月(优良)已是我的最后支持底线。投票不是游戏,议员当选也有几年任期吧,今日投票当选,下一个月就可以被推翻,我宁愿不投票。—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试想想,我们九月投票定下“冷静期”,十月就可以被打倒,这是甚么道理?—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37 (UTC)
- 半年(Iflwlou提出)
- (!)意见感觉上太长了,期间条目的变动应该有不少。—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5 (UTC)
- (!)意见折半一季吧?感觉半年太长,8星期也太短。--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9月4日 (四) 16:05 (UTC)
- 8星期(Baycrest提出)
- (+)支持,相当于投票时间最长评选的4倍,方便维护者执行,也方便提名者计算冷静期。—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投票时间的4倍(Kevinhksouth提出)
- (+)支持,尽管我提出半年,但我觉这比较合理。—Iflwlou [ M { 2008年9月1日 (一) 17:44 (UTC)
- (+)支持,但是否应以该条目完成刊登在首页期后,才开始计算,好像特色条目元氏 (北魏孝明帝女)于8月30日当选,但翌日便被重新评选,不要忘记该条目是由9月7日起才刊登在首页。—OnOn19820531 (留言) 2008年9月2日 (一) 02:58 (UTC)
- (!)意见每个评选都有不同的投票时间,以此计算冷静期虽然公平,但太复杂,执行上并不方便。我在上面建议8星期,相当于投票时间最长评选的4倍。—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意见一个月够了。窗帘布 (留言) 2008年9月5日 (五) 08:53 (UTC)
- (+)支持-- 期望坦克把联建民碌成肉饼(给我坦克!)(碌猪记录) 2008年9月5日 (五) 09:38 (UTC)
重审提名改革
编辑- 维持原状。
- 重审提名无须附上理由,所有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包括提名者的意见,均于投票区以{{支持}}、{{中立}}、{{反对}}、{{意见}},再附加意见来表达。(Baycrest提出)
- 我(+)支持这种作法,可以迫使所有投票者表达意见,也可以避开重审理由的合理性问题,如果条目没问题,不合理申请便会被社群反对而流产,相反亦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8:47 (UTC)
- 我也(+)支持这种作法,并认为应推广至其他投票。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7:53 (UTC)
- 我再补充少许,为避免短时间内提出太多提名,投票者没有足够时间消化条目,建议参考授奖提名投票设立预提名机制,同一时间只容许一定数目的提名进入正式投票时间。—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无须附上理由不现实,如果提出重申的人发现的是一些条目上的比较专业性的问题,不说明理由,很可能大多数人都看不出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9月2日 (二) 07:39 (UTC)
- 规则同第二项,但提名者必须表态,并只视之个人见解,不影响重审的“合法性”。
- (+)支持:反对随便交上一个名字就可以重审,太方便,太随性了,投票者亦不知道为甚么要重审。我认为提名者必须为提名表态(就算中立也好)。—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
- 我想先参考其他人的意见再决定。—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支持:应该每个人都必须提供详尽的支持\反对意见,假如你觉得这个条目有某某问题,你说清楚后,我可以把它改掉,否则连改正错误的机会都没有。—KeepOpera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06: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