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投票/優良條目重審和特色條目重審機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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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票是表決是否對現有優良條目重審和特色條目重審機制進行改革,發起投票的理由及詳情請參考以下討論。
發起人:—Iflwlou [ M { 2008年9月5日 (五) 08:39 (UTC)
改革方案
編輯- 優良條目重審及特色條目重審的重審條目,同一條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審未完結時,就進行第二度重審;
- 第一度重審完結後,應設一道「冷靜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審;
- 優良條目候選、特色條目候選、特色圖片及特色列表的評選及重審具有同樣漏洞(同一條目同時兩度提名,無限次地增加提名時間),故此交予一併表決;但新條目推薦除外(另設討論);
- 重審提名無須附上理由,所有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包括提名者的意見,均於投票區以{{支持}}、{{中立}}、{{反對}}、{{意見}},再附加意見來表達。但提名者必須表態,並只視之個人見解,不影響重審的「合法性」,而不附理據的投票,將視之無效;
- 就「冷靜期」長短表決;
- 就多少票數提名或重審才能成立表決。
投票規則
編輯- 投票者至少需為自動確認用戶(註冊7天及編輯50次)。
- 由於經過討論之後,連「維持不變方案」共只有兩個方案,故本投票採用簡單多數制。
- 每名合資格投票者只須在欲支持的方案留下簽名(
#—~~~~
),本投票不設(-)反對。 - 每名合資格投票者只能支持一個方案。
- 投票結束後,得到較多有效支持票的方案將會當選。
- 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資格投票者投票方為有效,無論是次投票是否得到較多有效支持票,10票以下視為無效。
- 重複或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
投票期限
編輯在投票開始前,先再給予一星期時間討論,但若投票方式無異議,可依況決定提早或延遲投票。而投票將進行14天。
投票自2008年9月5日 (五) 08:13 (UTC)頁面生成開始,至14天後2008年9月19日 (五) 08:13 (UTC)結束。
投票區
編輯結果
編輯除了冷靜期投票之外,投票已於2008年9月19日 (五) 08:13 (UTC)結束。
- 機制改革「同一條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審未完結時,就進行第二度重審;第一度重審完結後,應設一道「冷靜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審。」方案以22票一致通過。
- 冷靜期方案因為各方面提案未通過門檻,為免嚴重影響改革方案的執行,特此將投票時間延長七日至2008年9月29日 (五) 08:13 (UTC),直到某提案得到大比數通過為止。
- 重審、提名改革「重審提名無須附上理由(但提名者自動視為支持,以防破壞),所有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包括提名者的意見,均於投票區以{{支持}}、{{中立}}、{{反對}}、{{意見}},再附加意見來表達。但提名者必須表態,並只視之個人見解,不影響重審的「合法性」,而不附理據的投票,將視之無效。」方案以15票一致通過。
- 重審成立票數「維持原狀」3票、「提名成立票多少,重審成立票就有多少」13票,大比數通過。
延長投票已於2008年9月29日 (五) 08:13 (UTC)結束。
- 冷靜期方案「8星期」只有一票重複問題票,所以無效;「12星期或3個月」折除重複問題票,共有9票;「1個月」折除重複問題票,共有11票,大比數通過。
機制改革
編輯冷靜期
編輯意見區
編輯抱歉沒有及時參與討論。如果先在「以投票時間計算冷靜期」及「固定冷靜期」取捨,再作上述投票,會否更好?—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7日 (日) 20:20 (UTC)
重審、提名改革
編輯重審成立票數
編輯討論區
編輯現時討論
編輯- (!)意見:個人傾向於提名者應該附加理由,因為如果提名者都不清楚為什麼要重審,他又怎麼讓社群相信條目應該重審?社群不應該幫提名者找理由。—小周 (留言) 2008年9月6日 (六) 08:36 (UTC)
- (!)意見:不知道能否找到一個不會讓合理的重審流產,也不會讓不合理的重審成立的辦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9月7日 (日) 01:00 (UTC)
- (!)意見:建議加入一個快速結束投票的機制,防止一個明顯不合理的投票能夠持續整個投票期限。例如除了提名者的支持外沒有其他支持票,而同時反對票的數目已達到「支持票當選門檻」(優良6票、特色8票),便可快速結束投票。—沙田友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04:02 (UTC)
- (!)意見假如重審投票需要寫理由,但候選投票只要寫個支持就可以算有效票,那這兩者的規定票數如果都規定一樣,其實並不公平。不過我也覺得優良條目3票就可以重審成功實在太低,照說優良條目的標準比特色條目低,所以重審通過的標準反而應該比特色條目更高或一樣(跟候選正好相反)--ffaarr (talk) 2008年9月7日 (日) 08:23 (UTC)
- (!)意見:個人覺得提名者在提名的同時,必須在投票區附加理由,而且必須是支持重審的理由。但是其他投票參與者不一定要按照提名者的理由投支持或反對票,只要言之有物,能援引方針和必要的理據,都應該視為是有效票。—小周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12:31 (UTC)
- 回沙田友,我認為以反對票回應明顯不合理的投票已經足夠,只要重審所需門檻票合理,不合理的投票要拖垮重審機制也不容易。—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7日 (日) 20:38 (UTC)
- (!)意見:不知到底是詞意表達有問題,還是我的理解有問題。到底現在提出的提案是:優良需有6票、特色需有8票才能徹消,還是優良選出時點的票數等同於徹消時需要的票數?例如20票當選優良就需20票來徹消?現在上文寫的字句讓我理解為後者。--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9月9日 (二) 18:41 (UTC)
- (!)意見:
我的原意和理解都是後者。2014 (留言) 2008年9月9日 (二) 19:35 (UTC)我開始明白你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如果當時規例需要x票才能獲選,那麼重審同樣需要x票才能通過」,不是「某條目評選獲得x票,重審就要取得x票支持」。我這樣說是因為以前有一些評選是4票/6票通過的。似乎真的有人誤解了我的意思。—2014 (留言) 2008年9月9日 (二) 19:43 (UTC)- 我也誤解你的意思,因為你在表決區沒有指明是何時的「提名成立票」。現在仍然要問一次,你上面的「當時規例」是指條目評選時的規例(例如條目2006年評選,就按2006年規例)還是永遠按照最新規例?—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10日 (三) 19:54 (UTC)
- 我的意思其實是「條目2006年評選,就按2006年規例」。—2014 (留言) 2008年9月13日 (六) 08:58 (UTC)
- 我也誤解你的意思,因為你在表決區沒有指明是何時的「提名成立票」。現在仍然要問一次,你上面的「當時規例」是指條目評選時的規例(例如條目2006年評選,就按2006年規例)還是永遠按照最新規例?—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10日 (三) 19:54 (UTC)
- (!)意見:
- (!)意見:不會讓合理的重審流產,也不會讓不合理的重審成立的辦法是沒有的;公平是沒法完全靠硬性的制度來達成的。計票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個我在互助客棧就已說過。有人認為特色條目是難進易出,其實不然,實際狀況是易近難出,因為推選時支持票不用理由,誰都願意送個人情(尤其在那人拉票的情況下);反對票是得罪人的,大多人不願意投。特色條目候選從首頁可以進,撤銷卻不能,實際上特色條目撤銷根本沒幾個人關注,許多人只喜歡數量上的繁榮。這樣再增撤銷所要求票數,撤銷會變成不可能。就算退一萬步講,即使難進易出也是理所應當,特色條目要有典範作用,如果一個合格條目未選上,頂多讓貢獻者沮喪,但若選進一個不合格條目,破壞了特色條目純潔性,便給其他所有人樹立了不好的榜樣,惡性循環,中文維基的質量永遠起不來。—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3日 (六) 14:54 (UTC)
- 看來我需要再再再次表達我的觀點:不要本末倒置,「難入易出」其實變成了少數人的共識凌駕多數人的共識,不追求絕對平等,但最少要門檻一樣。
- 你說評選有些人不帶意見,但其實重審也不見好到那裡去。參加評選和重審的人,其實應該是根據Wikipedia:優良條目標準等規則說明理由,但很少人會這樣做,就算有做,不少都是語焉不詳,只說一句「疑似原創研究」就算,或者說得十分籠統含糊,例子也不多給幾個。
- 保持條目質素應由改革評選入手,並不是由少數人靜悄悄的把條目刷下來。
- 我初部提議評選應有「提問期」,讓評選人就Wikipedia:優良條目標準的要求提問,甚至讓條目改善一下,期後再開始投票,而投票必須帶有理由,這反而更是建設性。—2014 (留言) 2008年9月13日 (六) 15:47 (UTC)
- 同意2014兄的最後一點建議,應該允許提問,甚至必須讓其提問。其次,我要說「少數人凌駕與多數人共識」其實不可怕,因為只要大家一起上就可以輕易否定「少數人」,多數人凌駕少數人才真正可怕,扼殺了少數人的話語權,但表面看起來卻公平合理,結果多數人的暴政就變成理所當然。投反對票者確實很多時候語焉不詳,但是投支持票的人呢?根本就不「語」,連不詳的語都可以省略!「靜悄悄的把條目刷下來」並非「少數人」的錯,而是「多數人」對撤銷持漠視態度的必然結果,不然為什麼當選者不是靜悄悄的當選呢?門檻一樣,換句話說就是「形式上的公平」,其結果就是實質上的不公平。讓殘疾人與正常人在同一起跑線比賽,這公平嗎?—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4日 (日) 02:12 (UTC)
- 「民粹」和「假民主」同樣可怕,說實話,你的話有一點詭辯的成份,只是強調民粹的可怕,但並不是針對當前的問題。重審的質素實在未如人意,不見得比評選的好,欠缺「讓少數人推翻多數人」的誘因。
- 重審除了語焉不詳,一樣有「不語」、「意見同上」的問題存在,這是投票的通病,不是評選獨有的,所以維基早有「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規則。
- 問題不在「人數多少」,而是沒有充足、明確、到題的討論,而且太快投票了(我明白要維基人持續討論一個議題比較難)。
- 其實我們有「同行評審」,但極多數候選條目都沒有經過這一關,所以惟有改革評選了。2014 (留言) 2008年9月17日 (三) 09:56 (UTC)
- (:)回應,我從來沒有把強調人數多少當論據,只不過閣下先對「少數人」搞針對,我才出來反駁。「同上」、「同某人」之類理由影響確實非常不好,必須明文禁止此類理由。實際上我早就建議把「一致同意」作為標準,尊重每個人的意見,免得那些烏合之眾搞人海戰術而肆意干擾條目評選。—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8日 (四) 05:24 (UTC)
- 我不太明白「一致同意」的意思?即是要所有人同意才能「撤消/當選」特色條目?我相信不是吧?還是以「一致同意」四字代替「意見同上」?恐怕又講不通。
- 其實投票是粗暴、量化的共識,你禁止「同上」只是迫使人將舊意見重寫一次,沒有太大意思,只是權宜之計。
- 解決辦法在於先討論,再投票,那麼條目的問題就會及早浮現,選後爭議會比較少(不是說沒有爭議)。
- 我們「沒有了」(有=沒有)同行評審,就應想想辦法在評選給一段辯論時間,而且討論必須到題,而不允許不著邊際的罵來罵去,或者一句「好文章」就算,否則難以改善質責。—2014 (留言) 2008年9月18日 (四) 10:19 (UTC)
- 「一致同意」很好理解,當然就是所有人達成共識,有何不可?我一直都贊同投票不代替討論,廢除單純計量票數的野蠻制度,而是讓所有的意見都得以解決,或者該意見被證明不合理(很好確定這一點,提意見者提不出新的理由反駁辯護者的辯白即可)。「禁止同上會迫使把意見重寫一次」是在現在投票制度下才產生的怪胎,因為票數決定一切,有意見的人為了使自己的意見得到重視,為了使反對票計入票數才不得不加上「同上」之類的東西免得反對票因無理由被視為無效。如果以「一致同意」為標準,真正重視每個人的意見,那麼持同樣反對意見的人不必搞什麼「同上」,因為已經有相同意見了,解決相同意見不就完了,何必再寫一次?—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9日 (五) 04:03 (UTC)
- 終於明白你的主旨是甚麼,但我沒話說。—2014 (留言) 2008年9月19日 (五) 07:46 (UTC)
- 同意2014兄的最後一點建議,應該允許提問,甚至必須讓其提問。其次,我要說「少數人凌駕與多數人共識」其實不可怕,因為只要大家一起上就可以輕易否定「少數人」,多數人凌駕少數人才真正可怕,扼殺了少數人的話語權,但表面看起來卻公平合理,結果多數人的暴政就變成理所當然。投反對票者確實很多時候語焉不詳,但是投支持票的人呢?根本就不「語」,連不詳的語都可以省略!「靜悄悄的把條目刷下來」並非「少數人」的錯,而是「多數人」對撤銷持漠視態度的必然結果,不然為什麼當選者不是靜悄悄的當選呢?門檻一樣,換句話說就是「形式上的公平」,其結果就是實質上的不公平。讓殘疾人與正常人在同一起跑線比賽,這公平嗎?—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4日 (日) 02:12 (UTC)
特色/優良條目評選改革
編輯我見有不少擔心評選投票過份「民粹」,所以就認為重審、投票冷靜期應該「從寬處理」,冷靜期愈短愈好,「撤消支持票」愈少愈好。這種邏輯就像「街上多了罪案,所以我們要讓警察裝備機關槍」一樣,其實很可怕。故此,我建議改革特色/優良條目評選。
我有幾點意見,先拋出來討論一下:
- 特色/優良條目評選須設立「投票前提問期」(兩三天左右),又或者必須先通過一個「合格的『同行評審』」,這才乎合「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原則。
- 很多時候,討論都語焉不詳,所以提問者、評審者,應圍繞標準發問,並要舉出實例,例如哪一處地方是原創研究。
- 酌量修改兩個FA標準GA標準,例如英語版要求特色條目有「consistent citations」,但我發現有一些中文特色條目都做不到。2014 (留言) 2008年9月17日 (三) 10:43 (UTC)
(:)回應:像英文那樣要求consistent citations,不但中文維基做不到,其它非英語版本也做不到,那麼非翻譯自英文版的條目基本上都可以判死刑。實際上Wikipedia:列明來源沒有提供有效指引,很多維基人根本不知道腳註、哈佛式引用是怎麼回事,你用了這些國際通用的引用方法反而他們會看不懂,還給你提意見。現在特色條目標來源完全亂搞一氣,根源就在於此—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8日 (四) 05:13 (UTC)
- (:)回應:我指的並不是必須依照「國際通用格式」,國際格式有很多,有些針對特定學科,有些是院校設立的,不能一併而論,所以我不大反對維基可以有自己的一套,但應該統一自己的格式,這對來源查核十分重要,也是一般學術文章最基本的要求,其實有很多中文條目都已經做得到「統一格式」(其實全部citations都用模板就可以),只是小部份特色條目未如人意,所以我講的意見並非甚麼天大的難事。—2014 (留言) 2008年9月18日 (四) 09:58 (UTC)
- (:)回應:現在很多citations模板就很垃圾,不合規格,不用也罷。其實真正列明來源(不僅footnotes,Parenthetical referencing也一樣)是要列出頁碼的,除非是全書引用,現在中文維基人寫的原創條目沒有一個完全達標的。而且注釋還講究個簡潔,多本書多次引用當然最好要簡寫,現在中文維基很多東西非但不簡潔而且大搞複雜化(美其名曰讓大家都看懂),簡直是慘不忍睹—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9日 (五) 04:16 (UTC)
- 又不一定是要列頁碼的,例如APA格式的inline citations主要是列年份,因為研究的年份比頁碼重要。我們的模式的確有問題,但全部人都使用模板,那麼我們只要改動模板就可以改動所有條目的格式,是比較易控制的。其次,我也不要求特色以下條目做到如此標準,但特色就應該要做得到。2014 (留言) 2008年9月19日 (五) 07:40 (UTC)
- (:)回應:現在很多citations模板就很垃圾,不合規格,不用也罷。其實真正列明來源(不僅footnotes,Parenthetical referencing也一樣)是要列出頁碼的,除非是全書引用,現在中文維基人寫的原創條目沒有一個完全達標的。而且注釋還講究個簡潔,多本書多次引用當然最好要簡寫,現在中文維基很多東西非但不簡潔而且大搞複雜化(美其名曰讓大家都看懂),簡直是慘不忍睹—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9日 (五) 04:16 (UTC)
冷靜期的膠著
編輯目前冷靜期的表決中,一個月及三個月的支持度不相伯仲。預計即使投票期結束,其中一個方案也應該只能以稍微的優勢通過。既然投票不能取代討論,我建議雙方各退一步,以兩者之間的兩個月作為冷靜期最後定案,以達成一個較少人反對的共識。—沙田友 (留言) 2008年9月25日 (四) 06:28 (UTC)
- 兩個月本是好建議。當時小弟為了凝聚共識而放棄自已的兩個月方案,希望冷靜期可通過設立,殊不知分歧仍是很大,真是後悔莫及。—香港達人(有話直說)(警報單) 2008年9月26日 (五) 05:32 (UTC)
- 我一開始就是提議兩個月(八星期)的,也始料不及一個月及三個月都各有支持者。如果大家都希望新方案可盡快推行,或者如沙田友建議取兩者之間的兩個月為定案。—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6日 (五) 09:09 (UTC)
- 不然再來一次投票吧。—Pagan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05:27 (UTC)
原有討論
編輯同一條目同時兩度重審
編輯致社群,就Wikipedia:優良條目重審中,我看見香港保衛戰竟被同時兩度重審(Snorri2008年8月23日提案重審香港保衛戰、Quarty2008年8月28日提案重審香港保衛戰,其時8月23日提案仍進行審議),提出第二度重審的Quarty不在第一度重審發表意見的原因,是認為「既然有人堅持形式主義,那麼再開一個」。我不知他所謂「形式主義」何所指,但第二度重審中,我和其他維基人都不支持這種作法,而他的回應是沒規定同一條目不可以同時兩度重審,而我認為作法非常有問題,而且事態嚴重。這種作法,為條目帶來不公平的待遇,如果同一條目可以無限次加諸重審提案,就會有無限次地增加重審時間,完全破壞原本的優良條目制度。
故此,我認為優良條目重審制度須要修改漏洞,仿效條目存廢討論:
- 優良條目重審的重審條目,同一條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審未完結時,就進行第二度重審;
- 第一度重審完結後,應設一道「冷靜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審。
詳情請參見Wikipedia:優良條目重審香港保衛戰第二度重審討論。—Iflwlou [ M { 2008年8月29日 (五) 16:52 (UTC)
- 極度同意樓上看法。--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01:04 (UTC)
- 本來我一直支持第一次評選或重審失敗後,需要隔一段時間才可進行第二次,但以往的討論均不了了之。希望藉今次機會能夠落實這個建議。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29 (UTC)
- 還有,我還發現一個問題:對於重審理由明顯不成立的重審,可否提前結束(經一名管理員核實後)?總覺得現在香港保衛戰重審投票的意義不大,大家都以「重審理由不成立」為理由而反對。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33 (UTC)
- 據我所認知,重審針對的是條目的質量,而不是提交重審者的語言。雖然提交者的「理據」可能不充份,但這並不能作為反對重審的把柄,投票者仍需對條目作出獨立的審視,這是投票者的基本責任,更何況反對票接踵而至的時候已有人指出條目內容存在的問題。好了,既然有人說「重審的理由不成立」,還「要求即時結束這次的重審」,我便順應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審,可又變成居心叵測、「不公義」了。一直以來都有人把條目評選或重審當作一項「選舉工程」(他們還真的是這樣說的)般機械式操作,A投票沒有簽名所以不算,B在期限之後1分鐘才投上票所以又不算,這回還要有一道「冷靜期」,似乎在擔心條目的自尊心會受到損害(為條目帶來不公平的待遇),的確很搞笑。—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07:01 (UTC)
- 若認定重審理由不成立,但卻認為條目應該重審,比較恰當的作法應該是於該重審投支持票,但透過註解方式表明對提名者理由的不認同。另外設冷靜期是為避免「重審結果為保留」的條目不到一段期間(如三個月)就被提交重審的躁進現象,也有提醒維基人於各類FA、GA、FL、FP的候選或撤銷討論、投票應慎重不應草率的功用。--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08:05 (UTC)
- 我認為以法制的漏動,達到不公平的後果,不單止可笑,而且可悲,甚至有人說把「為條目帶來不公平的待遇」的定義扭曲為「擔心條目的自尊心會受到損害」,的確很搞笑。人人都反對同時二度重審,是因為這種行為會無限次地增加重審時間,你說反對者「擔心條目的自尊心會受到損害」,是不是又是一種「居心叵測」?—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0:30 (UTC)
- 據我所認知,重審針對的是條目的質量,而不是提交重審者的語言。雖然提交者的「理據」可能不充份,但這並不能作為反對重審的把柄,投票者仍需對條目作出獨立的審視,這是投票者的基本責任,更何況反對票接踵而至的時候已有人指出條目內容存在的問題。好了,既然有人說「重審的理由不成立」,還「要求即時結束這次的重審」,我便順應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審,可又變成居心叵測、「不公義」了。一直以來都有人把條目評選或重審當作一項「選舉工程」(他們還真的是這樣說的)般機械式操作,A投票沒有簽名所以不算,B在期限之後1分鐘才投上票所以又不算,這回還要有一道「冷靜期」,似乎在擔心條目的自尊心會受到損害(為條目帶來不公平的待遇),的確很搞笑。—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07:01 (UTC)
- 還有,我還發現一個問題:對於重審理由明顯不成立的重審,可否提前結束(經一名管理員核實後)?總覺得現在香港保衛戰重審投票的意義不大,大家都以「重審理由不成立」為理由而反對。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33 (UTC)
- 本來我一直支持第一次評選或重審失敗後,需要隔一段時間才可進行第二次,但以往的討論均不了了之。希望藉今次機會能夠落實這個建議。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04:29 (UTC)
- 當出現同一條目被同時兩次提名到優良條目重審,只需要按慣例取消第二次提名即可,這種現象在優良條目評選、新條目推薦都已經多次出現過了,都是這樣處理的,這也不是什麼漏洞,按常理就可以解決。維基百科不是法律文書,沒必要把細則修補的滴水不漏。—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8月30日 (六) 09:08 (UTC)
- 以法制的漏動,達到不公平的後果,無論背後動機如何美好,不公平就是不公平,怎樣也好,我認為不健全法制下的討論結果,都不是共識,只不個是個畸胎。面對不公平的法制漏動,正如Quarty一句話,「沒規定不可」,你又能怎麼辦?故此,我認為公正的制度才會有公正結果,法制漏動的產物我絕不承認,對這點我非常執著。—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0:18 (UTC)
- 您還是認為我居心叵測,我很失望。您和我的最大分歧在於您把條目評選視為僵化的「法制」而我不然,但這甚至並不是這事的重點。我發言的中心(「雖然提交者的「理據」可能不充份,但這並不能作為反對重審的把柄,投票者仍需對條目作出獨立的審視,這是投票者的基本責任,更何況反對票接踵而至的時候已有人指出條目內容存在的問題」)您一句話也沒有回應,反而捉住一句戲言斷章取義,算什麼意思?—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44 (UTC)
- 假設條目評選真的是Iflwlou眼中的那個僵化制度,再套用Iflwlou和Kevinhksouth的建議,我幾乎就可以保證一個條目永遠不受「理由正當」的重審。—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3 (UTC)
- 我也很失望,你仍未清楚,我反對的不是你要求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而是你對香港保衛戰第二度重審的行為,跟所謂「基本責任」無關(也憑什麼說我們沒盡基本責任),如果你要求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非常正確,非常有力的話,為什麼在第二度重審看不見支持你的聲音呢?無論如何,我不是要懷疑你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在此、在重審,我也從沒有對你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有任何的質疑,如果你要回應,這就是。我所不滿的,是你對香港保衛戰第二度重審的行為,幾乎在此、在重審之中,清一色反對者都是反對第二度重審的行為(理由已交代),這一點你要搞清楚最好。—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14 (UTC)
- 要搞清楚的人是您。我從來沒有暗示過您反對的是我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二度重審的理由我也已經解釋了(既然有人說「重審的理由不成立」,還「要求即時結束這次的重審」,我便順應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審)。「沒有對我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有任何的質疑」、「清一色反對者都是反對第二度重審的行為」正正就是我上面指出的問題所在,但您居然拿這個當作您的理據。—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1:45 (UTC)
- 這個就是理據,你認不認同,隨便。我沒說過香港保衛戰要保要廢,我針對的是同時第二度重審的行為(我以為「同一條目同時兩度重審」的標題已經說得很清楚),為什麼我反對,參考我開章文句。—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53 (UTC)
- 好吧,您真的沒有搞清楚。「無限次地增加重審時間」算是您反對的原因?—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00 (UTC)
- 請問你認為我所反對第二度重審的行為理由「同一條目可以無限次加諸重審提案,就會有無限次地增加重審時間」有什麼不妥?和我要求重審方針二點修改有什麼意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06 (UTC)
- 好吧,您真的沒有搞清楚。「無限次地增加重審時間」算是您反對的原因?—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00 (UTC)
- 這個就是理據,你認不認同,隨便。我沒說過香港保衛戰要保要廢,我針對的是同時第二度重審的行為(我以為「同一條目同時兩度重審」的標題已經說得很清楚),為什麼我反對,參考我開章文句。—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53 (UTC)
- 要搞清楚的人是您。我從來沒有暗示過您反對的是我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二度重審的理由我也已經解釋了(既然有人說「重審的理由不成立」,還「要求即時結束這次的重審」,我便順應民意以「成立」的理由再次提交重審)。「沒有對我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有任何的質疑」、「清一色反對者都是反對第二度重審的行為」正正就是我上面指出的問題所在,但您居然拿這個當作您的理據。—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1:45 (UTC)
- 我也很失望,你仍未清楚,我反對的不是你要求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而是你對香港保衛戰第二度重審的行為,跟所謂「基本責任」無關(也憑什麼說我們沒盡基本責任),如果你要求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非常正確,非常有力的話,為什麼在第二度重審看不見支持你的聲音呢?無論如何,我不是要懷疑你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在此、在重審,我也從沒有對你重審香港保衛戰的理由有任何的質疑,如果你要回應,這就是。我所不滿的,是你對香港保衛戰第二度重審的行為,幾乎在此、在重審之中,清一色反對者都是反對第二度重審的行為(理由已交代),這一點你要搞清楚最好。—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1:14 (UTC)
- 我的看法同樓主,同一項重審竟然有兩項相同的投票同時進行,不單匪夷所思,而且浪費時間,既然投票已在進行,附和反對意見的人士在反對區投反對票及寫下意見便行,何必畫蛇添足?如果同一條目可同時兩度重審,那麼也不怕同時三度、四度、五度等等的重審了。--CLITHERING(100th DYK+) 2008年8月30日 (六) 12:12 (UTC)
- 同時對同一條目作出多次重審並沒有增加重審期限,而且還會「分散票源」,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您振振有辭的說了一大輪後不至於連這個也沒有考慮到吧?您要求重審方針二點修改我已經回應過了。—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15 (UTC)
- 為什麼「多次重審並沒有增加重審期限」,請解釋。有何理據會「分散票源」?恕我眼鈍,重審方針二點修改的意見我看不到,可否重貼?—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25 (UTC)
- 我在1月1日同時重審一個條目兩次,兩次重審都是在1月8日結束,怎麼會增加期限?再根據這次重審里投反對票的人的邏輯,起碼會有一部分人只在一個他們認為有較合理理據的重審投票支持,而不同人對「較合理理據」有不同的認知,這樣下去一種可能的情況就是甲和乙重審各得3票支持,結果兩個重審都不通過。但如果只有一個重審的話,這個重審很可能會得到6票支持而通過。請問這樣解釋足夠清楚嗎?重貼:「假設條目評選真的是Iflwlou眼中的那個僵化制度,再套用Iflwlou和Kevinhksouth的建議,我幾乎就可以保證一個條目永遠不受「理由正當」的重審。—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3 (UTC)」—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34 (UTC)
- 1.請提供當時記錄;2.你有什麼理據證明,投票者是選擇兩次重審「較合理理據」的一個而「分散票源」?兩次重審日子不同,一個在先一個在後,投票者不可以是那天沒有留意投票而沒有投票嗎?若第一次重審廢除資格,第二次重審保留資格又怎辦?3.為什麼可以保證一個條目永遠不受「理由正當」的重審?請說明。—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
- 1.您真的是在搞笑。2.這個的主語是「起碼會有一部分人」3.什麼都要我解釋,怎麼您自己就不首先好好想想?—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3:05 (UTC)
- 1.「您真的是在搞笑。」是你的理據,分明是信口開河,所謂理據是虛構嗎?2.「起碼會有一部分人」,你怎知那「起碼會有一部分人」是因選擇兩次重審「較合理理據」的一個而「分散票源」?3.我怎知你這所謂「永遠不受「理由正當」的重審」有其理據還是信口開河?—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3:16 (UTC)
- 我決定不再浪費時間與您糾纏,您要改規則什麼的儘管改去,我也不關心。—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3:20 (UTC)
- 1.您真的是在搞笑。2.這個的主語是「起碼會有一部分人」3.什麼都要我解釋,怎麼您自己就不首先好好想想?—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3:05 (UTC)
- 1.請提供當時記錄;2.你有什麼理據證明,投票者是選擇兩次重審「較合理理據」的一個而「分散票源」?兩次重審日子不同,一個在先一個在後,投票者不可以是那天沒有留意投票而沒有投票嗎?若第一次重審廢除資格,第二次重審保留資格又怎辦?3.為什麼可以保證一個條目永遠不受「理由正當」的重審?請說明。—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
- 我在1月1日同時重審一個條目兩次,兩次重審都是在1月8日結束,怎麼會增加期限?再根據這次重審里投反對票的人的邏輯,起碼會有一部分人只在一個他們認為有較合理理據的重審投票支持,而不同人對「較合理理據」有不同的認知,這樣下去一種可能的情況就是甲和乙重審各得3票支持,結果兩個重審都不通過。但如果只有一個重審的話,這個重審很可能會得到6票支持而通過。請問這樣解釋足夠清楚嗎?重貼:「假設條目評選真的是Iflwlou眼中的那個僵化制度,再套用Iflwlou和Kevinhksouth的建議,我幾乎就可以保證一個條目永遠不受「理由正當」的重審。—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3 (UTC)」—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34 (UTC)
- 為什麼「多次重審並沒有增加重審期限」,請解釋。有何理據會「分散票源」?恕我眼鈍,重審方針二點修改的意見我看不到,可否重貼?—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2:25 (UTC)
- 同時對同一條目作出多次重審並沒有增加重審期限,而且還會「分散票源」,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您振振有辭的說了一大輪後不至於連這個也沒有考慮到吧?您要求重審方針二點修改我已經回應過了。—Quarty 2008年8月30日 (六) 12:15 (UTC)
- 以法制的漏動,達到不公平的後果,無論背後動機如何美好,不公平就是不公平,怎樣也好,我認為不健全法制下的討論結果,都不是共識,只不個是個畸胎。面對不公平的法制漏動,正如Quarty一句話,「沒規定不可」,你又能怎麼辦?故此,我認為公正的制度才會有公正結果,法制漏動的產物我絕不承認,對這點我非常執著。—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0:18 (UTC)
- 我覺得香港保衛戰其實真的不怎麼乎合「可供查證」,缺乏內嵌來源,但罪不致「死」,故我反對撤消。要是我決定的話,在情理之下,第一個投票應該投票無效,因為第一個投票基於錯誤的前設,是「不合法」的投票。我也認為這條目提交重審也非完全無的放矢,Quarty也非全無道理。
- 我也認為撤消投票應有「選後冷靜期」,應該是一年,請不要認為一年太長,因為投票應該是慎重的結果,不是玩玩而已。另外,通過成為優良條目需要6票支持,而撤消也應該有6票才可通過。—2014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16:25 (UTC)
目前各評選似乎都沒有明文規定何時可以重審,才導致今次爭議。大家先就何時可以重審取得共識,寫入相關評選規則,就不會再引起爭議了。若共識是支持設立「冷靜期」,我建議一併討論所有條目、圖片評選及刪除候選的「冷靜期」,令規則更加合理及一致,也省回分開討論的時間。另外,假設有人以明顯不成立的理由要求重審條目,及後遭多票反對,那麼即使有人提出合理的支持重審理由,要麼不能再提重審,要麼就會不夠票。這也是目前規則的另一個漏洞。—Baycrest (作客) 2008年8月30日 (六) 17:30 (UTC)
- 意見同諸位,「有人提出合理的支持重審理由,要麼不能再提重審,要麼就會不夠票。這也是目前規則的另一個漏洞。」這也是值得深思的地方,但是重審理由合理不合理,我們又如何決斷呢?此外「選後冷靜期」,我認為一年太長(特色條目或許差不多),半年又如何呢?—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7:55 (UTC)
- 這個實在不錯,我(+)支持這種作法,可以迫使所有投票者表達意見,也可以避開重審理由的合理性問題,如果條目沒問題,不合理申請便會被社群反對而流產,相反亦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8:47 (UTC)
- 我也(+)支持這種作法,並認為應推廣至其他投票。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7:53 (UTC)
- 這個實在不錯,我(+)支持這種作法,可以迫使所有投票者表達意見,也可以避開重審理由的合理性問題,如果條目沒問題,不合理申請便會被社群反對而流產,相反亦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8:47 (UTC)
至於「選後冷靜期」,我初步建議是投票時間的4倍,例如特色條目為8星期、優良條目為4星期。上面提到的一年或半年,我都覺得太長了,尤其對評選失敗的條目。(我認為評選及重審的冷靜期必須一致,以示公平。)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7:53 (UTC)
- (!)意見為何不擴展至優良條目、特色條目、特色圖片及特色列表的評選及重審?—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機制改革
編輯- 維持原狀。
- 同一條目不可以第一度重審未完結時,就進行第二度重審;第一度重審完結後,應設一道「冷靜期」,才可提交第二度重審。
-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9月1日 (一) 17:44 (UTC)
- (+)支持—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
- (+)支持︰不然會造成混亂。—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支持同上。窗簾布 (留言) 2008年9月5日 (五) 08:53 (UTC)
- (+)支持-- 期望坦克把聯建民碌成肉餅(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9月5日 (五) 09:38 (UTC)
冷靜期
編輯- 投票時間的10倍(2014提出)
- (+)支持:投票是慎重的,要是4星期(一個月)就能推翻評選,實在是兒戲,5個月(特色)/2.5個月(優良)已是我的最後支持底線。投票不是遊戲,議員當選也有幾年任期吧,今日投票當選,下一個月就可以被推翻,我寧願不投票。—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試想想,我們九月投票定下「冷靜期」,十月就可以被打倒,這是甚麼道理?—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37 (UTC)
- (:)回應只要不會被人鑽空子造成混亂,我覺得冷靜期應盡可能短。若條目沒有大改動就被短時間內再次提名,大可投以反對票。—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回應其實現在就投票我覺得有點早,最少給一段「討價還價」的時間。如果你的方案改為3個月(12星期)我會改為支持你。3個月起碼對第一次投票的尊重,亦兼顧維基的效率,不要老是投票,這不好玩。—2014 (留言) 2008年9月2日 (二) 08:55 (UTC)
- (:)回應只要不會被人鑽空子造成混亂,我覺得冷靜期應盡可能短。若條目沒有大改動就被短時間內再次提名,大可投以反對票。—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支持:投票是慎重的,要是4星期(一個月)就能推翻評選,實在是兒戲,5個月(特色)/2.5個月(優良)已是我的最後支持底線。投票不是遊戲,議員當選也有幾年任期吧,今日投票當選,下一個月就可以被推翻,我寧願不投票。—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試想想,我們九月投票定下「冷靜期」,十月就可以被打倒,這是甚麼道理?—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37 (UTC)
- 半年(Iflwlou提出)
- (!)意見感覺上太長了,期間條目的變動應該有不少。—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5 (UTC)
- (!)意見折半一季吧?感覺半年太長,8星期也太短。--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9月4日 (四) 16:05 (UTC)
- 8星期(Baycrest提出)
- (+)支持,相當於投票時間最長評選的4倍,方便維護者執行,也方便提名者計算冷靜期。—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投票時間的4倍(Kevinhksouth提出)
- (+)支持,儘管我提出半年,但我覺這比較合理。—Iflwlou [ M { 2008年9月1日 (一) 17:44 (UTC)
- (+)支持,但是否應以該條目完成刊登在首頁期後,才開始計算,好像特色條目元氏 (北魏孝明帝女)於8月30日當選,但翌日便被重新評選,不要忘記該條目是由9月7日起才刊登在首頁。—OnOn19820531 (留言) 2008年9月2日 (一) 02:58 (UTC)
- (!)意見每個評選都有不同的投票時間,以此計算冷靜期雖然公平,但太複雜,執行上並不方便。我在上面建議8星期,相當於投票時間最長評選的4倍。—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意見一個月夠了。窗簾布 (留言) 2008年9月5日 (五) 08:53 (UTC)
- (+)支持-- 期望坦克把聯建民碌成肉餅(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9月5日 (五) 09:38 (UTC)
重審提名改革
編輯- 維持原狀。
- 重審提名無須附上理由,所有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包括提名者的意見,均於投票區以{{支持}}、{{中立}}、{{反對}}、{{意見}},再附加意見來表達。(Baycrest提出)
- 我(+)支持這種作法,可以迫使所有投票者表達意見,也可以避開重審理由的合理性問題,如果條目沒問題,不合理申請便會被社群反對而流產,相反亦之。—Iflwlou [ M { 2008年8月30日 (六) 18:47 (UTC)
- 我也(+)支持這種作法,並認為應推廣至其他投票。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7:53 (UTC)
- 我再補充少許,為避免短時間內提出太多提名,投票者沒有足夠時間消化條目,建議參考授獎提名投票設立預提名機制,同一時間只容許一定數目的提名進入正式投票時間。—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無須附上理由不現實,如果提出重申的人發現的是一些條目上的比較專業性的問題,不說明理由,很可能大多數人都看不出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9月2日 (二) 07:39 (UTC)
- 規則同第二項,但提名者必須表態,並只視之個人見解,不影響重審的「合法性」。
- (+)支持:反對隨便交上一個名字就可以重審,太方便,太隨性了,投票者亦不知道為甚麼要重審。我認為提名者必須為提名表態(就算中立也好)。—2014 (留言) 2008年9月1日 (一) 18:26 (UTC)
- 我想先參考其他人的意見再決定。—Baycrest (作客) 2008年9月2日 (二) 03:54 (UTC)
- (+)支持:應該每個人都必須提供詳盡的支持\反對意見,假如你覺得這個條目有某某問題,你說清楚後,我可以把它改掉,否則連改正錯誤的機會都沒有。—KeepOpera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06: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