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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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或稱正妻、正宮、正房、正室、正配,俗稱大老婆、大婆、大太太[1],是一夫多妻家庭裡面禮制上與丈夫平等的妻子[2]。東亞古代男子一般同時只能有1位正妻,稱為嫡妻。妻所生的子女為嫡子女,與妾所生的庶子女相對。而同父的子女不論嫡庶,均以嫡妻為母,庶子女之生母只能稱為娘,嫡妻之父母兄弟姊妹方為丈夫之姻親,兩個家族互相牽連,亦為丈夫之子女的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妾之父母兄弟姊妹則與夫家較無親屬關係。在某些地域或時代,嫡妻、庶妻(側室)地位差異大。首任嫡妻稱為元配,又稱為髮妻,元配逝世或離異後再娶的嫡妻,則稱為繼室或填房。嫡妻的身分常受法律保護,如古代巴比倫王國的《漢摩拉比法典》即規定,自由民娶妻必須和她締結婚約,否則不承認嫡妻的身分[3]。現代法律如《中華民國民法》亦規定人民結婚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否則婚姻無效[4]。
簡介
編輯正妻與丈夫待遇平等的,在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男子娶妻,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古中國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使男子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5]。中國古代皇帝的嫡妻稱皇后,在待遇上,她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而皇帝的妾侍統稱嬪妃,依品級區分,以清朝為例,最高級者稱皇貴妃,最低級者稱答應。無論是皇后或是後宮嬪妃,皆須通過采選,由皇帝御旨冊封,講究門當戶對,一般民女難以嫁入皇家。在古日本,德川幕府征夷大將軍之嫡妻稱為御台所,必須是公家出身。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文件(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徵、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
丈夫通常只有在妻子犯七出時才能給她下休書,但有些朝代頒布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就不准丈夫休妻(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6]
中古世紀的歐洲因為信奉基督宗教而採行一夫一妻制,但各國王室君主有時除了迎娶一位正宮的王后之外,還會包養情婦,稱姬侍,她們和中國古代的嬪妃不同,沒有君主家眷的身分,大多只是在宮裡服侍的婢女,並和君主維持一定程度的性關係,所生的孩子也無權繼承王位。雖然如此,但姬侍可能因為君主的恩寵而獲得豐厚的賞賜和財富。至近現代,就算是王族也不允許納妾,王室成員只能有一位合法配偶,如英國的威廉親王唯一的正妻就是凱薩琳王妃,不能再與其他女性結婚或收為妾侍。且在現代王室之中,甚至連離婚和再婚的條件都極為嚴苛,例如現任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與元配黛安娜王妃離婚後,王室成員大多反對他再娶。後來他雖然再婚,但也是等到當時在位的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同意後,查爾斯三世的第二任妻子卡蜜拉才得以在丈夫登基後使用王后陛下頭銜(英語:Her Majesty The Queen Consort),而不是更低一級的伴妃殿下(英語:Her Royal Highness The Princess Consort)。
特殊情況
編輯古人常為迎娶顯貴之妻,把元配的嫡妻降格為妾室,例如陳宣帝於江陵任官時,獲梁元帝賞識,將外甥女柳氏許配給他。陳宣帝娶皇室貴女,因此貶謫元配錢氏為妾侍,以柳氏為嫡妻。待陳宣帝即位後,封柳氏為皇后,錢氏為貴妃。唐代以後,朝廷不許民眾把正妻降為妾[7];若同時有多於一名嫡妻,元配以外之嫡妻均稱為平妻。宋代之前,古中國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在宋元之前的古中國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8];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通常以兼祧的名義為之,但平妻的妻子身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受法律保護。民初,政府曾允許人民納妾,至今已廢止相關規定。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琦君⟨髻⟩:「母親不能常常麻煩張伯母,自己梳出來的鮑魚頭緊繃繃的,跟原先的螺絲髻相差有限…那時姨娘已請了個包梳頭劉嫂…劉嫂勸母親說:『大太太,你也梳個時髦點的式樣嘛。』」摘自《紅紗燈》,臺灣三民出版社1969年版
- ^ 《唐律疏議·戶婚》:「妻者,齊也,秦晉為匹。」
- ^ 《漢摩拉比法典》第128條:「娶妻而未締結契約者,婦非其妻。」
- ^ 《中華民國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 《唐律疏議》:「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
- ^ 《唐律疏議》:「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 ^ 《唐律疏議》:「諸以妻為妾,徒二年。各還正之。」
- ^ 《唐律疏議》:「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