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負責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在聯合國規章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權力包括進行維和行動、實施國際制裁和授權採取軍事行動等。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各擁有對非程序事項之決議的一票否決權。安理會會議廳位於紐約聯合國總部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法語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英語
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俄語
Consejo de Seguridad de las Naciones Unidas西班牙語
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تابع للأمم المتحدة阿拉伯語
位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內部的安理會會議廳(從2013年6月開始啟用,由挪威政府修建)
成立時間1945年
類型主要機構
法律地位活躍中
地址
會員
15國
 英國(2024年11月)
網站www.un.org/securitycouncil/zh(簡體中文)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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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但事實上一般安理會只推薦一人,聯合國大會以鼓掌的形式通過任命。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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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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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席位由實際控制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實際控制台澎金馬中華民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安理會成員國們必須至少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以確保安理會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全體會議。這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的失敗教訓中學到的,因為無法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正是導致國際聯盟失敗的原因之一。

 
現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現任輪值主席國:  英國
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
非洲 亞洲與太平洋 拉丁美洲與加勒比 西歐與其他 東歐
  中國   法國   俄羅斯   英國   美國   阿爾及利亞
  莫桑比克
  塞拉利昂
  日本
  南韓
  厄瓜多爾
  圭亞那
  瑞士
  馬爾他
  斯洛維尼亞

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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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區域集團 現國家代表 起始 前國家代表
中國[註 1] 亞洲─太平洋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71年   中華民國(1945-1971)
法國英語France and the United Nations[註 2] 西歐和其他國家   法蘭西共和國 1958年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1945年-1946年)
  法蘭西第四共和國(1946年-1958年)
俄羅斯[註 3] 東歐   俄羅斯聯邦 1991年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945年-1991年)
英國英語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Nations 西歐和其他國家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45年
美國英語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西歐和其他國家   美利堅合眾國 1945年

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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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對於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必須要常任理事國達成一致才能允許通過決議,也就是必須要五個常任理事國都不投反對票才能通過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都擁有都對非程序事項之決議的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該提案,即使其他4個常任理事國甚至其餘14個理事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聯合國區域集團各小組在安理會占得席位圖示。以上圖表將美國算作西歐及其他組,其他特殊國家按照投票時參與的地區組劃分。
  非洲組
  亞洲-太平洋組
  東歐組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組 (GRULAC)
  西歐和其他國家組 (WEOG)

2022年4月26日起,任何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後,聯合國大會將在10天內自動召開會議討論,而所有聯合國成員都可以對行使否決權的行動進行審查和評論。[2]

非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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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任理事國與常任理事國共同擔負着維持國際安全的主要責任,包括促進和平解決國際及地區爭端、制定應對威脅和平及侵略行為的辦法、起草報告等。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有常駐代表,在安理會定期會議時可派特別代表與會,與常任理事國共同制定安理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常任理事國擁有的一票否決權。為選舉制,任期兩年,不能連任。截止2016年擔任非常任理事國次數最多的國家為日本(11次)、巴西(10次)和阿根廷(9次)。

任期 非洲 亞洲與太平洋地區 東歐 拉丁美洲與加勒比國家 西歐與其他
2024   阿爾及利亞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南韓   日本   斯洛維尼亞   圭亞那   厄瓜多爾   馬爾他   瑞士
2025   索馬利亞   巴基斯坦   巴拿馬   希臘   丹麥

下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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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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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均由安理會所有理事國的代表組成。

  1. 議事規則專家委員會(就議事規則和其他技術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2. 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3. 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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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設委員會視需要而設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舉行非公開會議。

  • 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 第692(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 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制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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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298(200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160(1998)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已廢除)
  • 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已廢除)
  • 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已廢除)

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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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安理會每一理事國均有一票。關於程序性事項的決定以十五個理事國中至少九個理事國的贊成可決票通過,而非程序性事項同時還需要五個常任理事國都同意時(現在默認為無反對時)才有效,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仍需九票通過,然而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有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

主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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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理事會主席國
輪值月 輪值主席國
1月   法國
2月   圭亞那
3月   日本
4月   馬爾他
5月   莫桑比克
6月   南韓
7月   俄羅斯
8月   塞拉利昂
9月   斯洛維尼亞
10月   瑞士
11月   英國
12月   美國

會議廳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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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的會議廳
 
臨時會議廳

現時的會議廳由挪威政府資助建設,自1952年開始使用,直至2010年3月聯合國建築翻修工程期間暫停使用,2013年6月恢復使用。馬蹄形會議桌周圍有階梯,中央有一直排桌。該會議廳見證了中國代表權更替蘇東劇變伊拉克戰事等。

臨時會議廳,於聯合國建築翻修工程期間(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使用,位於聯合國秘書處大樓地下室的會議室。除了發言代表的座位仍為藍色外,其餘被改成黃色。馬蹄形會議桌中間的直桌被撤走。在這個會議室內,安理會曾經通過了第1973號決議,決定對利比亞內戰進行介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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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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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在1945年至1971年間由中華民國代表,自1971年10月25日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2. ^ 夏爾·戴高樂的領導下,法國第四共和國政府於1958年改革為第五共和國,但仍保留其聯合國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國際地位,只是許多海外領地得以獨立。
  3. ^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聯合國的創始成員與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總統葉利欽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是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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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lum, Yehuda Z. Russia Takes Over the Soviet Union's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014-11-1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6-01). 
  2. ^ 联合国大会授权在安理会出现行使否决权情况后召开联大会议. 聯合國新聞. 2022-04-26 [2022-04-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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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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