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大法院
大法院(韓語:대법원/大法院 Daebeobwon */?)是韓國的最高法院,位於首爾瑞草區。大法院與憲法法院均擁有違憲審查權限,差別在於:大法院若認定法律或命令具有合理確信之高度違憲疑慮時,會將案件移交憲法法院審理。現任大法院院長為曹喜大。
大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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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법원 | |
設立 | 1948年5月4日 |
司法管轄權 | 大韓民國 |
所在地 | 南韓首爾特別市瑞草區瑞草大路219 |
法官選任方式 | 總統提名 |
設立法源 | 《大韓民國憲法》 |
法官任期 | 6年 |
法官人數 | 14 |
檢察機關 | 大檢察廳 |
網址 | www |
大法院院長 | |
現任 | 曹喜大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3年12月8日 |
韓國大法院 | |
諺文 | 대법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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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大法院 |
文觀部式 | Daebeobwon |
馬-賴式 | Taebŏbwŏn |
構成
編輯大法院由大法院長和13名大法官組成。13名大法官中,有12名行使審判權;另一名是由大法院長任命的法院管理部部長,不參與審判。
大法院長是韓國司法機構的首長,由韓國總統任命並由國會批准,任期6年,不得連任。依照《大韓民國憲法》,大法院長有權推薦大法官提名和任命下級法院的法官。
大法院大法官由大法院長推薦,也由韓國總統任命並由韓國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可以連任。依照韓國法律,大法官年紀必須在40歲以上,有至少15年法律實踐或大學副教授或以上的教學科研經驗。
大法官的退休年齡為65歲,大法院長的退休年齡為70歲。[1]
除了大法官外,大法院還聘用一些助理法官,這些助理法官一般是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助理法官負責協助大法官對案件的調研。一般每名大法官配有3位助理法官,另外還有20多位公用的助理法官。
大法院以下是高等法院(고등법원),在5個主要城市設置。高等法院以下是地方法院(지방법원),全國配置。另外還有家庭法院(가정법원)。
司法程序
編輯小法庭
編輯大法院由3個小法庭構成,每個小法庭有4名大法官。一般來說,小法庭判決上訴案件時需要4名大法官達成共識;如果小法庭的4名大法官不能達成共識,案件將移交給大法庭。
大法庭
編輯大法庭必須由大法院2/3以上的大法官組成,並由大法院長主持。與小法庭不同,大法庭通過簡單多數票的形式進行判決,不需達成共識。如果大法庭不能形成多數票,案件則默認為維持原判。
司法管理權
編輯大法院除了審判權外,還有管理韓國司法系統的行政權力。
大法院議會
編輯大法院議會是韓國法院的最高行政機構,由大法院長和其他大法官構成。大法院議會有權公布包括大法院在內的司法程序,發表判例,要求司法機構提供預算和處理大法院長提出的其它決議。另外,大法院議會還負責確認下級法院首席法官的提名。
決議在大法院議會需要獲得2/3以上的多數票才能通過。在無法形成多數票時,大法院長的投票被視為關鍵票。
法院管理部
編輯法院管理部負責韓國司法系統的日常運作管理。法院管理部部長和副部長可在國會和內閣發言。
歷任大法院長
編輯# | 姓氏 | 任期 | 憲政期 | 備考 |
1 | 金炳魯 | 1948年8月 - 1957年12月 | 第一共和國 | |
2 | 趙容淳 | 1958年6月 - 1960年5月 | 同上 | |
3 | 趙鎭滿 | 1961年6月 - 1964年1月 | 第二共和國→軍政期→第三共和國 | |
4 | 趙鎭滿 | 1964年1月 - 1968年10月 | 同上 | |
5 | 閔復基 | 1968年10月 - 1973年3月 | 同上→第四共和國 | |
6 | 閔復基 | 1973年3月 - 1978年12月 | 同上 | |
7 | 李英燮 | 1979年3月 - 1981年4月 | 同上→第五共和國 | |
8 | 俞泰興 | 1981年4月 - 1986年4月 | 同上 | |
9 | 金容喆 | 1986年4月 - 1988年6月 | 同上→第六共和國 | |
10 | 李一珪 | 1988年7月 - 1990年12月 | 同上 | |
11 | 金徳株 | 1990年12月 - 1993年9月 | 同上 | |
12 | 尹錧 | 1993年9月 - 1999年9月 | 同上 | |
13 | 崔鍾泳 | 1999年9月 - 2005年9月 | 同上 | |
14 | 李容勳 | 2005年9月 - 2011年9月 | 同上 | |
15 | 梁承泰 | 2011年9月 - 2017年9月 | 同上 | |
16 | 金命洙 | 2017年9月 - 2023年12月 | 同上 | |
17 | 曹喜大 | 2023年12月 -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