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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AT在話題新條目推薦討論上作出的最新留言: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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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該投票無效,原因:傾向反對並非表達立場的有效方式。。--AT 2021年1月12日 (二) 09:43 (UTC)回覆
@Jack960402請問您是支持、反對還是只是給意見?weak oppose在dyk不是一個合適表達立場的選項,這導致無法判斷條目是否能夠通過,請明示您的立場以便處理。謝謝。—AT 2021年1月11日 (一) 10:04 (UTC)回覆
@AT已改反對。--Elio Perlman 2021年1月11日 (一) 10:45 (UTC)回覆
@AT我認為只要是投了(+)支持(-)反對以外的都不應該算進票數裡,亦不應該容許當事人事後改票,個人認為這會立壞先例。-- CRHK128  Happy New Year!2️⃣0️⃣2️⃣1️⃣ 2021年1月11日 (一) 11:13 (UTC)回覆
@Cdip150春卷柯南尋求兩位的意見。—AT 2021年1月11日 (一) 11:23 (UTC)回覆
程式只計算{{支持}}{{反對}}及類似模板,我以前也提過,把「傾向支持/反對」算成一票支持/反對理據薄弱,較不合理。雖然投票者願意出面解釋是好的,但是理論上不應該容許他們在投票期結束後改票,不然其他人就能夠以釐清態度為由,補上支持/反對票,繼續影響結果(不計算中途點票不過關延期一次,DYKC歷史上從未試過延長投票,而且七天已經綽綽有餘了)。--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21年1月11日 (一) 12:39 (UTC)回覆
同意春卷柯南的意見。我個人反對一切事後改票的行為,這某程度上也對沒有事後改票的用戶不公平。-- CRHK128  Happy New Year!2️⃣0️⃣2️⃣1️⃣ 2021年1月11日 (一) 13:27 (UTC)回覆
同意春卷柯南的意見,而且我之前也說過,這好像變相鼓勵大家建立諸如{{十分支持}}、{{極度反對}}等等類似的模板,徒增技術維護難度。--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1年1月11日 (一) 16:36 (UTC)回覆
@AT根據dyk規則投票須知中的解釋,「投票者可用(+)支持(-)反對(!)意見(&)建議等投票或作為引子來表述觀點」。我並沒有看到其中特別規定了必須使用(+)支持(-)反對作為投票的票;本身這個規定的界定就非常不清晰,那麼即使我們斷言一個人使用(+)支持或者(-)反對去作為表達觀點的引子而不是作為投票的票在理論上也是沒有問題的;反之,如果一個人使用了(!)意見(在實踐中我們不將其視作為投票的票)作為投票的票而不是表述意見的引子在理論上也是沒有問題的。只是由於在實踐中大家都偏向於使用(+)支持(-)反對作為投票的票,因此我個人認為除非在投票須知上對支持和反對的票的格式做出特別的規定,否則任何人都在理論上可以使用(+)支持(-)反對(!)意見(&)建議「等」進行投票或者只是去表達觀點。關於@春卷柯南提到的投票期結束後改票的問題和@CRHK128提到的不公正的問題,我贊同在投票結束後不能改票的原則,而在關於在這篇條目的投票中,Jack960402是在收到了來自AT的詢問之後才做出的修改(此時已然超過了截止時間),證實了這是一張反對票。在此之前(我個人傾向於相信)他本人認定這是一張反對票,只是由於模糊的投票須知使我們無法確定。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斷言,鑑於模糊的且沒有特別規定的投票須知,Jack960402換了個格式並且確認了他的投票,那麼不管他使用何種的方法或何種格式投出一張「反對」票都是應該是一張「反對」票並且值得被計算,Jack960402並沒有改變他的投票。如果由於被通知的時間已經逾期而導致一張票因為逾期的原因沒有被計算,那麼在此案中是對@Jack960402的不公正。我建議除非對投票須知中對於投票的票進行詳細和特別的規定,否則僅僅使用多數人的慣例而放棄一張票是不公正的。--李新陽留言2021年1月12日 (二) 04:22 (UTC)回覆
不同意。Jack960402原本投的是(-)傾向反對,那麼無論他之後改為(+)支持(-)反對(+)傾向支持(+)強烈支持,還是(-)強烈反對都理應算是「改票」。-- CRHK128  Happy New Year!2️⃣0️⃣2️⃣1️⃣ 2021年1月12日 (二) 04:36 (UTC)回覆
@AT原因AT詢問立場而更改,現回復原投票,再由AT決定傾向反對是否只能算意見票。--Elio Perlman 2021年1月12日 (二) 06:40 (UTC)回覆
我的意見是除了支持和反對外,其他均並非屬於有效計票的表達方式,因此傾向反對應視作無效,條目本身則未能通過。而且,應該盡早修例,杜絕這類行為,以免日後再起爭議。謝謝。—AT 2021年1月12日 (二) 09:24 (UTC)回覆
@AT既然您認為「傾向反對應視作無效」,那為甚麼又會說「條目本身則未能通過」?如果扣除Jack960402(-)傾向反對的話,(+)支持 : (-)反對比例是6票 : 2票,提名應該剛好能通過才對。-- CRHK128  Happy New Year!2️⃣0️⃣2️⃣1️⃣ 2021年1月12日 (二) 09:38 (UTC)回覆
說錯了,是能夠通過。 --AT 2021年1月12日 (二) 09:4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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