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媒體版權問題/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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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詞條「動車組」的擴充是否涉嫌侵權?
我用原創文檔《動車組》中的部分內容對詞條「動車組」進行了內容擴充。
我以前曾經發布過此文檔的舊版本。但我更早時曾經在百度百科發布過同樣的文檔,且未註明使用GFDL,故在Wikipedia發布時被判定有侵權風險而被刪除。舊版本目前位於 http://baike.baidu.com/view/428964.htm 。雖然之後已被他人多處更新,但從該詞條在百度的變更記錄可以看出,該詞條的當前版本主要內容和整體框架出自我手。我曾經試圖把我提供的部分聲明為GFDL,或者刪除我提供的部分,但遭到百度方面的阻撓,沒有成功。
我最近更新了文檔《動車組》,使之更準確、全面。但因某些部分內容仍然與舊版本相似,擔心再度被刪除,故暫時只發布與舊版本差異較大的部分。由此可能導致內容不完整。但從我的角度出發,我提供的資料比當前資料更正確,這次發布應該是有好處的。另一方面,我會盡力修改文檔的其他部分,以拉大其和舊版本之間的差異,之後再行發布。
我知道提交至此的部分將自動轉用GFDL許可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對此文檔加以利用。但我希望這篇文檔能最先出現在Wikipedia而不是別的地方。鑑於以往的教訓,我不希望這篇文檔過早地出現在別的站點上。所以,請儘快比照 http://baike.baidu.com/view/428964.htm 閱讀審核。如果仍然疑似侵權,請儘快刪除,以免此內容被不當使用。
此次是新版本文檔《動車組》首次在公開場合發布。擔心被Wikipedia之外的站點或個人不當盜用,新版本文檔《動車組》的整體版權將暫時保留為我個人私有。但將在合適的時候改為採用GFDL許可證。
以上做法可以嗎?
——Typhoon wolf (留言) 2009年8月11日 (二) 05:09 (UTC)
- 由於百度百科上已經經過他人的更改,所以您的當前最新版本已經不是完全擁有版權了,但是您對最初的版本仍然可以將其以GFLD 加 cc-by-sa 3.0 協議釋出 (注意當前已經使用GFLD+CC的雙重授權協議了)—Ben.MQ 參加動員令 2009年8月11日 (二) 05:13 (UTC)
- 我沒有試圖擁有對百度百科「動車組」詞條當前版本的版權。將百度百科「動車組」詞條鏈接貼出的目的是方便比對閱讀。我是想了解我現在發布在Wikipedia的版本與百度百科當前的版本是否有足夠大的差別?這個差別是否足以規避侵權問題?——Typhoon wolf (留言) 2009年8月11日 (二) 06:00 (UTC)
不知那個協議好
不知那個協議好,圖像網址在下[1]。—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szho1997(對話|貢獻)加入。
- 可以把圖片轉移到維基共享資源,完了以後再到英文版提刪這圖。—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10日 (五) 12:02 (UTC)
如何引用人物照片
是應該使用該人官方網站的圖像還是其他的圖像?引用網站、影視作品截圖都是違反維基規則的吧?請問如何合法增加人物圖像? --YukiSakura 2008年10月22日 (三) 14:02 (UTC)
- 如果是生人條目,一般來講都是要閣下自己拍攝的自由版權圖片,不能選擇合理使用圖片,詳情可見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22日 (三) 15:17 (UTC)
- 我沒有能力親自拍攝某些人物的照片,但其官方網站雖然沒有列入開源計劃,卻表示,只要不侵犯肖像權做商業使用(比如廣告)就不會侵權。另外,我個人認為,為生人詞條添加照片,有利於用戶對此人物的認知。 --YukiSakura 2008年10月23日 (四) 19:08 (UTC)
- 生人照片按照基金會規定不能合理使用,而且維基百科上的內容可以商業使用(包括廣告)。--Wing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1:02 (UTC)
- 我沒有能力親自拍攝某些人物的照片,但其官方網站雖然沒有列入開源計劃,卻表示,只要不侵犯肖像權做商業使用(比如廣告)就不會侵權。另外,我個人認為,為生人詞條添加照片,有利於用戶對此人物的認知。 --YukiSakura 2008年10月23日 (四) 19:08 (UTC)
古物拓片的版權問題
例如一些墓誌銘上面的文字拓片,如果其版權不清楚(不過可以假設是某人或若干人所拓),應該如何處理?Ktsquare 留言 2009年2月27日 (五) 16:14 (UTC)
- 拓片視為原平面作品的重新再現,按照那個墓碑的年代判定即可—Ben.MQ 2009年2月28日 (六) 12:40 (UTC)
問
如果A、B兩人對我國黃河某一段流域同時拍了照片,但是A不同意該照片被轉載,那B是否能將他自己拍的那張上傳維基百科?如果可以,他應該如何添加說明,明確那張上傳的照片是自己的而不是A所拍攝的(假如A、B拍攝照片極為相似)?謝謝提問人——Noah~~ (留言) 2009年3月21日 (六) 19:55 (UTC)
- 直接上傳並選擇相應的版權標識即可,畢竟A和B的照片雖然極為相似,但仍然是會有差別的—Ben.MQ 2009年3月22日 (日) 05:49 (UTC)
- Many Thanks —Noah~~ (留言) 2009年3月22日 (日) 10:47 (UTC)
我們是 中國會計視野 網站編輯部,我們使用了自己網站的內容放在貴站建立「中國會計視野」詞條,卻被機器人認為侵權,請問具體如何操作?
剛才已提交二版修改稿
如果是已故人士的照片應該怎樣添加?
HI-SPEED USB 圖像
請問USB條目中,HI-SPEED USB的圖像為什麼刪除了?是版權的問題嗎?—Noah~~ (留言) 2009年4月17日 (五) 08:31 (UTC)
- 哪個圖片閣下是否可以描述具體一些?—Ben.MQ 2009年4月17日 (五) 14:36 (UTC)
- 我說啊~是哪張圖片大哥你看一下USB條目不是一目了然嗎?有且只有一個HI-SPEED USB LOGO在條目里,沒有了圖片框框裡就是一堆紅字很顯眼的吧?還不明白的話看這裡—Noah~~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11:03 (UTC)
- 汗,失誤……這個文件找不到刪除記錄—Ben.MQ 2009年4月18日 (六) 11:47 (UTC)
- 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刪除的,前些天隨意瀏覽時發現不見了。So...怎麼辦?任由他不管了……還是重新上傳一個LOGO?—Noah~~ (留言) 2009年4月19日 (日) 15:42 (UTC)
- 可以參照英文版上傳文件—Ben.MQ 2009年4月20日 (一) 09:02 (UTC)
- 已上傳,麻煩看一下版權選擇是否正確和摘要編寫有沒有問題。—Noah~~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23:38 (UTC)
- 可以參照英文版上傳文件—Ben.MQ 2009年4月20日 (一) 09:02 (UTC)
- 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刪除的,前些天隨意瀏覽時發現不見了。So...怎麼辦?任由他不管了……還是重新上傳一個LOGO?—Noah~~ (留言) 2009年4月19日 (日) 15:42 (UTC)
- 真奇怪,我明明寫清楚了File:Certified Hi-Speed USB.svg的所有資訊,為什麼還說不完整?我承認:來源那部分我只寫了網站地址,沒有寫詳細哪一頁,那是因為我訪問那個連接時,提示「連接不存在」,我認為這個鏈接已失效了,所以沒有寫連接的頁面,只保留了該網站的地址,但是這有問題嗎?這個圖片依然是來自這個網站的呀?—Noah~~ (留言) 2009年4月23日 (四) 05:50 (UTC)
- 已經幫您補上了—Ben.MQ 2009年4月23日 (四) 08:29 (UTC)
- 先謝謝了,不過我的意思是我不明白為什麼要填寫一個無效的鏈接,這和資訊不完整有什麼不同?難道說我以後上傳的圖片都可以隨便弄個像樣的地址連接糊弄過去嗎?--Noah~~ (留言) 2009年4月24日 (五) 01:30 (UTC)
- 這是英文版圖片上傳時的來源,雖然現在無法訪問,但是可能通過Internet archive等網站找回當年的版本—Ben.MQ 2009年4月24日 (五) 10:22 (UTC)
- 先謝謝了,不過我的意思是我不明白為什麼要填寫一個無效的鏈接,這和資訊不完整有什麼不同?難道說我以後上傳的圖片都可以隨便弄個像樣的地址連接糊弄過去嗎?--Noah~~ (留言) 2009年4月24日 (五) 01:30 (UTC)
好像是主機問題
最近上傳圖檔時,時常是圖片上去了但是版權資訊沒有上,此時各條目調用也很困難
好像一些圖片因此被當成沒有版權宣告而被速刪了,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嗎?--蒼空 翔 有事找我 2009年5月22日 (五) 15:31 (UTC)
這兩張圖怎麼說
File:SICL-215.jpg File:GNCA-133.jpg 至少我自己沒發現什麼問題 書生至今沒答覆(期限就5天吧 不解決就快速刪除了)—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11:29 (UTC)
有關某市官方的旅行標識
梅州市政府經常以"世界客都"宣傳旅遊和經濟,並配有圖標。如何使用該圖標?—客家帝國 (留言) 2009年8月2日 (日) 06:37 (UTC)
如何使用其他語言的資源?
跨語言使用。—Flypinbo (留言) 2009年8月24日 (一) 07:37 (UTC)
- 無法直接使用。只有本地的檔案和Wikimedia Commons的檔案可以直接使用。—Wcam (留言) 2009年8月24日 (一) 07:58 (UTC)
- 謝謝~ —Flypinbo (留言) 2009年8月26日 (三) 01:38 (UTC)
矛盾的聲明
國家圖書館的聲明應該如果看待。我想上傳古籍部分的圖片,但兩個聲明實在很矛盾。版權聲明是引用本網站內容,請註明出處。但是相關網面又有國家圖書館擁有版權,請勿轉載。--Berthe (留言) 2009年8月27日 (四) 21:59 (UTC)berthe
關於拍攝書籍內容的照片
圖片File:17--ReliefOfChina.jpg是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歷史地圖》一書中正文的照片。不知此類完整拍攝書籍正文內容(有版權)的照片是否可以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照片的版權如何界定?謝謝--inhorw (留言) 2009年9月4日 (五) 14:49 (UTC)
- 已在commons提請刪除。—Wcam (留言) 2009年9月4日 (五) 15:32 (UTC)
上傳別人的圖片
有一個朋友拍了一組圖片答應可以給我用在維基百科上,但是他說他不想讓這些圖片進入公有領域,只想讓這些圖片用在維基上。可以做到嗎?——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4:56 (UTC)
- 恐怕無法辦到。如果公有領域無法接受,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授權是否能接受?—Wcam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16 (UTC)
- 那是什麼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27 (UTC)
- 你可以詢問一下你的朋友,是否可以將圖片按照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授權協議發布。—Wcam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45 (UTC)
- 這個協議的意思是不是說,別人想要用這幅照片就得標明是他照的?——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1:03 (UTC)
- 是的,並且可以修改此作品,但仍需標示姓名及按照相同方式共享。—Wcam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1:44 (UTC)
- 這個協議的意思是不是說,別人想要用這幅照片就得標明是他照的?——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1:03 (UTC)
- 你可以詢問一下你的朋友,是否可以將圖片按照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授權協議發布。—Wcam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45 (UTC)
- 那是什麼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27 (UTC)
還是圖片問題
一張圖片我已經發在博客上,還能用於維基嗎?——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1:27 (UTC)
- 若是閣下自行拍攝或製作的圖片,在博客處聲明cc-by-sa-3.0授權即可用於維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1:46 (UTC)
- 再問一句,如果不聲明會有什麼後果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2:29 (UTC)
- 可能會被看作侵權而刪除。—Wcam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3:48 (UTC)
- 再問一句,如果不聲明會有什麼後果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2:29 (UTC)
怎樣才能將網站相片及版權許可使用放到中文維基條目內?
- 我從網站有些相片想把它們使用於中文維基百科上,我已經在該網站提出我的請求,我同時明確表明如果能夠得到許可,這些相片也僅使用於中文維基某個條目內,並且也得到電郵回覆,其內容表示同意授權我可以使用,請問我必需要如何進行,才能在版權上將來可能的爭議不會發生,我還必需齊備哪方面資料提出?最後才能圓滿達成我所希望的相片放在中文維基。
- 附帶說明是這些相片並無任何商業上的文字或標幟,也無任何廣告因素在內。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3日 (二) 07:05 (UTC)
- 請問例圖能放出來看看不?還有想用在什麼條目?—瓜皮仔@Canton 2010年6月15日 (二) 04:37 (UTC)
出處為時事新聞之圖片
- 請問欲使用中國大陸之新聞報導所用圖片,應該採用何種標誌?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將時事新聞排除著作權保護,此原則經由伯恩公約在全世界各國都有此規定。台灣地區有模板:PD-ROC-exempt可用,然而模板:PD-cn卻非適用此規定。--Aaa8841 (留言) 2010年6月21日 (一) 17:43 (UTC)
- 中國大陸新聞圖片不是公有,媒體是持有版權的,不可使用。—瓜皮仔@Canton 2010年6月30日 (三) 14:03 (UTC)
合理使用??
德國足球協會網站上的選手資料圖片可以合理使用嗎? 該如何使用呢?? 如:http://www.dfb.de/index.php?id=128&action=showPlayer&player=oezil_mesut&lang=D&cHash=bc3608bae8 還有萊茵郵報上的新聞圖片呢?? 如:http://www.rp-online.de/sport/fussball/nationalelf/wm/dfb/Hier-trainiert-das-DFB-Team-auf-Kunstrasen_bid_48836.html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Fragilelle(對話|貢獻)加入。
- 生人圖片必須使用自由版權的圖片(閣下自行拍攝或經過CC-BY-SA-3.0授權);報紙文字和圖片版權歸報館所有,不能合理使用。—瓜皮仔@Canton 2010年6月30日 (三) 14:21 (UTC)
關於圖片版權的問題
我可以從flickr選擇圖片,之後上傳上維基,上傳者允許授權分享,但卻出現這個信息This image was reviewed by FlickreviewR, which could not determine what the source image from Flickr was. After further checks by Truu on 2010-08-10, it was concluded that either the image was not on Flickr, or there was not enough information to find it. [[2]]
怎樣才算不侵犯版權?該怎麼辦?
- 這圖片看起來有問題(原作者侵權),我在那邊提刪了。Liangent (留言) 2010年8月11日 (三) 08:46 (UTC)
有關車站指南選擇版權標誌
小弟於2010年8月9日上載港鐵車站指南圖片,並根據用戶:KX675的做法處理,但不久被管理員質疑侵權。
小弟明白車站指南版權歸港鐵公司所有,但維基沒有「宣傳單張封面」選擇,於是上載完成後依File:MTR StationInfo Cover(CEN MKK MOS).JPG(已刪除)及File:TST locmap.png處理版權問題,今天閱覽港鐵車站指南條目時又發現有圖片移走,故小弟恐怕其之圖片被刪去。
在此請求解決方法,先謝。—Kenny584000 (留言) 2010年8月13日 (五) 05:57 (UTC)
圖片:
請教:本人上傳的圖案被刪除or消失?
File:Popout.jpg 消失事小,再上傳就可以了,但究竟是誰未經同意就徑自刪除,這可以查詢嗎? 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6%AA%94%E6%A1%88%E5%AD%98%E5%BB%A2%E8%A8%8E%E8%AB%96/%E8%A8%98%E9%8C%84/2009/06/30 (之前在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09/06/30已經獲得保留) --黑金 (留言) 2010年8月15日 (日) 15:43 (UTC)
- 未被條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像是會被快速刪除的。--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8月15日 (日) 15:59 (UTC)
- 已恢復,仍有條目使用。--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8月15日 (日) 16:02 (UTC)
個人公司加入維基百科
你好,
第一, 我是一間個人公司的作者, 但是我不能把版權確認在維基之中,而且被維基人刪除了!
第二, 我曾把圖片上載到維基網頁之中,但上載後卻不能放上我的頁面用戶上。
第三, 我是利用flickr 的相簿上傳到維基百科,為何不能在維基百科中使用呢? 且不能在頁面編輯中使用?
希望以上問題有心人盡快回覆,
因為本人已經嘗試了百遍!
- 第零,你應該記得用四個~簽名。
- 第一,可能是你加入的內容疑似廣告,因而被刪除了。
- 第二,「不能放」是什麼意思?是不清楚圖片放置的代碼,還是因為圖片版權不明而被刪除了?能將得再清楚些嗎?
- 第三,維基百科上是不能使用網絡相冊的,只能上傳至維基百科,然後才能使用。這樣也是出於版權的考慮。
- --Llzy3575 (留言) 2011年7月24日 (日) 03:28 (UTC)
請問漫畫家畫的自畫像是屬於什麼版權
如題,我想上傳[3],不知用什麼版權。——Shakiestone (留言) 2010年9月19日 (日) 07:54 (UTC)
關於中國政府網站的圖片
請問中國文化部網站裡面的圖片是否可上傳至維基百科使用?不確定是否符合為公共領域標準,敝人想把精選56民族傳統服飾的美女圖片當作條目中展示)。--安可 留言請按此 (請來啟動質量提升討論)發表於 2010年9月29日 (三) 03:23 (UTC)
問:關於版權
三國殺條目內目前使用的圖片File:Sgsgen.jpg,似乎的確侵犯紙牌原作者版權了,在此問一下,如果依照維基百科:推廣維基百科中的信件內容向作者提出版權申請,獲得恢復批准後,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全麥麵包 (請張嘴) 2010年10月18日 (一) 03:10 (UTC)
(!)意見此類圖片一直是維基灰色地帶,我的意見是刪除。我覺得不可能獲得許可。--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8日 (一) 07:39 (UTC)
使用圖片
請問我可以使用在public domain和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2.5 未本地化版本授權下的圖片,並把圖片放在書內出版嗎?--203.185.62.158 (留言) 2010年11月10日 (三) 03:56 (UTC)
關於一個學校的校服圖片問題
如果我要上傳某個學校的校服照片(本人拍攝)(這種圖片應該屬於Wikipedia:合理使用吧……),那麼應該使用哪個版權協議?--小叫獸 (留言) 2010年12月11日 (六) 15:16 (UTC)
學聯旅遊資料來源版權問題
用戶名稱:Hkst 本人於1月13日所創建的頁面,學聯旅遊:http://zh.wikipedia.org/wiki/學聯旅遊 或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B8%E8%81%AF%E6%97%85%E9%81%8A 頁面顯示:"本條目內容與他人的著作雷同,正在驗證版權問題",並表示與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來源相同或相當接近,已列入此頁,進行驗證。
本人是學聯旅遊Facebook專頁,即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的管理員,管理員電郵是 michellewong@hkst.com ﹐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頁面的文本是學聯旅遊的簡介,請問如何驗證此兩個連結頁面的文本頁均來自於學聯旅遊?而本人是學聯旅遊Facebook專頁及維基百科"學聯旅遊"專員的管理員,請問如何認證,及後如果兩個連結的頁面再有雷同的資料,如何避免需要重覆驗證。 請回覆。謝謝!Hkst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05:03 (UTC)
- 因為底下有"Facebook © 2011"的文字,維基百科管理員會被認定你在侵權--林勇智 2011年4月3日 (日) 15:20 (UTC)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學聯旅遊資料原創者及/或唯一版權持有者/ 授權
我在此確認,我本人姓名:王金戀﹐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為 michellewong@hkst.com ﹔維基登入用戶為hkst, 用戶ID為41254,是以下連結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及 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文字來源的原創者及/或唯一版權持有者。
我已在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此文字來源處註明該文字以CC-BY-SA 3.0協議釋出版權,我是所有有關學聯旅遊的所有簡介的創作者和/或唯一版權持有者。
我同意此作品在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協議]下發表。
我知道此行為意味着,我允許任何人將作品用於商業用途或其他用途,並根據其需要進行修改,只要不超出上述許可協議條款或相關法律的範圍。
我知道我仍然保有作品的版權,保有許可協議條款中規定仍屬於我的權利。而其他人對作品修改的版權不屬於我所有。
我知道我在未來不可撤回此項授權,並且我的上述作品可能被永久保留在維基媒體計劃中,也可能被移除。
[發件人姓名及詳細信息(王金戀, 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 michellewong@hkst.com 學聯旅遊官方網站 www.hkst.com , 本人王金戀為所有網上有關學聯旅遊簡介資料的原創者及唯一版權持有者)] [發件人職權(發件人為學聯旅遊集團的秘書,我是版權持有者的代表)] [日期] 2011年1月24日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58.177.234.102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 用戶名稱:Hkst ,本人於1月13日所創建的頁面,學聯旅遊: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學聯旅遊 頁 面顯示:"本條目內容與他人的著作雷同,正在驗證版權問題",並表示與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來源相同或相當接近,已列入此 頁,進行驗證。 本人是學聯旅遊Facebook專頁、學聯旅遊所有網上的有關公司簡介資料的原創者及管理員,即http://www.hkst.com 的網站管理員,管理員電郵是 michellewong@hkst.com ﹐謝謝!
- 因為底下有"Facebook © 2011"的文字,維基百科管理員會被認定你在侵權,要求Facebook以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協議才能使用--林勇智 2011年4月3日 (日) 15:24 (UTC)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學聯旅遊資料原創者及/或唯一版權持有者/ 授權
我在此確認,我本人姓名:王金戀﹐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為 michellewong@hkst.com ﹔維基登入用戶為hkst, 用戶ID為41254,是以下連結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及 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文字來源的原創者及/或唯一版權持有者。
我已在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此文字來源處註明該文字以CC-BY-SA 3.0協議釋出版權,我是所有有關學聯旅遊的所有簡介的創作者和/或唯一版權持有者。
我同意此作品在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協議]下發表。
我知道此行為意味着,我允許任何人將作品用於商業用途或其他用途,並根據其需要進行修改,只要不超出上述許可協議條款或相關法律的範圍。
我知道我仍然保有作品的版權,保有許可協議條款中規定仍屬於我的權利。而其他人對作品修改的版權不屬於我所有。
我知道我在未來不可撤回此項授權,並且我的上述作品可能被永久保留在維基媒體計劃中,也可能被移除。
[發件人姓名及詳細信息(王金戀, 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 michellewong@hkst.com 學聯旅遊官方網站 www.hkst.com , 本人王金戀為所有網上有關學聯旅遊簡介資料的原創者及唯一版權持有者)] [發件人職權(發件人為學聯旅遊集團的秘書,我是版權持有者的代表)] [日期] 2011年1月24日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58.177.234.102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 用戶名稱:Hkst ,本人於1月13日所創建的頁面,學聯旅遊: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學聯旅遊 頁 面顯示:"本條目內容與他人的著作雷同,正在驗證版權問題",並表示與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來源相同或相當接近,已列入此 頁,進行驗證。 本人是學聯旅遊Facebook專頁、學聯旅遊所有網上的有關公司簡介資料的原創者及管理員,即http://www.hkst.com 的網站管理員,管理員電郵是 michellewong@hkst.com ﹐謝謝!58.177.234.102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
- 因為底下有"Facebook © 2011"的文字,維基百科管理員會被認定你在侵權,你可以要求Facebook以創用CC-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協議才能使用,且發表內容不能像廣告--林勇智 2011年4月3日 (日) 15:28 (UTC)
使用維基百科宣傳片
我有個作品需要一段媒體做展示,維基百科宣傳片是依CC-BY-SA-3.0協議和GFDL協議釋出內容,如果我拿來做作品演示用會不會有版權的問題?--Noah~~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02:53 (UTC)
關於雕像的翻攝版權
我上次有拍攝一張梅山中華聖母天主堂內部的中華聖母態像 該態像是複製自東閭的天主堂的油畫像(也就是天主教官方規定的中華聖母態像格式 而原油畫是遣使會會士雷孟諾請人繪製 完成於一九零八年 http://www.catholic.org.tw/tncath/40year/2.htm 請問這個雕像的版權擁有者是屬於雕像製作者 還是因為原型的畫師已經過世所以屬於公共財?
如果是後者 是否就能放在維基共享資源上? ps:我在其他地方查到該雕像的來源是中華聖母修女會自山東攜來的,而由堂史得知該修會是1954年來台的,該雕像至少有五十年以上的歷史,只是沒查到製作者的生卒http://www.tncsec.gov.tw/wks/cy11/home.php?page=page4.php&a01=0101&c03=&wks=cy11&page_key=561 —金☧肅≽◕≼♛§†§ 2011年2月13日 (日) 16:40 (UTC)
用戶頁版權
在用戶頁上的內容(用戶篇寫的部分)有版權嗎? --ER145545 (留言) 2011年2月26日 (六) 16:39 (UTC)
- 應該是屬於CC發布,可以轉載於商業和非商業使用,只是必須公布來源金☧肅≽◕≼♛† 2011年3月26日 (六) 04:14 (UTC)
關於維基百科:優良條目/2011年4月8日的圖片
我可以在新浪網,將這張圖片[4]螢幕截圖下來,上傳到維基嗎?
因為我想用這張圖片,作為2011年4月8日優良條目的存檔圖片。--Rivalry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4:24 (UTC)
- 請參閱新浪網知識產權聲明[5]
- 令人遺憾,只好放棄了。--Rivalry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00:44 (UTC)
上傳公司資料
如何上傳一家公司資料到維基百科,在哪裡上傳
- 你可以創建一個有關於這個公司的條目,並完善它。但是不可以出現類似於廣告的內容。PS:請記得用四個~簽名。。--Llzy3575 (留言) 2011年7月24日 (日) 03:35 (UTC)
我拍攝的電影院售票廳照片能否置入公有領域?
請問碑文拓片的版權問題
碑文拓片圖片是否屬於公有領域呢?請指教,謝謝!--如沐西風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21 (UTC)
- 一般來說,拓片的作者應當擁有創作部分的著作權。Ben.MQ 2012年1月4日 (三) 14:31 (UTC)
關於維基百科插圖使用版權的問題。
大家好,我是一名維基新手。
我想問一下,假若我將維基百科某條目上的某一插圖複製下來,運用在我出的書上作插圖,用於說明某一事物或某個問題(註明「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XX條目」),這樣是否構成侵權?我應該怎麼做?
希望大家解答,謝謝。 --L TruthSon (留言) 2012年1月17日 (二) 04:38 (UTC)
- 請閱讀wmf:使用條款。如果你可以給出具體的圖片,就可以幫你列出具體的要求。Ben.MQ 2012年1月17日 (二) 05:05 (UTC)
關於自繪圖片上傳
手上有張我自繪的圖片(即擁有其版權),可是不熟悉維基的圖片上傳規則和流程,想着維基上可能有對此的介紹頁面,但似乎沒找到……請問有人知道這些頁面在哪裡嗎?(當然直接告訴我流程再好不過;請求在對話頁回復)--林卯 (留言)
- 已回覆。-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30日 (一) 01:45 (UTC)
作者不可考的老照片的版權問題
請問,對於作者不可考的,拍攝時間為很久以前的人物肖像照片,應當如何處理?舉例來說,[6]這個網頁中的照片,作者無從考究,很可能是此人在攝影館中拍攝的自己照片而已。
- 顯然這張照片的出處不是這裡,就這樣判定作者不可考也沒有根據,建議再在網上找找。記得在一個無關的方針(貌似WP:BLP?)好像200年以上的人可以認為死了,加上版權保護期就是至少250年……反正現在不能用就是了。--達師 - 218 - 372 2012年2月1日 (三) 12:12 (UTC)
“ | 人物都應假定在世,除非有合理原因說明其已不在人世。據金氏世界紀錄,世界全長壽者的年齡為122歲,所以出生於1902年前的人物都可被有把握地假定已死亡。 | ” |
歷史博物館
中國大陸公立歷史博物館裡面拍攝的圖片可否上傳?
- 如果你拍的是建築本身,沒問題。如果你拍的是某一件展品,那麼如果它的創作者已經死了70年以上,就可以傳。--達師 - 218 - 372 2012年2月3日 (五) 04:26 (UTC)
為什麼商標會出現在維基共享資源上?
其實我在維基共享資源的互動客棧上已經提過,有很多的商標(例如說File:SZMetro logos.svg和File:Beijing Subway logo.svg)都被上傳到了維基共享資源上,理由是「沒有到原創性門檻」。但是,僅僅是「一個圈,一橫」的倫敦交通局標誌(en:File:Transport-for-London.svg)卻被視為「合理使用」,「原創性門檻」到底是什麼?「商標」又是什麼?壽司貓 (留言) 2012年2月6日 (一) 15:36 (UTC)
- 版權問題已經無法阻擋了,Commons早晚要關門。--達師 - 218 - 372 2012年2月7日 (二) 10:26 (UTC)
- 商標權和著作權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請勿混淆。另外原創性門檻是主觀的,en:File:Transport-for-London.svg 如果要以PD-shape上傳到commons也是沒問題的。commons:Commons:Threshold of originality里列出了數個被裁決為不具有原創性的作品。右圖就是一個例子。Ben.MQ 2012年2月7日 (二) 11:06 (UTC)
本人確認《獵鷹式招聘》詞條屬本人寫作,未侵犯他人著作權
尊敬的朋友: 本人確認《獵鷹式招聘》詞條屬本人寫作,未侵犯他人著作權,並首次在中國總裁網博客以下地址首次發表: http://blog.chinaceot.com/blog-htm-do-showone-uid-1083104-type-blog-itemid-702528.html
並被阿里巴巴管理資訊轉載: http://info.china.alibaba.com/news/detail/v0-d1025481102.html
本網站以下的文字允許在CC-BY-SA 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下修改和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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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君 郵箱:782934239@qq.com 2012/4/7於深圳
- 維基百科無法通過以上陳述確認您是原作者。
- 所給的第一個地址下方標記有「未經chinaceot.com同意,不得轉載本網站之所有資訊及作品 總裁網所有(C)2005-2010 」,未見任何關於「CC-BY-SA 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的字樣。
- 此外,維基百科也不能確認該地址下的文字是您原創。因此本頁面仍構成侵權。
- 貼於此處的內容同樣為侵權,已經移除。--達師 - 218 - 372 2012年4月8日 (日) 05:56 (UTC)
- 請考慮Wikipedia:捐贈版權材料--林勇智 2013年2月13日 (三) 11:15 (UTC)
版本證明
我們是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yuli 統編:24338030 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475-1號1樓 電話:02-27228556 「貧民英雄」為我公司發行電影,於5/18台灣首輪戲院上映,在維基創建「貧民英雄」,遭到版權質疑!請明查!
- 多謝對維基百科的貢獻,請參考Wikipedia:捐贈版權材料之指引,向維基媒體基金會發送郵件以同意有關內容依據CC-BY-SA 3.0協議不可逆轉地轉載。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再次留言發問。-HW論 獻 2012年4月13日 (五) 08:25 (UTC)
如何添加一所大學的校徽
我是該校的學生,想添加學校的校徽,想問問大家如何上傳類似的圖片。謝謝。
- Wikipedia:上傳 => 這是某個組織/機構/公司、品牌、產品、公共設施,或者其他項目的標誌(Logo)。-HW論 獻 2012年4月17日 (二) 13:11 (UTC)
請協助刪除「File:市大同行政大樓.JPG 」等四張照片
本人最近上傳的「File:市大同行政大樓.JPG」、「File:至聖園.JPG」、「File:至善園.JPG」、「File:至誠園.JPG」等四張照片,已經邀請板權所有人上傳自由板權的版本,因此請儘速協助刪除現有版本,謝謝!--Hairy35061(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00:02 (UTC)
圖片問題
這張圖片[7]能用在百科上嗎?-Hijk910(留言) 2012年6月8日 (五) 17:36 (UTC)
補充:來自這網址[8]的最下方。-Hijk910(留言) 2012年6月8日 (五) 17:39 (UTC)
- 應該不能,因為這圖沒有合理使用的必要,而且有版權。-HW論 獻 2012年6月9日 (六) 03:10 (UTC)
圖片添加了相關信息還是被刪除
圖片添加了相關信息還是被刪除了,不知道有什麼東西沒填對還是怎麼回事,上傳內容為人物肖像及該人物的作品,現在被刪出了重新上傳也不讓上傳。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
文件:
File:Deng wei at Royal Photographic Society 1th September 2006.jpg
DENG WEI AND FIFTY FACES 2004.jpg
Zhangzhe1983(留言) 2012年6月11日 (一) 05:58 (UTC)Zhangzhe1983
- 共享資源上的刪除日誌說是沒有來源資料。-HW論 獻 2012年6月11日 (一) 12:29 (UTC)
問 假如有張中國政府網站報道新聞圖片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站報道時事新聞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的圖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
- 本法不適用於:
-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 (二)時事新聞;
-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那可以用嗎
--北條丿戀歌(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8:30 (UTC)
刪除這六張圖片的方式是否合理?
File:CS_GO_Screenshots_1.jpg
File:CS GO Screenshots 2.jpg
File:CS_GO_Screenshots_3.jpg
File:CS_GO_Screenshots_4.jpg
File:CS_GO_Screenshots_5.jpg
File:GTA SA.jpg
這六張圖片均為本人自己所製作的螢幕截圖,由反恐精英:全球攻勢和俠盜獵車手:聖安地列斯條目所使用。前五張圖片在2012年4月23日 (一) 09:03由Shizhao通過編輯條目內容去除,隨即圖片被提請快速刪除,在2012年4月23日 (一) 14:33這五張圖片被T.A 白河以「F6: 孤立而沒有被條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片」的理由快速刪除掉。
最後的圖片所在條目在2012年6月6日 (三) 16:04為Asadasadasad破壞後未被重新使用,在該條目尚未完全恢復為破壞前狀態期間,該圖片於2012年6月11日 (一) 09:47也被Shizhao標記為快速刪除,最後在2012年6月11日 (一) 10:08被Kegns同樣以「F6: 孤立而沒有被條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片」的理由快速刪除掉。
- 請問以上由上傳者自己所製作的螢幕截圖,被某人編輯相關條目去除,然後再提請快速刪除是否合理?而刪除者以「F6: 孤立而沒有被條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片」的理由刪除是否合理?
- 如果均合理,那是不是維基百科上所有的圖片都能以這個形式刪除:先將某個條目所使用的圖片通過編輯後去除,然後以「F6: 孤立而沒有被條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片」的理由刪除
--Hyins(留言) 2012年6月26日 (二) 22:08 (UTC)
- 由於Wikipedia:合理使用要求必須限制使用圖片數量,而有關條目使用了大量合理使用圖片,因此全部被移除乃正常現象,敬請見諒。-HW論 獻 2012年6月26日 (二) 14:32 (UTC)
關於File:NCTU song.PNG等圖的著作權
File:NCTU song.PNG從台灣的交大網站轉載的圖片。因為校歌的作詞者不詳,校歌的作曲者蕭友梅逝於1940年,且該作品至晚於1934年就公開(參見使用同源校歌的西安交大介紹網頁)。應符合所屬國的公共領域標準,所以在下翻做了File:Sheet Music Of The Song Of NCTU.jpg,並上傳到維基共享上。該圖片無使用必要,希望能夠刪除。
另戰後台灣之交大曾用校歌File:NCTU song2.PNG的作詞者盛氏據生平,歌詞猶受著作權保護,不曉得應否刪除?還望賜教。---約從 - (討論頁) 2012年7月17日 (二) 14:35 (UTC)
對36.232.216.246匪夷所思的舉動感到不解
處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54 (UTC)
36.232.216.246把我抓出來當例子,認為我所上傳的圖片有侵權,身為上傳者,我不該為我的行為辯護嗎?而為了證明圖片著作權是OK的,我舉了法條和一些資料來作為我立論的基礎,但該用戶似乎完全不想面對,只會在那裡說我跑題。而我針對他的言論中,一些對於著作權理解上似乎有誤的地方提出指正時,他也不理,仍然在那裡說什麼我心裡有鬼,要我把心思放在圖像版權之類的話——可我打那麼多字不就是在講那些圖片的著作權(版權)嗎?我搞不懂他到底是想要討論什麼,而就算是要作為話題開端舉例也要舉對吧。(以上是我對剛才發生之事的一些牢騷)--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49 (UTC)
討論答覆區
- 因有人將前期討論搬來而導致討論版面冗長,為避免瀏覽速度變慢,故另闢「討論答覆區」,以便其它人快速按選編輯討論。--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30 (UTC)
- 指正?不理?不想面對?跑題?您講您的,關我什麼事,我才覺得您不知道為何對人不論事,我明明就跟您說我是對各位維基人講的話,您硬要扯上我對您講,現在卻反過來指控我,請問這算哪門子的指正?豈不是擺明要找人吵架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00 (UTC)
- 很簡單,因為你把我舉出來當例子,然後說我的行為可能有錯。那麼很自然地我要反駁,因為我不認為我有錯,你的舉例有誤。前提就出錯了你覺得後面還能好好討論嗎?其次,我所謂的指正是因為你這句「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就自以為是地認為這些作品屬於可上傳的PD照片,若因此遺漏查驗其它版權擁有者,比如當地政府、館藏單位、作者的親友」裡面對於著作權的觀念有誤,所以予以糾正。我再跟你講一次,你在那邊一直講的版權在法律上叫作著作財產權,有保護期限,而判斷保護期限是否到期看的是著作人去世或作品公開的時間,跟誰擁有作品完全沒關係,我擁有畢卡索的畫那幅畫的著作權也覺不會是我的。--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09 (UTC)
- (:)回應:您這不是指正,而是您自身立場問題不適合去指正別人,只會使人看成是您在對人不論事。若換成別人來指正,自然不會有立場問題,也就不會有對人不論事這種感受。閣下看來還是在討論正事之前,還是得察覺現在什麼情況,該做什麼或該講什麼,否則對方只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去討論。--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25 (UTC)
- (:)回應:閣下說了那麼多,但那些話是您自由行為,我尊重您,但不要硬扯說我不面對我不理會,難道連您當兵,我也要管您做什麼嗎?本來就是與我無關,向您反映二次,您也沒見得有正視到,難道您這麼喜歡被人管您唷?所以說,閣下要向別人說什麼都好,不必向我交代什麼,即使我承認我錯、我對,爭論這些有何意義?您只要知道您能面對並能應付法律責任就好,說實在話,被侵權也不關我事,大家都是義務(志願),受害人又不是我,而您卻死命地不知爭論什麼?--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39 (UTC)
- 我認為正確的話不管由誰來說都會是正確,一句話說得對不對是看這句話本身有無道理而非說的人是誰。你在那裡說對人不對事,可你上面這番話不就是表明了在因人廢言了嗎?那好,我不說了,反正我說什麼你都會說我現在的立場不能糾正你。--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36 (UTC)
- 別把自己說的像您不會這麼做似的,您在生活中難道不會避開尷尬或是難堪嗎?還是您向來喜歡給別人尷尬或難堪?因人廢言是因「人」而不是因「祥龍」,請您搞清楚,看您也是沒把我的話看清楚就胡亂講話。--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3 (UTC)
- (:)回應:「我認為正確的話不管由誰來說都會是正確,一句話說得對不對是看這句話本身有無道理而非說的人是誰。」回應此話。這是您家的事,您要講大道理隨您去講,要說教就隨您去說教,我三申五令向您說我是舉報侵權,不是來與您爭論這些不知道爭什麼東西,假如閣下再不聽勸而自重,我只好請管理員以擾亂討論版面為由,將這討論關閉並不存檔。--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7 (UTC)
- (:)回應:少在那裡玩文字遊戲,去認真查一下辭典什麼叫作「因人廢言」。你以為你只是在舉報侵權,我認為你在敗壞名譽。好了,反正在討論下去也不會有交集,我不想再跟你這種人接觸了。--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56 (UTC)
- (:)回應:「我認為正確的話不管由誰來說都會是正確,一句話說得對不對是看這句話本身有無道理而非說的人是誰。」回應此話。這是您家的事,您要講大道理隨您去講,要說教就隨您去說教,我三申五令向您說我是舉報侵權,不是來與您爭論這些不知道爭什麼東西,假如閣下再不聽勸而自重,我只好請管理員以擾亂討論版面為由,將這討論關閉並不存檔。--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7 (UTC)
- 別把自己說的像您不會這麼做似的,您在生活中難道不會避開尷尬或是難堪嗎?還是您向來喜歡給別人尷尬或難堪?因人廢言是因「人」而不是因「祥龍」,請您搞清楚,看您也是沒把我的話看清楚就胡亂講話。--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3 (UTC)
- (:)回應:您這不是指正,而是您自身立場問題不適合去指正別人,只會使人看成是您在對人不論事。若換成別人來指正,自然不會有立場問題,也就不會有對人不論事這種感受。閣下看來還是在討論正事之前,還是得察覺現在什麼情況,該做什麼或該講什麼,否則對方只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去討論。--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25 (UTC)
- 很簡單,因為你把我舉出來當例子,然後說我的行為可能有錯。那麼很自然地我要反駁,因為我不認為我有錯,你的舉例有誤。前提就出錯了你覺得後面還能好好討論嗎?其次,我所謂的指正是因為你這句「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就自以為是地認為這些作品屬於可上傳的PD照片,若因此遺漏查驗其它版權擁有者,比如當地政府、館藏單位、作者的親友」裡面對於著作權的觀念有誤,所以予以糾正。我再跟你講一次,你在那邊一直講的版權在法律上叫作著作財產權,有保護期限,而判斷保護期限是否到期看的是著作人去世或作品公開的時間,跟誰擁有作品完全沒關係,我擁有畢卡索的畫那幅畫的著作權也覺不會是我的。--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09 (UTC)
- 下次請順便貼條目鏈接和討論記錄.......不然我們很難知道之前發生什麼事。--Mara召喚師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愛圓神愛蘿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57 (UTC)
先前討論
近來有沒有人發現Pbdragonwang傳送大量圖片都屬於沒有來源,就如這裡[9]紀錄所見,每一張照片都是使用PD,即使是翻拍也是需要有圖像來源為依據,以供其它人查驗其版權,或供讀者有興趣可前往翻閱其來源,可是因為沒有來源就會有逃避查緝的嫌疑,故請管理員能否前往瞭解一下,看看是否需要先將圖像做侵權處理?--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4:34 (UTC)
- 這些照片毫無疑問皆拍攝在日治時期(1945年以前),就中華民國(50年)或日本著作權法來說都已超過著作權存續期限了,所以侵權部分應該無須考慮。如果你希望我補上來源那我就補上吧。--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4:46 (UTC)
- 您這麼說豈不是廢話嗎?您自己上傳當然只有您自個兒知曉您自己做什麼。--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06 (UTC)
- 侵不侵權不是上傳者說了算,還得從什麼樣來源,依這份來源的館藏單位去看是否有無版權,若該單位沒有提供版權,再來才是看照片作品本身的拍攝者是否有提供版權,若沒有才來看照片作品本身在哪個國家擁有,若該國沒有擁有這些照片作品的版權,最終才是屬於PD,您連查都不查就直接說:「超過著作權存續期限」,難道法律是您定的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1 (UTC)
- 通常犯錯的人都會有理由狡辯,這大家應該都能體諒您,若執迷不悟,一錯再錯,這可就連神仙難救。--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7 (UTC)
- 館藏單位只會有照片的物權,而不會有著作權或版權(除非進行複製)。而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重製時會有「製版權」,適用於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但需要登記才有,期限為十年。這批圖片來自1997年的《開臺巡跡》一書,製版權已到期。--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26 (UTC)
- 請閣下別再執迷不悟了,不是自個兒說了就算,還是請管理員來處理吧!--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5 (UTC)
- 館藏單位只會有照片的物權,而不會有著作權或版權(除非進行複製)。而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重製時會有「製版權」,適用於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但需要登記才有,期限為十年。這批圖片來自1997年的《開臺巡跡》一書,製版權已到期。--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26 (UTC)
- 通常犯錯的人都會有理由狡辯,這大家應該都能體諒您,若執迷不悟,一錯再錯,這可就連神仙難救。--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7 (UTC)
- 建議還是要補上出自哪本書籍第幾頁之類的來源作為查證參考。某些時候著作品的版權是以公開揭露的時間為準而不是製作的時間為準,所以就算拍攝期已超過保護期限也不保證照片一定已屬於公有領域。--泅水大象™ 訐譙☎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09 (UTC)
- 侵不侵權不是上傳者說了算,還得從什麼樣來源,依這份來源的館藏單位去看是否有無版權,若該單位沒有提供版權,再來才是看照片作品本身的拍攝者是否有提供版權,若沒有才來看照片作品本身在哪個國家擁有,若該國沒有擁有這些照片作品的版權,最終才是屬於PD,您連查都不查就直接說:「超過著作權存續期限」,難道法律是您定的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1 (UTC)
- 您這麼說豈不是廢話嗎?您自己上傳當然只有您自個兒知曉您自己做什麼。--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06 (UTC)
(&)建議:致管理員:我還是建議將Pbdragonwang所有傳送PD的照片給刪除是比較妥當方法,這麼一來就完全沒有侵權問題。--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4 (UTC)
(※)注意:致各位維基人:藉由這件事也順便給各位借鏡,凡是要上傳PD照片之前,請先查驗版權擁有者,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就自以為是地認為這些作品屬於可上傳的PD照片,若因此遺漏查驗其它版權擁有者,比如當地政府、館藏單位、作者的親友,可是會構成侵權。--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25 (UTC)
- (:)回應:我只看到你一股腦在自說自話,完全沒有從法條上來說。我已經說了我是基於什麼法條與判斷才上傳這些圖片的,而從你上面這段話看來,我有點好奇閣下有翻過著作權法嗎?--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0 (UTC)
- (:)回應:而從你上面這段話看來,我有點好奇閣下是管理員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5 (UTC)
- (:)回應:還有,我這裡不是專針對您來講,是給大家趁這機會來點教育一下,您自個兒來這湊什麼熱鬧?莫非您不打自招,承認您自己做了什麼事?否則為何就開頭就說我:「我只看到你一股腦在自說自話,完全沒有從法條上來說」?--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42 (UTC)
- (:)回應:而從你上面這段話看來,我有點好奇閣下是管理員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5 (UTC)
- 以上討論跑題而做關閉,處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6 (UTC)
向管理員反映
- (:)回應:我是否是管理員與引用法條來解釋我自身作為毫無關係。--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53 (UTC)
- (~)補充:
- 日本著作權法(參考模板:PD-Japan-oldphoto、ja:著作権の保護期間):影像只要於1956年12月31日之前公佈或在1946年之前拍攝及此後10年未曾公佈及為公有領域。(1946年12月31日までに製作された寫真についても、未発行であれば1956年12月31日までに著作権は消滅するし、その日までに発行されたとしても、遅くとも1966年12月31日までに;1946年12月31日以前拍攝的照片,若到了1956年12月31日還未公開則著作權消滅,而如果在這之前已公開者,最遲到1966年12月31日也消滅)
- 中華民國(參考wikisource:zh:著作權法 (民國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
- 第三十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第三十四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第七十九條 (製版權)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條:
- (~)補充:我之所以會將這些圖片以「PD-Japan-oldphoto」上傳,是因為這些照片攝於日治時期(且應在那時便已公開,而有部分圖片有被當時明信片採用確認已公開),故認為不管依日本或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原件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滅失了。再來考慮到重製問題,則就製版權來說,亦確認已滅失(翻拍之書出版於1997年,2008年十十年期限已過)。且單純複製並不滿足著作權取得的原創性門檻,亦可知複製品並不具有著作權。基於以上所述,我認為我以PD上傳是沒有問題的。--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53 (UTC)
- (~)補充:另外就你這句「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就自以為是地認為這些作品屬於可上傳的PD照片,若因此遺漏查驗其它版權擁有者,比如當地政府、館藏單位、作者的親友」來說,使用「版權」是不太正確的用詞,應使用「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分為人格權與財產權,人格權不可轉讓),然而只要一過了保護期限(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以及所有的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其他為著作人去世後五十年)就自動滅失,故只要確認著作權已滅失,就不用再去找什麼版權擁有者,除非你不是直接翻拍複製原件而是有製版權的重製品,但製版權期限也只有十年。所以說「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就可確認原件已是公有領域。--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0 (UTC)
上述討論都是脫離原議題焦點,且全是祥龍自清陳述,故歸為向管理員反映的討論。處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3 (UTC)- 更替處理理由:上述討論都是脫離原議題焦點,為區別而劃分出本議題,並歸為向管理員反映的討論。處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8 (UTC)
- (!)意見:你要認為這只是自清陳述我也沒辦法,但是至少對你這句「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就自以為是地認為這些作品屬於可上傳的PD照片,若因此遺漏查驗其它版權擁有者,比如當地政府、館藏單位、作者的親友」這句話的反應也稍微看一下吧。--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14 (UTC)
- (:)回應:所以您不滿意做法是要我把這事當成沒發生過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2 (UTC)
- (:)回應:我希望您能自重,不要再做出無謂爭論,您要向管理員說什麼,還是您要說這不是自清陳述,這全都是您自個兒事,我只不過將您跑題做分隔處理,您硬要對人而不論事,我也沒辦法。--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6 (UTC)
- (:)回應:你怎麼會有這種想法,我只是在跟你說你對於著作權的理解似乎有點錯誤。因為要判斷著作權的存續與否最重要的就是看著作人去世與作品公開的時間,結果你居然在那裡說「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我沒有在針對人,我針對的是你的言論。--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9 (UTC)
- (:)回應:這是您自己的事,與我無關,我只是舉報,不是奉行提刪。還有,我對各位維基人說的話又與您何關?我承認我說「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這話是有指名道姓講到您嗎?除非你心裡有鬼才會這麼反過來向我說,我看您還是把心思放在圖像版權,不要亂扯我向別人講什麼話。--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36 (UTC)
- (:)回應:你怎麼會有這種想法,我只是在跟你說你對於著作權的理解似乎有點錯誤。因為要判斷著作權的存續與否最重要的就是看著作人去世與作品公開的時間,結果你居然在那裡說「不是作品擁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時間太久……」。我沒有在針對人,我針對的是你的言論。--祥龍(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9 (UTC)
- (:)回應:我希望您能自重,不要再做出無謂爭論,您要向管理員說什麼,還是您要說這不是自清陳述,這全都是您自個兒事,我只不過將您跑題做分隔處理,您硬要對人而不論事,我也沒辦法。--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6 (UTC)
- (:)回應:所以您不滿意做法是要我把這事當成沒發生過嗎?--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2 (UTC)
- 以上討論跑題而做關閉,處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38 (UTC)
- 我是管理員,但是我並不認為這件事非得擁有管理員資格才能提出意見。我認為祥龍君的回覆有滿足其將照片以PD的理由上傳的基本解釋,建議將出處的書名與之所以可以判斷是PD的理由在每張照片的頁面中敘述清楚,以避免爭議。除非有相關意見可以證明其引用聲明有不正確之處,否則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是不需要將其刪除的。--泅水大象™ 訐譙☎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1 (UTC)
- 在維基百科上只要是提供公共討論用的頁面,且討論內容的確與維基百科有關(縱使是討論過程中衍生的糾紛),都應該開放給所有用戶閱覽與參與,除非討論已屆一段時間且真的沒有人繼續參與,否則不應該片面的根據特定用戶個人的想法就任意刪除、隱藏或聲稱討論已經結束而將其「關閉」。不想繼續討論的人唯一有權力作的就是自己閉嘴不要再接話,如果忍不住想要發表意見,就要有接受別人回話的雅量。個人認為上方討論中IP用戶36.232.216.246的作法非常不妥,任意地更動其他人的發言格式或在未經其他討論者同意的狀況下隱藏他人發言,已有擾亂發言秩序的嫌疑,請停止這樣的擾亂行為,如果不願意配合,或許我們得討論互助客棧是不是得暫時性的半保護以保證其他參與討論者的權益。--泅水大象™ 訐譙☎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27 (UTC)
- 您誤會了,只是暫時,而且也不是關閉就不能給大家討論。我已另行舉報Wikipedia:當前的破壞。--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31 (UTC)
- 已解除關閉。--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33 (UTC)
- 您把與特定用戶之間的糾紛當成破壞去呈報,這是扭曲了對「破壞」這行為的理解。此間真的有破壞嫌疑的其實就是IP用戶36.232.216.246,因為您的行為已經近似擾亂討論秩序,請自重。--泅水大象™ 訐譙☎ 2012年12月27日 (四) 02:12 (UTC)
- 支持對於此3字頭系列IP予以懲處。--Zhxy 519(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09:02 (UTC)
- (&)建議:36.232.X.X 不必要的發言實在太多了,應該收斂一下,免得引起公憤。--Kolyma(留言) 2012年12月29日 (六) 03:44 (UTC)
- 您誤會了,只是暫時,而且也不是關閉就不能給大家討論。我已另行舉報Wikipedia:當前的破壞。--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31 (UTC)
遊戲截圖是否能上傳
需多遊戲物品需要跟玩家解說 但是 要上傳時總是跑出
權限錯誤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上載這個檔案: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些用戶組的用戶才能使用:自動確認用戶、管理員、確認用戶
請問權限要怎麼取得?—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Cool5309(對話|貢獻)於2013年2月14日 (四) 23:57 (UTC)加入。
- 請以一條條目只應該存在一張合理使用圖片作考慮,遊戲截圖屬合理使用圖片。要上載檔案,你必須先編輯滿50次並註冊滿7天,才可獲得自動確認用戶權限,並上載檔案。感謝您的貢獻,另外順帶請您留意維基百科不是:
“ | 遊戲攻略資料。這條例適合於電子遊戲、遊戲王甚至是電視節目的遊戲,因為維基百科不是要教導觀看者要如何把遊戲破關,使用什麼套牌是最強的或是在遊戲內如何勝出。一來遊戲裏沒有一個必勝的方式,二來維基的讀者不是對遊戲有所興趣,他們要的是基本資料和遊戲的發展。不過如果提供一些基本的遊戲流程規則、遊戲的特別系統,說明哪一個遊戲人物是隱藏,遊戲裏的風俗對遊戲發展有一定影響,則不在此限。 | ” |
——WP:PL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