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媒体版权问题/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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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词条“动车组”的扩充是否涉嫌侵权?
我用原创文档《动车组》中的部分内容对词条“动车组”进行了内容扩充。
我以前曾经发布过此文档的旧版本。但我更早时曾经在百度百科发布过同样的文档,且未注明使用GFDL,故在Wikipedia发布时被判定有侵权风险而被删除。旧版本目前位于 http://baike.baidu.com/view/428964.htm 。虽然之后已被他人多处更新,但从该词条在百度的变更记录可以看出,该词条的当前版本主要内容和整体框架出自我手。我曾经试图把我提供的部分声明为GFDL,或者删除我提供的部分,但遭到百度方面的阻挠,没有成功。
我最近更新了文档《动车组》,使之更准确、全面。但因某些部分内容仍然与旧版本相似,担心再度被删除,故暂时只发布与旧版本差异较大的部分。由此可能导致内容不完整。但从我的角度出发,我提供的资料比当前资料更正确,这次发布应该是有好处的。另一方面,我会尽力修改文档的其他部分,以拉大其和旧版本之间的差异,之后再行发布。
我知道提交至此的部分将自动转用GFDL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此文档加以利用。但我希望这篇文档能最先出现在Wikipedia而不是别的地方。鉴于以往的教训,我不希望这篇文档过早地出现在别的站点上。所以,请尽快比照 http://baike.baidu.com/view/428964.htm 阅读审核。如果仍然疑似侵权,请尽快删除,以免此内容被不当使用。
此次是新版本文档《动车组》首次在公开场合发布。担心被Wikipedia之外的站点或个人不当盗用,新版本文档《动车组》的整体版权将暂时保留为我个人私有。但将在合适的时候改为采用GFDL许可证。
以上做法可以吗?
——Typhoon wolf (留言) 2009年8月11日 (二) 05:09 (UTC)
- 由于百度百科上已经经过他人的更改,所以您的当前最新版本已经不是完全拥有版权了,但是您对最初的版本仍然可以将其以GFLD 加 cc-by-sa 3.0 协议释出 (注意当前已经使用GFLD+CC的双重授权协议了)—Ben.MQ 参加动员令 2009年8月11日 (二) 05:13 (UTC)
- 我没有试图拥有对百度百科“动车组”词条当前版本的版权。将百度百科“动车组”词条链接贴出的目的是方便比对阅读。我是想了解我现在发布在Wikipedia的版本与百度百科当前的版本是否有足够大的差别?这个差别是否足以规避侵权问题?——Typhoon wolf (留言) 2009年8月11日 (二) 06:00 (UTC)
不知那个协议好
不知那个协议好,图像网址在下[1]。—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szho1997(对话|贡献)加入。
- 可以把图片转移到维基共享资源,完了以后再到英文版提删这图。—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10日 (五) 12:02 (UTC)
如何引用人物照片
是应该使用该人官方网站的图像还是其他的图像?引用网站、影视作品截图都是违反维基规则的吧?请问如何合法增加人物图像? --YukiSakura 2008年10月22日 (三) 14:02 (UTC)
- 如果是生人条目,一般来讲都是要阁下自己拍摄的自由版权图片,不能选择合理使用图片,详情可见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22日 (三) 15:17 (UTC)
- 我没有能力亲自拍摄某些人物的照片,但其官方网站虽然没有列入开源计划,却表示,只要不侵犯肖像权做商业使用(比如广告)就不会侵权。另外,我个人认为,为生人词条添加照片,有利于用户对此人物的认知。 --YukiSakura 2008年10月23日 (四) 19:08 (UTC)
- 生人照片按照基金会规定不能合理使用,而且维基百科上的内容可以商业使用(包括广告)。--Wing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1:02 (UTC)
- 我没有能力亲自拍摄某些人物的照片,但其官方网站虽然没有列入开源计划,却表示,只要不侵犯肖像权做商业使用(比如广告)就不会侵权。另外,我个人认为,为生人词条添加照片,有利于用户对此人物的认知。 --YukiSakura 2008年10月23日 (四) 19:08 (UTC)
古物拓片的版权问题
例如一些墓志铭上面的文字拓片,如果其版权不清楚(不过可以假设是某人或若干人所拓),应该如何处理?Ktsquare 留言 2009年2月27日 (五) 16:14 (UTC)
- 拓片视为原平面作品的重新再现,按照那个墓碑的年代判定即可—Ben.MQ 2009年2月28日 (六) 12:40 (UTC)
问
如果A、B两人对我国黄河某一段流域同时拍了照片,但是A不同意该照片被转载,那B是否能将他自己拍的那张上传维基百科?如果可以,他应该如何添加说明,明确那张上传的照片是自己的而不是A所拍摄的(假如A、B拍摄照片极为相似)?谢谢提问人——Noah~~ (留言) 2009年3月21日 (六) 19:55 (UTC)
- 直接上传并选择相应的版权标识即可,毕竟A和B的照片虽然极为相似,但仍然是会有差别的—Ben.MQ 2009年3月22日 (日) 05:49 (UTC)
- Many Thanks —Noah~~ (留言) 2009年3月22日 (日) 10:47 (UTC)
我们是 中国会计视野 网站编辑部,我们使用了自己网站的内容放在贵站建立“中国会计视野”词条,却被机器人认为侵权,请问具体如何操作?
刚才已提交二版修改稿
如果是已故人士的照片应该怎样添加?
HI-SPEED USB 图像
请问USB条目中,HI-SPEED USB的图像为什么删除了?是版权的问题吗?—Noah~~ (留言) 2009年4月17日 (五) 08:31 (UTC)
- 哪个图片阁下是否可以描述具体一些?—Ben.MQ 2009年4月17日 (五) 14:36 (UTC)
- 我说啊~是哪张图片大哥你看一下USB条目不是一目了然吗?有且只有一个HI-SPEED USB LOGO在条目里,没有了图片框框里就是一堆红字很显眼的吧?还不明白的话看这里—Noah~~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11:03 (UTC)
- 汗,失误……这个文件找不到删除记录—Ben.MQ 2009年4月18日 (六) 11:47 (UTC)
- 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删除的,前些天随意浏览时发现不见了。So...怎么办?任由他不管了……还是重新上传一个LOGO?—Noah~~ (留言) 2009年4月19日 (日) 15:42 (UTC)
- 可以参照英文版上传文件—Ben.MQ 2009年4月20日 (一) 09:02 (UTC)
- 已上传,麻烦看一下版权选择是否正确和摘要编写有没有问题。—Noah~~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23:38 (UTC)
- 可以参照英文版上传文件—Ben.MQ 2009年4月20日 (一) 09:02 (UTC)
- 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删除的,前些天随意浏览时发现不见了。So...怎么办?任由他不管了……还是重新上传一个LOGO?—Noah~~ (留言) 2009年4月19日 (日) 15:42 (UTC)
- 真奇怪,我明明写清楚了File:Certified Hi-Speed USB.svg的所有资讯,为什么还说不完整?我承认:来源那部分我只写了网站地址,没有写详细哪一页,那是因为我访问那个连接时,提示“连接不存在”,我认为这个链接已失效了,所以没有写连接的页面,只保留了该网站的地址,但是这有问题吗?这个图片依然是来自这个网站的呀?—Noah~~ (留言) 2009年4月23日 (四) 05:50 (UTC)
- 已经帮您补上了—Ben.MQ 2009年4月23日 (四) 08:29 (UTC)
- 先谢谢了,不过我的意思是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填写一个无效的链接,这和资讯不完整有什么不同?难道说我以后上传的图片都可以随便弄个像样的地址连接糊弄过去吗?--Noah~~ (留言) 2009年4月24日 (五) 01:30 (UTC)
- 这是英文版图片上传时的来源,虽然现在无法访问,但是可能通过Internet archive等网站找回当年的版本—Ben.MQ 2009年4月24日 (五) 10:22 (UTC)
- 先谢谢了,不过我的意思是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填写一个无效的链接,这和资讯不完整有什么不同?难道说我以后上传的图片都可以随便弄个像样的地址连接糊弄过去吗?--Noah~~ (留言) 2009年4月24日 (五) 01:30 (UTC)
好像是主机问题
最近上传图档时,时常是图片上去了但是版权资讯没有上,此时各条目调用也很困难
好像一些图片因此被当成没有版权宣告而被速删了,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处理吗?--苍空 翔 有事找我 2009年5月22日 (五) 15:31 (UTC)
这两张图怎么说
File:SICL-215.jpg File:GNCA-133.jpg 至少我自己没发现什么问题 书生至今没答复(期限就5天吧 不解决就快速删除了)—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11:29 (UTC)
有关某市官方的旅行标识
梅州市政府经常以"世界客都"宣传旅游和经济,并配有图标。如何使用该图标?—客家帝国 (留言) 2009年8月2日 (日) 06:37 (UTC)
如何使用其他语言的资源?
跨语言使用。—Flypinbo (留言) 2009年8月24日 (一) 07:37 (UTC)
- 无法直接使用。只有本地的档案和Wikimedia Commons的档案可以直接使用。—Wcam (留言) 2009年8月24日 (一) 07:58 (UTC)
- 谢谢~ —Flypinbo (留言) 2009年8月26日 (三) 01:38 (UTC)
矛盾的声明
国家图书馆的声明应该如果看待。我想上传古籍部分的图片,但两个声明实在很矛盾。版权声明是引用本网站内容,请注明出处。但是相关网面又有国家图书馆拥有版权,请勿转载。--Berthe (留言) 2009年8月27日 (四) 21:59 (UTC)berthe
关于拍摄书籍内容的照片
图片File:17--ReliefOfChina.jpg是中国文化大学《中国历史地图》一书中正文的照片。不知此类完整拍摄书籍正文内容(有版权)的照片是否可以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照片的版权如何界定?谢谢--inhorw (留言) 2009年9月4日 (五) 14:49 (UTC)
- 已在commons提请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9月4日 (五) 15:32 (UTC)
上传别人的图片
有一个朋友拍了一组图片答应可以给我用在维基百科上,但是他说他不想让这些图片进入公有领域,只想让这些图片用在维基上。可以做到吗?——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4:56 (UTC)
- 恐怕无法办到。如果公有领域无法接受,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授权是否能接受?—Wcam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16 (UTC)
- 那是什么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27 (UTC)
- 你可以询问一下你的朋友,是否可以将图片按照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授权协议发布。—Wcam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45 (UTC)
- 这个协议的意思是不是说,别人想要用这幅照片就得标明是他照的?——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1:03 (UTC)
- 是的,并且可以修改此作品,但仍需标示姓名及按照相同方式共享。—Wcam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1:44 (UTC)
- 这个协议的意思是不是说,别人想要用这幅照片就得标明是他照的?——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1:03 (UTC)
- 你可以询问一下你的朋友,是否可以将图片按照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授权协议发布。—Wcam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45 (UTC)
- 那是什么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5:27 (UTC)
还是图片问题
一张图片我已经发在博客上,还能用于维基吗?——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1:27 (UTC)
- 若是阁下自行拍摄或制作的图片,在博客处声明cc-by-sa-3.0授权即可用于维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1:46 (UTC)
- 再问一句,如果不声明会有什么后果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2:29 (UTC)
- 可能会被看作侵权而删除。—Wcam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3:48 (UTC)
- 再问一句,如果不声明会有什么后果呢?——Ri green (留言) 2010年3月23日 (二) 12:29 (UTC)
怎样才能将网站相片及版权许可使用放到中文维基条目内?
- 我从网站有些相片想把它们使用于中文维基百科上,我已经在该网站提出我的请求,我同时明确表明如果能够得到许可,这些相片也仅使用于中文维基某个条目内,并且也得到电邮回复,其内容表示同意授权我可以使用,请问我必需要如何进行,才能在版权上将来可能的争议不会发生,我还必需齐备哪方面资料提出?最后才能圆满达成我所希望的相片放在中文维基。
- 附带说明是这些相片并无任何商业上的文字或标帜,也无任何广告因素在内。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3日 (二) 07:05 (UTC)
- 请问例图能放出来看看不?还有想用在什么条目?—瓜皮仔@Canton 2010年6月15日 (二) 04:37 (UTC)
出处为时事新闻之图片
- 请问欲使用中国大陆之新闻报导所用图片,应该采用何种标志?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将时事新闻排除著作权保护,此原则经由伯恩公约在全世界各国都有此规定。台湾地区有模板:PD-ROC-exempt可用,然而模板:PD-cn却非适用此规定。--Aaa8841 (留言) 2010年6月21日 (一) 17:43 (UTC)
- 中国大陆新闻图片不是公有,媒体是持有版权的,不可使用。—瓜皮仔@Canton 2010年6月30日 (三) 14:03 (UTC)
合理使用??
德国足球协会网站上的选手资料图片可以合理使用吗? 该如何使用呢?? 如:http://www.dfb.de/index.php?id=128&action=showPlayer&player=oezil_mesut&lang=D&cHash=bc3608bae8 还有莱茵邮报上的新闻图片呢?? 如:http://www.rp-online.de/sport/fussball/nationalelf/wm/dfb/Hier-trainiert-das-DFB-Team-auf-Kunstrasen_bid_48836.html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Fragilelle(对话|贡献)加入。
- 生人图片必须使用自由版权的图片(阁下自行拍摄或经过CC-BY-SA-3.0授权);报纸文字和图片版权归报馆所有,不能合理使用。—瓜皮仔@Canton 2010年6月30日 (三) 14:21 (UTC)
关于图片版权的问题
我可以从flickr选择图片,之后上传上维基,上传者允许授权分享,但却出现这个信息This image was reviewed by FlickreviewR, which could not determine what the source image from Flickr was. After further checks by Truu on 2010-08-10, it was concluded that either the image was not on Flickr, or there was not enough information to find it. [[2]]
怎样才算不侵犯版权?该怎么办?
- 这图片看起来有问题(原作者侵权),我在那边提删了。Liangent (留言) 2010年8月11日 (三) 08:46 (UTC)
有关车站指南选择版权标志
小弟于2010年8月9日上载港铁车站指南图片,并根据用户:KX675的做法处理,但不久被管理员质疑侵权。
小弟明白车站指南版权归港铁公司所有,但维基没有“宣传单张封面”选择,于是上载完成后依File:MTR StationInfo Cover(CEN MKK MOS).JPG(已删除)及File:TST locmap.png处理版权问题,今天阅览港铁车站指南条目时又发现有图片移走,故小弟恐怕其之图片被删去。
在此请求解决方法,先谢。—Kenny584000 (留言) 2010年8月13日 (五) 05:57 (UTC)
图片:
请教:本人上传的图案被删除or消失?
File:Popout.jpg 消失事小,再上传就可以了,但究竟是谁未经同意就径自删除,这可以查询吗? 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6%AA%94%E6%A1%88%E5%AD%98%E5%BB%A2%E8%A8%8E%E8%AB%96/%E8%A8%98%E9%8C%84/2009/06/30 (之前在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09/06/30已经获得保留) --黑金 (留言) 2010年8月15日 (日) 15:43 (UTC)
- 未被条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像是会被快速删除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8月15日 (日) 15:59 (UTC)
- 已恢复,仍有条目使用。--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8月15日 (日) 16:02 (UTC)
个人公司加入维基百科
你好,
第一, 我是一间个人公司的作者, 但是我不能把版权确认在维基之中,而且被维基人删除了!
第二, 我曾把图片上载到维基网页之中,但上载后却不能放上我的页面用户上。
第三, 我是利用flickr 的相簿上传到维基百科,为何不能在维基百科中使用呢? 且不能在页面编辑中使用?
希望以上问题有心人尽快回复,
因为本人已经尝试了百遍!
- 第零,你应该记得用四个~签名。
- 第一,可能是你加入的内容疑似广告,因而被删除了。
- 第二,“不能放”是什么意思?是不清楚图片放置的代码,还是因为图片版权不明而被删除了?能将得再清楚些吗?
- 第三,维基百科上是不能使用网络相册的,只能上传至维基百科,然后才能使用。这样也是出于版权的考虑。
- --Llzy3575 (留言) 2011年7月24日 (日) 03:28 (UTC)
请问漫画家画的自画像是属于什么版权
如题,我想上传[3],不知用什么版权。——Shakiestone (留言) 2010年9月19日 (日) 07:54 (UTC)
关于中国政府网站的图片
请问中国文化部网站里面的图片是否可上传至维基百科使用?不确定是否符合为公共领域标准,敝人想把精选56民族传统服饰的美女图片当作条目中展示)。--安可 留言請按此 (请来启动质量提升讨论)发表于 2010年9月29日 (三) 03:23 (UTC)
问:关于版权
三国杀条目内目前使用的图片File:Sgsgen.jpg,似乎的确侵犯纸牌原作者版权了,在此问一下,如果依照维基百科:推广维基百科中的信件内容向作者提出版权申请,获得恢复批准后,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全麦面包 (请张嘴) 2010年10月18日 (一) 03:10 (UTC)
(!)意见此类图片一直是维基灰色地带,我的意见是删除。我觉得不可能获得许可。--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8日 (一) 07:39 (UTC)
使用图片
请问我可以使用在public domain和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2.5 未本地化版本授权下的图片,并把图片放在书内出版吗?--203.185.62.158 (留言) 2010年11月10日 (三) 03:56 (UTC)
关于一个学校的校服图片问题
如果我要上传某个学校的校服照片(本人拍摄)(这种图片应该属于Wikipedia:合理使用吧……),那么应该使用哪个版权协议?--小叫兽 (留言) 2010年12月11日 (六) 15:16 (UTC)
学联旅游资料来源版权问题
用户名称:Hkst 本人于1月13日所创建的页面,学联旅游:http://zh.wikipedia.org/wiki/學聯旅遊 或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B8%E8%81%AF%E6%97%85%E9%81%8A 页面显示:"本条目内容与他人的著作雷同,正在验证版权问题",并表示与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来源相同或相当接近,已列入此页,进行验证。
本人是学联旅游Facebook专页,即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的管理员,管理员电邮是 michellewong@hkst.com ﹐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页面的文本是学联旅游的简介,请问如何验证此两个连结页面的文本页均来自于学联旅游?而本人是学联旅游Facebook专页及维基百科"学联旅游"专员的管理员,请问如何认证,及后如果两个连结的页面再有雷同的资料,如何避免需要重复验证。 请回复。谢谢!Hkst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05:03 (UTC)
- 因为底下有"Facebook © 2011"的文字,维基百科管理员会被认定你在侵权--林勇智 2011年4月3日 (日) 15:20 (UTC)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学联旅游资料原创者及/或唯一版权持有者/ 授权
我在此确认,我本人姓名:王金恋﹐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为 michellewong@hkst.com ﹔维基登入用户为hkst, 用户ID为41254,是以下连结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及 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文字来源的原创者及/或唯一版权持有者。
我已在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此文字来源处注明该文字以CC-BY-SA 3.0协议释出版权,我是所有有关学联旅游的所有简介的创作者和/或唯一版权持有者。
我同意此作品在共享创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协议]下发表。
我知道此行为意味着,我允许任何人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并根据其需要进行修改,只要不超出上述许可协议条款或相关法律的范围。
我知道我仍然保有作品的版权,保有许可协议条款中规定仍属于我的权利。而其他人对作品修改的版权不属于我所有。
我知道我在未来不可撤回此项授权,并且我的上述作品可能被永久保留在维基媒体计划中,也可能被移除。
[发件人姓名及详细信息(王金恋, 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 michellewong@hkst.com 学联旅游官方网站 www.hkst.com , 本人王金恋为所有网上有关学联旅游简介资料的原创者及唯一版权持有者)] [发件人职权(发件人为学联旅游集团的秘书,我是版权持有者的代表)] [日期] 2011年1月24日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58.177.234.102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2 (UTC) 用户名称:Hkst ,本人于1月13日所创建的页面,学联旅游: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學聯旅遊 页 面显示:"本条目内容与他人的著作雷同,正在验证版权问题",并表示与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来源相同或相当接近,已列入此 页,进行验证。 本人是学联旅游Facebook专页、学联旅游所有网上的有关公司简介资料的原创者及管理员,即http://www.hkst.com 的网站管理员,管理员电邮是 michellewong@hkst.com ﹐谢谢!
- 因为底下有"Facebook © 2011"的文字,维基百科管理员会被认定你在侵权,要求Facebook以共享创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协议才能使用--林勇智 2011年4月3日 (日) 15:24 (UTC)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学联旅游资料原创者及/或唯一版权持有者/ 授权
我在此确认,我本人姓名:王金恋﹐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为 michellewong@hkst.com ﹔维基登入用户为hkst, 用户ID为41254,是以下连结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及 http://www.facebook.com/SincerityTravel?v=info 文字来源的原创者及/或唯一版权持有者。
我已在 http://www.hkst.com/other/index.htm 此文字来源处注明该文字以CC-BY-SA 3.0协议释出版权,我是所有有关学联旅游的所有简介的创作者和/或唯一版权持有者。
我同意此作品在共享创意-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协议]下发表。
我知道此行为意味着,我允许任何人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并根据其需要进行修改,只要不超出上述许可协议条款或相关法律的范围。
我知道我仍然保有作品的版权,保有许可协议条款中规定仍属于我的权利。而其他人对作品修改的版权不属于我所有。
我知道我在未来不可撤回此项授权,并且我的上述作品可能被永久保留在维基媒体计划中,也可能被移除。
[发件人姓名及详细信息(王金恋, Michelle Wong, Email Address michellewong@hkst.com 学联旅游官方网站 www.hkst.com , 本人王金恋为所有网上有关学联旅游简介资料的原创者及唯一版权持有者)] [发件人职权(发件人为学联旅游集团的秘书,我是版权持有者的代表)] [日期] 2011年1月24日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58.177.234.102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 用户名称:Hkst ,本人于1月13日所创建的页面,学联旅游: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學聯旅遊 页 面显示:"本条目内容与他人的著作雷同,正在验证版权问题",并表示与
http://www.6joo.com/j7.jsp?a=189655 来源相同或相当接近,已列入此 页,进行验证。 本人是学联旅游Facebook专页、学联旅游所有网上的有关公司简介资料的原创者及管理员,即http://www.hkst.com 的网站管理员,管理员电邮是 michellewong@hkst.com ﹐谢谢!58.177.234.102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7:03 (UTC)
- 因为底下有"Facebook © 2011"的文字,维基百科管理员会被认定你在侵权,你可以要求Facebook以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协议才能使用,且发表内容不能像广告--林勇智 2011年4月3日 (日) 15:28 (UTC)
使用维基百科宣传片
我有个作品需要一段媒体做展示,维基百科宣传片是依CC-BY-SA-3.0协议和GFDL协议释出内容,如果我拿来做作品演示用会不会有版权的问题?--Noah~~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02:53 (UTC)
关于雕像的翻摄版权
我上次有拍摄一张梅山中华圣母天主堂内部的中华圣母态像 该态像是复制自东闾的天主堂的油画像(也就是天主教官方规定的中华圣母态像格式 而原油画是遣使会会士雷孟诺请人绘制 完成于一九零八年 http://www.catholic.org.tw/tncath/40year/2.htm 请问这个雕像的版权拥有者是属于雕像制作者 还是因为原型的画师已经过世所以属于公共财?
如果是后者 是否就能放在维基共享资源上? ps:我在其他地方查到该雕像的来源是中华圣母修女会自山东携来的,而由堂史得知该修会是1954年来台的,该雕像至少有五十年以上的历史,只是没查到制作者的生卒http://www.tncsec.gov.tw/wks/cy11/home.php?page=page4.php&a01=0101&c03=&wks=cy11&page_key=561 —金☧肃≽◕≼♛§†§ 2011年2月13日 (日) 16:40 (UTC)
用户页版权
在用户页上的内容(用户篇写的部分)有版权吗? --ER145545 (留言) 2011年2月26日 (六) 16:39 (UTC)
- 应该是属于CC发布,可以转载于商业和非商业使用,只是必须公布来源金☧肃≽◕≼♛† 2011年3月26日 (六) 04:14 (UTC)
关于维基百科:优良条目/2011年4月8日的图片
我可以在新浪网,将这张图片[4]萤幕截图下来,上传到维基吗?
因为我想用这张图片,作为2011年4月8日优良条目的存档图片。--Rivalry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4:24 (UTC)
- 请参阅新浪网知识产权声明[5]
- 令人遗憾,只好放弃了。--Rivalry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00:44 (UTC)
上传公司资料
如何上传一家公司资料到维基百科,在哪里上传
- 你可以创建一个有关于这个公司的条目,并完善它。但是不可以出现类似于广告的内容。PS:请记得用四个~签名。。--Llzy3575 (留言) 2011年7月24日 (日) 03:35 (UTC)
我拍摄的电影院售票厅照片能否置入公有领域?
请问碑文拓片的版权问题
碑文拓片图片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呢?请指教,谢谢!--如沐西风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21 (UTC)
- 一般来说,拓片的作者应当拥有创作部分的著作权。Ben.MQ 2012年1月4日 (三) 14:31 (UTC)
关于维基百科插图使用版权的问题。
大家好,我是一名维基新手。
我想问一下,假若我将维基百科某条目上的某一插图复制下来,运用在我出的书上作插图,用于说明某一事物或某个问题(注明“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XX条目”),这样是否构成侵权?我应该怎么做?
希望大家解答,谢谢。 --L TruthSon (留言) 2012年1月17日 (二) 04:38 (UTC)
- 请阅读wmf:使用条款。如果你可以给出具体的图片,就可以帮你列出具体的要求。Ben.MQ 2012年1月17日 (二) 05:05 (UTC)
关于自绘图片上传
手上有张我自绘的图片(即拥有其版权),可是不熟悉维基的图片上传规则和流程,想着维基上可能有对此的介绍页面,但似乎没找到……请问有人知道这些页面在哪里吗?(当然直接告诉我流程再好不过;请求在对话页回复)--林卯 (留言)
- 已回复。-HW论 献 抗议SOPA 2012年1月30日 (一) 01:45 (UTC)
作者不可考的老照片的版权问题
请问,对于作者不可考的,拍摄时间为很久以前的人物肖像照片,应当如何处理?举例来说,[6]这个网页中的照片,作者无从考究,很可能是此人在摄影馆中拍摄的自己照片而已。
- 显然这张照片的出处不是这里,就这样判定作者不可考也没有根据,建议再在网上找找。记得在一个无关的方针(貌似WP:BLP?)好像200年以上的人可以认为死了,加上版权保护期就是至少250年……反正现在不能用就是了。--达师 - 218 - 372 2012年2月1日 (三) 12:12 (UTC)
“ | 人物都应假定在世,除非有合理原因说明其已不在人世。据健力士世界纪录,世界全长寿者的年龄为122岁,所以出生于1902年前的人物都可被有把握地假定已死亡。 | ” |
历史博物馆
中国大陆公立历史博物馆里面拍摄的图片可否上传?
- 如果你拍的是建筑本身,没问题。如果你拍的是某一件展品,那么如果它的创作者已经死了70年以上,就可以传。--达师 - 218 - 372 2012年2月3日 (五) 04:26 (UTC)
为什么商标会出现在维基共享资源上?
其实我在维基共享资源的互动客栈上已经提过,有很多的商标(例如说File:SZMetro logos.svg和File:Beijing Subway logo.svg)都被上传到了维基共享资源上,理由是“没有到原创性门槛”。但是,仅仅是“一个圈,一横”的伦敦交通局标志(en:File:Transport-for-London.svg)却被视为“合理使用”,“原创性门槛”到底是什么?“商标”又是什么?寿司猫 (留言) 2012年2月6日 (一) 15:36 (UTC)
- 版权问题已经无法阻挡了,Commons早晚要关门。--达师 - 218 - 372 2012年2月7日 (二) 10:26 (UTC)
- 商标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请勿混淆。另外原创性门槛是主观的,en:File:Transport-for-London.svg 如果要以PD-shape上传到commons也是没问题的。commons:Commons:Threshold of originality里列出了数个被裁决为不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右图就是一个例子。Ben.MQ 2012年2月7日 (二) 11:06 (UTC)
本人确认《猎鹰式招聘》词条属本人写作,未侵犯他人著作权
尊敬的朋友: 本人确认《猎鹰式招聘》词条属本人写作,未侵犯他人著作权,并首次在中国总裁网博客以下地址首次发表: http://blog.chinaceot.com/blog-htm-do-showone-uid-1083104-type-blog-itemid-702528.html
并被阿里巴巴管理资讯转载: http://info.china.alibaba.com/news/detail/v0-d102548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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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权利,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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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百科无法通过以上陈述确认您是原作者。
- 所给的第一个地址下方标记有“未经chinaceot.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资讯及作品 总裁网所有(C)2005-2010 ”,未见任何关于“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的字样。
- 此外,维基百科也不能确认该地址下的文字是您原创。因此本页面仍构成侵权。
- 贴于此处的内容同样为侵权,已经移除。--达师 - 218 - 372 2012年4月8日 (日) 05:56 (UTC)
- 请考虑Wikipedia:捐赠版权材料--林勇智 2013年2月13日 (三) 11:15 (UTC)
版本证明
我们是黑色饼干国际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联络人yuli 统编:24338030 地址:台北市光复南路475-1号1楼 电话:02-27228556 “贫民英雄”为我公司发行电影,于5/18台湾首轮戏院上映,在维基创建“贫民英雄”,遭到版权质疑!请明查!
- 多谢对维基百科的贡献,请参考Wikipedia:捐赠版权材料之指引,向维基媒体基金会发送邮件以同意有关内容依据CC-BY-SA 3.0协议不可逆转地转载。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再次留言发问。-HW论 献 2012年4月13日 (五) 08:25 (UTC)
如何添加一所大学的校徽
我是该校的学生,想添加学校的校徽,想问问大家如何上传类似的图片。谢谢。
- Wikipedia:上传 => 这是某个组织/机构/公司、品牌、产品、公共设施,或者其他项目的标志(Logo)。-HW论 献 2012年4月17日 (二) 13:11 (UTC)
请协助删除“File:市大同行政大楼.JPG ”等四张照片
本人最近上传的“File:市大同行政大楼.JPG”、“File:至圣园.JPG”、“File:至善园.JPG”、“File:至诚园.JPG”等四张照片,已经邀请板权所有人上传自由板权的版本,因此请尽速协助删除现有版本,谢谢!--Hairy35061(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00:02 (UTC)
图片问题
这张图片[7]能用在百科上吗?-Hijk910(留言) 2012年6月8日 (五) 17:36 (UTC)
补充:来自这网址[8]的最下方。-Hijk910(留言) 2012年6月8日 (五) 17:39 (UTC)
- 应该不能,因为这图没有合理使用的必要,而且有版权。-HW论 献 2012年6月9日 (六) 03:10 (UTC)
图片添加了相关信息还是被删除
图片添加了相关信息还是被删除了,不知道有什么东西没填对还是怎么回事,上传内容为人物肖像及该人物的作品,现在被删出了重新上传也不让上传。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文件:
File:Deng wei at Royal Photographic Society 1th September 2006.jpg
DENG WEI AND FIFTY FACES 2004.jpg
Zhangzhe1983(留言) 2012年6月11日 (一) 05:58 (UTC)Zhangzhe1983
- 共享资源上的删除日志说是没有来源资料。-HW论 献 2012年6月11日 (一) 12:29 (UTC)
问 假如有张中国政府网站报道新闻图片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站报道时事新闻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的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 本法不适用于: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二)时事新闻;
-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那可以用吗
--北条丿恋歌(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8:30 (UTC)
删除这六张图片的方式是否合理?
File:CS_GO_Screenshots_1.jpg
File:CS GO Screenshots 2.jpg
File:CS_GO_Screenshots_3.jpg
File:CS_GO_Screenshots_4.jpg
File:CS_GO_Screenshots_5.jpg
File:GTA SA.jpg
这六张图片均为本人自己所制作的萤幕截图,由反恐精英:全球攻势和侠盗猎车手:圣安地列斯条目所使用。前五张图片在2012年4月23日 (一) 09:03由Shizhao通过编辑条目内容去除,随即图片被提请快速删除,在2012年4月23日 (一) 14:33这五张图片被T.A 白河以“F6: 孤立而没有被条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片”的理由快速删除掉。
最后的图片所在条目在2012年6月6日 (三) 16:04为Asadasadasad破坏后未被重新使用,在该条目尚未完全恢复为破坏前状态期间,该图片于2012年6月11日 (一) 09:47也被Shizhao标记为快速删除,最后在2012年6月11日 (一) 10:08被Kegns同样以“F6: 孤立而没有被条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片”的理由快速删除掉。
- 请问以上由上传者自己所制作的萤幕截图,被某人编辑相关条目去除,然后再提请快速删除是否合理?而删除者以“F6: 孤立而没有被条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片”的理由删除是否合理?
- 如果均合理,那是不是维基百科上所有的图片都能以这个形式删除:先将某个条目所使用的图片通过编辑后去除,然后以“F6: 孤立而没有被条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片”的理由删除
--Hyins(留言) 2012年6月26日 (二) 22:08 (UTC)
- 由于Wikipedia:合理使用要求必须限制使用图片数量,而有关条目使用了大量合理使用图片,因此全部被移除乃正常现象,敬请见谅。-HW论 献 2012年6月26日 (二) 14:32 (UTC)
关于File:NCTU song.PNG等图的著作权
File:NCTU song.PNG从台湾的交大网站转载的图片。因为校歌的作词者不详,校歌的作曲者萧友梅逝于1940年,且该作品至晚于1934年就公开(参见使用同源校歌的西安交大介绍网页)。应符合所属国的公共领域标准,所以在下翻做了File:Sheet Music Of The Song Of NCTU.jpg,并上传到维基共享上。该图片无使用必要,希望能够删除。
另战后台湾之交大曾用校歌File:NCTU song2.PNG的作词者盛氏据生平,歌词犹受著作权保护,不晓得应否删除?还望赐教。---约从 - (讨论页) 2012年7月17日 (二) 14:35 (UTC)
对36.232.216.246匪夷所思的举动感到不解
处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54 (UTC)
36.232.216.246把我抓出来当例子,认为我所上传的图片有侵权,身为上传者,我不该为我的行为辩护吗?而为了证明图片著作权是OK的,我举了法条和一些资料来作为我立论的基础,但该用户似乎完全不想面对,只会在那里说我跑题。而我针对他的言论中,一些对于著作权理解上似乎有误的地方提出指正时,他也不理,仍然在那里说什么我心里有鬼,要我把心思放在图像版权之类的话——可我打那么多字不就是在讲那些图片的著作权(版权)吗?我搞不懂他到底是想要讨论什么,而就算是要作为话题开端举例也要举对吧。(以上是我对刚才发生之事的一些牢骚)--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49 (UTC)
讨论答复区
- 因有人将前期讨论搬来而导致讨论版面冗长,为避免浏览速度变慢,故另辟“讨论答复区”,以便其它人快速按选编辑讨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30 (UTC)
- 指正?不理?不想面对?跑题?您讲您的,关我什么事,我才觉得您不知道为何对人不论事,我明明就跟您说我是对各位维基人讲的话,您硬要扯上我对您讲,现在却反过来指控我,请问这算哪门子的指正?岂不是摆明要找人吵架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00 (UTC)
- 很简单,因为你把我举出来当例子,然后说我的行为可能有错。那么很自然地我要反驳,因为我不认为我有错,你的举例有误。前提就出错了你觉得后面还能好好讨论吗?其次,我所谓的指正是因为你这句“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就自以为是地认为这些作品属于可上传的PD照片,若因此遗漏查验其它版权拥有者,比如当地政府、馆藏单位、作者的亲友”里面对于著作权的观念有误,所以予以纠正。我再跟你讲一次,你在那边一直讲的版权在法律上叫作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而判断保护期限是否到期看的是著作人去世或作品公开的时间,跟谁拥有作品完全没关系,我拥有毕加索的画那幅画的著作权也觉不会是我的。--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09 (UTC)
- (:)回应:您这不是指正,而是您自身立场问题不适合去指正别人,只会使人看成是您在对人不论事。若换成别人来指正,自然不会有立场问题,也就不会有对人不论事这种感受。阁下看来还是在讨论正事之前,还是得察觉现在什么情况,该做什么或该讲什么,否则对方只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去讨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25 (UTC)
- (:)回应:阁下说了那么多,但那些话是您自由行为,我尊重您,但不要硬扯说我不面对我不理会,难道连您当兵,我也要管您做什么吗?本来就是与我无关,向您反映二次,您也没见得有正视到,难道您这么喜欢被人管您唷?所以说,阁下要向别人说什么都好,不必向我交代什么,即使我承认我错、我对,争论这些有何意义?您只要知道您能面对并能应付法律责任就好,说实在话,被侵权也不关我事,大家都是义务(志愿),受害人又不是我,而您却死命地不知争论什么?--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39 (UTC)
- 我认为正确的话不管由谁来说都会是正确,一句话说得对不对是看这句话本身有无道理而非说的人是谁。你在那里说对人不对事,可你上面这番话不就是表明了在因人废言了吗?那好,我不说了,反正我说什么你都会说我现在的立场不能纠正你。--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36 (UTC)
- 别把自己说的像您不会这么做似的,您在生活中难道不会避开尴尬或是难堪吗?还是您向来喜欢给别人尴尬或难堪?因人废言是因“人”而不是因“祥龙”,请您搞清楚,看您也是没把我的话看清楚就胡乱讲话。--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3 (UTC)
- (:)回应:“我认为正确的话不管由谁来说都会是正确,一句话说得对不对是看这句话本身有无道理而非说的人是谁。”回应此话。这是您家的事,您要讲大道理随您去讲,要说教就随您去说教,我三申五令向您说我是举报侵权,不是来与您争论这些不知道争什么东西,假如阁下再不听劝而自重,我只好请管理员以扰乱讨论版面为由,将这讨论关闭并不存档。--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7 (UTC)
- (:)回应:少在那里玩文字游戏,去认真查一下辞典什么叫作“因人废言”。你以为你只是在举报侵权,我认为你在败坏名誉。好了,反正在讨论下去也不会有交集,我不想再跟你这种人接触了。--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56 (UTC)
- (:)回应:“我认为正确的话不管由谁来说都会是正确,一句话说得对不对是看这句话本身有无道理而非说的人是谁。”回应此话。这是您家的事,您要讲大道理随您去讲,要说教就随您去说教,我三申五令向您说我是举报侵权,不是来与您争论这些不知道争什么东西,假如阁下再不听劝而自重,我只好请管理员以扰乱讨论版面为由,将这讨论关闭并不存档。--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7 (UTC)
- 别把自己说的像您不会这么做似的,您在生活中难道不会避开尴尬或是难堪吗?还是您向来喜欢给别人尴尬或难堪?因人废言是因“人”而不是因“祥龙”,请您搞清楚,看您也是没把我的话看清楚就胡乱讲话。--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43 (UTC)
- (:)回应:您这不是指正,而是您自身立场问题不适合去指正别人,只会使人看成是您在对人不论事。若换成别人来指正,自然不会有立场问题,也就不会有对人不论事这种感受。阁下看来还是在讨论正事之前,还是得察觉现在什么情况,该做什么或该讲什么,否则对方只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去讨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25 (UTC)
- 很简单,因为你把我举出来当例子,然后说我的行为可能有错。那么很自然地我要反驳,因为我不认为我有错,你的举例有误。前提就出错了你觉得后面还能好好讨论吗?其次,我所谓的指正是因为你这句“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就自以为是地认为这些作品属于可上传的PD照片,若因此遗漏查验其它版权拥有者,比如当地政府、馆藏单位、作者的亲友”里面对于著作权的观念有误,所以予以纠正。我再跟你讲一次,你在那边一直讲的版权在法律上叫作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而判断保护期限是否到期看的是著作人去世或作品公开的时间,跟谁拥有作品完全没关系,我拥有毕加索的画那幅画的著作权也觉不会是我的。--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7:09 (UTC)
- 下次请顺便贴条目链接和讨论记录.......不然我们很难知道之前发生什么事。--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57 (UTC)
先前讨论
近来有没有人发现Pbdragonwang传送大量图片都属于没有来源,就如这里[9]纪录所见,每一张照片都是使用PD,即使是翻拍也是需要有图像来源为依据,以供其它人查验其版权,或供读者有兴趣可前往翻阅其来源,可是因为没有来源就会有逃避查缉的嫌疑,故请管理员能否前往了解一下,看看是否需要先将图像做侵权处理?--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4:34 (UTC)
- 这些照片毫无疑问皆拍摄在日治时期(1945年以前),就中华民国(50年)或日本著作权法来说都已超过著作权存续期限了,所以侵权部分应该无须考虑。如果你希望我补上来源那我就补上吧。--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4:46 (UTC)
- 您这么说岂不是废话吗?您自己上传当然只有您自个儿知晓您自己做什么。--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06 (UTC)
- 侵不侵权不是上传者说了算,还得从什么样来源,依这份来源的馆藏单位去看是否有无版权,若该单位没有提供版权,再来才是看照片作品本身的拍摄者是否有提供版权,若没有才来看照片作品本身在哪个国家拥有,若该国没有拥有这些照片作品的版权,最终才是属于PD,您连查都不查就直接说:“超过著作权存续期限”,难道法律是您定的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1 (UTC)
- 通常犯错的人都会有理由狡辩,这大家应该都能体谅您,若执迷不悟,一错再错,这可就连神仙难救。--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7 (UTC)
- 馆藏单位只会有照片的物权,而不会有著作权或版权(除非进行复制)。而依中华民国著作权法,重制时会有“制版权”,适用于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但需要登记才有,期限为十年。这批图片来自1997年的《开台巡迹》一书,制版权已到期。--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26 (UTC)
- 请阁下别再执迷不悟了,不是自个儿说了就算,还是请管理员来处理吧!--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5 (UTC)
- 馆藏单位只会有照片的物权,而不会有著作权或版权(除非进行复制)。而依中华民国著作权法,重制时会有“制版权”,适用于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但需要登记才有,期限为十年。这批图片来自1997年的《开台巡迹》一书,制版权已到期。--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26 (UTC)
- 通常犯错的人都会有理由狡辩,这大家应该都能体谅您,若执迷不悟,一错再错,这可就连神仙难救。--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7 (UTC)
- 建议还是要补上出自哪本书籍第几页之类的来源作为查证参考。某些时候著作品的版权是以公开揭露的时间为准而不是制作的时间为准,所以就算拍摄期已超过保护期限也不保证照片一定已属于公有领域。--泅水大象™ 讦谯☎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09 (UTC)
- 侵不侵权不是上传者说了算,还得从什么样来源,依这份来源的馆藏单位去看是否有无版权,若该单位没有提供版权,再来才是看照片作品本身的拍摄者是否有提供版权,若没有才来看照片作品本身在哪个国家拥有,若该国没有拥有这些照片作品的版权,最终才是属于PD,您连查都不查就直接说:“超过著作权存续期限”,难道法律是您定的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1 (UTC)
- 您这么说岂不是废话吗?您自己上传当然只有您自个儿知晓您自己做什么。--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06 (UTC)
(&)建议:致管理员:我还是建议将Pbdragonwang所有传送PD的照片给删除是比较妥当方法,这么一来就完全没有侵权问题。--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14 (UTC)
(※)注意:致各位维基人:借由这件事也顺便给各位借镜,凡是要上传PD照片之前,请先查验版权拥有者,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就自以为是地认为这些作品属于可上传的PD照片,若因此遗漏查验其它版权拥有者,比如当地政府、馆藏单位、作者的亲友,可是会构成侵权。--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25 (UTC)
- (:)回应:我只看到你一股脑在自说自话,完全没有从法条上来说。我已经说了我是基于什么法条与判断才上传这些图片的,而从你上面这段话看来,我有点好奇阁下有翻过著作权法吗?--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0 (UTC)
- (:)回应:而从你上面这段话看来,我有点好奇阁下是管理员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5 (UTC)
- (:)回应:还有,我这里不是专针对您来讲,是给大家趁这机会来点教育一下,您自个儿来这凑什么热闹?莫非您不打自招,承认您自己做了什么事?否则为何就开头就说我:“我只看到你一股脑在自说自话,完全没有从法条上来说”?--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42 (UTC)
- (:)回应:而从你上面这段话看来,我有点好奇阁下是管理员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35 (UTC)
- 以上讨论跑题而做关闭,处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6 (UTC)
向管理员反映
- (:)回应:我是否是管理员与引用法条来解释我自身作为毫无关系。--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53 (UTC)
- (~)补充:
- 日本著作权法(参考模板:PD-Japan-oldphoto、ja:著作権の保护期间):影像只要于1956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或在1946年之前拍摄及此后10年未曾公布及为公有领域。(1946年12月31日までに制作された写真についても、未発行であれば1956年12月31日までに著作権は消灭するし、その日までに発行されたとしても、遅くとも1966年12月31日までに;1946年12月31日以前拍摄的照片,若到了1956年12月31日还未公开则著作权消灭,而如果在这之前已公开者,最迟到1966年12月31日也消灭)
- 中华民国(参考wikisource:zh: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
- 第三十条:
- 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 第三十四条:摄影、视听、录音及表演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
- 第七十九条 (制版权)
- 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经制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术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首次发行,并依法登记者,制版人就其版面,专有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之权利。
- 制版人之权利,自制版完成时起算存续十年。
- 前项保护期间,以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
- 制版权之让与或信托,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制版权登记、让与登记、信托登记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 第三十条:
- (~)补充:我之所以会将这些图片以“PD-Japan-oldphoto”上传,是因为这些照片摄于日治时期(且应在那时便已公开,而有部分图片有被当时明信片采用确认已公开),故认为不管依日本或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原件的著作财产权已经灭失了。再来考虑到重制问题,则就制版权来说,亦确认已灭失(翻拍之书出版于1997年,2008年十十年期限已过)。且单纯复制并不满足著作权取得的原创性门槛,亦可知复制品并不具有著作权。基于以上所述,我认为我以PD上传是没有问题的。--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5:53 (UTC)
- (~)补充:另外就你这句“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就自以为是地认为这些作品属于可上传的PD照片,若因此遗漏查验其它版权拥有者,比如当地政府、馆藏单位、作者的亲友”来说,使用“版权”是不太正确的用词,应使用“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人格权不可转让),然而只要一过了保护期限(法人为著作人之著作,以及所有的摄影、视听、录音及表演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其他为著作人去世后五十年)就自动灭失,故只要确认著作权已灭失,就不用再去找什么版权拥有者,除非你不是直接翻拍复制原件而是有制版权的重制品,但制版权期限也只有十年。所以说“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可确认原件已是公有领域。--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0 (UTC)
上述讨论都是脱离原议题焦点,且全是祥龙自清陈述,故归为向管理员反映的讨论。处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3 (UTC)- 更替处理理由:上述讨论都是脱离原议题焦点,为区别而划分出本议题,并归为向管理员反映的讨论。处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8 (UTC)
- (!)意见:你要认为这只是自清陈述我也没办法,但是至少对你这句“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就自以为是地认为这些作品属于可上传的PD照片,若因此遗漏查验其它版权拥有者,比如当地政府、馆藏单位、作者的亲友”这句话的反应也稍微看一下吧。--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14 (UTC)
- (:)回应:所以您不满意做法是要我把这事当成没发生过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2 (UTC)
- (:)回应:我希望您能自重,不要再做出无谓争论,您要向管理员说什么,还是您要说这不是自清陈述,这全都是您自个儿事,我只不过将您跑题做分隔处理,您硬要对人而不论事,我也没办法。--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6 (UTC)
- (:)回应: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我只是在跟你说你对于著作权的理解似乎有点错误。因为要判断著作权的存续与否最重要的就是看著作人去世与作品公开的时间,结果你居然在那里说“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我没有在针对人,我针对的是你的言论。--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9 (UTC)
- (:)回应:这是您自己的事,与我无关,我只是举报,不是奉行提删。还有,我对各位维基人说的话又与您何关?我承认我说“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这话是有指名道姓讲到您吗?除非你心里有鬼才会这么反过来向我说,我看您还是把心思放在图像版权,不要乱扯我向别人讲什么话。--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36 (UTC)
- (:)回应: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我只是在跟你说你对于著作权的理解似乎有点错误。因为要判断著作权的存续与否最重要的就是看著作人去世与作品公开的时间,结果你居然在那里说“不是作品拥有者去世或作品公布时间太久……”。我没有在针对人,我针对的是你的言论。--祥龙(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9 (UTC)
- (:)回应:我希望您能自重,不要再做出无谓争论,您要向管理员说什么,还是您要说这不是自清陈述,这全都是您自个儿事,我只不过将您跑题做分隔处理,您硬要对人而不论事,我也没办法。--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6 (UTC)
- (:)回应:所以您不满意做法是要我把这事当成没发生过吗?--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22 (UTC)
- 以上讨论跑题而做关闭,处理人: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38 (UTC)
- 我是管理员,但是我并不认为这件事非得拥有管理员资格才能提出意见。我认为祥龙君的回复有满足其将照片以PD的理由上传的基本解释,建议将出处的书名与之所以可以判断是PD的理由在每张照片的页面中叙述清楚,以避免争议。除非有相关意见可以证明其引用声明有不正确之处,否则以目前的状况来看是不需要将其删除的。--泅水大象™ 讦谯☎ 2012年12月26日 (三) 16:01 (UTC)
- 在维基百科上只要是提供公共讨论用的页面,且讨论内容的确与维基百科有关(纵使是讨论过程中衍生的纠纷),都应该开放给所有用户阅览与参与,除非讨论已届一段时间且真的没有人继续参与,否则不应该片面的根据特定用户个人的想法就任意删除、隐藏或声称讨论已经结束而将其“关闭”。不想继续讨论的人唯一有权力作的就是自己闭嘴不要再接话,如果忍不住想要发表意见,就要有接受别人回话的雅量。个人认为上方讨论中IP用户36.232.216.246的作法非常不妥,任意地更动其他人的发言格式或在未经其他讨论者同意的状况下隐藏他人发言,已有扰乱发言秩序的嫌疑,请停止这样的扰乱行为,如果不愿意配合,或许我们得讨论互助客栈是不是得暂时性的半保护以保证其他参与讨论者的权益。--泅水大象™ 讦谯☎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27 (UTC)
- 您误会了,只是暂时,而且也不是关闭就不能给大家讨论。我已另行举报Wikipedia:当前的破坏。--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31 (UTC)
- 已解除关闭。--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33 (UTC)
- 您把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纠纷当成破坏去呈报,这是扭曲了对“破坏”这行为的理解。此间真的有破坏嫌疑的其实就是IP用户36.232.216.246,因为您的行为已经近似扰乱讨论秩序,请自重。--泅水大象™ 讦谯☎ 2012年12月27日 (四) 02:12 (UTC)
- 支持对于此3字头系列IP予以惩处。--Zhxy 519(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09:02 (UTC)
- (&)建议:36.232.X.X 不必要的发言实在太多了,应该收敛一下,免得引起公愤。--Kolyma(留言) 2012年12月29日 (六) 03:44 (UTC)
- 您误会了,只是暂时,而且也不是关闭就不能给大家讨论。我已另行举报Wikipedia:当前的破坏。--36.232.216.246(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31 (UTC)
游戏截图是否能上传
需多游戏物品需要跟玩家解说 但是 要上传时总是跑出
权限错误
根据以下的原因,您并无权限去上载这个档案:
您刚才的请求只有这些用户组的用户才能使用:自动确认用户、管理员、确认用户
请问权限要怎么取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Cool5309(对话|贡献)于2013年2月14日 (四) 23:57 (UTC)加入。
- 请以一条条目只应该存在一张合理使用图片作考虑,游戏截图属合理使用图片。要上载档案,你必须先编辑满50次并注册满7天,才可获得自动确认用户权限,并上载档案。感谢您的贡献,另外顺带请您留意维基百科不是:
“ | 游戏攻略资料。这条例适合于电子游戏、游戏王甚至是电视节目的游戏,因为维基百科不是要教导观看者要如何把游戏破关,使用什么套牌是最强的或是在游戏内如何胜出。一来游戏里没有一个必胜的方式,二来维基的读者不是对游戏有所兴趣,他们要的是基本资料和游戏的发展。不过如果提供一些基本的游戏流程规则、游戏的特别系统,说明哪一个游戏人物是隐藏,游戏里的风俗对游戏发展有一定影响,则不在此限。 | ” |
——WP:PL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