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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執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19年3月4日 (一) 00:14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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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宇帆提案已經通過的關注度指引:「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復還)的條目,由於關注度不會隨時間而減少,因此不應再次掛上及提刪。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詳見[1] ;重看《刪除方針》,有些地方不清晰,因此作出相應的更新。由於這是屬於事實性修正,因此如果大家沒有異議,稍後將會直接公示。修訂如下:
現行條文
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有共識地保留,除非情況發生明顯的變化(例如,由於母模板的刪除導致原先有用的模板變成了多餘、無用的模板),否則不應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該頁面,這樣的請求通常會以快速保留結案,更不應以先前存廢討論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刪除。另一方面,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刪除,除非先前討論中提出的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否則同樣不建議重新創建該頁面。如認為存廢討論的決定有誤或情況發生了變化,可以依下一章節所述的流程,將頁面提報至存廢覆核請求 。對於無共識結案的存廢討論,可以在時機成熟時重新提出請求。
提議條文
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有共識地保留,且並非因關注度不足而被提刪,則 除非情況發生明顯的變化(例如,由於母模板的刪除導致原先有用的模板變成了多餘、無用的模板),否則不應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該頁面,這樣的請求通常會以快速保留結案,更不應以先前存廢討論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刪除;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還原)的條目,不應再次提刪,這樣的請求也會以快速保留結案。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 另一方面,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刪除,除非先前討論中提出的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否則同樣不建議重新創建該頁面。如認為存廢討論的決定有誤或情況發生了變化,可以依下一章節所述的流程,將頁面提報至存廢覆核請求 。對於無共識結案的存廢討論,可以在時機成熟時重新提出請求。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2月21日 (四) 23:57 (UTC)
@Antigng :你說得對,有時候afd初時會有這個情況。drv原則上是比afd更嚴謹,遇到你提到的問題,就是把證據拿去drv,而不是重複多次afd。此外,這個提案不是新加的,而是把刪除方針不清晰的地方作出相應更新,因為有關提案之前已經在宇帆的提案中通過了。蟲蟲飛♡♡→♡℃ ※留言 2019年2月24日 (日) 23: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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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執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19年5月3日 (五) 00:14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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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WP:DP 條文,發現在些語句出現歧義,容易出現誤解,因此提案修正一些語句問題,詳情如下:
現行條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 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外,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
提議條文
除了一些特別 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 的情形)外,存廢討論應持續七日。
現行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 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提議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除了一些特別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的情形) 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Kuon.Haku :(:) 回應 :我看過閣下處理星嘍月影 AFD 結案,發現條目只討論了兩天就被刪去了,但條目並沒有人掛上速刪模板,但條目被閣下匆匆刪去了。我擔心的是如果存廢討論如果太多提早刪去的案例,將逐漸把存廢討論發展成速刪討論,這是我非常擔憂的事。七天的意義很大,可讓不同用戶幫忙改善條目,而且刪除方針已明確規定「刪除應是最後手段」,事實上很多用戶幫忙改善條目也不是頭一兩天的事,因此有必要提案修正相關的語句問題,避免出現理解上的歧義。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3:42 (UTC)
不知道您是否了解英語維基百科的「proposed deletion」(en:WP:PROD ),雖然這是隔壁站點的制度,不一定中文維基百科就要引入,但您也可以適當參考一下其中的理由。其實WP:SNOW也提過這樣的觀點(作為一篇論述您也有不認可的權利)。我認為部分完全沒有改善空間,而且社群一致同意刪除(就比如說您現在舉的這個例子);或者內文完全沒有問題,社群一致同意保留,但又不符合WP:SK的條目(比如赤腳大仙 ),經過管理員的確認提前結案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樣進行下去也只有程序上的意義,我不認為提前關閉這樣的討論是存在問題的。--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03:55 (UTC)
@Kuon.Haku :
您把《刪除方針》理解為任何情況都可以馬上刪去條目,令AFD的快速結案不只限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等特別情形),而且沒有任何最低限期,即條目一提刪至AFD,如果有很多同戶投刪除票,即條目可以5分鐘內刪去,這不就是把存廢討論變成速刪討論?
您可以看看舊版的刪除方針 ,存廢討論限期確實是七天,不過後來antigng進行了大篇幅的修訂,原意想說明清楚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等情況會提前結案,原意並非指一兩天就可以刪去條目;您也可以看看AFD的頁面說明:「根據刪除方針,在這裏被列出的頁面討論會在七天後根據共識作出處理,如無共識,將會延長討論。」及刪除方針:「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外,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七日後,….」提前結束是指「(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後面那句「七日後」等都說明AFD的討論期限為七天。那個提案既非「快速保留」,也非「快速刪除」,因此不應提前結案。我覺得閱讀方針指引應看上文下理,而且要看看資深管理員的處理慣例。
現在只是我和您對相關指引的理解上已經出現那麼大的歧義,因此有必要修正這個語句問題。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4:19 (UTC)
我認為這並不是歧義的問題啦,舊版刪除方針既然已經經過修訂,那麼現在自然應該以新版本為準,我也不認為新的版本相關描述存在問題或歧義。我相信管理員是有一定判斷能力的,一般來說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做出決定(請您參見我所舉的例子)。關於慣例的問題,我此前也已經與您討論過,我的看法依然沒有發生改變,每個人會有不同的理念很正常,沒有必要做比較,只要是符合方針指引的做法我認為都沒有問題。--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0:37 (UTC)
「存廢討論通常應 持續七日」,即除條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續七日的存廢討論屬於WP:IAR 。我認為結案人只要合理使用WP:IAR (e.g. WP:SNOW ),未持續七日的存廢討論是沒問題的。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5日 (一) 09:34 (UTC)
@Kuon.Haku :Sanmosa的理解也和我是一直,這說明條文有一定的歧義性。您能否說明一下為何你要堅持AFD要提前刪去?如果以閣下的理解去處理站務,如何界定刪除最低期限呢?是否管理員只要點一下票,覺得有一定的刪除票,就可以五分鐘內刪去嗎?您不讓條目給大家討論七天,如何讓其他用戶去改善呢?--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15 (UTC)
@Kuon.Haku :您上面提及的赤腳大仙 也不是符合快速保留方針,但您也快速保留了;另一個不符合快速刪除方針,但您就快速刪去了,那麼「快速保留方針」和「快速刪除方針」還有甚麼意義呢?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26 (UTC)
(!)意見 :請您再仔細讀一讀Sanmosa的留言和我的留言。您似乎從一開始就對我觀點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存廢討論一般(或者說「原則上」)應該持續7天,我認為這一點上我們不存在分歧。但是現在您認為提前結案應該僅僅現定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幾種,我認為這是不對的。我舉的兩個例子是星嘍月影 和赤腳大仙 。我想我們可以以這兩個條目的存廢討論作為討論的具體案例,因為它們都不屬於您說的這幾種情況。您是富有經驗的巡查員,我相信您對方針指引有較深的理解,如果您認為這樣的條目不應該提前結案,您能否細化一些說明(如果您能寫出一個初稿,當然是更好的)這樣的條目能如何得到改善,達到基本的收錄標準;或者如同赤腳大仙 這樣共識是明顯保留的條目又如何能在接下來的幾天內被提出足以被刪除的理據。希望您能發表您的意見,這樣我也可以從中學到東西。至於快速保留和快速刪除存在的意義和這樣的操作有什麼聯繫,很抱歉我實在看不出來兩者在邏輯上有關聯,希望您能說得細化一些。--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1:30 (UTC)
@Kuon.Haku :我理解sanmosa的意思是「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如果像您這樣提前刪去條目屬於「忽略所有規則」。我覺得大家對方針理解有歧義性不是問題,可以把方針有歧義性的地方修改,或者以閣下的方式去處理站務,但有些問題我也希望大家可以一起解決。我覺得如果以閣下對方針的理解方式去處理站務須解決幾個問題:1.刪去條目的最低期限是多少?2..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修改?從大家對方針理解的分歧可見條文須要修改,為了更容易形成共識,如果您不同意我的修改版,您能否建議一下您希望怎樣改?或者說說讓條目有七天時間去讓更多用戶可以參與討論,或改善條目,會有甚麼問題?我覺得這樣會更容易形成共識。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05 (UTC)
我並沒有說我完全贊同Sanmosa的觀點,我的做法也並非是WP:IAR,相反這樣的做法並不違反現在的WP:DP,基於非官僚(WP:NOT),我認為我的做法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關於修改的問題,我的意見就是維持現狀,因為現在的版本已經很好了。關於這個問題本身,我在上一次發言中就已經提出我的觀點,如果您有您的看法,歡迎您提出來。--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2:20 (UTC)
但是無論如何,我都是認同Kuon.Haku不墨守成規的做法的,因為我認為他這樣的舉動是慎重的。我和Kuon.Haku只是在如何看待這種做法的性質有所不同(我認為是IAR的活用,而Kuon.Haku認為純粹是非官僚)。另外,我認為IAR是非官僚的延伸,所以我並不否定Kuon.Haku的觀點。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6日 (二) 09:15 (UTC)
@Kuon.Haku :從上面大家的討論,可見方針存在歧義性,維持現狀不適合。如果您覺得我所列舉的「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情況太少,您建議可以加上甚麼呢?我覺得條文要準確一些,最好能做到任何用戶閱讀都不會有歧義,或誤解。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31 (UTC)
@Kuon.Haku :還有疑慮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6日 (二) 12:19 (UTC)
我仍然是認為沒有必要進行修改,而且方針的修改需要社群的廣泛共識(請參見WP:CON :#共識的級別),我認為目前為止的討論情況並不能認為社群廣泛認定相關條文存在歧義,就討論本身來說,我建議再討論一段時間,如果能有比較廣泛的共識再考慮修訂的問題。--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5:28 (UTC)
@Kuon.Haku :(?) 疑問 :1.這個提案是依您建議提出的,怎麼忽然又覺得不要修改?見[2] 。2.現行的方針,我和sanmosa和您對方針的理解都已經出現了歧義,證明方針須要修正,您堅持不修改,背後的理據是甚麼?3.您最近提前AFD結案的不只上面兩個,還有很多 (全都不符合快速刪除或快速保留),這些處理手法與其他資深管理員都很不一樣,與閣下溝通後,閣下的回應是源於您對方針的理解所作出的決定。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和其他用戶都與您對方針的理解不完全一致,證明方針語句有問題,是須要修改,您能否說說你堅持不改背後的理據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1 (UTC)
我從來就沒有說過我認為這條提案需要修改,我當時的意思是如果您認為有必要修改,可以到互助客棧提案,不知道是不是您對我這句話的理解存在偏差(附上我的原話「如果您認為這條規定不合理,您可以到客棧提議修改。」)。您同樣沒有理解到我上一條發言的意思,修改方針需要廣泛的共識,而且應該緩慢而保守(WP:CON )。至於我為什麼認為不應該修改,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因為我認為這句話讀不出歧義,也沒有其他用戶認為這句話存在歧義,這句話有歧義與我認為這句話沒有歧義一樣,都是個人觀點而已,未必就已經得到社群公認,而且這是對方針的修改,正如我反覆說過的,對方針的修改應該謹慎。--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8 (UTC)
另外,我想補充一點:我認為目前發言者除您以外雖然對這一條文的理解出發點存在一定差異,但得到的結論我認為是相似的,即這一點上存在一定靈活性,因此我認為您所說「相關條文存在歧義」的觀點也不一定就是成立的。--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4 (UTC)
@Kuon.Haku :現在出現的問題,我想聽聽您的意見,您覺得如何解決: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8 (UTC)
您的思維似乎跳躍得有點快,我有點跟不上您的節奏了,我們之前是在討論另一個問題,但不知道為什麼現在又跳回這些問題來了。關於您提出來的這幾個問題,此前我已經有所回答,希望您能翻閱以前的記錄,這裡我想再重複發一次會讓版面顯得太長,影響討論的美觀性。--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34 (UTC)
@Kuon.Haku :重看了大家上面的討論,我覺得大家的分歧在於您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 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於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見上面的sanmosa的留言「即除條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續七日的存廢討論屬於WP:IAR」,從方針的立法精神來看,afd應給予足夠的討論時間,讓討論有足夠的份量,少於七天,如上面的提案兩天就刪去其實不符合方針的精神。現在大家的歧義就在於「共識相當明顯」是否只限於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這是方針的字句問題導致分歧。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2:25 (UTC)
您覺得不須修改,理據是管理員有較大的自由度,即幾分鐘內就可以刪去條目;您雖然看到大家對指引的解讀有出入,但您不建議修改;這些理據我都已經在上面回應了,沒有補充,我覺得再糾纏這些角度不同的議題也很難有共識,因此希望針對問題的核心來討論;反而我提出了理據和問題,我希望您能夠回應一下,否則很難形成共識。--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51 (UTC)
@Tigerzeng ::Kuon.Haku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您理的「共識相當明顯」是否限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3:58 (UTC)
@Lanwi1 、Shizhao 、Wong128hk 、AT :
現在方針字句上的歧義出現了一些問題,因此邀請一些資深管理員一起討論,大家覺得如何解決以下問題: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一兩天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3 (UTC)
@Tigerzeng :老君也常處理AFD,也一併邀請討論。--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9 (UTC)
@Nightwayyyyy :上面的情況不一定都有共識吧?例如有些人認為要「保留」,有人認為要「刪除」,但也可能有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然後在條目掛上「速刪模板」,管理員「快速刪去」,大家由始至終沒有討論是否符合「快速刪除」,怎麼會叫共識是「快速刪除」;又例如同一個提案,有人突然發現「侵權」,然後自己馬上以「轉交侵權」為由結案,這種情況大家也沒就就條目是否「侵權」發表意見,也不算是大家已經有了共識?又例如,有人想撤回提刪,然後以「快速保留」結案,也不是反映社羣已有共識「快速保留」。因此現行的條文歧義性很大,有需要修正。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5:33 (UTC)
我應該說錯了,我一個一個答,『有些人認為要「保留」,有人認為要「刪除」,但也可能有認為符合「快速刪除」』這需要討論7天,『但也可能有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然後在條目掛上「速刪模板」,管理員「快速刪去」,大家由始至終沒有討論是否符合「快速刪除」,怎麼會叫共識是「快速刪除」』這需要在AFD提出速刪意見且不得掛板,『有人想撤回提刪,然後以「快速保留」結案,也不是反映社羣已有共識「快速保留」』這個要看當時情況,如果是提刪人誤會了,那可以快速保留結案,否則就是繼續討論,侵權的話可以刪掉侵權的部分或是轉交侵權,這不需要明顯的共識,因為侵權部分總要刪掉,我剛才講的是「共識」用於大家有明顯且多數的意見決定存留,例如快速刪除或保留,其他同Kuon。--奈威 空白鍵 |簽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07 (UTC)
@Nightwayyyyy :明白,謝謝澄清﹗您所指的快速刪除或保留,也有相關的指引規限,並不是一個條目可以在既不符合快速刪除,又不符合快速保留的情況下,但管理員就點一下票,然後快速刪去。--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32 (UTC)
希望有所幫助(吧?)--奈威 空白鍵 |簽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2 (UTC)
@Nightwayyyyy :那麼您對這個提案還有疑慮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9 (UTC)
其實我很容易太長不看,我認為目前不需要修改。--奈威 空白鍵 |簽名 2019年4月18日 (四) 00:03 (UTC)
可以說說您的理據嗎?因為在共識的形成過程須要提出自己的理據,單純的表態無助於共識的形成。--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8日 (四) 02:38 (UTC)
Ping 到我了,其實我還沒想清楚這個提案的好處與壞處。關於因「共識明顯」而提前結案,我覺得,雖然討論處共識明顯而早於七日刪除於條文而言沒有問題,但是應儘量避免。原本存廢討論就是要給夠一段時間讓人發表意見,「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證充分意見」之間達到平衡。早於七天刪除,在我看來,沒有必要。如果要說「非官僚」,兩天刪除和七天刪除有消耗更多社群精力嗎?我想沒有,不過是一個討論放在那裡(反正都已經提交到存廢討論了),時間短了倒是有錯過其他意見的風險。也就是說,提前刪除的這種做法,我目前看不到有什麼特別的好處(滿足CSD的提前刪當然沒問題)。--Tiger (留言 ) 2019年4月17日 (三) 08:13 (UTC)
(※)注意 :這個提案就是為了解決提前刪去條目出現的問題: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8:40 (UTC)
(?)疑問 讀完了整個討論,好像有一個問題。為何需要改條款,以及現有的條款有什麼問題啊?我參與了不少AFD,都沒有發覺管理員快結案有問題,如果有問題,通常溝通後也可以更改。以及如果不能,也可以到DRV要求管理員恢復判決。到底問題是哪兒?管理員沒有執行共識?管理員誤判共識?管理員沒有謹慎小心處理提報?我看管理員都是社群相信的用戶,都充滿經驗的,應該不會吧。難道是防禦非管理員做出以上的事情,確實存在這個可能,但是不是可以直接推翻,我也處理了不少這類的,然後管理員結案即可。沒有不妥吧?--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0:58 (UTC)
(:)回應 @Cohaf :
老虎君的意見您看了嗎?我提到的問題您覺得都能解決嗎?上面提到方針原文有兩種解讀方式,您看了嗎?一個方針可有兩種解讀方式,您真的覺得沒問題嗎?
您提到「您參與了不少 AFD,都沒有發覺管理員快結案有問題,如果有問題,通常溝通後也可以更改。 」有例子嗎?
AFD沒給予足夠的討論時間,也沒有讓用戶有足夠的時間去改善條目,就匆匆刪去了條目,然後把問題推到DRV,真的能解決問題嗎?老虎君提到的「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證充分意見」之間達到平衡。」這個就是方針的基本精神,「七天」讓雙方都有足夠的討論時間和改善條目時間。
對於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提早刪去有必要嗎?而且沒有時間下限,這不就是把AFD變成速刪討論平台?
我提到的問題您覺得可以怎樣解決: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3:08 (UTC)
簡單回應,一個方針就是一個方針,如果方針有不同解讀確實需要澄清,需要查證。為何不同解讀,為何不同處理,到底為何這樣。如果溝通沒有共識,應該去類似客棧其它區討論。如果您是對的,那個錯誤理解方針的人就應該改?請問誰錯誤理解方針了?也需要注意IAR情況。我是說我時常參與AFD,例子我的貢獻頁面應該有。至於溝通,那個是另外一點,這個就是DRV建議的。大致上討論除了管理員判斷SNOW的都是7天,請問需要改嗎?還是SNOW需要廢除?DRV您有提出嗎?以及DRV最近沒有太多積壓,感謝老虎君以及KUON.HAKU。不符合快速刪除管理員刪除,類似SNOW。管理員誤判就溝通,提醒。用DRV。沒有7天如何改善,可以要求AR,或者管理員看刪除版本然後還是重新建立,如果問題改善了,不符G5,沒有問題啊?所以我看不懂為何需要改?改了有切末好處?以上,感激。--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4:12 (UTC)
@Cohaf :現在方針有兩種解讀方式,Kuon.Haku ⋅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 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但我、老虎君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於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Kuon.Haku提前刪去了很多afd條目,最早的只有兩天時間就刪去了,這是緣於他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 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其他資深管理員通常都是七天後才刪去條目。對方針不同的理解不是誰對誰錯,而是方針條文有歧義性的地方。方針猶如法律條文,如果一個方針出現兩種的解讀方式,您不覺得應該把它修正為更準確的嗎?我這個提案就是要減少方針的歧義性,儘量令不同人對方針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如果你覺得修訂的條文還有歧義性的地方,歡迎您也提出建議。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2 (UTC)
了解了,我看了Kuon.Haku 刪除日誌,他刪除了不少條目,在看AFD的時間,有些確實少過7天,但是我不認為不妥,如果有不妥可以這裡提出,但是建議提出DRV。至於Tigerzeng 以及Sanmosa 的看法,我認為他們也沒錯。這個就是類似IAR以及SNOW。記得5P裡頭IAR延伸SNOW就是這裡使用。Sanmosa我也記得有SNOW關閉AFD的。所以我看來沒有任何分歧,他們是使用了其它方針涵蓋。以上,謝謝!--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8 (UTC)
我的意思是,我沒法否認可能存在提前結案是更好選擇,但是我目前沒看到有哪個例子中,提前結案會比不提前更好。所以我是覺得,沒有必要 提前結案,雖然現在沒有禁止這樣做,但這樣做可能還有負面效果。簡而言之:提前沒好處,反而有潛在壞處,所以沒必要。(可能有某種罕見的情況,比如雖然不符合快速刪除,但多留一天就為社群增加一份混亂,之類……--Tiger (留言 ) 2019年4月19日 (五) 15:13 (UTC)
提案人以IAR支持提案,但我也因為IAR而在此時此刻(-) 反對 提案。IAR的目的並不是為頻繁的方針修改提供方便之門,而是以常識為基礎避免修改。另外,此修改將會令條文靈活性降低(阻礙了IAR的可實行性),個人認為此修改萬萬不能落實。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4:50 (UTC)
(:)回應 :我不反對以IAR方式提前刪去afd條目,但方針條文有歧義性的地方,大家不覺得要修正?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0 (UTC)
未見條文有歧義。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8 (UTC)
sanmosa版
現行條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 )外,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
提議條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 [ 1] )外,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
現行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提議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 2] ) 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以上。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7 (UTC)修改於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
參考資料
^ 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
^ 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
一、基本上,個人看法與老虎君完全一致。明顯而言,提前結案並無為本站帶來額外好處,反而帶來潛在風險,可能會有用戶無法及時發表意見。七日時間正正是要作出平衡。此項平衡不應輕易打破。
二、既然未能為本站帶來額外好處,那《規則忽略方針 》顯然並不適用。《刪除方針》規定存廢討論期限為「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而參考二○一九年三月廿八日存廢討論‧赤腳大仙 ,管理員確有就保留提供理據,而且應該是可以經得起挑戰,但該理據,個人看來未足以證明管理員有需要援引《規則忽略方針》,又或者未足以證明該情況是「不通常」,以致需要提前結束討論。管理員應該提供更多理據以支持其提前結案之決定。
三、「雪球法則」首先並非方針,就算此論述打算進一步解釋《釋義‧非官僚 》,亦不建議輕易以此與《規則忽略方針》及《刪除方針》兩條方針相提並論。有方針指引,就應該先考慮依據方針指引而行。而正如點一所言,維持七日普遍而言,並非為走程序而走程序,而是要給予社群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就算該提案看來似乎不會持續下去。
四、Sanmosa 君提案更佳,個人看法是要提供足夠彈性。
以上。--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5:24 (UTC)
@Sanmosa 、Wong128hk :我和Kuon.Haku在討論頁討論時,他對歧義點就在於他認為「 「如」的意思即為包括但不限於」,見[3] 現在方針基本也是一樣,根據Kuon.Haku理解「明顯共識」也是不限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現在方針的歧義點就是在於「如」字,不知能否把「如」字改為「只限於」,變成「只限於有明顯共識(只限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39 (UTC)
┌ ──────────────────────────────────────────────────────────────────────────────────────────────────── ┘
@Cohaf :(:) 回應 :
Kuon.Haku對DP方針的解讀 ,你看了嗎?現在方針的歧義就在於「共識明顯」是否限於括號內的例子,根據Kuon.Haku對方針的解讀 ,最新的修訂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情況下一兩天內就刪去AFD的條目,因為他認為「共識明顯」從字面上看是不限於括號內的例子,那麼提案原意是為了修正方針的歧義性的目的就沒有達到。
從您上面的留言,我不肯定您是否理解現行方針的歧義性在哪裏,您能否說明一下您的看法?
現在提案的討論共識就是AFD需要「七天」的討論時間,以確保討論有足夠的討論量,符合「快速刪除」等情況則例外。
維基的「共識」的形成過程是一場辯論,要達成共識,必須有效回應及反駁對方意見 ,所以共識的形成過程不能只作簡單的「支持」與「反對」的表態,而要提出理據,您能否也說明一下您反對的理據?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7:48 (UTC)
(:)回應 您第1點以及第4點是否有些模糊,沒人投那個刪除票,大量人投保留且有理由,這類應該算共識了?我的觀點已經說明了,見上。還有為何我不建議馬上用僅,是看了討論,Tigerzeng說"可能有某種罕見的情況,比如雖然不符合快速刪除,但多留一天就為社群增加一份混亂,之類",如果這類就沒有辦法處理了。我認為可以澄清條款,但是改條款不是最好辦法。澄清條款可以在討論頁,或者DRV說明。可以請問您有那個Kuon保留的AFD裡頭有刪除意見,以及刪除的AFD有保留意見,我們來看看。建議可以深入說明為何?--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7:57 (UTC)
@Cohaf :
您為了解決"可能有某種罕見的情況,之類",就要增加方針的歧義性,但這種「罕見」例子我想從維基創立以來,這十幾年也沒有吧?即使有,運用「雪球」或「忽略所有規則方針」就可以解決這種「罕見」情況。何必增加方針的歧義性?現在不是也是管理員把純破壞用戶的條目大量刪去嗎?中間很多條目也沒有其他用戶提刪,這種情況社羣都可以理解,您何必為了這個「罕見」情況而令方針留下歧義性?而且方針不寫好一點,但要所有用戶到討論頁看方針的附加澄清,這樣您覺得合理嗎?
根據Kuon.Haku對方針的解讀,最新的修訂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情況下一兩天內就刪去AFD的條目,因為他認為「共識明顯」從字面上看是不限於括號內的例子。那麼原先討論的共識是AFD需要「七天」以確保討論有足夠的討論量,您會怎樣處理這樣的問題?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1 (UTC)
(:)回應 感謝說明,既然您說了IAR可以,為何您認為Kuon的提刪不妥呢?他可能不認為是IAR,但是您也可以理解為IAR,結果沒有分歧。大量刪除都是破壞者的內容,與AFD無關,類似CSD裡頭的G3,G11,G12,沒有掛版而已。如果我認為有不妥的結案,我會去溝通,然後如果溝通無效,去DRV推翻?--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6 (UTC)
(~)補充 澄清需要討論頁,也可以腳註等方式。--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8 (UTC)
@Cohaf :您的建議很好,已依閣下建議加入註腿,請審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49 (UTC)
一、請詢問管理員該理解建基於何種依據。再察看是否合理。如為合理,方援之以要求社群修改方針。不要撇步。
二、英文版《存廢程序指引 》則較清楚訂明︰「一般而言,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168小時),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然而,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In general, deletion discussions should remain open for at least seven days (168 hours) to allow interested editors adequate time to participate. However,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discussions may be closed prior to the seven-day timeframe. Closers should apply good judgment before speedily closing a discussion, since often it is best to allow the discussion to continue for the entirety of the seven-day period.)」該等亦就各種可能情況提供詳細指引。
三、「但如果有某種罕見的情況,比如雖然不符合快速刪除,但多留一天就為社群增加一份混亂等」這句有點奇怪……
以上。--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9:08 (UTC)
@Wong128hk :您的建議很好,已依閣下意見修改,請審閱﹗上面只是方針指引的幾句,DP原文還有一大段,大意也與英文維基的相近。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21 (UTC)
為何又有隻限於了? 囧rz... 也不算非常妥當。這個我再想想。如何處理。--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9:31 (UTC)
@Cohaf :已依閣下意見修改條文,是參考英文版的,請審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47 (UTC)
不用過份強調「某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啦……直接「某些情況」即可。--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11:03 (UTC)
@Wong128hk :已依閣下建議修改,請審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3:20 (UTC)
@Cohaf :已依閣下意見修改條文。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
@Cohaf :新修訂非常好,謝謝您幫忙修訂﹗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35 (UTC)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0:00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執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20年1月25日 (六) 16:14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建議更改以下方針條文。
現行條文
刪除理由包含但不限於 下列原因( 若能改善違規部分使頁面仍有價值,建議 先改善而不 刪除整個 頁面):
提議條文
一個頁面通常出於 下列原因而需要被刪除。請在提刪、刪除頁面前注意: 若能改善頁面的 違規部分, 使頁面仍有保留 價值,務必 先考慮 改善頁面, 而非提刪、 刪除頁面。
原因:加強對「改善頁面優先於刪除頁面」的強調,同時改善文句。
現行條文
……
通過建立指向子主題的重新導向並鼓勵其他編者連入此處(而非直接連往子主題)以繞過連結至此的頁面的限制,統計指向此子主題的連入頁面
維基百科提供重新導向模板,用以解釋重新導向的用途。
請注意:重新導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導向至特殊頁面和其他網站(含其它維基媒體專案),此類情況應使用軟重新導向代替。
提議條文
……
通過建立指向子主題的重新導向並鼓勵其他編者連入此處(而非直接連往子主題)以繞過連結至此的頁面的限制,統計指向此子主題的連入頁面
如果一個重新導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話,那樣該重新導向或許符合Wikipedia:刪除方針#刪除理由 第十二款中的描述,並需要被刪除。 維基百科提供重新導向模板,用以解釋重新導向的用途。
請注意:重新導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導向至特殊頁面和其他網站(含其它維基媒體專案),此類情況應使用軟重新導向代替。
原因:明確Wikipedia:刪除方針#刪除理由 第十二款中的描述如何在重新導向上適用。
現行條文
如果一個重定向頁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條或數條 ,那麼你也許想要 刪除 它(但亦要注意羅列於此表之後的那些 例外) :
原因:明確Wikipedia:重定向#不應刪除的理由 相對於Wikipedia:重定向#應當刪除的理由 的優先性,同時改善文句。
現行條文
不過,如下的重新導向頁面 則須避免刪除 :
……
2. 它們或有助於偶然鏈接 ,從而減少創建重複條目 。比 如, 將複數重定向至單數, 將常見錯誤拼寫重定向至正確拼寫, 將誤稱指向正確名稱,以及 指向同義詞, 等等。換言之,重定向頁不應當僅僅因為 沒有鏈入頁面就被提刪,因為它們對於百科的瀏覽者有助益。不過如此一來就需要編輯者自己 更多加注意在條目代碼中避免常見的筆誤,因為它們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顯示為紅鏈。
……
提議條文
如果一個重定向頁符合下列條件中的至少一條,那麼 則須避免刪除 該重定向頁 :
……
2. 它們或有助於偶然鏈接 ,從而減少創建重複條目 ,例 如將複數重定向至單數、 將常見錯誤拼寫重定向至正確拼寫、 將誤稱指向正確名稱、 指向同義詞(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不同、消歧義括號內的關鍵詞差異[ 1] ) 等等。換言之,重定向頁不應當僅僅因為 沒有鏈入頁面就被提刪,因為它們對於百科的瀏覽者有助益。不過如此一來,編輯者就需要 更多加注意在條目代碼中避免常見的筆誤,因為它們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顯示為紅鏈。
……
參考資料
^ 例如「XXX」有多個解釋而需要作消歧義處理,而同時「XXX」的「AAA」解釋和「BBB」解釋都是指代同一主題(即「XXX (AAA)」和「XXX (BBB)」同義)時,「XXX (AAA)」可以重定向到「XXX (BBB)」,反之亦然。這樣做是因為不同編者在搜索同一主題時可能會運用不同的關鍵字幫助搜索(以這個設例為例子,就是「AAA」和「BBB」),而在搜索時即使不加入任何形式的括號,搜索引擎仍然能和加了括號搜索一樣有效地搜索到相關主題。
原因:開首部分就是純粹改善文句;第二款部分除了改善文句外,也為「指向同義詞」加了一些例子和註釋作説明,同時明確或擴大適用範圍(原來的條文在這一方面比較模糊,所以我不清楚這樣究竟屬於明確適用範圍還是擴大適用範圍)。
現行條文
通常來說,指向重定向的連結是沒有問題的。有一些編輯看見重定向頁面的連結時會覺得不對,需要將連結直接指向目標頁,繞過重定向。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這是沒有用的。僅為了避開重定向而創建管道連結是 浪費時間,而且反而 可能有害。例如, 不應做出形如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
之類的編輯,因為這是沒有 任何好處的 。
另外,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
也是沒有必要的,除非可見文本內出現「貝拉克·奧巴馬」的確更為恰當。
提議條文
通常來說,指向重定向的連結是沒有問題的。有一些編輯看見重定向頁面的連結時會覺得不對,需要將連結直接指向目標頁,繞過重定向。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這是沒有用的。僅為了避開重定向而創建管道連結除了 浪費時間,也 可能有害。就 例如編者不應做出形如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
之類的編輯,這不會帶來 任何好處。
另外,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
也是沒有必要的,除非可見文本內出現「貝拉克·奧巴馬」的確更為恰當。
原因:純粹改善文句。
現行條文
……
3. 重定向屬於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提議條文
……
3. 重定向屬於下列 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原因:純粹改善文句。
以上。亲 ,我簽名那刻 的時間是 2020年1月10日 (五) 12:48 (UTC)
(+)支持 :修訂版非常好,改善了很多語句不清晰之處。--蟲蟲飛♡♡→♡℃ ※留言 2020年1月10日 (五) 13:39 (UTC)
@Sanmosa :可以公示了。-蟲蟲飛♡♡→♡℃ ※留言 2020年1月13日 (一) 13:44 (UTC)
User:蟲蟲飛 我想多等兩天。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13:59 (UTC)
關於消歧義的重定向
以下內容移動自Special:PermanentLink/57677664#(注意:這是另一個提案)提議修改重定向指引 ,新留言請置於框外。執行人:-- Sunny00217 2020年1月13日 (一) 10:26 (UTC) 。
我建議更改《重定向 》指引內的以下條文。
現行條文
……
為標題中沒有「消歧義」字樣的消歧義頁面建立帶有「(消歧義)」字樣的重新導向標題。此類重新導向幫助編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義頁面的連結
……
現行條文
……
10. 該重定向頁看上去有可能擴充為一篇條目,而其所指向的條目卻不包含該題目的任何實質信息,可適用快速刪除方針R7款 。
提議條文
……
10. 該重定向頁看上去有可能擴充為一篇條目,而其所指向的條目卻不包含該題目的任何實質信息,可適用快速刪除方針R7款 。
11. 帶有「(消歧義)」字樣,且無連入的重定向。
現行條文
……
6. 該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關的詞彙形式,如將一個詞的複數形式 指向其單數形式 。
提議條文
……
6. 該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關的詞彙形式,如將一個詞的複數形式 指向其單數形式 。
很特別地,符合應當刪除的理由 的第十一款的重定向頁不受不應刪除的理由的第二、四、五款限制,並應當被刪除。
原因:一般而言,本地並未有如此維護的需要,而指引通過前,社群一向都同意刪除帶有「(消歧義)」字樣的無連入重定向。另外,修訂指引也有助後續移動頁面的工作變得更容易,例如由平等消歧義改為主從消歧義的時候,社群可以輕而易舉把消歧義頁面移動到有「(消歧義)」字樣的標題,而不會需要管理員協助。以上。另請注意:這個提案與上面的提案是兩個分開的提案 ,不過如果時機成熟的話,我有機會合併公示。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01:12 (UTC)
整體公示
現公示以上所有提議修訂條文七日。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5日 (三) 02:15 (UTC)
抱歉現在才來提一些問題,都是關於「不應刪除的理由」。第一個問題是:「相關的不應刪除的理由不能以任何形式得以消除。」這句話讓我覺得困惑,可否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句話對應的情況是怎樣的?第二個問題是:特別指出了「應刪除之十一」可無視「不應刪除之二、四、五」,但我粗略想來,帶有消歧義且無鏈入的標題,好像本來就不能避免重複創建條目(二),因為正常的條目標題不會帶有「消歧義」;避免損壞內部連結(四),因為要避免損壞的正文內部連結本來就不應該鏈接到消歧義。至於"有人覺得有用"(五),如果此人說出了一個制定方針時未能想到,但後來發現的的確確是有用的情況,也仍然要刪除嗎?(不過IAR始終是很重要的精神,有那個必要的話也不會真的被條文所限)--Tiger (留言 ) 2020年1月19日 (日) 01:31 (UTC)
回應如下:
例如出現了剪貼移動或重複建立消歧義頁面的情況,就會使帶有「(消歧義)」字樣的無連入重新導向符合WP:R#KEEP 第一款,但這通常是可以以合併頁面歷史解決,這就是「不應刪除的理由得以消除」的情況,不過有些時候或許不適宜進行(完整的)頁面歷史合併,那樣就還需要保留,但編者需要解釋為何某些頁面歷史不能合併,而且大家都要接受解釋。第三款和第六款是不相關的,它們沒可能成為保留帶有「(消歧義)」字樣的無連入重新導向的理由。
關於WP:R#KEEP 第二款,請見現行條文(不過我現在在上面提議廢除這一條就是了):「為標題中沒有「消歧義」字樣的消歧義頁面建立帶有「(消歧義)」字樣的重新導向標題。此類重新導向幫助編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義頁面的連結」,而該款其實是容許編者預先建立一些未來會被連結過去的重新導向;「重複條目」的更準確用字是「重複頁面」,我之後會另提一案。關於WP:R#KEEP 第四款,現在的消歧義頁通常會有一個「參見」段提供與其相關的詞語的消歧義頁面的連結,即使在本地進行替換,外界頁面 仍然可能會存在指向它們的連結(例如Wikipedia的影像、Google搜索的cache之類的)。關於WP:R#KEEP 第五款,相關編者能夠給大家都接受的合理解釋的話,自然可以IAR,然後社群可以按情況決定是否修改相關條文,不過社群至今還真的沒遇到這種情況,我相信需要IAR的機率非常小。
以上。User:Tigerzeng 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9日 (日) 02:17 (UTC)
大概理解到這個意思了。我不過我覺得要修改一下表述,因為現在公示的這個條文,先給出了一個例外(不刪除之二、四、五無效),然後在這個基礎上再給出例外(滿足其他不刪除的理由),太繞了,不容易理解。這其實就是,帶有「消歧義」的重定向,不能因為滿足「不刪除之二、四、五」而不刪除,滿足其他不刪除理由則仍不刪除。如果沒有強調的需要,我建議將「除非該重定向……」之後的內容都刪掉,因為被排除掉的保留理由只有二、四、五,則其他保留理由仍然生效,這應該是很自然的理解。(或者說這裡有強調的必要,那就看看有沒有別的辦法把表達優化一下)--Tiger (留言 ) 2020年1月20日 (一) 07:46 (UTC)
完成 。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21日 (二) 03:50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