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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19年3月4日 (一) 00:14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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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宇帆提案已经通过的关注度指引:“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详见[1] ;重看《删除方针》,有些地方不清晰,因此作出相应的更新。由于这是属于事实性修正,因此如果大家没有异议,稍后将会直接公示。修订如下: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复核请求 。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 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不应再次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 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复核请求 。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 ※留言 2019年2月21日 (四) 23:57 (UTC)
@Antigng :你说得对,有时候afd初时会有这个情况。drv原则上是比afd更严谨,遇到你提到的问题,就是把证据拿去drv,而不是重复多次afd。此外,这个提案不是新加的,而是把删除方针不清晰的地方作出相应更新,因为有关提案之前已经在宇帆的提案中通过了。虫虫飞♡♡→♡℃ ※留言 2019年2月24日 (日) 23: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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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19年5月3日 (五) 00:14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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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WP:DP 条文,发现在些语句出现歧义,容易出现误解,因此提案修正一些语句问题,详情如下:
现行条文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 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
提议条文
除了一些特别 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 的情形)外,存废讨论应持续七日。
现行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 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提议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除了一些特别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的情形) 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Kuon.Haku :(:) 回应 :我看过阁下处理星喽月影 AFD 结案,发现条目只讨论了两天就被删去了,但条目并没有人挂上速删模板,但条目被阁下匆匆删去了。我担心的是如果存废讨论如果太多提早删去的案例,将逐渐把存废讨论发展成速删讨论,这是我非常担忧的事。七天的意义很大,可让不同用户帮忙改善条目,而且删除方针已明确规定“删除应是最后手段”,事实上很多用户帮忙改善条目也不是头一两天的事,因此有必要提案修正相关的语句问题,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3:42 (UTC)
不知道您是否了解英语维基百科的“proposed deletion”(en:WP:PROD ),虽然这是隔壁站点的制度,不一定中文维基百科就要引入,但您也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其中的理由。其实WP:SNOW也提过这样的观点(作为一篇论述您也有不认可的权利)。我认为部分完全没有改善空间,而且社群一致同意删除(就比如说您现在举的这个例子);或者内文完全没有问题,社群一致同意保留,但又不符合WP:SK的条目(比如赤脚大仙 ),经过管理员的确认提前结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样进行下去也只有程序上的意义,我不认为提前关闭这样的讨论是存在问题的。--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03:55 (UTC)
@Kuon.Haku :
您把《删除方针》理解为任何情况都可以马上删去条目,令AFD的快速结案不只限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等特别情形),而且没有任何最低限期,即条目一提删至AFD,如果有很多同户投删除票,即条目可以5分钟内删去,这不就是把存废讨论变成速删讨论?
您可以看看旧版的删除方针 ,存废讨论限期确实是七天,不过后来antigng进行了大篇幅的修订,原意想说明清楚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等情况会提前结案,原意并非指一两天就可以删去条目;您也可以看看AFD的页面说明:“根据删除方针,在这里被列出的页面讨论会在七天后根据共识作出处理,如无共识,将会延长讨论。”及删除方针:“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七日后,….”提前结束是指“(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后面那句“七日后”等都说明AFD的讨论期限为七天。那个提案既非“快速保留”,也非“快速删除”,因此不应提前结案。我觉得阅读方针指引应看上文下理,而且要看看资深管理员的处理惯例。
现在只是我和您对相关指引的理解上已经出现那么大的歧义,因此有必要修正这个语句问题。
以上。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4:19 (UTC)
我认为这并不是歧义的问题啦,旧版删除方针既然已经经过修订,那么现在自然应该以新版本为准,我也不认为新的版本相关描述存在问题或歧义。我相信管理员是有一定判断能力的,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决定(请您参见我所举的例子)。关于惯例的问题,我此前也已经与您讨论过,我的看法依然没有发生改变,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理念很正常,没有必要做比较,只要是符合方针指引的做法我认为都没有问题。--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0:37 (UTC)
“存废讨论通常应 持续七日”,即除条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续七日的存废讨论属于WP:IAR 。我认为结案人只要合理使用WP:IAR (e.g. WP:SNOW ),未持续七日的存废讨论是没问题的。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5日 (一) 09:34 (UTC)
@Kuon.Haku :Sanmosa的理解也和我是一直,这说明条文有一定的歧义性。您能否说明一下为何你要坚持AFD要提前删去?如果以阁下的理解去处理站务,如何界定删除最低期限呢?是否管理员只要点一下票,觉得有一定的删除票,就可以五分钟内删去吗?您不让条目给大家讨论七天,如何让其他用户去改善呢?--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15 (UTC)
@Kuon.Haku :您上面提及的赤脚大仙 也不是符合快速保留方针,但您也快速保留了;另一个不符合快速删除方针,但您就快速删去了,那么“快速保留方针”和“快速删除方针”还有什么意义呢?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26 (UTC)
(!)意见 :请您再仔细读一读Sanmosa的留言和我的留言。您似乎从一开始就对我观点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存废讨论一般(或者说“原则上”)应该持续7天,我认为这一点上我们不存在分歧。但是现在您认为提前结案应该仅仅现定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几种,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举的两个例子是星喽月影 和赤脚大仙 。我想我们可以以这两个条目的存废讨论作为讨论的具体案例,因为它们都不属于您说的这几种情况。您是富有经验的巡查员,我相信您对方针指引有较深的理解,如果您认为这样的条目不应该提前结案,您能否细化一些说明(如果您能写出一个初稿,当然是更好的)这样的条目能如何得到改善,达到基本的收录标准;或者如同赤脚大仙 这样共识是明显保留的条目又如何能在接下来的几天内被提出足以被删除的理据。希望您能发表您的意见,这样我也可以从中学到东西。至于快速保留和快速删除存在的意义和这样的操作有什么联系,很抱歉我实在看不出来两者在逻辑上有关联,希望您能说得细化一些。--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1:30 (UTC)
@Kuon.Haku :我理解sanmosa的意思是“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如果像您这样提前删去条目属于“忽略所有规则”。我觉得大家对方针理解有歧义性不是问题,可以把方针有歧义性的地方修改,或者以阁下的方式去处理站务,但有些问题我也希望大家可以一起解决。我觉得如果以阁下对方针的理解方式去处理站务须解决几个问题:1.删去条目的最低期限是多少?2..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修改?从大家对方针理解的分歧可见条文须要修改,为了更容易形成共识,如果您不同意我的修改版,您能否建议一下您希望怎样改?或者说说让条目有七天时间去让更多用户可以参与讨论,或改善条目,会有什么问题?我觉得这样会更容易形成共识。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05 (UTC)
我并没有说我完全赞同Sanmosa的观点,我的做法也并非是WP:IAR,相反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现在的WP:DP,基于非官僚(WP:NOT),我认为我的做法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于修改的问题,我的意见就是维持现状,因为现在的版本已经很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本身,我在上一次发言中就已经提出我的观点,如果您有您的看法,欢迎您提出来。--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2:20 (UTC)
但是无论如何,我都是认同Kuon.Haku不墨守成规的做法的,因为我认为他这样的举动是慎重的。我和Kuon.Haku只是在如何看待这种做法的性质有所不同(我认为是IAR的活用,而Kuon.Haku认为纯粹是非官僚)。另外,我认为IAR是非官僚的延伸,所以我并不否定Kuon.Haku的观点。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6日 (二) 09:15 (UTC)
@Kuon.Haku :从上面大家的讨论,可见方针存在歧义性,维持现状不适合。如果您觉得我所列举的“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情况太少,您建议可以加上什么呢?我觉得条文要准确一些,最好能做到任何用户阅读都不会有歧义,或误解。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31 (UTC)
@Kuon.Haku :还有疑虑吗?--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6日 (二) 12:19 (UTC)
我仍然是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修改,而且方针的修改需要社群的广泛共识(请参见WP:CON :#共识的级别),我认为目前为止的讨论情况并不能认为社群广泛认定相关条文存在歧义,就讨论本身来说,我建议再讨论一段时间,如果能有比较广泛的共识再考虑修订的问题。--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5:28 (UTC)
@Kuon.Haku :(?) 疑问 :1.这个提案是依您建议提出的,怎么忽然又觉得不要修改?见[2] 。2.现行的方针,我和sanmosa和您对方针的理解都已经出现了歧义,证明方针须要修正,您坚持不修改,背后的理据是什么?3.您最近提前AFD结案的不只上面两个,还有很多 (全都不符合快速删除或快速保留),这些处理手法与其他资深管理员都很不一样,与阁下沟通后,阁下的回应是源于您对方针的理解所作出的决定。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和其他用户都与您对方针的理解不完全一致,证明方针语句有问题,是须要修改,您能否说说你坚持不改背后的理据吗?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1 (UTC)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我认为这条提案需要修改,我当时的意思是如果您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到互助客栈提案,不知道是不是您对我这句话的理解存在偏差(附上我的原话“如果您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您可以到客栈提议修改。”)。您同样没有理解到我上一条发言的意思,修改方针需要广泛的共识,而且应该缓慢而保守(WP:CON )。至于我为什么认为不应该修改,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句话读不出歧义,也没有其他用户认为这句话存在歧义,这句话有歧义与我认为这句话没有歧义一样,都是个人观点而已,未必就已经得到社群公认,而且这是对方针的修改,正如我反复说过的,对方针的修改应该谨慎。--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8 (UTC)
另外,我想补充一点:我认为目前发言者除您以外虽然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出发点存在一定差异,但得到的结论我认为是相似的,即这一点上存在一定灵活性,因此我认为您所说“相关条文存在歧义”的观点也不一定就是成立的。--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4 (UTC)
@Kuon.Haku :现在出现的问题,我想听听您的意见,您觉得如何解决: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8 (UTC)
您的思维似乎跳跃得有点快,我有点跟不上您的节奏了,我们之前是在讨论另一个问题,但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又跳回这些问题来了。关于您提出来的这几个问题,此前我已经有所回答,希望您能翻阅以前的记录,这里我想再重复发一次会让版面显得太长,影响讨论的美观性。--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34 (UTC)
@Kuon.Haku :重看了大家上面的讨论,我觉得大家的分歧在于您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 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于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见上面的sanmosa的留言“即除条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续七日的存废讨论属于WP:IAR”,从方针的立法精神来看,afd应给予足够的讨论时间,让讨论有足够的分量,少于七天,如上面的提案两天就删去其实不符合方针的精神。现在大家的歧义就在于“共识相当明显”是否只限于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这是方针的字句问题导致分歧。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2:25 (UTC)
您觉得不须修改,理据是管理员有较大的自由度,即几分钟内就可以删去条目;您虽然看到大家对指引的解读有出入,但您不建议修改;这些理据我都已经在上面回应了,没有补充,我觉得再纠缠这些角度不同的议题也很难有共识,因此希望针对问题的核心来讨论;反而我提出了理据和问题,我希望您能够回应一下,否则很难形成共识。--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51 (UTC)
@Tigerzeng ::Kuon.Haku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您理的“共识相当明显”是否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3:58 (UTC)
@Lanwi1 、Shizhao 、Wong128hk 、AT :
现在方针字句上的歧义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邀请一些资深管理员一起讨论,大家觉得如何解决以下问题: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一两天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3 (UTC)
@Tigerzeng :老君也常处理AFD,也一并邀请讨论。--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9 (UTC)
@Nightwayyyyy :上面的情况不一定都有共识吧?例如有些人认为要“保留”,有人认为要“删除”,但也可能有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然后在条目挂上“速删模板”,管理员“快速删去”,大家由始至终没有讨论是否符合“快速删除”,怎么会叫共识是“快速删除”;又例如同一个提案,有人突然发现“侵权”,然后自己马上以“转交侵权”为由结案,这种情况大家也没就就条目是否“侵权”发表意见,也不算是大家已经有了共识?又例如,有人想撤回提删,然后以“快速保留”结案,也不是反映社群已有共识“快速保留”。因此现行的条文歧义性很大,有需要修正。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5:33 (UTC)
我应该说错了,我一个一个答,‘有些人认为要“保留”,有人认为要“删除”,但也可能有认为符合“快速删除”’这需要讨论7天,‘但也可能有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然后在条目挂上“速删模板”,管理员“快速删去”,大家由始至终没有讨论是否符合“快速删除”,怎么会叫共识是“快速删除”’这需要在AFD提出速删意见且不得挂板,‘有人想撤回提删,然后以“快速保留”结案,也不是反映社群已有共识“快速保留”’这个要看当时情况,如果是提删人误会了,那可以快速保留结案,否则就是继续讨论,侵权的话可以删掉侵权的部分或是转交侵权,这不需要明显的共识,因为侵权部分总要删掉,我刚才讲的是“共识”用于大家有明显且多数的意见决定存留,例如快速删除或保留,其他同Kuon。--奈威 空白键 |签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07 (UTC)
@Nightwayyyyy :明白,谢谢澄清﹗您所指的快速删除或保留,也有相关的指引规限,并不是一个条目可以在既不符合快速删除,又不符合快速保留的情况下,但管理员就点一下票,然后快速删去。--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32 (UTC)
希望有所帮助(吧?)--奈威 空白键 |签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2 (UTC)
@Nightwayyyyy :那么您对这个提案还有疑虑吗?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9 (UTC)
其实我很容易太长不看,我认为目前不需要修改。--奈威 空白键 |签名 2019年4月18日 (四) 00:03 (UTC)
可以说说您的理据吗?因为在共识的形成过程须要提出自己的理据,单纯的表态无助于共识的形成。--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8日 (四) 02:38 (UTC)
Ping 到我了,其实我还没想清楚这个提案的好处与坏处。关于因“共识明显”而提前结案,我觉得,虽然讨论处共识明显而早于七日删除于条文而言没有问题,但是应尽量避免。原本存废讨论就是要给够一段时间让人发表意见,“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证充分意见”之间达到平衡。早于七天删除,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如果要说“非官僚”,两天删除和七天删除有消耗更多社群精力吗?我想没有,不过是一个讨论放在那里(反正都已经提交到存废讨论了),时间短了倒是有错过其他意见的风险。也就是说,提前删除的这种做法,我目前看不到有什么特别的好处(满足CSD的提前删当然没问题)。--Tiger (留言 ) 2019年4月17日 (三) 08:13 (UTC)
(※)注意 :这个提案就是为了解决提前删去条目出现的问题: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8:40 (UTC)
(?)疑问 读完了整个讨论,好像有一个问题。为何需要改条款,以及现有的条款有什么问题啊?我参与了不少AFD,都没有发觉管理员快结案有问题,如果有问题,通常沟通后也可以更改。以及如果不能,也可以到DRV要求管理员恢复判决。到底问题是哪儿?管理员没有执行共识?管理员误判共识?管理员没有谨慎小心处理提报?我看管理员都是社群相信的用户,都充满经验的,应该不会吧。难道是防御非管理员做出以上的事情,确实存在这个可能,但是不是可以直接推翻,我也处理了不少这类的,然后管理员结案即可。没有不妥吧?--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0:58 (UTC)
(:)回应 @Cohaf :
老虎君的意见您看了吗?我提到的问题您觉得都能解决吗?上面提到方针原文有两种解读方式,您看了吗?一个方针可有两种解读方式,您真的觉得没问题吗?
您提到“您参与了不少 AFD,都没有发觉管理员快结案有问题,如果有问题,通常沟通后也可以更改。 ”有例子吗?
AFD没给予足够的讨论时间,也没有让用户有足够的时间去改善条目,就匆匆删去了条目,然后把问题推到DRV,真的能解决问题吗?老虎君提到的“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证充分意见”之间达到平衡。”这个就是方针的基本精神,“七天”让双方都有足够的讨论时间和改善条目时间。
对于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提早删去有必要吗?而且没有时间下限,这不就是把AFD变成速删讨论平台?
我提到的问题您觉得可以怎样解决: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
以上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3:08 (UTC)
简单回应,一个方针就是一个方针,如果方针有不同解读确实需要澄清,需要查证。为何不同解读,为何不同处理,到底为何这样。如果沟通没有共识,应该去类似客栈其它区讨论。如果您是对的,那个错误理解方针的人就应该改?请问谁错误理解方针了?也需要注意IAR情况。我是说我时常参与AFD,例子我的贡献页面应该有。至于沟通,那个是另外一点,这个就是DRV建议的。大致上讨论除了管理员判断SNOW的都是7天,请问需要改吗?还是SNOW需要废除?DRV您有提出吗?以及DRV最近没有太多积压,感谢老虎君以及KUON.HAKU。不符合快速删除管理员删除,类似SNOW。管理员误判就沟通,提醒。用DRV。没有7天如何改善,可以要求AR,或者管理员看删除版本然后还是重新建立,如果问题改善了,不符G5,没有问题啊?所以我看不懂为何需要改?改了有切末好处?以上,感激。--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4:12 (UTC)
@Cohaf :现在方针有两种解读方式,Kuon.Haku ⋅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 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但我、老虎君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于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Kuon.Haku提前删去了很多afd条目,最早的只有两天时间就删去了,这是缘于他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 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其他资深管理员通常都是七天后才删去条目。对方针不同的理解不是谁对谁错,而是方针条文有歧义性的地方。方针犹如法律条文,如果一个方针出现两种的解读方式,您不觉得应该把它修正为更准确的吗?我这个提案就是要减少方针的歧义性,尽量令不同人对方针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如果你觉得修订的条文还有歧义性的地方,欢迎您也提出建议。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2 (UTC)
了解了,我看了Kuon.Haku 删除日志,他删除了不少条目,在看AFD的时间,有些确实少过7天,但是我不认为不妥,如果有不妥可以这里提出,但是建议提出DRV。至于Tigerzeng 以及Sanmosa 的看法,我认为他们也没错。这个就是类似IAR以及SNOW。记得5P里头IAR延伸SNOW就是这里使用。Sanmosa我也记得有SNOW关闭AFD的。所以我看来没有任何分歧,他们是使用了其它方针涵盖。以上,谢谢!--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8 (UTC)
我的意思是,我没法否认可能存在提前结案是更好选择,但是我目前没看到有哪个例子中,提前结案会比不提前更好。所以我是觉得,没有必要 提前结案,虽然现在没有禁止这样做,但这样做可能还有负面效果。简而言之:提前没好处,反而有潜在坏处,所以没必要。(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之类……--Tiger (留言 ) 2019年4月19日 (五) 15:13 (UTC)
提案人以IAR支持提案,但我也因为IAR而在此时此刻(-) 反对 提案。IAR的目的并不是为频繁的方针修改提供方便之门,而是以常识为基础避免修改。另外,此修改将会令条文灵活性降低(阻碍了IAR的可实行性),个人认为此修改万万不能落实。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4:50 (UTC)
(:)回应 :我不反对以IAR方式提前删去afd条目,但方针条文有歧义性的地方,大家不觉得要修正?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0 (UTC)
未见条文有歧义。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8 (UTC)
sanmosa版
现行条文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 )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
提议条文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或已转交侵权、请求理由已消失 [ 1] )外,存废讨论应该持续至少七日,以令编者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
现行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提议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或已转交侵权、请求理由已消失[ 2] ) 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以上。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7 (UTC)修改于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
参考资料
^ 某些情况下,存废讨论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结束。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
^ 某些情况下,存废讨论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结束。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
一、基本上,个人看法与老虎君完全一致。明显而言,提前结案并无为本站带来额外好处,反而带来潜在风险,可能会有用户无法及时发表意见。七日时间正正是要作出平衡。此项平衡不应轻易打破。
二、既然未能为本站带来额外好处,那《规则忽略方针 》显然并不适用。《删除方针》规定存废讨论期限为“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而参考二○一九年三月廿八日存废讨论‧赤脚大仙 ,管理员确有就保留提供理据,而且应该是可以经得起挑战,但该理据,个人看来未足以证明管理员有需要援引《规则忽略方针》,又或者未足以证明该情况是“不通常”,以致需要提前结束讨论。管理员应该提供更多理据以支持其提前结案之决定。
三、“雪球法则”首先并非方针,就算此论述打算进一步解释《释义‧非官僚 》,亦不建议轻易以此与《规则忽略方针》及《删除方针》两条方针相提并论。有方针指引,就应该先考虑依据方针指引而行。而正如点一所言,维持七日普遍而言,并非为走程序而走程序,而是要给予社群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就算该提案看来似乎不会持续下去。
四、Sanmosa 君提案更佳,个人看法是要提供足够弹性。
以上。--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5:24 (UTC)
@Sanmosa 、Wong128hk :我和Kuon.Haku在讨论页讨论时,他对歧义点就在于他认为“ “如”的意思即为包括但不限于”,见[3] 现在方针基本也是一样,根据Kuon.Haku理解“明显共识”也是不限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现在方针的歧义点就是在于“如”字,不知能否把“如”字改为“只限于”,变成“只限于有明显共识(只限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39 (UTC)
┌ ──────────────────────────────────────────────────────────────────────────────────────────────────── ┘
@Cohaf :(:) 回应 :
Kuon.Haku对DP方针的解读 ,你看了吗?现在方针的歧义就在于“共识明显”是否限于括号内的例子,根据Kuon.Haku对方针的解读 ,最新的修订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情况下一两天内就删去AFD的条目,因为他认为“共识明显”从字面上看是不限于括号内的例子,那么提案原意是为了修正方针的歧义性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从您上面的留言,我不肯定您是否理解现行方针的歧义性在哪里,您能否说明一下您的看法?
现在提案的讨论共识就是AFD需要“七天”的讨论时间,以确保讨论有足够的讨论量,符合“快速删除”等情况则例外。
维基的“共识”的形成过程是一场辩论,要达成共识,必须有效回应及反驳对方意见 ,所以共识的形成过程不能只作简单的“支持”与“反对”的表态,而要提出理据,您能否也说明一下您反对的理据?
以上。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7:48 (UTC)
(:)回应 您第1点以及第4点是否有些模糊,没人投那个删除票,大量人投保留且有理由,这类应该算共识了?我的观点已经说明了,见上。还有为何我不建议马上用仅,是看了讨论,Tigerzeng说"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之类",如果这类就没有办法处理了。我认为可以澄清条款,但是改条款不是最好办法。澄清条款可以在讨论页,或者DRV说明。可以请问您有那个Kuon保留的AFD里头有删除意见,以及删除的AFD有保留意见,我们来看看。建议可以深入说明为何?--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7:57 (UTC)
@Cohaf :
您为了解决"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之类",就要增加方针的歧义性,但这种“罕见”例子我想从维基创立以来,这十几年也没有吧?即使有,运用“雪球”或“忽略所有规则方针”就可以解决这种“罕见”情况。何必增加方针的歧义性?现在不是也是管理员把纯破坏用户的条目大量删去吗?中间很多条目也没有其他用户提删,这种情况社群都可以理解,您何必为了这个“罕见”情况而令方针留下歧义性?而且方针不写好一点,但要所有用户到讨论页看方针的附加澄清,这样您觉得合理吗?
根据Kuon.Haku对方针的解读,最新的修订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情况下一两天内就删去AFD的条目,因为他认为“共识明显”从字面上看是不限于括号内的例子。那么原先讨论的共识是AFD需要“七天”以确保讨论有足够的讨论量,您会怎样处理这样的问题?
以上。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1 (UTC)
(:)回应 感谢说明,既然您说了IAR可以,为何您认为Kuon的提删不妥呢?他可能不认为是IAR,但是您也可以理解为IAR,结果没有分歧。大量删除都是破坏者的内容,与AFD无关,类似CSD里头的G3,G11,G12,没有挂版而已。如果我认为有不妥的结案,我会去沟通,然后如果沟通无效,去DRV推翻?--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6 (UTC)
(~)补充 澄清需要讨论页,也可以脚注等方式。--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8 (UTC)
@Cohaf :您的建议很好,已依阁下建议加入注腿,请审阅﹗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49 (UTC)
一、请询问管理员该理解建基于何种依据。再察看是否合理。如为合理,方援之以要求社群修改方针。不要撇步。
二、英文版《存废程序指引 》则较清楚订明︰“一般而言,存废讨论应该持续至少七日(168小时),以令编者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然而,某些情况下,存废讨论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结束。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In general, deletion discussions should remain open for at least seven days (168 hours) to allow interested editors adequate time to participate. However,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discussions may be closed prior to the seven-day timeframe. Closers should apply good judgment before speedily closing a discussion, since often it is best to allow the discussion to continue for the entirety of the seven-day period.)”该等亦就各种可能情况提供详细指引。
三、“但如果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等”这句有点奇怪……
以上。--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9:08 (UTC)
@Wong128hk :您的建议很好,已依阁下意见修改,请审阅﹗上面只是方针指引的几句,DP原文还有一大段,大意也与英文维基的相近。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21 (UTC)
为何又有只限于了? 囧rz... 也不算非常妥当。这个我再想想。如何处理。--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9:31 (UTC)
@Cohaf :已依阁下意见修改条文,是参考英文版的,请审阅﹗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47 (UTC)
不用过分强调“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啦……直接“某些情况”即可。--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11:03 (UTC)
@Wong128hk :已依阁下建议修改,请审阅﹗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3:20 (UTC)
@Cohaf :已依阁下意见修改条文。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
@Cohaf :新修订非常好,谢谢您帮忙修订﹗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35 (UTC)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 ※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0:00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20年1月25日 (六) 16:14 (UTC)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建议更改以下方针条文。
现行条文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 下列原因( 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 先改善而不 删除整个 页面):
提议条文
一个页面通常出于 下列原因而需要被删除。请在提删、删除页面前注意: 若能改善页面的 违规部分, 使页面仍有保留 价值,务必 先考虑 改善页面, 而非提删、 删除页面。
原因:加强对“改善页面优先于删除页面”的强调,同时改善文句。
现行条文
……
通过建立指向子主题的重新导向并鼓励其他编者连入此处(而非直接连往子主题)以绕过连结至此的页面的限制,统计指向此子主题的连入页面
维基百科提供重新导向模板,用以解释重新导向的用途。
请注意:重新导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导向至特殊页面和其他网站(含其它维基媒体专案),此类情况应使用软重新导向代替。
提议条文
……
通过建立指向子主题的重新导向并鼓励其他编者连入此处(而非直接连往子主题)以绕过连结至此的页面的限制,统计指向此子主题的连入页面
如果一个重新导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话,那样该重新导向或许符合Wikipedia:删除方针#删除理由 第十二款中的描述,并需要被删除。 维基百科提供重新导向模板,用以解释重新导向的用途。
请注意:重新导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导向至特殊页面和其他网站(含其它维基媒体专案),此类情况应使用软重新导向代替。
原因:明确Wikipedia:删除方针#删除理由 第十二款中的描述如何在重新导向上适用。
现行条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或数条 ,那么你也许想要 删除 它(但亦要注意罗列于此表之后的那些 例外) :
原因:明确Wikipedia:重定向#不应删除的理由 相对于Wikipedia:重定向#应当删除的理由 的优先性,同时改善文句。
现行条文
不过,如下的重新导向页面 则须避免删除 :
……
2. 它们或有助于偶然链接 ,从而减少创建重复条目 。比 如, 将复数重定向至单数, 将常见错误拼写重定向至正确拼写, 将误称指向正确名称,以及 指向同义词, 等等。换言之,重定向页不应当仅仅因为 没有链入页面就被提删,因为它们对于百科的浏览者有助益。不过如此一来就需要编辑者自己 更多加注意在条目代码中避免常见的笔误,因为它们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显示为红链。
……
提议条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那么 则须避免删除 该重定向页 :
……
2. 它们或有助于偶然链接 ,从而减少创建重复条目 ,例 如将复数重定向至单数、 将常见错误拼写重定向至正确拼写、 将误称指向正确名称、 指向同义词(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不同、消歧义括号内的关键词差异[ 1] ) 等等。换言之,重定向页不应当仅仅因为 没有链入页面就被提删,因为它们对于百科的浏览者有助益。不过如此一来,编辑者就需要 更多加注意在条目代码中避免常见的笔误,因为它们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显示为红链。
……
参考资料
^ 例如“XXX”有多个解释而需要作消歧义处理,而同时“XXX”的“AAA”解释和“BBB”解释都是指代同一主题(即“XXX (AAA)”和“XXX (BBB)”同义)时,“XXX (AAA)”可以重定向到“XXX (BBB)”,反之亦然。这样做是因为不同编者在搜索同一主题时可能会运用不同的关键字帮助搜索(以这个设例为例子,就是“AAA”和“BBB”),而在搜索时即使不加入任何形式的括号,搜索引擎仍然能和加了括号搜索一样有效地搜索到相关主题。
原因:开首部分就是纯粹改善文句;第二款部分除了改善文句外,也为“指向同义词”加了一些例子和注释作说明,同时明确或扩大适用范围(原来的条文在这一方面比较模糊,所以我不清楚这样究竟属于明确适用范围还是扩大适用范围)。
现行条文
通常来说,指向重定向的连结是没有问题的。有一些编辑看见重定向页面的连结时会觉得不对,需要将连结直接指向目标页,绕过重定向。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这是没有用的。仅为了避开重定向而创建管道连结是 浪费时间,而且反而 可能有害。例如, 不应做出形如将[[奧巴馬]]
改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
之类的编辑,因为这是没有 任何好处的 。
另外,将[[奧巴馬]]
改为[[贝拉克·奥巴马]]
也是没有必要的,除非可见文本内出现“贝拉克·奥巴马”的确更为恰当。
提议条文
通常来说,指向重定向的连结是没有问题的。有一些编辑看见重定向页面的连结时会觉得不对,需要将连结直接指向目标页,绕过重定向。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这是没有用的。仅为了避开重定向而创建管道连结除了 浪费时间,也 可能有害。就 例如编者不应做出形如将[[奧巴馬]]
改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
之类的编辑,这不会带来 任何好处。
另外,将[[奧巴馬]]
改为[[贝拉克·奥巴马]]
也是没有必要的,除非可见文本内出现“贝拉克·奥巴马”的确更为恰当。
原因:纯粹改善文句。
现行条文
……
3. 重定向属于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提议条文
……
3. 重定向属于下列 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原因:纯粹改善文句。
以上。亲 ,我簽名那刻 的時間是 2020年1月10日 (五) 12:48 (UTC)
(+)支持 :修订版非常好,改善了很多语句不清晰之处。--虫虫飞♡♡→♡℃ ※留言 2020年1月10日 (五) 13:39 (UTC)
@Sanmosa :可以公示了。-虫虫飞♡♡→♡℃ ※留言 2020年1月13日 (一) 13:44 (UTC)
User:虫虫飞 我想多等两天。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13:59 (UTC)
关于消歧义的重定向
以下内容移动自Special:PermanentLink/57677664#(注意:这是另一个提案)提议修改重定向指引 ,新留言请置于框外。执行人:-- Sunny00217 2020年1月13日 (一) 10:26 (UTC) 。
我建议更改《重定向 》指引内的以下条文。
现行条文
……
为标题中没有“消歧义”字样的消歧义页面建立带有“(消歧义)”字样的重新导向标题。此类重新导向帮助编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义页面的连结
……
现行条文
……
10. 该重定向页看上去有可能扩充为一篇条目,而其所指向的条目却不包含该题目的任何实质信息,可适用快速删除方针R7款 。
提议条文
……
10. 该重定向页看上去有可能扩充为一篇条目,而其所指向的条目却不包含该题目的任何实质信息,可适用快速删除方针R7款 。
11. 带有“(消歧义)”字样,且无连入的重定向。
现行条文
……
6. 该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关的词汇形式,如将一个词的复数形式 指向其单数形式 。
提议条文
……
6. 该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关的词汇形式,如将一个词的复数形式 指向其单数形式 。
很特别地,符合应当删除的理由 的第十一款的重定向页不受不应删除的理由的第二、四、五款限制,并应当被删除。
原因:一般而言,本地并未有如此维护的需要,而指引通过前,社群一向都同意删除带有“(消歧义)”字样的无连入重定向。另外,修订指引也有助后续移动页面的工作变得更容易,例如由平等消歧义改为主从消歧义的时候,社群可以轻而易举把消歧义页面移动到有“(消歧义)”字样的标题,而不会需要管理员协助。以上。另请注意:这个提案与上面的提案是两个分开的提案 ,不过如果时机成熟的话,我有机会合并公示。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01:12 (UTC)
整体公示
现公示以上所有提议修订条文七日。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5日 (三) 02:15 (UTC)
抱歉现在才来提一些问题,都是关于“不应删除的理由”。第一个问题是:“相关的不应删除的理由不能以任何形式得以消除。”这句话让我觉得困惑,可否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句话对应的情况是怎样的?第二个问题是:特别指出了“应删除之十一”可无视“不应删除之二、四、五”,但我粗略想来,带有消歧义且无链入的标题,好像本来就不能避免重复创建条目(二),因为正常的条目标题不会带有“消歧义”;避免损坏内部链接(四),因为要避免损坏的正文内部链接本来就不应该链接到消歧义。至于"有人觉得有用"(五),如果此人说出了一个制定方针时未能想到,但后来发现的的确确是有用的情况,也仍然要删除吗?(不过IAR始终是很重要的精神,有那个必要的话也不会真的被条文所限)--Tiger (留言 ) 2020年1月19日 (日) 01:31 (UTC)
回应如下:
例如出现了剪贴移动或重复建立消歧义页面的情况,就会使带有“(消歧义)”字样的无连入重新导向符合WP:R#KEEP 第一款,但这通常是可以以合并页面历史解决,这就是“不应删除的理由得以消除”的情况,不过有些时候或许不适宜进行(完整的)页面历史合并,那样就还需要保留,但编者需要解释为何某些页面历史不能合并,而且大家都要接受解释。第三款和第六款是不相关的,它们没可能成为保留带有“(消歧义)”字样的无连入重新导向的理由。
关于WP:R#KEEP 第二款,请见现行条文(不过我现在在上面提议废除这一条就是了):“为标题中没有“消歧义”字样的消歧义页面建立带有“(消歧义)”字样的重新导向标题。此类重新导向帮助编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义页面的连结”,而该款其实是容许编者预先建立一些未来会被连结过去的重新导向;“重复条目”的更准确用字是“重复页面”,我之后会另提一案。关于WP:R#KEEP 第四款,现在的消歧义页通常会有一个“参见”段提供与其相关的词语的消歧义页面的连结,即使在本地进行替换,外界页面 仍然可能会存在指向它们的连结(例如Wikipedia的影像、Google搜索的cache之类的)。关于WP:R#KEEP 第五款,相关编者能够给大家都接受的合理解释的话,自然可以IAR,然后社群可以按情况决定是否修改相关条文,不过社群至今还真的没遇到这种情况,我相信需要IAR的几率非常小。
以上。User:Tigerzeng 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9日 (日) 02:17 (UTC)
大概理解到这个意思了。我不过我觉得要修改一下表述,因为现在公示的这个条文,先给出了一个例外(不删除之二、四、五无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再给出例外(满足其他不删除的理由),太绕了,不容易理解。这其实就是,带有“消歧义”的重定向,不能因为满足“不删除之二、四、五”而不删除,满足其他不删除理由则仍不删除。如果没有强调的需要,我建议将“除非该重定向……”之后的内容都删掉,因为被排除掉的保留理由只有二、四、五,则其他保留理由仍然生效,这应该是很自然的理解。(或者说这里有强调的必要,那就看看有没有别的办法把表达优化一下)--Tiger (留言 ) 2020年1月20日 (一) 07:46 (UTC)
完成 。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21日 (二) 03:50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