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

土地所有權的變更

土地改革,簡稱土改,是一種通常存在爭議的社會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夠管理土地的佔有和使用,多半實施於社會主義發展中國家(如東南亞南亞阿拉伯世界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土地改革目標一般為耕地,主要方法是相對地平均分配耕地給農民。有時土改會變為一種更具有革命性的計劃,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強行拆除或接受,這也是反對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馬克思主義理論一般認為土地改革或土地革命,是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

中國共產黨控制區內,土地改革運動時期農民正在對地主進行批鬥(1946年)。據不同學者估計,該運動共造成了100萬-500萬人的非正常死亡[1][2][3][4]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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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莊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但廣義的土改並非完全是這樣,政府對土地進行的徵收以及農業集體化改造亦被納入。在改革過程中,部分轉讓會給予地主相應的補償,金額從象徵性的小數目至土地實際價值均有。[5]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乃至以殺害地主為目的,即土地改革運動

各地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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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於1965年發行的國庫債券,用來收購農地轉賣給農民
 
2004年印尼雅加達農民發起的反土改抗議

中國大陸最著名土改運動為土地改革運動[6]台灣土改運動分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運動三個階段[7]

大韓民國政府成立後於1950年推動《農地改革法韓語농지개혁법施行令》和實施規則限制地主的部分私有財產權,但基本上尊重「自由市場原理」,將曾經是佃農的167萬戶農民成為了自耕農,稱為是「有償沒收,有償分配」。朝鮮勞動黨控制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則實施「無償沒收,無償分配」的土地改革,推行最高可達百分之四十的實物稅(交公糧),不久後又將農民的土地全數收歸國有,農民從「地主的佃戶」成為「國家的佃戶」。[8]

北越南越同時並存的越南戰爭時期,兩個政權雙方曾各自分別實施不同程度與方式的土地改革,見北越土地改革英語Land reform in North Vietnam南越土地改革英語Land reform in South Vietnam條目。

英屬印度時期,印度的土地制度一直是封建體制,少數地主佔有大部分土地,並向貧苦農民收取高額租金,使土地改革成為印度獨立運動的主要訴求之一。獨立後,印度各邦逐步啟動了四大類土地改革進程:廢除中介機構(獨立前土地收入制度下的收租者)、租賃監管(改善合約條款,包括所有權保障)、土地所有權上限(將剩餘土地重新分配給無地者)、並試圖整合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印度各邦之間這些改革的程度和成效皆有相當差異。

奧斯曼帝國蘇丹阿卜杜勒-邁吉德一世治下實施坦志麥特改革,於1858年頒佈《農業法》給予農民自由支配土地和自主決定生產內容的權利,並允許個人購買和擁有土地。是19世紀下半葉啟動的系統性土地改革計劃的開端,1873年正式履行《土地解放法案》。

1924年,凱末爾當選首任土耳其總統後旋即領導共和人民黨進行國內史上首次同時規模最大的土地改革,以「教產歸公、神產均分」為口號,強徵了全國境內百分之79的耕地,判處超過13萬地主死刑,同時判處37萬地主親屬進行「無限期強制勞動」,這其中又有百分之69的人在以後三年內過勞死。土耳其共和國甫成立後的地主與宗教階級重疊率極高,政府推動去伊斯蘭化時幾乎同時整肅了地主與神棍,期間約有40萬人死於非命,這項改革被官方譽為「民族邁向工業化復興的第一步」。其後部分伊斯蘭國家曾效仿土耳其從事相同改革,但未能真正如土耳其般進行的深入、徹底。[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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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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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王凌; 劉洋. 土改的极端化 (PDF). 《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09年, (111): 第40頁.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6-01) –透過香港中文大學. 據估計,土改過程中約有300至500萬人喪生,他們大多數是中小規模的地主,大多數是被活活打死的。 
  2. ^ 宋永毅. 重审毛泽东土地改革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中國人權(Human Rights in China). 2019-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16) (中文). 根據以上的計算,在三年的暴力土改中,中國所謂的地主階級的非正常死亡(被殺和自殺)人數大約高達470萬人。它應當是中共建政後所有政治運動中非正常死亡人數最高的一次。這一數字,和不少長期研究中共土改的學者的估計雷同[13]。[13]: 如高王凌的〈土改的極端化〉一文指出:「土改過程中約有300至500萬人喪生,他們大多數是中小規模的地主,大多數是被活活打死的」。再如土改研究學者、《鄉村社會的毀滅》一書的作者謝幼田也認為,「殺人數目至少是五百餘萬人。」紐約:明鏡出版社,2010年,第268頁。 
  3. ^ Jürgen Domes. Socialism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 Rural Societal Polic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49-1979. C. Hurst. 1980 [2021-11-29]. ISBN 978-0-905838-33-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9) (英語). Even conservative sources estimate that there were no less than 5 million victims of the land reform movement. 
  4. ^ 費正清; 馬若德.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The People's Republic. Volume 14 Part 1. 劍橋大學出版社. 1987年: 第87頁. ISBN 978-0-521-24336-0 (英語). These methods subjected the landlords to public humiliation, and the trials also resulted in the execution of members of this class on a significant scale, perhaps a million to 2 million individuals. 
  5. ^ 日本1946年實施《土地改革法案》,由政府出面購買鄉村地主多餘的土地,以及住在城市的地主在鄉村的閒置土地。再轉賣給沒有土地的農民。
  6. ^ 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將堅持「三保」原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亞太日報》,2013年6月25日
  7. ^ 台灣大百科全書》:土地改革
  8. ^ 重新审视65年前李承晚的“土改”. 東亞日報. 2015-03-30 [2024-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6). 
  9. ^ 鄭憲誠. 土耳其國父凱末爾的血腥土地改革-對比台灣. 奮起. 2023-12-03 [2024-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7)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