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1年6月18日) |
外交官是一個國家辦理外交事務的人員,通常為隸屬該國外交部的公務員。外交官的任務是代表他的國家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或多邊談判。駐外外交官有臨時性的、只為商討特定事務而赴外者,也有常駐於另一個國家者。常駐外交官的辦公地一般是大使館或領事館。常駐外交官往往還有為本國公民提供服務或管理本國公民事務的任務。往往也有外交官在他國從事間諜或其他情報工作,這種行動一般視為對駐在國不友好的做法。
職務權責
編輯按照1961年4月18日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官在他國享受豁免權,其所在的國家不允許將外交官加以逮捕、扣留或審問,若該外交官有犯罪等行為,僅能將其驅逐出境。外交官在進出國界時不受海關搜查,也不必交關稅,並於其駐在地享有治外法權。
當兩國因宣戰或其他原因斷絕外交關係時,或駐在國的局勢緊張、無法保障外交官的安全時,外交官通常會撤離。兩個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惡化時,召回駐他國的首席外交官(大使)、驅逐駐在國的外交官或者降低外交等級,一般而言是代表一種對他國表示非常不滿的姿態,最嚴重時則會斷交。
外交代表的等級
編輯狹義的外交代表僅指擔任常駐外交使節的使館館長,廣義的則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質的正式外交人員,除使館館長外,還有參贊、秘書、武官、專員以及特別使團的特使等。
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通過的《關於外交人員等級的章程》,外交代表分為4類:
特命全權大使
編輯特命全權大使,簡稱大使,是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中一國君主向另一國君主派出的全權代表,對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極大的決定權。後成為國家首腦之間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
特命全權公使
編輯特命全權公使,為等級低於大使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常駐公使
編輯常駐公使是等級低於全權公使的外交代表。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特命全權大使、公使及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代辦
編輯代辦來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後在維也納會議中規定為等級最低的外交代表。相當於一國外交部向另一國外交部派出的使節。
其他外交官員
編輯領事
編輯領事是指一國政府派駐另一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領事官員是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重要聯繫樞紐。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並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名譽領事等級別。有些國家的領事官員還可以由外國人來擔任。
有別於外交官員,領事其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是在一定範圍內不受駐在國的裁判權管轄,如通信權益、免稅權益等。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