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理機關

大理寺中國古代掌管刑的中央審理機關,因大理寺常在棘樹下審問罪犯[1],故太僕寺雅稱棘寺[2][註 1]。越南古代仿中國,亦設置有大理寺這一機關。

大理寺
漢語名稱
漢語大理寺
越南語名稱
國語字 Đại lý tự
漢喃 大理寺

歷史 編輯

秦漢為廷尉北齊改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理各地刑獄重案。西漢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審核刑獄案件。後沿用此制[4]分左右寺,左寺覆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其主官稱卿,下設少卿、丞及其他員役。北宋熙寧五年(1072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未設大理寺。繼續設大理寺,但職能上與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審判,而刑部掌覆核;明清則大理寺掌覆核,而刑部掌審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5],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推鞫,大理寺負責覆核詳讞。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隋煬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于定國,唐稱戴胄。」

清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時,大理寺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京政府繼續設大理院。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改設最高法院

腳註 編輯

  1. ^ 唐朝以前,但凡九寺皆雅稱棘寺,唐朝以後專指大理寺[3]

引用 編輯

  1. ^ 北宋·王讜,《唐語林》(卷8):「大理則於棘下訊鞫其罪,所謂『大司寇聽刑於棘木之下』。」
  2. ^ 南宋·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207):「初,飛在大理寺獄,未肯招狀,先是飛自郾陵回軍也,在一村寺中,與王貴、張憲、董先、王俊夜坐,移時不語,忽作聲曰:『天下事竟如何?』眾皆不敢應,唯憲徐言曰:『在相公處置耳。』既退,俊握先及貴手曰:『太尉,太尉聞適來相公之言及張太尉之對否?』先與貴曰:『然。』及俊告飛使子雲通書軍中事,因言郾陵路中之語,舊校云:王俊首武穆反狀,《揮塵餘話》載之最詳,追先赴行在,秦檜與先曰:『止是有一句言語要爾爲證,證了只今日便可出。』仍差大理官二人送先赴大理寺,並命證畢,就今日摘出,繇是先下大理寺對吏,即伏,吏問飛,飛猶不伏,有獄子事飛甚謹,至是獄子倚門斜立無恭謹之狀,飛異之,獄子忽然而言曰:『我平生以岳飛爲忠臣,故伏侍甚謹,不敢少慢,今乃逆臣耳!』飛聞之,請問其故,獄子曰:『君臣不可疑,疑則爲亂,故君疑臣則誅,臣疑君則反,若臣疑於君不反,復爲君疑而誅之,若君疑於臣而不誅,則復疑於君而必反。君今疑臣矣,故送下棘寺,豈有復出之理?死故無疑矣!少保若不死出獄,則復疑於君,安得不反?反既明甚,此所以爲逆臣也!』」
  3. ^ 北宋·王讜,《唐語林》(卷8):「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禮》「三槐九棘」:槐者,懷也;上佐天子,懷來四夷。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皆三公九卿之任也。唐世惟大理得言棘卿。」
  4. ^ 新唐書·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
  5. ^ 《明史·職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

參考文獻 編輯

  • 王讜,《唐語林》
  •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
  • 歐陽脩等,《新唐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 張廷玉等,《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延伸閱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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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大理寺部》,出自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

參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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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者為明清五寺